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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宁夏方志修纂与地方女性之旌表

2012-12-10马建民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2年3期
关键词:固原万历志书

●陆 宁,马建民

(北方民族大学 a.宣传部;b.社会学与民族学研究所,银川 750021)

在我国正史中,普通女性只能以“列女”这一特殊的形式进入史籍。但是,由于正史在编纂中往往会受到资料及编纂者所处时代等因素的限制,入选正史的女性无论是在地域范围还是在数量方面都非常有限。以明代西北地区为例,从行政建制角度来看,明代陕西布政使司为明两京十三司之一,其所辖范围包括今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区很大范围。从军事防务角度来看,明代为加强军事防务而设立的“九边”重镇中,陕西四镇(甘肃镇、宁夏镇、固原镇、延绥镇)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明史·列女传》所载279位女性中,陕西布政使司仅有13人,只占总人数的 4.65%。[1]74

事实上,《明史·列女传》关于女性入选数量和地域范围有限,并非说明西北地区女性及其相关经历不足以进入《明史》等相关史籍,而是《明史》等正史的编修有其自身的特点。正史是“后世修前代史”,其目的在于“以史为鉴”,因此在修史过程中编修者会“善恶兼录”并对资料进行有目的的选择,以利于当朝的统治。而地方志编修的主要目的是颂扬当朝统治,推动地方教化,规诫地方官吏,存地方之史。因此,正史和地方志的编修在取材、记录范围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也正是如此,地方志的编修为地方女性进入史籍提供了机会。以明代宁夏地区为例,尽管《明史·列女传》没有宁夏地区女性入传,但在明代编修的四部宁夏方志和两部固原方志中,就记载了多位女性及其受旌表情况。

1 明代宁夏方志及其研究

由于历史上宁夏地区的行政区划多有变迁,特别是在明代,以灵州、花马池为界,将今宁夏地区划分为两部分,北部平原地区一度设宁夏府,洪武五年(1372年)废,九年(1376年) 立宁夏卫,后升为镇,归中央右军都督府管辖;宁夏南部地区(固原地区)明初属平凉府,归陕西承宣布政使管辖。弘治十四(1501年)年,固原设镇,为三边总制所在。从军事防务的角度看,明代在长城沿线设立的“九边”中,宁夏镇和固原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如此,在后世的政区变迁中,宁夏和固原也有紧密的地缘联系。因此,本文将对明代宁夏和固原方志所见女性及其受旌表情况一并进行论述。

关于明代宁夏方志的数量、版本、存佚等总体情况,林平、张纪亮先生在《明代方志考》一书中有较为详细的说明。[2]458但从关于宁夏方志整理、存佚、流传等情况的最新成果来看,[3]60目前仅有六种明代宁夏方志流传,即 《宁夏志》、[4]《(嘉靖)固原州志》、[5]《(万历)固原州志》、[5]《(弘治)宁夏新志》、[6]《(嘉靖) 宁夏新志》、[7]《(万历)朔方新志》。[8]从明代宁夏方志的整理情况来看,[3]80,[9]72目前还有 《(弘治)宁夏新志》和《(万历)朔方新志》没有整理。

关于明代宁夏方志的研究情况,一方面,在已经整理的四部志书中,整理者都在附录中以论文形式对志书的内容、版本特征、纂修及流传等情况进行了介绍,这为明代宁夏方志的研究提供了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在关于宁夏方志整体研究的相关论文和著作中,①高树榆等著《宁夏方志述略》,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吉林省图书馆学会1985年出版,陈明猷著《贺兰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也有关于明代宁夏方志的研究成果。此外,近几年,也有更多的学者如胡玉冰、薛正昌等都从版本、内容、流传等方面对明代宁夏志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特别是薛正昌先生在其《明代宁夏与固原两大军镇的地方志书及其特点》[10]111一文中,对明代宁夏六部方志从体例、内容、纂修特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比较与评介。

在对明代宁夏社会变迁及相关问题研究过程中,以上的成果都指出了方志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其相关记载不仅可以反映明代宁夏社会变迁的全貌,更可以补正史记载之不足。但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以上学者几乎都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对志书体例、内容、纂修特点等方面概括性的介绍。尽管他们都把对志书的研究置于明代宁夏所处特殊的政治、军事背景下来考察,但如果我们从社会史“自下而上”的角度出发对明代宁夏方志进行纵向的系统研究,则我们对明代相关制度及其在地方运行等方面的研究仍然有深入的必要。

