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四个有利于”标准的理论内涵及其意义
2012-12-08朴晋康
朴晋康
(延边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延吉 13002)
所谓衡量民族工作成效“四个有利于”标准是指“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这“四个有利于”标准凸显了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科学发展观,其第一要义是“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核心是以“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为本,基本要求是“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本方法是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为主题。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不仅是当前我国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而且有着深刻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内涵;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当代中国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而且对今后我国民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力。
一、提出“四个有利于”标准的历史与现实依据
提出“四个有利于”标准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的关键阶段,我国各民族跨越式发展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的关键时刻。然而,我国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与面临的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不容忽视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开拓创新民族工作,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中华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坚定不移地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切实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提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历史与现实的考量。
首先,我国各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阻碍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与共同进步。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有其自身的规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对民族我们不能仅限于“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2]的认识层面上,民族只有大小之分,只有发展阶段的先进与落后之分,没有优劣之分。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和国家制定民族政策的一项基本方针和根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族已获得了宪法所赋予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然而,由于旧中国封建的和资产阶级所遗留的“民族观念”因素的种种局限性,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造成了各少数民族在事实上难以共享先进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此外,由于我国各民族的形成历史不同、所处的经济形态不同,这种民族间经济文化差异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将长期存在,这不仅不利于真正意义的民族间事实上平等的实现,也不利于真正意义的“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的实现,更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各民族共同进步。因此,消除民族间经济文化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不仅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族工作的重点,而且也是目前影响我国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难点之一。
其次,我国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严重影响了“两个共同”民族工作主题的实现。我国现阶段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各民族形成与发展历史的差异性,导致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和运用能力的不平衡;第二,不同区域、不同民族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导致民族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的不平衡;第三,各民族间文化底蕴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导致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的不平衡;第四,各民族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导致民族人才与民族干部培养的不平衡。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全球化态势下一些少数民族原生态传统文化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传统失传的威胁和母语失声的尴尬。这不仅在各民族内驱力上直接影响着“共同团结奋斗”的实现,而且也在各民族外驱力上直接影响着“共同繁荣发展”的实现。对此一些少数民族,既想回避同质化的困厄,又要适应全球化时代的生存境遇,一方面不断打破过去由于地缘与时空限制造成的社会经济及文化生活相对封闭的局面,另一方面又不断探寻民族区域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来遏制各民族间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正是基于对我国民族发展与民族工作现状的科学考量,胡锦涛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讨论会上不仅第一次提出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而且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强调了“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必须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主题”,并全面阐释了“两个共同”的科学内涵及其辩证关系,指出:“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3]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当代中国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第三,大小民族主义思想严重阻隔了各民族间正常的交往、交流和交融。民族主义是属于民族的一种感情以及坚持区域和民族单元与自治统一关系同时存在的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它是将自我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尊至上的价值观。大小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膨胀都有演变为歧视其他民族的种族主义和沙文主义的危险。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隔阂是很深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消除这种民族间隔阂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和谐程度得到了长足发展,这为消除各民族间的隔阂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市场环境下的竞争压力、区域和城乡经济发展的差异、收入分配的不公、就业医疗保障等事业的不平衡,引发了一些地区狭隘民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滋生与滋长。其主要原因:一是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民族主义思潮以及历史遗留的民族偏见等因素对我国各少数民族的影响较深;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且在一定区域趋于扩大的民族间不平等的事实,容易导致一些少数民族的不平衡心理;三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一些惠民政策没能真正贯彻落实,致使少数民族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四是一些少数民族和边疆地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较低,这为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蔓延提供了条件。毛泽东曾指出:“无论是大汉族主义或者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这是应当克服的一种人民内部的矛盾。”[4]邓小平也指出:“只要一抛弃大民族主义,就可以换得少数民族抛弃狭隘民族主义。我们不能首先要求少数民族取消狭隘民族主义,而是应当首先老老实实取消大民族主义。两个主义一取消,团结就出现了。”[5]江泽民曾强调:“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6]因此,从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来看,不可能完全消除民族主义思想残余的不利影响,这种民族主义思想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影响着我国各民族间正常的交往、交流和交融。
第四,境外反华势力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各民族以自己的勤劳智慧,创造了具有延续性、包容性、开放性的中华文明,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不断总结汲取本国及其他国家发展的经验教训,不断深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7]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能够保持政局长期稳定和社会和谐,能够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能够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关键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8]就是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在强调依靠自身力量和改革创新实现发展的同时,寻求各国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同世界各国共同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是具有科学发展、和平发展、合作发展、共同发展的鲜明特征。然而,境外反华势力一方面不断鼓噪所谓“中国威胁论”,企图利用各种手段围堵和遏制中国的和平崛起;另一方面又与国内民族分裂势力相勾结,以脱离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整体为目的,违反本民族的根本利益,不断制造并加剧各民族间的隔阂与纷争。这不仅严重威胁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更严重威胁着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民权大于国权”和形形色色宗教因素等在国际政治中的诸多影响,各种民族主义思潮不断泛滥,引发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冲突和内乱。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仍然相当活跃,它们通过各种手段在我国边疆地区不断制造事端,进行恐怖破坏活动。对此,胡锦涛指出:“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3]
二、“四个有利于”标准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贡献
