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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现状及规范对策

2012-12-08

关键词:借贷民间农村

田 园

(西安文理学院 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一、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基本状况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一种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提供信用的,利息面议并且直接成交的借贷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同时,民间借贷有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间的借贷两种形式。

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的融资需求。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农村经济体资金需求日益增多而广大农村农业信贷资金严重短缺,直接催生、催热了农村的民间借贷市场的需求增长。尤其是在农村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民间借贷更为活跃,规模不断扩大。同时,国家利率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并且呈现借贷规模扩张化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快捷、方便、高效,有效的弥补了银行贷款手续麻烦、贷款困难的不足,缓解了农村建设贷款资金缺乏的矛盾,对我国新农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立法滞后,缺乏监管,没有严格的章法可循,没有固定的形式和模式,加之借贷双方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诚信缺失等原因,影响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有的地方甚至因无序交易引发了借贷纠纷案件频发,影响了社会稳定。对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加快新农村建设一直是金融界和农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民间借贷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受限的民间借贷,影响我国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制度、信息以及成本优势。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在农村尚未充分发达和健全的情况下,对非正规金融往往采取了限制政策和打压的手段,从而农村的民间借贷不得不转入“地下”。正因为民间借贷的身份和地位受到种种限制,在农村难以实现全面地规范化发展,这使得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加剧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缺乏相关法律,这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在农村民间借贷市场上,一些放贷人一味地追求高额利润汇报,放贷时常常忽视了借款的用途是否合法,随之冒险、投机、暗箱操作等诸多行为逐一产生。另一方面,往往借贷者资不抵债的情况一旦发生会导致整条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断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进而影响我国农村经济正常发展。

2.“地下”民间借贷活跃,诚信缺失问题突出。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使终处在一种自发的状态。由于金融资源高度集中垄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匮乏,加之各种各样限制的条件,一些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正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迫使他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地下”民间借贷。我国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是民间借贷最先活跃起来的地区,号称中国的“地下借贷之城”,在民间金融“野蛮生长”过程中,这些地区纷纷触动“雷区”,诚信缺失,危害广泛。研究数据表明,在浙江温州九成以上的家庭、个人,近六成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规模超过1200亿元。其中用于一般性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高达约45%。这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不是合理缓解农村金融短缺的办法,而在一定程度上会聚集较大的金融风险[1]。在农村民间借贷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盖房、结婚或办企业、做生意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有的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后没有如期拿到借款,造成借款方的经济损失;有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按照借贷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而是张冠李戴,欺骗他人;有的当事人以种种理由推委、推托,根本不打算偿还借款,或逃之夭夭,这使得原本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

3.缺乏政府监管,民间借贷无序交易纠纷频发。虽然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既满足了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也拓宽了投资渠道,弥补了新农村建设资金供求的缺口,加速了资金的流动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面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监管缺位和监管不力的问题日显突出。民间借贷作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交易行为:一是在南方发达省份的县市,已经出现了非法集资放贷的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二是在有的城市还出现了非法的典当行和寄售商行,都在暗中开展吸储和放贷等金融活动;三是有的以办企业、办煤矿、办教育之名,以较高的利率,非法在边远农村通过农民进行集资,没有规范的借货合同,也很少办抵押和担保手续。这些非法集资都具有高诱惑,集资金额数目较大,操作过程隐蔽等特点,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后果不堪设想[2]。2011年央视新闻(1+1)曝光的江苏“宝马乡”高利贷市场崩盘事件,震惊全国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以及浙江、江苏、内蒙古等省份多次发生债务人外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都严重破坏和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4.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潜在风险严重。目前,缺乏有效的法律是我国民间借货的一大制度性风险。我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进程,先后完成了金融机构商业化和金融体系市场化的蜕变,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关于民间借贷的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和立法却一直滞后[2],现在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特权法》、《贷款通则》、《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正确区分合理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诈骗这两类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办案的关键所在。目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民间借贷能不能受到保护以及民间借贷如何界定且有无其合法性,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调查和研究解决。同时,农民对法律法规知识的缺乏造成了民间借贷的操作性风险[3]。民间借贷在农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当老百姓急需用钱时,多数习惯于向熟人、亲朋间进行小额借贷。由于借贷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实施借贷操作过程中,考虑利率较高,有利可图,加之碍于面子、人情、关系等因素,过份相信对方。因此,容易造成借贷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对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手续不全,到头来双方闹成缰局,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或刑事案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对策

1.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用法律手段规范农村民间借贷的重要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2第6次常务会议已于6月5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南海主持召开五次座谈会上,强调了民间资本问题。他代表国家表明了坚持既定的民间资本政策取向,国家对民间资本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坚持持续性的开放策略。这充分说明,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需要建立一个适合新农村建设特点的多种复合性农村金融体系。政府要尽快出台完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银监会要制定地方性民间融资的指导性政策,积极正确引导“地下”民间借贷走到“地上”,为民间借贷逐步明确其合理的身份和地位,让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使其可控、便于管理和监督,使得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公平竞争、有效竞争、有序竞争。

2.全面加强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构,积极培养这方面的金融管理人才,强化监管队伍,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壮大经营实力。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民间借贷政策,规范民间融资合法经营。其次,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一要“收编”整顿民间金融机构,加强监管。让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通过改造整顿合法化,发挥其正面积极的作用。二要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用合法的民营金融机构取代非法的民间金融。三要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励发行企业债券,不断完善农村证券市场[4]。最后,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依法管理,严格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帮助农民认识民间借贷的特征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

3.对农民进行诚信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规范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要借助于基层政府和基层金融机构的力量,构建农村金融诚信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信用评价体系,从小事出发,强化农民诚信意识和保护意识。一是积极在农村进行金融知识的普法教育,举办短期的农民民间借贷的培训班,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要教育农民学会保护自己。以法律为依据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并妥善保管,并且要认识到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分清正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集资的行为区别,防止上当受骗。三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通过电影、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全面提高农民的民间借贷的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和融资常识。

4.探索并建立一套应对农村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我国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充足的资金进行支持,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首先要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还要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等形式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现阶段民间借贷的无序交易和运行对风险的形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对民间借贷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运作,要提供有利、宽松的授能环境,确立一个目标明确,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运作框架。以改变过去民间借贷对资金流向和目标的不明确、不能很好的和新农村建设内容相结合的局面[5]。其次,要加强相关的风险宣传和信息通报。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特点和主要内容,向广大农村以及当事人及时提供民间借贷风险预警信息。民间借贷是根据农村生产市场和农民的需求产生的。它在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简单宣布民间借贷的不合理性或者禁止都是不公平的。金融管理部门有责任向社会和有关当事人及时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及时帮助农民化解风险,告知广大农民:民间借贷哪类形式是正规的,哪些是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存在哪些风险等等。再次,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方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使其发挥对新农村建设的风险补偿作用。

[1]冯长.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行为探析[J].大家,2012(14):63-64.

[2]魏源.农村民间借贷调查与促进农村民间信用健康发展[J].求索,2010(8):68-70.

[3]魏源.农村民间借贷的实地调查与促进其健康发展的建议[J].经济纵横,2010(9):87-90.

[4]景兆辉.农村民间借贷升温——以平凉市为例[J].中国金融,2010(16):95.

[5]张岩,宫琳.农村民间自由借贷的正负效应分析[J].特区经济,2010(9):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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