2 明代宁夏方志所见女性记载

关于明代方志修纂的背景,衣若兰在其博士论文中指出:“中国方志的编修到宋代渐趋成熟,修志的原则至此大抵确定,而‘人物’门类也开始渐占重要的位置。……至明代,由于方志的编修实与中央的要求及地方的行政有关,明代于建国之初即着手修纂志书……至天顺五年(1461年)才完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明《一统志》完成后,即成为当代方志编纂之圭臬。”[1]226可见,正是明政府的大力提倡和地方行政的需要,加上志书编写体例确定以后,明代各级政府都大兴修志之风。

如果从以上明代方志体例确定的时间来看宁夏方志的修纂,在明代宁夏六部方志中,只有《宁夏志》早于天顺五年(1461年)修成。②吴忠礼等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宁夏志》成书于宣德年间,而胡玉冰先生认为《宁夏志》成书于正统年间。见:胡玉冰《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藏〈宁夏志〉考略》,《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4期。但需要说明的是,从体例和内容来看,尽管该志书已经有了“人物”传,但还没有女性人物的相关记载。至于其原因,可能是该志书修纂时,志书修纂体例尚未统一,或者还有其他原因。而明代宁夏其他五部方志都成书于天顺之后,且内容中都有女性记载,故笔者在本文论述中将以其他五部方志为主要依据。

关于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人物(见表1),最早可见《(弘治) 宁夏新志》的相关记载。《(弘治) 宁夏新志》由时任都御史王珣和时任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胡汝砺于弘治十四年(1501年) 编成,[6]3该志书共记载女性11人。

表1 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数量统计表

《(嘉靖)宁夏新志》是在时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宁夏巡抚杨守礼的主持下,由管律重修《(弘治)宁夏新志》而成。[7]456该志书成书于嘉靖十九年(1540年),共记载女性13人,其中有9人的记载与《(弘治)宁夏新志》一致。

从《(万历)朔方新志》的序言和跋文来看,该志书是在《(嘉靖) 宁夏新志》的基础上经历了多次重修:万历五年(1577年),在时任兵部尚书、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三边总督石茂华的主持下,由解学礼和孙汝汇重修而成;[2]459,[8]201万历七年 (1579年) 由时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兼宁夏巡抚罗凤翱重修[2]459[8]197;万历四十五年 (1617年) 由杨寿重修。[2]459[8]200,212,425正是因为《(万历)朔方新志》经过了多次重修,且在77年时间内明代社会发生了重要变化,因此该志书关于女性的记载更加丰富。该志书共记载女性69人,其中关于殷氏(胡勖妻)、时氏(王俶妻)、常氏(刘金住妻)、王氏(李某妻)、施氏(何琳妻)、李氏(彭泰妻)、黄氏(汪铨妻)、陈氏(种兴妾) 8人的记载与《(弘治)宁夏新志》、《(嘉靖) 宁夏新志》完全一致。

关于明代固原方志所载女性人物,最早可见于《(嘉靖) 固原州志》。《(嘉靖) 固原州志》由杨经纂修,由时任三边总制王琼裁正。该志书成书于嘉靖十一年(1532年),记载了2位女性——赵氏(冯宣妻)和杨氏(彭珏妻)[5]50。《(万历)固原州志》由时任三边总督兼都察院右佥督御史刘敏宽纂修,成书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该志书中记载了14位女性,其中关于赵氏(冯宣妻)、杨氏(彭珏妻) 的记载与《(嘉靖)固原州志》记载完全一致。

3 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旌表情况分析

关于明代女性旌表,《大明令》[11]《明会典》[12]《明史》[13]等史料都记载了严格的旌表范围、程序、规制等相关制度,学术界也有相关学者对此进行了梳理。[14]但是,一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运作及推行,也会因各地条件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本文在此根据相关资料对明代宁夏地区女性旌表情况进行分析。

关于女性旌表从申报、核实到审批的程序,《大明令·礼令·旌表节义》规定:“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正官,旌表门闾”。[11]243《明会典·旌表门》规定:“国初,凡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实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12]457尽管蔡凌虹也指出明代曾出现通过贿赂或付托权贵而获得旌表的情况,[14]但由于关于宁夏女性旌表的史料非常有限,因此关于旌表程序的运行情况还不得而知。关于女性旌表的年龄,《大明令·户令·节妇免差》有严格的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11]240从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及受旌表者的年龄来看,这一规定被严格的执行。如《(嘉靖)固原州志》所载的赵氏(冯宣妻)“年二十三而寡,家素贫,赵抚育幼子铭镇不再嫁,年八十四终”,杨氏(彭珏妻) “年二十四而寡,家贫无依,甘贫守节,誓不再醮嫁,年七十有七。”[5]50

