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和谐政治关系建设
2012-12-08李普者
李普者
(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论民族地区和谐政治关系建设
李普者
(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政治领域中结成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和谐是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民族地区必须通过构建和谐央地关系、和谐党政关系、和谐党群关系、和谐政党关系、和谐阶层关系、和谐民族政治关系,实现政治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三者的和谐,从而达成民族地区政治关系的和谐。
民族地区;和谐政治关系;和谐社会构建
民族地区社会政治关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政治网络系统,由众多错综复杂的政治网络组成。这个网络最重要的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政关系、党群关系、政党关系、阶层关系、民族关系等,而中央、地方、政党、政府、阶层、民族等都是社会政治关系中的政治主体。民族地区和谐政治关系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构建政治主体间的和谐关系,达成民族地区政治关系的和谐,从而加强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
一、构建和谐央地关系
央地关系是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关系的简称。其目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过程中,坚持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同时,又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统一领导的原则下,地方有根据当地特殊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与办法的空间,从而推进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关系和谐。
首先,理顺中央与民族地方的权限,适当扩大民族地方的权力。在中央与民族地方的权限划分上,“我们历史上多次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过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1](P329)因此,“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这对我们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有利。”[2](P275)也就是说,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改变过去中央过分集权的做法,把部分权力下放给民族自治机关,真正让“少数民族的事应该由他们自己当家”[3](P166)。在扩大民族地方的权力问题上,从香港、澳门回归后高度自治,既有利于国家统一,又有利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情况来看,适当扩大民族地方的权力是可行的。适当扩大民族地方的权力,既符合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实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要求。
其次,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一是要完善民族自治机关决策科学化、制度民主化、民主权利法律化、管理制度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达到各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4]二是要落实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理顺中央与民族地方权限的基础上,使自治机关大胆地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治权;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使民族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从而加快民族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同时,发展各族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使之真正成为民族自治地方权力的来源。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上,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区域自治。
再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利益。解决民族地区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中央在考虑全国的发展时,也应考虑民族地方的发展和利益,从而巩固中央的领导。这正如毛泽东所指出:“中央要发展工业,地方也要发展工业。就是中央直属的工业,也还是要靠地方协助。至于农业和商业,更需要依靠地方。……中央要巩固,就要注意地方的利益。”[2](P275)现阶段,应按照2009年7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考察云南工作结束时的讲话精神,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民族地区发展、繁荣了,国家就更富强了,中央也就得到了更多的利益。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必须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一是国家继续从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方面予以帮助;二是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三是沿海、内地发达地区加强对民族地区的支援,开展横向联合与合作;四是充分注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坚持和完善已有的优惠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五是构建合理的资源开发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改变过去民族地区的开发与少数民族利益关联不多的局面,加快少数民族富裕起来的速度。
二、构建和谐党政关系
党政关系是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对基本政治关系,是指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和政府系统之间的关系,即执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程序和程度。在当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族地区的党政关系就是指共产党和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民族地区党政关系要和谐,就必须建立起一套调节党政关系的法律与制度体系,将党政关系的运作纳入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机制化的轨道。
首先,理顺党政关系,党政分开。“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1](P339-340)领导方式应从过去以党代政转变为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正如党的十六大所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5](P34)
其次,执政党必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辩证统一的,科学执政是基本前提,民主执政是本质所在,依法执政是基本途径,三者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了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所谓科学执政,就是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谓民主执政,就是执政党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使全体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和决定党内事务,用健全的党内民主生活推动民主执政。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
最后,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执政兴区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区和以德治区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构建和谐党群关系
党群关系,是指政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在当代我国民族地区,特指共产党与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关系。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民族地区公共权力的主体,而少数民族群众是权力的客体,因此民族地区的党群关系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政治关系。只有党群关系和谐,才能达成民族地区政治关系的和谐。
首先,中国共产党应始终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自觉成为由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两个先锋队”是统一的,但这种统一不是简单的并列,因为任何政党都是阶级的代表,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组织,在党的性质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坚持自己的阶级性。同时,共产党成为“两个先锋队”,并不意味着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被削弱,而是强调党在执政和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性质和功能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的并系,必须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不断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从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另外,党员是党的基本细胞,是党组织的基础,党员质量如何对党的性质起关键性作用。因此,中国共产党要保持先锋队本色,应由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在民族地区,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时也必须如此,绝不能让趋炎附势巧于钻营的人混入党内。党组织绝对不应以降低党员质量为代价,来换取党员数量的增加。
