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鉴赏判断的规范性及其证明
2012-12-09王奎
王 奎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康德论鉴赏判断的规范性及其证明
王 奎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康德;鉴赏;规范性;证明
本文集中对康德美学理论中的两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一是关于鉴赏判断所包含的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要求。康德认为,当我说一物美的时候,同时也要求别人同意我的鉴赏判断。不过,有人认为这种要求是一种“事实的预测”,即人们实际上将会同意我的鉴赏判断;与此相对,有人则认为这种要求仅仅是一种规范性要求,即人们只是应当同意我的判断。二是关于鉴赏的证明和演绎。康德在“第三批判”中对鉴赏所包含的普遍必然性要求进行过演绎,但有人认为鉴赏的基础最根本来源于认识论,另一部分人则宣称演绎只有来源于道德才能获得成功。本文在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后,提出鉴赏包含的只能是一种规范性要求,但这种规范性来源于康德的认识论学说,即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理论。
18世纪一般被称为启蒙时代或理性时代,但同时也可被称为“鉴赏时代”。①德语Geschmack有鉴赏、品味、趣味等不同译法和含义,本文则统一用“鉴赏”。鉴赏判断在那时并不只是私人性的,而是具有一种理想的规范性特征,即有权要求别人也同意自己的鉴赏判断。18世纪的哲学家从不同角度对这种规范性进行了解释和证明,其中以康德为集大成者。按伽达默尔所讲,康德关于鉴赏判断的论述为美学提供了一个先验哲学的基础。[1](P52)就此,本文大致分为两大部分:首先探讨鉴赏判断所具有的规范性内涵,认为这种判断只是要求别人应当同意,而不是事实上期待别人同意。其次就康德对这种规范性的演绎或证明进行分析和评价,认为尽管鉴赏包含的是一种规范性要求,但这种要求并非来源于道德,演绎最终乃是基于康德的认识论学说。
一、鉴赏判断的规范性
(一)鉴赏判断的双重逻辑特性
康德首先遵循18世纪英国经验论美学的传统,认为广义上的审美判断是以情感为基础的:“为了分辨某物是美的还是不美的,我们不是把表象通过知性联系着客体来认识,而是通过想像力 (也许是与知性结合着的)而与主体及其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相联系。”[2](P37)这样,审美就具有一种主观性特征,并且在康德那里具体有三种审美判断:快适、鉴赏 (美)和崇高。②康德同样遵循18世纪的美学传统,把鉴赏判断等同于关于美或丑的审美判断,前者不包括崇高。这三者都是以情感而非概念为基础,以此区别于认识判断和道德判断。
鉴赏判断是以个人的情感为基础的,但同时康德又宣称这种情感也有权要求别人的同意。对于快适而言,康德认为,对于像“加那利香槟酒”,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口味,并且也不要求他人同意;但对于美的事物而言,则“如果他宣布某物是美的,那么他就在期待别人有同样的愉悦:他不仅仅是为自己,而且也为别人在下判断,因而他谈到美时好像它是物的一个属性似的”。[2](P47)康德的这种分析体现了对同时代“经验论”美学与“唯理论”美学的综合,具体说来,前者以 Hutcheson,Hume和Burke为代表,把鉴赏判断仅诉诸于情感,而与认识无关;后者以Baumgarten和Meier为代表,坚持把鉴赏判断看成是一种认识,尽管是感性的、模糊的。康德则综合了两者,认为以情感为基础的鉴赏判断同时也要求具有普遍有效性和主体间性,鉴赏包含一种既主观又客观的双重逻辑特性。
(二)两种对于“普遍有效性要求”的理解
然而,鉴赏判断包含着一种什么样的要求?我们如何理解这种普遍有效性?从文本上看,在第二契机中,美首先具有一种“主观的普遍性”,即“与意识到自身中脱离了一切利害的鉴赏判断必然相联系的,就是一种不带有基于客体之上的普遍性而对每个人有效的要求,就是说,与它结合在一起的必须是某种主观普遍性的要求 (subjektive Allgemeinheit)”。[2](P46~47)其次,康德这里又特别强调了审美所包含的普遍性与认识判断的区别。审美的普遍性是主观、不基于概念的,而认识则是客观、基于概念的。故而康德特意用“普适性” (Gemeingültigkeit)一词来表达这种特殊性。第三,康德又用情感的“普遍可传达性”来说明这种要求:“正是被给予的表象中内心状态的普遍可传达性(allgemeine Mitteilungsfähigkeit),它作为鉴赏判断的主观条件必须为这个判断奠定基础,并把对对象的愉快当作其后果。”[2](P52)这样,第二契机似乎是说鉴赏判断要求别人事实上分享自己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然而,在第四契机中,康德又认为美具有一种“无概念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体现在他人的“应当”同意上:“鉴赏判断要求每个人赞同;而谁宣称某物是美的,他也就想要每个人都应当 (solle)给面前这个对象以赞许并将之同样宣称为美的。”[2](P74)因而第四契机明确提出,鉴赏判断仅仅包含一种对他人的规范性要求。于是,从表面上看,康德对鉴赏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理解存在着区别,这也导致了我们对鉴赏判断所包含的要求产生了歧义。该问题可表述为,当我们说一物美的时候,别人事实上会做出相同的判断还是仅仅应该赞同我们的判断?前者是一种事实或理论判断,而后者则是一种规范性判断。
