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初步思考
2012-12-05
(徐州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江苏徐州221008)
一、营业税转型增值税的益处分析
营业税转型增值税的具体措施包括: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部分其他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就目前的税收制度而言,增值税与营业税构成对流转额平行征税的格局。增值税以商品流转额为主要征税对象;营业税以非商品流转额,即劳务服务为主要征税对象。在征收管理上,增值税主体由国税局征收,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收入上缴中央。除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主体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所有。
增值税由国家统一控制,以票治税。相对于营业税而言,征管相对简单,可对保证国库收入及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产生积极的影响。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几乎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而我国仍将商品流转和提供劳务服务相分离。
营业税涉及交通运输、建筑、金融、通信以及服务等行业,范围非常广泛。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重复征税的情况可以得到避免。例如对专门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而言,原来购买汽车时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从提供的劳务中抵扣,而在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后,便可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种模式既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促使企业规范管理,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对于从营业税纳税单位购买物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无法进行抵扣的制造业企业,在此项政策实施后也可从原营业税纳税单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间接减轻了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业税转型增值税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发票全面改制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对于第二产业中从事商品流转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均方便核算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容易取得。而按照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处于第三产业中规模不大的服务性行业企业,则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企业的确可以将购买的汽车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消,但是企业的主要成本并非汽车的折旧费用,而是人工费用和油费。汽车在加油站加油取得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规定无法予以抵扣。再以建筑业为例,以装饰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大多数原材料从个体商户手中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增加了其税收负担,且该税收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二)人工费用无法进行抵扣
服务业与从事商品流转的企业不同,其主要成本并非原材料而是由人工费用构成。人工费用的不确定性、相对随意性导致很难将其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例如,某公司从事苏州到南京的客运单程233公里。单车单次收取1 780元,不含过路过桥费。大巴百公里耗油26升,每升油7.1元。假设大巴市价117万元,其中含17万元增值税。大巴行驶60万公里后报废。大巴从投入使用至报废仅从事苏州到南京的往返客运,按原规定,大巴从投入运营到报废共需缴纳营业税137 511元。如果转型为增值税抵消17万元进项税后,需缴纳增值税334 206元,是原税负的2.4倍。假设油费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需缴纳增值税173 273元,是原税负的1.26倍。因此在该措施下,不但无法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上的减负,反而增加了其负担。
(三)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计征简便,而增值税则需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行复杂运算。以往仅对商品征收增值税的征收过程较为简单,但是将增值税纳税范围扩大后会造成发票滥用、监管难度加大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大多数乘客不会主动向出租车司机索要发票,而增值税的特点之一为以票治税,在这种现状下无法确定其应纳税额。此外,目前许多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队仅挂靠在公司名下,并不对产生的收入予以入账,也不会开具发票,从而为税收监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三、对于营业税转型增值税的建议
(一)完善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税收监管力度
对于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首先应完善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将原有的针对服务业的地税发票变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适当放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以增加企业成本的可抵扣项目,从而减少其税收负担。例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加油站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从而使得其油费可抵消一部分税额,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又如,对于餐饮业中主要原材料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对行业成本费用率进行核定,以核定额乘以企业规模,即可计算出企业原材料可抵税的金额。企业计算出税额后,再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在扩大抵减税额项目的同时也应加强税收监管力度,应要求企业主动向客户提供发票。对于抽查中未主动给予客户发票的企业核定征收较高的税额或惩罚性征税,以促进完善其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审查中业务量明显不符合实际的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惩罚。
(二)对于人工费用进行合理规范并允许将其进行抵扣
服务业主体提供由人创造的劳务是其与制造业最大的差别之一,因此不适用制造业的税收制度进行征管。笔者认为应将人工费用标准化后作为进项税抵扣。可以将企业的工资管理纳入税收监管范围,要求企业必须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而后将支付工资部分或特定的完成生产性任务的职工工资所产生的人工费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此举既有利于企业完善工资发放制度,又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监管。
(三)通过试点制定适宜税率,扩大免税范围
据统计,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20 692亿元,同比增长为9.4%;而2011年前三季度全国财政收入则高达81 663.3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9.5%。可见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并非完全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产生。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面临着“三荒两高”的艰难时期,即高成本,高税收,人荒,电荒,钱荒。据工信部统计,其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3%。如此低的利润率使得众多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利润无法完成资金周转,更没有进行扩大生产的资金来源。政府应通过试点进行实证分析,从而推算出适宜税率,使营业税转型增值税这一政策真正起到减税效果,而不是变相增加民间的税收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条例规定的免税产品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和作用,但是对比其他国家,该范围仍有待扩大。在增值税范围扩大后,一方面可将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扩大到增值税免税项目中;另一方面可根据国家的具体规划减免某些特定行业的增值税,从而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例如韩国将运送旅客的服务列为增值税免税项目,既可促进铁路公路等客运行业的发展,又可帮助兼营客运和货运企业发展货运业务,降低货运成本;同时还能够降低客运票价,减轻民众交通费用。对于文化业而言,只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才可免税,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扩大文化业的免税项目范围,使大多数文化业处于低税负水平,从而降低公众接触文化产业的成本,对丰富公众的生活内容以及提高文化层次起到较大促进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积极、进步的。而在实施过程中,应正视税收转型时所产生的问题,积极修正政策中的不合理部分,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为目标实施转型政策,从而促进我国从以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模式向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模式过渡,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经济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