“四个有利于”标准的相互关系不仅具有深刻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内涵,而且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实现民族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以“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为本作为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民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以“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基本要求,是符合马克思主义选择民族发展道路的基本趋向,成为实现民族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必经阶段;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作为解决民族发展根本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实现民族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现阶段我国妥善处理民族矛盾、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和根本宗旨。因此,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有机的整体,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理论的创新,也是在当代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第一,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要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实现民族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从民族形成的基本条件和时间看,民族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产生、发展和消亡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中,民族与国家基本上是同时产生的,国家的产生有其迫切性,民族也相随而来,而且国家在民族产生过程中起了型铸民族的作用。”[9]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现状看,每个民族都存在于一定的社会,民族的发展受社会发展规律的制约。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发展是与社会发展、民族关系的发展密切联系着的,各民族发展的实际状况是有差别的,也是不平衡的,但某个民族的发展不可能超越社会总体发展的限度。因为“这些民族的发展是在社会总体发展的促进和制约下进行着的”。[10]从民族消亡的历史过程看,民族消亡是指世界各民族经过民族融合,实现民族大同,民族实体作为客观存在自行消失的现象。这是民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历史过程的必然结果,也是在全世界民族范围内实现的世界性过程,是民族发展到最高阶段的最终结果。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可见一个民族的发展与其所处的社会或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其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民族发展。但是这种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因为这是为民族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因此,“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必然成为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不仅符合各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而且符合国家生存与社会发展的最高利益。
第二,以“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为本作为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是实现民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内容。将“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为本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核心,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主张一切民族的平等;主张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的平等,并对少数民族的权利给予更多保护;主张通过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铲除导致民族不平等的社会根源来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主张民族平等除了体现在政治、法律上,更应体现在真实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张实现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民族联合、民族发展的有机统一等民族理论的丰富内涵,而且在当代中国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民族平等与社会和谐发展之间关系的理论。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内民族关系的状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而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又是和谐的民族关系的标志,因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和谐离不开56个民族平等团结进步与互助的良好关系。如果没有民族之间的平等关系,民族团结进步就无从可言,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和前提,民族团结进步又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而民族平等团结进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又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民族平等与团结进步。
第三,以“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基本要求,是符合马克思主义选择民族发展道路的基本趋向,成为实现民族发展的必要条件的必经阶段。马克思主义民族发展理论认为,民族发展的趋势可分为总趋势与某一历史阶段的趋势。民族发展经历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的过程终归于大同,并在发展过程中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发挥有利的积极因素,尽可能实现各民族自身的顺利和快速发展。“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在民族问题上的两个历史趋向。第一个趋向是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第二个趋向是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壁垒的破坏,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两个趋向是资本主义的世界规律。”[11]换言之,一方面是民族趋同性增强的趋势,另一方面是民族特性增强的趋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实质上废除了民族剥削与压迫制度,各民族间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我国现阶段民族发展的基本趋向是:“各民族充分发展繁荣的趋向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各民族共同性日益增多的趋向,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民族性增强和民族趋同性增多的趋向。”[9]这两个趋向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阶段既是相辅相成的,又是对立统一的。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各民族间的交往将更加密切,各民族间的共同性进一步增多,民族间的差异性逐步缩小,各民族间融合因素也不断出现和积累,并经过量变到质变,各民族将融合为一体,民族便自行消亡,这是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促进和衡量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指通过推进民族工作与民族发展的科学性,来不断促进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民族发展的基本趋向和客观规律的。一方面,民族工作的实效性必须努力通过各民族的交往交流加以体现,只有通过增强各民族间的了解与互信,才能有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的矛盾与隔阂,在互相学习帮助的基础上增加民族间的共同性,并不断为实现各民族间的交融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加强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才能从客观上体认各民族间的差异性,并在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中取长补短,从而不断增强对本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进而融合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大家庭之中,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四,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作为解决民族发展的根本方法,是马克思主义实现民族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现阶段我国妥善处理民族矛盾、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的根本途径和根本宗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依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在我国边远少数民族区域尤为突出。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民族问题和各种民族间矛盾,究其根源在于各民族间社会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所谓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是指“政治上、法律上获得平等权利以后,实际享受这些权利方面遇到的问题”。[12]换言之,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获得平等权利以后,相对落后的民族因其形成的历史与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所受到的种种制约,实际上不能与先进民族共享政治、法律上所赋予的各项民族平等的自由权利和发展权利。解决民族问题的本质就是实现民族间的平等,而这种平等首先是政治上的平等,这种政治上的平等又是以经济发展作为基础。发展民族经济是消除民族间存在的发展差距,促进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解决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途径,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途径。“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3]可以说,只有通过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历史偏见对现实的影响,才能提高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与民族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才能满足各民族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所以,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作为解决民族发展的根本方法,体现了我国民族政策的根本宗旨,是对新时期我国民族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和新概括,也是对我党几十年来民族理论与政策的经验总结。这一理论涵盖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当代中国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三、“四个有利于”标准对我国今后民族工作的影响力