与此同时,康德在说明鉴赏判断的这种要求时也使用了两类动词:一种是表达事实陈述的动词ansinnen和zumuten,比如说在鉴赏判断中“他不可能发现只有他的主体才依赖的任何私人条件是这种愉悦的根据,因而这种愉悦必须被看作是植根于他也能在每个别人那里预设的东西之中的;因而他必定相信有理由对每个人期望 (zumuten)一种类似的愉悦”。[2](P46)这样,我们有理由相信别人也会产生类似于我的愉悦的情感。另一类动词如fordern和verlangen等则明显是道德术语,表达了一种规范性特征,如“所以他就说:这个事物是美的,而且并不是因为例如说他多次发现别人赞同他的愉悦判断,就指望别人在这方面赞同他,而是他要求(fordern) 别人赞同他”。[2](P47~48)因而鉴赏判断包含的只是一种规范性要求。
由于这两种解释都有文本上的依据并都言之有理,所以有学者如Guyer坚持第一种解释,指出鉴赏判断要求的是期待 (expect)别人的同意,即在理想的条件下对于具体的鉴赏判断每个人都将会 (will)享有相同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Rind和Allison等人则认为,鉴赏判断只包含一种规范性要求,不管事实上人们是否会产生相同的情感和判断。①相关讨论见 Guyer,P.Kant and the Claims of Taste,second edition,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p.139-47;Rind,M.“What is Claimed in a Kantian Judgment of Taste?”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38(2000):63-85;Allison,Henry E.Kant's Theory of Taste: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159 and pp.178-9.
(三)鉴赏判断仅包含一种规范性要求
本文认为,在康德那里鉴赏判断只能是包含一种规范性要求,人们事实上不可能就某个具体的美的事物达成一致。首先,康德在谈到鉴赏判断的必然性时,认为这“不是一个理论的必然性,在那里能先天认识到每个人在我称之为美的那个对象上将 (will)感到这种愉悦”。[2](P73)鉴赏判断不同于认识,后者比如说关于“第二性的质”的判断—— “这朵花是红色的”,是可以先天地要求别人也同意。但审美以第一手的情感体验为基础,既不能通过经验归纳也不能通过先天证明来规定某物美还是不美,这就是所谓的鉴赏判断的自律性。
其次,康德多次提到,鉴赏判断是有条件的,它以不确定的“共同感”理念为基础。具体说来,鉴赏判断在康德那里有纯粹和不纯粹之分:所谓纯粹的鉴赏判断指的是这样一种鉴赏判断,它不掺杂任何刺激 (Reiz)和激动(Rührung),以及不以任何有关对象的目的(Zweck)或完善性 (Vollkommenheit)概念为前提;反之就是不纯粹的。在实际的审美过程中,康德指出,我们能够确定我们所做的是鉴赏判断,但不能确定所做的判断是纯粹的。“一个相信自己作出了一个鉴赏判断的人实际上是否在按照这个 (按:即“普遍同意”)理念作判断,这一点是不能肯定的;但他毕竟使判断与这个理念发生了关系,因而这应当是一个鉴赏判断。”[2](P51)也就是说,一方面,审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所做的鉴赏判断就是纯粹的,这里存在着正确或错误的鉴赏判断之分。“就连那个以鉴赏来作判断的人 (只要他在这种意识中没有搞错,没有把质料当作形式、把魅力当作美的话),也可以把主观合目的性、即把他对客体的愉悦要求于每个别人,并假定他的情感是普遍可传达的,而且不借助于概念。”[2](P134~135)只要主体的判断过程中掺杂了感性魅力,那么他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当然也就不能要求别人的赞同。另一方面,即使他自己是正确的,但也不能保证别人也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与主体的判断过程相类似,他人也只有完全以对象的形式为基础、摈弃感性质料和魅力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样,在纯粹的鉴赏判断中,即在理想的状况下,每个人都能够完全从无利害的审美态度评判对象,并且只从对象的形式而非质料出发,那么别人实际上也会做出跟我相同的判断;在不纯粹的鉴赏判断中,我就不能要求别人同意我的判断。然而,一个重要的经验事实是,我们在实际的审美过程中会经常出错,这样我们事实上不能期待别人分享自己的情感和判断,鉴赏所包含的只是一种规范性要求。
