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广电行业管理的现状及建议
2012-11-22邓京红
□ 邓京红
(作者系兴国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本文责编:黎 莉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行业管理也从过去单一的行业内部管理变为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广电行业管理部门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尤其在广电行业管理对象最广泛、任务最繁重的重点层面——县级广电部门,由于受到法规政策不完善、体制机制不顺畅、管理机构弱化萎缩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管理工作表现出明显的“腿软”“腿短”,导致广电行业管理落实的关键环节“踩空档”,徘徊在“生存”和“履职”的矛盾当中。可以说县级广电行业管理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如何规范强化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面临的困境
(一)法规和政策不明给县级广电行业管理带来的影响。
1.法律空白,条规滞后。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牵涉面广,意义重大,然而到目前却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法律,让基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无法可依,由此在管理过程中出现“腿软”“腿短”的现象。此外,目前广电行政执法的法规依据分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这几部国务院令。其中《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还是1993年10月颁发的,而广电行业已是几个层级的发展换代,相关规定或滞后不变,或没有相应出台新法规。没有“法”和条规滞后,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广电执法时苍白无力;对户外视频管理,总局只有一个加强管理的通知,在具体管理时,却没有发现哪一条广电法规条文比较适用,给基层广电行业管理工作者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2.法规和政策相左,基层管理夹缝中行走。法规与政策相左,让基层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无所适从,管理工作在政策和法规中摇摆。例如,《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广电政策是要让群众收听收看好电视。现在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农民看电视的办法,就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没有其它更多更好的办法。这样的话,让基层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是想管管不了,想管腰不直,处在两难境地。
3.许可审批高置,管理使用都不便。广播电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权力大部分在省局或总局,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基本没有行政许可审批权。农户如需简单设置一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都要经省级部门批准,经过层层上报,再层层审签,农户就会觉得很麻烦,由此给基层行业管理造成了很多不便。例如,户外大屏幕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广电总局的通知是必须报总局审批,但不少投资商却因审批麻烦未批先建,且地方政府因其为市政工程、公益事业予以默认。对此,广电管理部门也只能予以默认。
(二)机制体制不顺给县级广电行业管理带来的影响。
1.横向不统一、纵向不协调。一是横向不统一,有系无统生混乱。各个地方的行业管理做法不统一,五花八门,处在混乱当中。如乡镇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是广播电视站,有的地方是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的地方是广电部门自己销售,有的地方就可随便在商家购买;审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已取消收费,但有的地方却仍在收费。有的地方简单化,直接把稽查大队交给网络公司,被其“豢养”,成为网络公司的“查黑户”专业队,其它职能抛在一边。这种横向不统一、地方各自为战的混乱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广电系统的形象,而且因为没有一套具体的管理办法,使得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因为各种原因越来越“不务正业”,难以保证广电行业管理在规范和科学的轨道上运行。二是纵向不协调,顾此失彼举步维艰。纵向不协调,就是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一些办法时,没有充分了解到县级实际,由此产生上下不协调的现象,让县级实施起来左右为难。如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把住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的源头,而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面对遍地开花的违规销售、安装、使用行为,实在是管不胜管。2007年的“转星”工作及2009年的“村村通”工程,政策要求是县级广电垫资出力为群众转星服务,给农户免费发放安装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备,而且要主动为其办证,造成的后果就是让非法安装使用变合法,使以后的行业管理更加艰难。又如网络公司的整合,各省做法不一,有的欠科学规范,导致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司发生矛盾冲突,行业管理的一些职能有意无意间被淡化或放弃。
2.机构萎缩,队伍弱化。一是机构萎缩严重,乡镇广电阵地“沦丧”。广播电视从事行业管理的部门在基层正逐步萎缩,处在最基层、又是管理重点的乡镇随着机构改革已逐步取消了广电站,虽然有兼职机构,但实际上已经名不存实亦亡,基本没有管理人员;县级广电局也随着机构改革而被合并。一般一个县广电稽查大队只有几个人,而乡镇只有一个兼带广电职能的文化综合机构,一个编制一个人兼多个岗位,实际上有不少乡镇还空缺,广电行业管理服务工作无人问津。二是队伍职能弱化,管理方式粗放。机构不规范,人员身份参差不齐,很多基层广电部门在无奈之下不得不将行业管理抛向社会,用执法所得来维持正常运转,这样下去,执法怎么能规范?
3.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不分。广电行业管理肩负着对广告播出的监管工作,然而由于大部分的县级广电基本都实行局台合一制,县级广电行业管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由于经费保障不足,需要依靠广告收入来维持运转。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管理主体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保广告收入,无法履行正常的监管工作,也分不清哪个是管理主体哪个是管理对象。
4.管理环节多,独立权不多,责任主体不明确。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生产和销售这些重要的源头环节由其它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安装和使用环节才由广电部门管,源头泛滥,后面的管理事倍功半。例如,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必须依靠互联网管理机构才能实施,让你眼睁睁干着急却无可奈何。
强化广电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出台行业法律,完善条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符合基层广电实际的广播电视法律,对滞后的法规要尽快按新形势下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让基层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坚强的法规后盾,并且有更好的执行力和操作性。比如,对《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修改,要让其更符合现时期的社情、民情,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规定应更加规范、细化。户外公共新视听节目媒体的管理办法要尽快出台,要确立公共视听载体的概念,并拿出规范管理的方法。
理顺体制机制,编织联动网络。要提升行业管理的地位,规范建设好基层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机构,把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人员纳入管理机构编制,对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管理;理顺广电政与企的关系,尤其是明确对网络传输公司的关系定位;理顺工商、公安等外部关系,构建“左右协调、上下联动”的稽查管理工作体系,建立稳固和有效的横向行政协调机制,形成完整的联动执法网络。
强化源头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现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由多个部门管理,生产、销售的源头控制不到位,造成管理脱节,因此广电部门要对直播卫星的专属技术环节加强控制和管理,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生产到使用都有广电部门管理或者从生产源头真正控制住,从而达到节约管理成本、事半功倍的目的。
简化审批环节,下放许可权限。有线广电网络在农村发展较慢,依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仍是大部分农户的选择。建议进一步简化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审批环节,将许可权限下放,这样才能真正履行管理职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