关于女性旌表的类型。明代宁夏方志将女性人物都列入“节妇”、“烈妇”、“孝妇”等类型之中。关于“节妇”、“烈妇”的含义,董家遵指出:“节妇只是牺牲幸福或毁坏身体以维持他的贞操,而烈女则是牺牲生命或遭杀戮以保持他的贞洁;前者是‘守志’,后者是‘殉身’”。[15]247“孝妇”即是因为孝行卓异而受到重视。“节妇”、“烈妇”“孝妇”受到官方旌表后,即被赐为“贞节”、“贞烈”或“孝妇”。[14]

关于明代宁夏女性受旌表的情况。一方面,方志对受旌表女性数量及其行谊的记载都较《明实录》丰富且详细。我们在《明实录》中只找到景泰二年(1451年)和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 两条关于宁夏女性受旌表的记载,但这两条资料中记载的受旌表女性数量极为有限。如《明英宗实录》只记载了“殷氏”1人:“景泰二年十二月已丑,旌表孝子朱环寺、烈妇殷氏等七人……殷氏,陕西宁夏卫军余胡勖妻,夫亡自缢。旌其门曰“‘贞烈’”。[16]4550关于殷氏,《(弘治) 宁夏新志》、《(嘉靖) 宁夏新志》《(万历)朔方新志》三部方志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宁夏卫军余胡勖妻。年十六适勖。勖病革,语之曰:‘殁后幸无他适。’殷曰:‘诺’。勖殁之夕,殷遂缢死柩前。事闻,旌表。”[6]308[7]146[8]316另外,《明神宗实录》也记载了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 受旌表的宁夏女性11人:“礼部覆:哱贼倡乱,庆宪王妃方氏节烈,理合建祠。其死节指挥赵承先母李氏、妻李氏,百户陈缙妻梅氏,冠带官熊彦吉妻林氏,千户杨湛母朱氏,杨寀妻范氏,白缙母王氏,明理妻王氏—体旌表。今御史刘芳誉续题家丁孙时顺妻谢氏,军丁罗伏受妻马氏与前李氏等一同建祠祭祀。允之。”[17]《明神宗实录》所记载的11人,其相关内容都能够和方志的记载相印证并互相补充。《明实录》关于以上12人的记载,与明代宁夏女性受旌表的特征有关,笔者在下文还会详细论述。

另一方面,从方志和《明实录》对受旌表女性的记载来看,方志记载的这些女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如上文所述,属于受到官方旌表并被赐为“贞节”“贞烈”或“孝妇”的女性。另一类则是没有受到官方旌表,或其受旌表经历无法在其他史籍中得到印证。但从记载的内容来看,这些女性的相关经历与政府旌表的女性经历相类似,甚至某些女性的“节烈”行为比受旌表者的“节烈”行为更为突出,影响也较大。如《(万历) 固原州志》[5]220中关于郭氏(陈琮妻)、张氏(周继妻)、张氏(徐效妻)、温氏(李子友妻)、李氏(景可乐妻)、赵氏(单养栋妾)、徐氏(韩杞妻)、唐氏(萧濂妻) 8人的记载,都表明其或受“有司旌表”,或受“奉旨旌表”。而关于赵氏(冯宣妻)、杨氏(彭珏妻)、夏氏(黄淮妻)、王氏(梁辅妻)、叶氏(赵钦妻)5人的记载中却未见她们是否受到旌表的明确表述。另外,该志书关于白氏抚养遗孤的记载称其“乡里称贤”。由此可见,方志中以某种类型入传的女性并非都经过了官方的旌表,其中部分女性可能只是得到了民间的认可。

关于女性旌表的范围。《明会典·旌表门》有相关规定:“国初,凡孝行节义,为乡里所推重者,据各地实报,风宪官核实,奏闻即与旌表。其后,止许布衣编民,委巷妇女得以名闻,其有官职及科目者,俱不与焉。”[12]457可见,朝廷关于命妇和普通女性的旌表政策曾发生过变化,蔡凌虹指出这种变化发生在明武宗正德年间。[14]尽管史料所载宁夏受旌表女性数量较少,但通过对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身份背景统计(表2),我们可以了解到明代宁夏受旌表女性的相关特征。