鉴赏判断要求的只是主观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亦即一种规范性,但这并不妨碍对其进行证明和演绎的必要性。“只有当一种判断对必然性提出要求时,才会产生对这类判断的合法性的演绎,即担保的责任;这也是当判断要求(fordert)主观的普遍性,即要求每个人的同意时就会发生的情况,不过这种判断却不是认识判断……因为它是鉴赏判断。”[2](P121)于是下面就转向康德对规范性的演绎和证明。
二、鉴赏判断的规范性来源不是道德
鉴赏判断具有一种类似于道德判断的规范性,这样,对其规范性的证明好像就自然而然地来自于道德,而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康德文本的支持。首先,康德在谈到愉快的普遍有效性时多使用道德术语,如此前提到的fordern和verlangen。其次,康德多次提到美好就像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而对别人具有一种普遍性,比如说“如果人们可以假定,他的情感的单纯普遍可传达性本身对我们已经必须 (müsse)带有某种兴趣 (但人们没有理由把这兴趣从一个单纯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性状中推论出来),那么人们就会有可能明白,在鉴赏判断中的情感由于什么才会被仿佛作为一种义务 (Pflicht)一样向每个人要求着”。[2](P138)第三,在 “审美辨证论”中康德谈到了“超感官的基质”概念为情感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基础,“因为假如我们不顾到这一点,那么鉴赏判断对于普遍有效性的要求就将无法挽救”,[2](P186)而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超感官基质是与自由的概念以及道德紧密相连的。最后,康德明确提出“美是德性-善的象征;并且也只有在这种考虑中 (在一种对每个人都很自然的且每个人都作为义务向别人要求着的关系中),美才伴随着对每个别人都来赞同的要求而使人喜欢”;[2](P200)只有在美象征道德时,审美规范性才可以得到保证。基于此,有的学者坚持认为鉴赏判断所包含的普遍必然性要求来源于道德。①如 Elliott,R.K.“The Unity of Kant's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8(1968):244-59;Crawford,D.Kant's Aesthetic Theory.Madison: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74.
然而,本文认为这种基于道德的证明是不成立的,其原因可从两方面来进行论述。一方面,有趣的是,康德文本中又存在着对该观点的反驳,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处:1.在“第四契机”中,康德认为鉴赏判断包含的只是一种“示例的必然性”:“一切人对于一个被看作某种无法指明的普遍规则之实例的判断加以赞同的必然性”,而道德判断则包含一种实践上的必然性,“在那里这种愉悦通过充当自由行动的存在者们的规则的某个纯粹理性意志的概念而成了一条客观规律的结果,并只是意味着我们应该绝对地 (不带别的意图地)以某种方式行动”。[2](P73)这样,前者所包含的规范性只是一种“要求” (Anspruch),而后者“不仅包含每个人都赞同的要求 (Anspruch),而且包含每个人都赞同的命令 (Gebot)”。[2](P107)于是,审美中的“应当”与道德上的“应当”是不一样的。根据康德的纯粹伦理学,人区别于上帝,只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欲望和需求,这样,绝对命令对于人而言具有无条件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因而表现为一种命令:“对客观原则的表象,就其对意志具有强制性来说,称之为理性命令。”[3](P31)道德规范性作为一种命令是对意志和行动发生作用的,对此审美规范性则不涉及,后者只涉及产生相同的情感。2.正如§6所说明的,美的主观普遍性是从“美是无利害的愉悦对象”中推论出来的。这样,不论该推论是否是一个严格的逻辑推论,而单从美所具有的区别于快适和善的无任何利害的特征,就足以说明道德上的善不可能证明美的规范性特征。审美情感的产生以及鉴赏判断的确立都是不依赖于道德的。3.在谈到“美是道德的象征”时,康德认为,美之所以能够象征道德,是因为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类比和相似性。其中一点就是两者都具有普遍有效性:“美的评判的主观原则被表现为普遍有效、即对每个人都有效的……道德的客观原则也被解释为普遍的,即对一切主体、同时也对同一主体的一切行动都是普遍的。”[2](P201)这样,美的普遍有效性是独立于道德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美能够象征道德。