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所面临的深刻而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下的国情,尤其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对我国国家安全战略与边疆地区长治久安所带来的严重威胁,深刻剖析新世纪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的各种因素和社会主要矛盾,准确把握我国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而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这对今后我国深化民族工作改革创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
1.提出“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标准,为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评价界定了新坐标。民族工作是为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和协调各民族关系服务的,是为各民族的团结进步服务的,它总是根据民族问题的内容和形式来确定自己的中心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民族工作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就客观上要求民族工作必须在各民族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加快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逐步缩小事实上存在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发展的差距,并通过不断强化和拓展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而其核心和根本原则是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进步,这也是各民族维护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的首要前提和共同诉求。现阶段评价民族工作的实际成效,尤其是对能否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应当将其置于“四个有利于”标准的空间坐标上,并从中正视现存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等现实问题,进而厘清民族工作的理念,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落实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所提出的各项民族政策,进一步规范民族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实施主体的行为,充分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因此,“有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标准,不仅对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政策依据,而且为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评价界定了新坐标。
2.提出“有利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标准,为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注入了新内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我党关于民族工作重大理论政策的继承与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的重要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标志。因为“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3]这与“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换言之,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就没有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重要保证和基础,没有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就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大团结、稳固的边疆和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而这二者又是共同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之中。因此,提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不仅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工作上的集中体现,而且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不仅深刻反映了各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开拓了新视野,而且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指针。其精神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凝聚各民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其着力点就是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其根本目标就是要促进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实现国家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不仅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开辟了重要途径,而且也为其注入了凝聚各民族智慧、集中各民族力量、促进各民族发展和推动各民族繁荣的新内涵。
3.提出“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标准,为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方法提出了新要求。构成民族的基本单位就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因而由人构成的民族就是社会的民族。民族工作方法的最本质要求就是要实现各民族人的全面发展,而民族间只有相互交往,才能相互沟通、增进了解,才能进一步交流与发展。马克思曾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3]各民族间的发展亦是如此。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这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14]把“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促进和衡量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民族工作通过民族间交往交流的普遍性来不断推进各民族摆脱以往个体、分工、地域、民族的狭隘局限性,形成民族间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社会联系,推动各民族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伦理关系、宗教关系、文化关系等全面生成,促使其由贫乏变得丰富、由封闭变得开放、由片面变得全面,并最终得以协调与和谐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各民族在物质和文化生活上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各民族间在物质上的交换与文化上的交流也将越来越频繁。因为各民族间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意味着各民族间社会交往交流的普遍性。也就是说,一个民族自身发展的内驱力必然不断扩大和追求与其他民族建立更加广泛的交往交流平台,不断吸收和借鉴先进民族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以充实和发展自己。因此,民族交往交流作为一个民族生存发展过程中必然发生和经历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历史过程,是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各民族间的物质交往和文化交流充分发展,并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使这种交往从自发的自然共同体交往、社会共同体交往转向世界共同体交往,进而促使这一民族愈来愈成为世界历史中的民族。“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标准的提出就是明确指明了中华民族融入世界民族大家庭根本意愿,这也是新的国际环境中我国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民族工作方法的新要求。
4.提出“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标准,为今后我国民族工作的成效确立了新目标。我国选择的和平发展之路,是基于对和平与发展关系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脉搏的准确把握,也是全面审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各民族进步与发展的历史规律而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当今世界任何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包括一个国家的各民族之间的暴力冲突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社会稳定、进步与发展。然而,近年来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对我国国家安全战略与边疆地区长治久安所带来的严重威胁是客观事实,对此我们不仅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来加以遏制,而且要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来加以打击。因为民族分裂势力往往是在废除民族压迫制度的条件下,聚集部分民族势力或反动势力,接受国际势力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与资助,以脱离“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为目标,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违反本民族根本利益,制造并加剧各民族之间的隔阂与纷争。而宗教极端势力往往是在宗教名义掩盖下,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所宣扬的政治主张既不是什么宗教信仰,也不是除恶行善的伦理规范,更不是宗教本身的意蕴指向,而只是借助宗教名义从事的是与其政治主张相对应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暴力恐怖势力往往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分裂民族或国家的某种政治目的。这“三股势力”的本质是以宗教极端为思想发端,以“民族独立”为根本目的,以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危害国家统一、破坏社会安定、制造民族分裂。对于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小康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果国家分裂、社会动荡,那么各民族实现跨越式发展可依托的和平与安宁的社会环境将会丧失。可以说,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各民族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最高利益。这不仅是各民族共同生存的基础,而且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可靠保障,更是维护中华民族共同尊严的根本前提。因此,只有国家统一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了可靠保障,才能为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提供有效平台,各民族的平等团结进步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才是真正可持续的,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所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不仅是民族工作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而且应当成为新世纪新阶段衡量我国民族工作成效的新目标。
总之,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四个有利于”标准,凸显了当前我国民族工作的科学发展观。这对于准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正确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民族工作,全面落实“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确保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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