表2 明代宁夏方志所载女性身份背景统计表

第一,宗室女性“庆宪王妃方氏”是明代宁夏受旌表女性中身份最为特殊的一位。《(弘治)宁夏新志》记载:“庆宪王妃方氏,年甫二十有七,忽失所夫,抚育二孤,含痛忍死。适哱刘煽乱,播雪宗祊,妃匿今王于□中,手□卒瘏,而贼益猖獗,妃竟殉节以死。台使者核实奏闻,礼臣覆题,奉旨建祠。赐额曰:“褒节”,树坊曰:“宗烈”,春秋命有司致祭,大节照耀史册。春卿罗公谓用智以保孤,捐躯以明节,有味乎其言之也。荣哀录具载端末。”[6]141参考上文所引《明神宗实录》关于女性旌表的相关记载来看,“庆宪王妃方氏”殉节事件发生在万历二十年(1592年),①根据这两条材料,我们可以确定庆宪王妃方氏当死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但该内容为何出现在《(弘治) 宁夏新志》中,这可能和本文所依据的《(弘治) 宁夏新志》版本有关,或还有其他的原因,这属于他文探讨的内容,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其主要原因是万历二十年(1592年) 宁夏地区发生了“哱拜之乱”。[18]“哱拜之乱”不仅对宁夏社会造成了很大的破坏,导致了人口的大量伤亡,也对明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可见,尽管明武宗正德时期关于命妇和普通女性的旌表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在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后,这一政策的执行还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在表2所列万历年间编修的两部志书中,受旌表的平民阶层女性所占比例较大。在《(万历)朔方新志》记载的69位女性中,平民阶层有45人。其中,万历二十年(1592年)“哱拜之乱”后受旌表的平民女性就有39人。在《(万历) 固原州志》记载的14位女性中,平民阶层有7人。如果考虑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宁夏地区发生的“哱拜之乱”,则这种现象更能说明“哱拜之乱”对明代宁夏社会的影响。

第三,如果不考虑“哱拜之乱”及其影响,我们发现在《(弘治)宁夏新志》和《(嘉靖)宁夏新志》所载女性中,具有军官(士)身份背景的受旌表女性所占比例较大。关于这一点,蔡凌虹在《明代节妇列女旌表初探》一文中曾指出:“明代受旌节烈对象中,还有阵亡军士的妻女。洪武初……阵亡军士之妻能否守节育孤对稳定军心和社会秩序关系甚大,对守节之风的形成与否关系也颇大。因此,明太祖在抚恤阵亡军士妻女的同时,不忘鼓励、嘉奖她们守节……这无疑是对阵亡军士之妻的经济支持和鼓励,也能起到对全社会奖谕示劝的作用。”[14]可见,具有军官(士)身份背景的受旌表女性数量较多,实际上就是宁夏地区在明代军事防务中重要性的体现。

关于明代女性旌表的规格,《明史·列女传》有如下记载:“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楔,照耀井闾,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13]7689从明代宁夏方志关于女性受旌表情况来看,除了“哱拜之乱”后受旌表的女性获得“赐祠祀”规格外,其他女性都是“旌表”或“旌表其门”。如《(万历)朔方新志》所载万历二十年(1592年)“哱拜之乱”后受旌表的39位平民女性被杀后,“被贼屠,堡一时尽□,奉敕建祠,春秋致祭”。[8]317同时,该志书所载有军官(士)背景的女性也受到“赐祠祀”旌表:“奉敕旌表建祠,赐额曰贞烈,春秋致祭”。