另一方面,以上所述必然会导致康德行文中产生某种不一致,即有些地方似乎表明将鉴赏判断的证明归于道德,另外一些地方却又明确反对。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在这里有必要区分“纯粹鉴赏判断所包含的期待他人同意的合法性要求”和“为了道德进步 (作为义务)而发展鉴赏力”。②参看 Allison,Henry E.op.cit.,pp.99-103.具体说来,鉴赏判断包含两种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一种是内在的普遍有效性要求,即我们应该对于美的事物达成一致,产生相同的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另一种是我们应该对美的事物予以注意和关注,即发展鉴赏力,而这种规范性则是来源于道德的,严格说来是一种道德的规范性。这样,康德文本表述上的不一致就消失了。凡是提到鉴赏判断的规范性来源于道德时,指的都是出于道德要求而发展鉴赏力;其原因就在于美对于道德具有一种工具性价值。一方面,在经验事实上,只有那些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对自然美产生直接的理智兴趣,“对自然的美怀有这种兴趣的人,只有当他事先已经很好地建立起了对道德的善的兴趣时,才能怀有这种兴趣。因此谁对自然的美直接感到兴趣,我们在他那里就有理由至少去猜测一种对善良道德意向的素质。”[2](P141)反过来说,一个不关心道德发展和道德完善的人,是不会发现自然美的存在的。即使他具备欣赏和评判美的鉴赏力,但由于沉湎于感官享受和物质欲望,他就不会对大自然中美的存在感到惊奇。因此,对美产生某种兴趣,来源于道德和教化。另一方面,康德也多次提到鉴赏力有助于培养道德情感,从而能够促进道德进步和文明教化,如“鉴赏仿佛使从感性魅力到习惯性的道德兴趣的过渡无须一个太猛烈的飞跃而成为可能”。[2](P202)
从另一种角度来看,曾有学者指出,当人们做出错误的鉴赏判断时,他应该会受到道德谴责:“很清楚,如果在鉴赏判断中我们要求每个人都同意,那么我们就应该谴责那些跟我们判断不同的人。并且如果我们假设鉴赏是一种道德上的鉴赏,我们也会进行道德上的谴责。”[4](P526)然而正如前面所述,康德认为,鉴赏判断是可以争执但不可以争辩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就美的事物达成一致,但这并不影响美的规范性要求,更不会认识到这是道德上的一种缺陷。这样,与区分鉴赏判断的两种规范性相对应,我们也应该区分“错误的鉴赏判断”与“缺乏鉴赏力”这两种情况。就前者而言,“如果别人作出不同的鉴赏判断,他就会责备他们并否认他们有鉴赏,而他要求 (verlangt)于鉴赏的就是他们应当具有这种鉴赏;就此而言我们不能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鉴赏。这种说法将等于说: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鉴赏,也就是没有任何可以合法地要求每个人同意的审美判断。”[2](P48)就后者而言, “那些对自然美没有任何情感 (因为我们就是这样称呼在观赏自然时对兴趣的感受性的),并在餐饮之间执著于单纯感官感觉的享受的人,我们就把他们的思想境界看作粗俗的和鄙陋的。”[2](P145)因此,由于我们出于道德义务而发展鉴赏力,所以对那些沉湎于感性欲望和物质需求的人进行道德谴责,然而,对于错误的鉴赏判断,我们只能通过争执来说服别人同意自己的判断。
因此,我们应当区分鉴赏判断的规范性特征和其所具有的道德意义,澄清了这个难题之后,接下来我们就转向康德对鉴赏判断规范性的证明。
三、鉴赏判断的规范性证明——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
本文认为,鉴赏判断的规范性要求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规范性,其有效性来源于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从文本上看,康德的演绎集中于§38,本文则将该演绎的基本结构重组为如下一个复合的三段论结构:
前提1:如果认识和判断是普遍可传达的则认识的主观条件也是普遍可传达的。
前提2:认识能力 (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 (freies Spiel)或和谐 (Harmonie)这种内心状态是认识的必要和主观条件。
前提3: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所形成的内心状态是愉快情感的充分条件。
前提4:愉快的情感是鉴赏判断的基础。
结论:如果认识是普遍可传达的话,则愉快情感是普遍可传达的,鉴赏判断也具有普遍有效性。
如果只从形式上考虑该论证是否逻辑上有效,该论证则可表示为如下一个简化结构:
大前提: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是认识的必要条件。
小前提:想象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是鉴赏判断的充分条件。
