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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合同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12-12-10程敏杰

一重技术 2012年2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乙方

程敏杰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今,作为构成我国经济基本细胞的企业已经愈来愈离不开市场,而且企业作为构成市场的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所以各个企业必须合理运用合同法,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各种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秉承自由原则;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1.1 依法订立合同

关于合同的签订,合同法在原则条款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个企业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并按法定要求明确各项条款,这是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不按法定的原则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条款不明确,就很有可能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进而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订定合同时应遵循自由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签订合同,自由是有限度的,是建立在合法基础上的自由。

例如:2007年10月,某贸易公司(下称:甲方)与某加工厂(下称:乙方)签订购买钢材合同,由甲方供给乙方Q235A钢板50 t,每吨单价3 000元,总价150 000元,货到付款。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一个月以后,双方又签订了同样的一份合同,甲方将钢板运到乙地后,正值钢板价格下降至每吨2 600元,乙方以价格下降为由要求按新价格执行,但甲方不同意并且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合同合法有效,于是判决乙方仍按每吨3 000元的价格给付货款,但乙方不服,遂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甲方并不具备经营钢材的资质,而根据法律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以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二审判定此合同无效,双方返还财产。从这个实例中我们看到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即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审查对方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其由核准登记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否则,就容易上当受骗。

例如:某企业物资供应部门于2006年3月与某高压软管厂签订一份经济合同。合同标明为连铸机用十一个规格共计1306根高压软管,合同交货期是2006年8月末。当初由于该厂代表人上门推销时手持其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使购买方没有派人实地考察就签订了合同,结果到2006年8月该厂只交付了其中三种规格的软管。后经查实,该厂根本没有能力制造其余八种规格的软管,而是想委托其它厂代为生产。好在该连铸机是为某大型钢铁公司制造的,属国家重点项目,后经国家部委帮助,其余八种高压软管最终得到及时解决。而且软管厂因确实负有违约责任而偿付了违约金,没有使买方遭受更大的损失。此例说明在订立合同前必须慎重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生产能力,待得到充分的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1.2 合同签订前的资信审查

即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资格和信用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法定的签约资格以及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2008年7月,甲企业在上海举行订货会,其中两家受邀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几近破产边缘,但在订货会上甲方经营人员没有认真审查这两家单位的资信情况,还盲目地与之签订了订货合同,并且连预付款也没有要。第二年8月,在甲企业将货发往两家后,这两家企业即宣告破产,给甲企业造成了几百万元的损失。甲企业之所以受骗,就是由于没有对这两家企业的信誉做深入了解,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1.3 要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而且在其他一些条款中具体反映了这一原则。有的领导机关滥用权利,强迫企业订定“衙门”合同,实际上是在无偿调拨或无偿占用,而这是决不允许的。

以某机联厂为例,某市某年计划投资建设电厂,其中有近两千吨设备由该市工业局划给机联厂制造,这本属正常。但该局所给制造费用700万元,平均每吨仅为3 500元。而经过预算分析,生产这批产品每吨成本应为4 300元。如果签此合同就意味着该厂将为此亏损160万元,而且主管局再三强调机联厂此项亏损不能按政策性亏损处理而不能予以核销。在这种情况下,机联厂的决策者研究决定拒签此项合同。在这里可以看出,作为机联厂的领导机关的工业局实际上是在滥用权利,强迫企业签订“衙门”合同,如果机联厂顶不住的话,该厂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将遭受损失。

2 合同的履行

凡订立合同者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合同的订立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能履行,则一切都将落空,所以只有通过履行合同,实现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正确履行合同是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

2.1 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能否正确履行

合同条款能够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清经济责任,使合同关系得以成立。因此合同条款订立得越细,就越容易履行,而且一旦出现纠纷也越容易得到解决。

(1) 各个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具体、用词准确,否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合同条款写得不明确或不完整,常常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比如:2009年4月份,某机械厂与某电机厂签订一项委托加工四件水压机立柱的合同。交货期为09年7月,在所签定的合同中有关包装标准的条款没有明确,结果某电机厂将该件加工完后没有涂防锈油,加之运输途中下雨,致使四根立柱全部锈蚀。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包装条款,也没有注明到货验收标准,最后只好与某工厂协商削减价格,使买方遭受很大损失。

(2)由于任何文字离开了特定的语言环境都有可能引发歧义。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所用词语是否有其它含义,千万不要一厢情愿地认为所写出的合同文字就是心中所要表达的那样。很多合同纠纷都是因为文字或者表达上的歧义问题所引起的。

如:2006年6月,甲地某加工企业与乙地某机械企业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弯板机一台。在技术协议中写的是“可弯板”,但是没有规定弯板的具体角度范围。尽管双方的技术人员都知道,按照当时国内的技术水平,只能弯15°的板。但当甲公司生产完工交付使用后,乙公司为达到不付或少付货款的目的,却以需要45°角的弯板机,而甲公司所生产的弯板机达不到使用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语言歧义的问题,甲公司由于没有在合同写清楚弯板机能弯的角度,而被乙公司钻了空子。

2.2 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

在合同订立以后,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还以上述某高压软管厂为例,合同明确规定为十一种规格,而该厂仅交付三种规格,实质上就是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又如:2007年5月,某市甲公司与国外汉威公司签订进口签字笔的合同,其中第一批300箱,10万3千打,价值108.65万港元,甲公司在货未到前已付款。同年6月初,货到后,经海关检查,箱内装的全部是废品。汉威公司的行为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按合同法来讲,汉威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适当履行合同。

从“软管厂”和“汉威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实例看出,他们不仅给购买方的正常生产造成危害,而且使买方的经济效益遭受很大损失。所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合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3 变更合同应履行书面变更手续

合同的变更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就必须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如果想对合同进行变更,则必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及履行相应的书面变更手续。

例如:2008年,甲地某加工企业与乙地某企业签订加工10 t锤头合同,合同订立后不久,由于全国钢材大幅度涨价,如果合同价格不变,则甲方肯定遭遇亏损,这样甲方要求涨价,乙方当时也在电话中表示同意,但甲方的工作人员却疏忽大意,只在自己所持的合同上对价格进行了改动,上涨了5 000元,并且加盖了自已的个人名章,而未将对方所持的合同的价格进行改动,也未在自己的合同上加盖对方委托代理人名章,而在2009年由于乙方欠款未还,甲方起诉乙方,乙方代理人将合同拿出来,发现两份合同价格不同,法官当然相信未经任何改动的合同。最后,这5 000元钱由于没有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3 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公司是一家技术型企业,乙企业则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一次,甲公司在开发出一项新产品后向乙公司保证,如果乙企业准备投资100万元,那么将给乙授予专营许可。此后一年,乙企业为订立该合同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且一直深信将会得到甲公司的专营许可。然而,当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时,甲却通知乙必须投资300万元方可授权,乙拒绝了这种要求,而乙公司由此所付出的许多费用以及为此所失去的向其他方面发展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乙公司赔偿。

在实际签订合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中途停止谈判者都是正常的,不能由此就说每一次对方都含有恶意的企图,但是我们必须认真审查导致谈判破裂的真正原因,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中断谈判,损害我公司利益的,则必须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为谈判破裂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

4 结语

当前,在各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合同纠纷经常发生。之所以如此,主要就在于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办事。

总之,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各个企业必须学好用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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