4 女性旌表的功能及其影响分析

谈到明代女性旌表的功能,首先要论及中国学术界关于女性旌表研究的背景。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妇女史研究发端以来,学术界关于历代女性史传与女性旌表的研究,都有着非常特殊的时代背景。林丽月等学者指出:“明初以来,贞节观念与节烈现象一直是学者讨论中国妇女史的主要焦点……要追究妇女史研究的知识背景和问题意识之生成,不能不正视形塑现代中国知识的‘传统’,百年来对中国妇女史研究影响最大的一个传统,恐非‘五四传统’莫属”。[19]而关于五四传统如何影响中国妇女史的研究和思考,高彦颐在《闺塾师》一书绪论中指出:“从鲁迅小说中的祥林嫂到柔石笔下的母亲,中国女性受辱的形象与中华民族饱受西方列强压迫却无力抗拒的事实并列,因此从五四文人笔下看到的大多是为了呼应‘五四命题’(传统对抗现代、落后对抗进步、束缚对抗自由)而备受屈辱的中国妇女,这种受压迫的封建女性形象,被赋予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以至于最后变成一种无可置疑的历史真理。”[20]高世瑜也指出:“具有现代意义的妇女史研究则兴起于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其时正值中国社会的大变革时代,促使它发生的既有学术因素,也有非学术因素,后者应该是更重要的原因。”[21]

正是受此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学术界关于女性的研究是处于“反封建”这一背景之下。如陈东原在1928年撰写《中国妇女生活史》时指出:“我们有史以来的女性,只是被摧残的女性;我们妇女生活的历史,只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的历史!”[22]18高世瑜也指出这一影响一直延续到1949年:“至1949年,有关中国妇女史的论述不下几十种至上百种。这些论述虽然以学术面貌出现,但是大多或明言或隐含反封建的意旨。”[21]此后,由于中国社会的阶段性特征,中国妇女史研究也处于停滞状态。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长期以来,学术界都将女性旌表的原因归结于“政府提倡”、[22]183“(统治者) 崇贞节烈女,重旌表,并使之制度化,还动用宗族势力,以强化夫权的统治。”[14]“理学的齐家正伦思想的提倡、官方的奖励、家族利益的需要等”、[23]“统治者非常重视对女性的教化”。[24]以上几点可能是女性旌表及相关规定、制度出台的原因,但如果过分的强调以上原因,则我们的研究视角和思路就会显得比较单一。因为在以上原因的基础上,学者们在对女性旌表的功能进行分析时,依然认为女性旌表就是为了更进一步强化教化,更进一步推崇礼教,更进一步强化节妇列女观念等。

实际上,尽管近些年来节妇列女与贞节观念仍然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但学者们也已经开始将研究的视角转向其他方面。如张彬村在《明清时期寡妇守节的风气——理性选择的问题》[25]一文中就强调,宋代以前,寡妇再嫁者多,守节不嫁只是少数。明清时代则相反,寡妇通常尽量守节,再嫁广受社会歧视。“他从制度的角度观察这种差异,认为明清时代的寡妇普遍会守节,就如此前寡妇普遍会再嫁一样,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其间最大的关键在婚姻制度的改变,明清时代大体沿袭蒙元婚制,使得寡妇的权利几乎完全从寡妇及其本生家族流失,转移到夫家手中,守节因而成为此一时期符合寡妇利益的最适选择。”[19]

同时,关于旌表制度的功能研究,也有学者从其他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考察。如李丰春在《社会评价论视野中的旌表制度》[26]一文中认为:“旌表是国家权力话语的民间基层表达,国家权力的触角通过旌表这种柔性的制度悄然伸入民间,从而达到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由此可见,如果转换研究的视角和思路,我们就会得到更多关于女性旌表及其功能的认识:

第一,自从刘向《列女传》问世后,尽管历代在正史修纂中都会将大量的篇幅给予“忠臣”等相关角色的男性,但女性毕竟也占有了一定的内容。在宋元以后的方志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尽管女性数量很少,但同样可以进入方志人物传。可见,某种程度上,女性及女性旌表的相关记载能够进入史籍可能也是出于史书体例统一的需要。

第二,政府对女性节烈等行为的旌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时期政府对这种行为合理存在的认可,而并非是对女性从礼教等方面僵化的控制。因为旌表不仅仅是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这种活动也可能会沿革至今。[27]

第三,旌表制度的存在及其执行,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央政府和地方基层社会互动的方式之一。一方面,旌表活动的开展离不开地方政府与基层社会的参与,因为旌表活动有着严格的申报、审核、批准等程序,而且很大一部分工作要由地方来完成。另一方面,笔者在上文中也指出,以宁夏方志为例,地方志书的修纂都有着地方政府的背景,其修纂工作或由地方大员主持,或纂修者由地方大员延聘。从其内容来看,地方志书女性人物传不仅包括朝廷旌表的女性,也包括某些虽未经朝廷旌表,但在地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女性。

第四,某种程度上,旌表制度不仅可以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协调国、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并起到“扬善”“惩恶”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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