结论:如果认识是普遍可传达的,则鉴赏判断也具有普遍有效性。
从形式上看,该论证显然是有效的,然而这会导致一种困境:一方面,如果认识能力的自由游戏是认识的必要条件,那么一切成为认识的对象都会是美的,即产生万物皆美的难题另一方面,如果自由游戏不是认识的必要条件那就不能保证鉴赏判断的普遍有效性。①最早提出这一困境的有 Guyer,P.Kant and the Claims of Taste,first edition,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p.297 Meerbote,R.“Reflection on Beauty”,in Essays in Kant’s Aesthetics,edited and introduced by Ted Cohen and Paul Guyer,Chicago:The U 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为了解决这个难题,需要对演绎做两点补充说明。
万物皆美是不符合康德原意的。一方面康德明确提出过存在着丑的事物,如“复仇女神”、“疾病”等。[2](P156)另一方面,康德区分了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与它们之间的和谐一致,前者是美的情感的来源,后者则是认识的主观条件。“人类相互传达他们的思想的熟巧也要求想像力和知性的某种关系,以便把直观加入到概念中,又把概念加入到直观中,它们汇合在一个知识中;但这样一来这两种内心力量的协调 (Zusammenstimmung)就是合规律的是处于那些确定的概念的强制下的。只有当想像力在其自由活动中唤起知性时,以及当知性没有概念地把想像力置于一个合规则的游戏中时,表象才不是作为思想,而是作为一个合目的性的内心状态的内在情感而传达出来。”[2](P137~138)这样,在认识中,想像力和知性是协调一致的,想像力是为知性服务的,两者处于一种强制下的和谐;在审美中,想像力和知性都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自由状态,不存在任何强制,因而是相互协调并相互促进的。限于篇幅,此处不能对两个概念进行详细分析,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万物皆美在康德那里是不成立的。
这样,万物皆美的难题就解决了,然而,另一方面却似乎导致鉴赏判断的普遍有效性不能得到保证。由于审美中认识能力的运作与认识过程是不同的,后者因而并不能保证前者的有效性。不过正如前面所述,我们要证明的只是鉴赏判断的规范性要求,因此演绎的目标不需要落实到每个具体的鉴赏判断,而只需确立鉴赏判断的可能性就已足够。康德认为,想像力和知性作为人们的基本认识能力,在审美状态中两者处于自由游戏当中,这样,只要人们能够排除任何利害的干扰,那么人们的认识能力就能进入游戏状态并产生美的情感。因此,鉴赏判断的规范性来源于主体之间相同的认识能力——想像力和知性的自由游戏。
从上述可以看出,演绎是基于认识论的康德曾明确把鉴赏判断看作是我们认识能力的一种特殊运作方式。他在1787年12月给K.L.Reinhold的一封信中写到:“如果我有时不能正确地确定某个对象的研究方法,那么我只需要回顾一下认识要素(elements of knowledge)和与此相关的心灵能力(mental powers)的全貌,就能找到我所期待的答案。我现在正忙于鉴赏力的批判,并且我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先天原则它与过去所观察的都不同。”[5](P110)因而,正是在康德对认识能力 (想像力和知性)的重新审视中,才发现了情感也具有先天原则,从而为鉴赏判断奠定了先天基础。
总之,鉴赏判断内在地包含一种规范性要求,同时对此规范性的演绎和证明又是基于认识论的。就其意义而言,一般来说,“我们通常在鉴赏概念里看不到理想的规范因素,因而仍被关于鉴赏差异性的相对主义—怀疑论的论证所影响”,[1](P52)这种观点尤其在后现代主义泛滥的今天更是不言自明。然而,正如运用理性去追求普遍性是人的一种“自然倾向”一样,康德对鉴赏判断的普遍必然性要求,以及对于其所具有规范意义的论述,在今天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上卷)[M].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
[2]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H.Press.Aesthetic Obligation[J].The Journal of Philoso phy(1969).
[5]康德.康德书信百封[M].李秋零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B516.31
A
1671-7511(2012)01-0094-06
2011-05-17
王奎,男,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袁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