其次,共产党必须赢得少数民族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从建党时只有几十人的小党发展成为今天拥有几千万党员的大党,在革命中同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复较量中脱颖而出,在各种挫折和失败中重新奋起并最终成为执政党,并且在执政后能及时纠正自己的失误并不断开拓前进,归根结底就在于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同人民形成了同呼吸、共命运的血肉联系,并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不断获得前进的不竭动力。历史和现实证明,党只有始终同人民站在一起,始终为人民谋利益,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因此,共产党必须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任和拥护,必须使自己成为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代言人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可靠力量,从而巩固党在民族地区执政的根基。
再次,共产党必须把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6](P369)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立党宗旨,决定了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共产党及其成员在民族地区必须时刻把少数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并不断改善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加强制度和执政能力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公平合理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使少数民族群众获得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使共产党在民族地区的群众基础不断得到巩固。
第四,共产党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继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是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共产党战胜一切敌人、克服一切困难,取得事业胜利的力量源泉。只要共产党紧紧地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都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共产党,共产党领导的政权就会不管风吹浪打、我自岿然不动。因此,“全党同志必须牢记,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7](P14)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7](P15)
四、构建和谐政党关系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都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2](P186)中国的政党不是以某个民族为基础建立的,因此,民族地区的政党关系,就是指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民族地区政治关系要和谐,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必须和谐。
首先,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一个国家的政党关系主要体现在该国的政党制度中,政党制度是政党关系和谐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要和谐,首先必须从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着手。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必须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必须加强各民主党派建设,使各民主党派成为能担负起国家和民族重任的政党,真正成为所代表阶层和民众利益的政党;必须坚持各政党的平等,因为平等是党际关系和谐的基石,没有平等,绝不会建立和形成和谐的政党关系。
其次,推进政党关系的法治化。在中国特色的政党关系中,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者,居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党关系法治化的根本在于规范、约束执政权。要对执政权进行规范和约束,就必须在宪政框架内对执政权构建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权利制约、程序制约、责任制约等综合约束体系。权力制约是指执政权内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权利制约是指人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执政权的监督;程序制约是指执政权的运行要受到严格的、复杂的程序制约,以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失控与滥用,防止权力运行中的独断专行与腐化;责任制约是指执政权的权力与责任的辩证统一,执政党及其成员必须严格在法律的限度内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在规范和约束执政权的基础上,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同时,必须通过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参政党依法参政。
再次,坚持多党合作中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离开了社会主义道路,多党合作就会失去基础,失去方向,就无法持久下去。但是,在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重大决策的领导,而不是组织领导。这种领导应建立在尊重各民主党派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式来实现。在保持政治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支持各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自行决定党派的内部事务,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
第四,坚持各党派之间的“长期共存”。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长期共存,是多党合作的前提。“长期共存”,就是共产党的“寿命有多长,民主党派的寿命就有多长,一直共存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不需要政党的时候为止。”[8](P350)这就是说,只要中国还存在不同的阶级和阶层,只要共产党存在,多党合作就会长期坚持下去。长期共存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互相监督。所谓互相监督,一方面是共产党对民主党派进行监督,即共产党按照其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对民主党派的监督,保证多党合作的政治方向。另一方面是各民主党派对共产党实行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最后,加强各党派之间的合作,使各党派之间真心相见、坦诚相待、高度信任。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政治目标。共产党必须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经常向民主党派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扩大民主党派对国家事务的参与范围,建立健全民主协商会、座谈会等制度。同时,各民主党派应当强化政党意识,出于公心,敢于坦言,并且不断提高自己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水平。只有这样,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才是诤友,才能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求“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五、构建和谐阶层关系
社会分层“是指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因社会资源占有不同而产生的阶层或差异现象,尤其是指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差异体系。”[9](P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民族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分层使民族地区的阶层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也使正确处理各阶层之间的关系成为必然方向,整合不同利益主体间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在各种利益主体间形成合理的平衡关系。
首先,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改善民生是民族地区社会各阶层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基本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是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标志。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民众基本生计状态的底线,包括民众的最低生活保障状况、基础性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础性的公共卫生等;二是民众基本的发展机会、发展能力以及基础性的基本权利,包括充分就业问题、提供基本职业培训问题、消除歧视问题、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与之相关的基本权益保护问题;三是民众基本生存线以上的社会福利状况,包括民众较高层面的社会福利状况、社会成员权利的全面保护状况等。可以说,民生领域涵盖了民族地区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几乎全部的基本条件。因此,民族地区必须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民众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的保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前提、起码的尊严底线、基本的发展机会和发展平台,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10](P37),为阶层关系和谐提供坚实的基础。
其次,构建与阶层关系相适应的政治模式。不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要求有不同的政治模式与之相适应。当阶层的分化与组合改变了政治权力运作的社会基础,触及到体制的深层矛盾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制度安排,对社会各阶层的意见表达和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那么阶层分化和阶层关系不仅难以良性发展,而且有可能导致增加不稳定因素。人类文明丰富多彩,世界上没有一种普遍化的政治模式。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的发展有着自己的发展逻辑、内在规定性和价值追求,未来的政治模式不能以别国的政治模式为模板,进行简单的“复制”。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的发展,只能是在汲取各种政治模式精髓的基础上,对现有基本制度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构建与阶层结构相适应的政治模式。
再次,培育合理的阶层结构,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关系。[4]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下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关系与阶层结构还不合理,要培育成合理的“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阶层结构,就必须发展新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创新社会政策,以指导正确处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就必须通过政治和社会机制的创新和突破,整合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平衡关系,使社会各阶层在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并能和睦相处,构建和谐的阶层关系。
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与预警机制。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民族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完善社会治理与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成为民族地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有效策略。社会预警,是对可能激化阶层矛盾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的预测警报。社会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搜集系统、信息分析系统和信息处理系统。它有助于政府及时有效地防范新的阶层矛盾产生,控制既有阶层矛盾的发展。具体而言,一旦社会某一阶层情绪激化,出现对抗行为,或某种阶层矛盾表现失控,将要酿成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提出预警报告,经过预警分析部门进行分析决策,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实施防范措施,最终实现消除阶层矛盾,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六、构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
民族政治关系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社会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而形成的,以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分配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利益是民族政治关系的基础,利益关系是形成民族政治权力和民族政治权利的基础和条件,而民族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则是以权威强制和合法资格的方式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实现利益的途径。因此,构建和谐民族政治关系,就是要达成民族间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利关系三者的和谐。
首先,构建和谐民族利益关系。利益是指在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既是人们结成社会关系的基础,也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基础。每个民族都是利益共同体,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各民族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民族利益关系。民族利益关系,一方面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另一方面表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而民族利益关系的矛盾性和共同性构成对立统一关系。因此,要构建和谐民族利益关系,一是在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下,协调差异,缓和利益冲突和矛盾,保证各民族利益竞争的条件和机会平等,既关注公平的起点、环境和条件,也关注公平的结果,形成一种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结构,以及在社会内部建立健全均衡协调机制。二是塑造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共同利益观。共同利益是人们结成特定政治力量的内部基础,各民族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就会凝结成一定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如果各民族能把自己当成祖国大家庭的一员,把国家统一和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当作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对国家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辱感,构建和谐民族利益关系就有了基本的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同时,必须坚持发展为了各民族、发展依靠各民族、国家发展成果各民族共享,公平合理地划分和享受利益,结成各民族利益共同体,使民族关系更加和睦。
其次,构建和谐民族政治权力关系。政治权力是人们选择以力量对比和力量制约方式作为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要求的过程中,聚集形成的一种力量,它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政治权力主体拥有的对其他社会和政治力量及其他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力量。而政治权力关系,则是指政治权力之间的联系。[11](P67)政治权力既是社会政治关系的核心,又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每个民族都会为了获得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争取或构建政治权力,构筑自己的政治权力体系,运用政治权力管理自己的社会生活,并通过政治权力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在政治权利根本格局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所以,必须在各民族间科学合理地配置政治权力,达成民族政治权力关系的和谐。要在各民族间科学配置政治权力,一是在各民族间合理配置立法权力;二是在各民族间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三是在各民族间合理配置司法权力。在各民族间合理配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理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关系,协调矛盾,减少摩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使三权之间的关系和谐。
再次,构建和谐民族政治权利关系。民族政治权利,就是政治权力确认和保障的特定民族主张其与他民族之间共同利益的法定资格。民族政治权利的基础,是民族这一特定社会群体与其他民族形成的共同利益。利益的横向矛盾决定了每个民族必须要求以特定的权利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利益的纵向矛盾则使各民族需要以政治权利方式规定每一个民族的利益与各民族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具体表现不同,但综合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四类权利,即自由类权利、平等类权利、参政类权利和诉愿类权利等。因此,构建和谐政治民族权利关系,就是要在各民族间合理分配政治权利。在各民族间合理分配政治权利,就是要保障各民族的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诉愿权等。当然,各民族在享受政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义务,使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统一。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李普者.论我国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稳定.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5]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8]周恩来统一战线思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9]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1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伍琼华)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Political Relations in the Ethnic Area
LI Pu-zhe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Science,Yunnan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Kunming650031,China)
Political relations are social relations in the political domain.Harmonious political relation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harmony in the ethnic area.Such relations include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Party leaders and the administrators,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and the Party,
and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different social classes,all of which will help realize the harmonious relations among the political interest groups and power forces.
ethnic area;harmonious political relations;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D633
A
1672-867X(2012)01-0005-06
2011-10-23
李普者(1963-),男(哈尼族),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