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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判热点分析

2012-11-17曲凌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3期
关键词:客户机提供者网吧

文 / 曲凌刚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判热点分析

文 / 曲凌刚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是当前著作权案件的一个新动向,如何定性网吧行为,涉及网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本文重点分析了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判中的热点问题,包括网吧播放影视作品的侵权判定、赔偿标准等以及影视平台的责任承担,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若干建议,以希能对司法实践有帮助。

网吧 影视平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

当前,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由此产生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日益增多,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长快

2007年4月18日至2011年11月18日1.说明:原北京西城法院知产庭2007年4月18日成立,2010年9月原北京西城法院知产庭与原北京宣武法院知产庭合并成为新北京西城法院知产庭,本文2010年9月前统计的是原北京西城法院知产庭的数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网吧案件122件。其中2008年17件,2009年25件,2010年34件,2011年46件,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如下图所示:

(二)关联案件多

网吧影视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一权利人因不同作品起诉同一网吧以及不同权利人起诉同一网吧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西城法院在2009年共受理了以北京网尚公司为原告的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17件,占同期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68%。而在2011年受理以北京好风景互联网上网服务中心为被告的系列案件10件,占同期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21.74%。

(三)撤诉比例高

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涉网吧著作权案件中,其中判决23件(包括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件),占总数的18.85%;调解11件,占总数的9.02%;裁定撤诉87件,占总数的71.31%;裁定驳回起诉1件,占总数的0.82%,如下图所示:

笔者曾针对北京市2010年某公司诉多家网吧侵犯影视著作权纠纷案件,选取6个基层法院的88份法律文书2.上述88份法律文书均取自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网址为http://ipr.chinacourt.org,访问时间2011年11月28日。进行分析,发现判决只有13件、调解1件、撤诉74件,如下图所示:

这些案件基本案情相同,去除网吧规模稍有不同等客观因素,之所以有如此高的撤诉率,主要是因为原告在各个法院的“试水”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不利,所以撤回了类似案件的起诉。

(四)裁判不统一

基于Z公司针对网吧在全国范围内的影视著作权诉讼,笔者选取全国11个法院关于同一涉案作品的判决(2个调解),发现判决结果差异很大3其中新疆石嘴山中院判赔数额高达6万元,后新疆高院改判为3万元。:2个判决驳回,其余支持判赔的数额差距较大,具体数据见下图:

二、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理归责分析

(一)网吧侵权责任分析

1. 局域网和互联网

此类案件审理中,很多原告主张用户观看电影时,访问的是局域网网址,因此网吧要承担责任。而网吧辩称用户访问的是影视提供者的网址,因此判定涉案网址是互联网还是局域网成为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到涉案网吧通过查看涉案网址对应的IP地址来判定,具体步骤如下:点击电脑开始-运行-输入“cmd”-输入“ping 涉案网址”,之后会显示涉案网址的IP地址。在网络协议中,专门保留了三个IP地址区域作为私有地址,使用保留地址的网络只能在内部进行通信,而不能与其他网络互连。其地址范围如下:10.0.0.0~10.255.255.255;172.16.0.0~172.31.255.255;192.168.0.0~192.168.255.255,将通过以上方式获得的涉案网址的IP地址与上述范围相比较,如果落入以上范围,则属于局域网,否则属于互联网。

2. 网吧复制和用户复制

网吧提供影视大多是通过光盘复制、网上下载等方式将影视复制在其局域网服务器或客户机供用户点播、盗链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的第三方网站、为通过协议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设立桌面快捷方式等3种类型,由于前两种类型从技术上很容易判定,司法实践中没有权利人以类似的理由起诉,因此本文只对第3种情形进行分析。涉案网吧大多辩称影视都来自影视提供者,其并没有进行复制传播,判断网吧的说法是否真实,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影视点播系统的工作原理。影视服务器从影视硬盘上获取了节目的数据块后必须先将其存放到一定的缓存区中,然后才能向网络传送;客户端在接收到数据块后必须将其放入缓存区,进行平滑处理之后才能播放显示。也就是说网吧必须提供缓存服务器,而缓存服务器及客户机对影视是否复制又取决于网吧是有盘还是无盘。有盘是指网吧内服务器和客户机都装有本地硬盘,而无盘是指网吧内所有客户机上不安装本地硬盘,而是在服务器上安装几个大容量硬盘,把服务器上的一个或多个分区,虚拟映射到客户机上,客户机可以像使用普通硬盘一样来使用这个盘。有盘和无盘情况下,网吧的侵权方式有所不同:

(1)有盘网吧

第一,网吧自行下载影视到服务器或者复制到客户机,网吧构成直接侵权。有的影视提供者当网吧初次接入时,网吧本地影视点播服务器上没有任何电影资源,因此网吧必须集中进行一次拷贝或者从网络集中下载到网吧服务器,如果影视提供者不支持加密缓存模式,网吧可以将服务器的影视复制到客户机或者复制后给其他网吧使用。这种情况下,网吧直接实施了复制行为,应该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有盘网吧用户自行将网吧服务器的影视复制到本地硬盘,网吧构成帮助侵权。”

第二,因用户点播影视而将影视缓存到网吧服务器,网吧构成帮助侵权。当网吧初次接入时,网吧的本地视频点播服务器上没有任何视频资源,网吧也没有进行集中下载,此时一旦用户从影视提供者处点播某电影,缓存服务器自动响应,在从中心服务器上获取数据的同时,传输数据到客户端实现视频点播,用户看完后影视自动缓存到网吧服务器。这种情况下,由于网吧没有集中下载而是用户下载的影视,网吧不构成直接侵权,但网吧为用户侵权提供了帮助,应该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第三,用户自行将网吧服务器的影视复制到本地硬盘,网吧构成帮助侵权。由于网吧为了防止大量拷贝电影,造成网络拥堵,所以大多对下载地址进行隐藏和保护。但稍微懂点技术的用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得到电影文件的真实地址,从而将其复制到本地硬盘,甚至带出网吧。这种情况下,虽然复制行为是用户实施的,但网吧为其侵权提供了帮助,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2)无盘网吧

由于客户机没有本地硬盘,用户也就不能复制影视到本地硬盘。所以只存在网吧自行复制影视到服务器和用户观看后缓存到服务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网吧构成直接侵权,第二种情况网吧构成间接侵权。

区分有盘网吧和无盘网吧的意义在于:有盘的情况下,假设客户机都复制了影视,用户只需启动本地硬盘影视即可观看,无需与服务器连接,这时客户机与服务器没有形成局域网,因此网吧只侵犯影视的复制权,而没有侵犯影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无盘的情况下,用户都必须从服务器端启动影视,服务器与客户机形成局域网,网吧同时侵犯影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而且如果判决网吧删除涉案影视的时候,对于有盘的网吧,服务器删除了涉案影视,客户机可能还有备份。无盘的情况下,网吧只需在服务器删除涉案影视。

3. 网吧添加和影视提供者添加

对于没有加密的影视提供者,网管不需要精通某种计算机编程语言就可修改影视平台软件。比如,网管想要在平台加上另外的链接,其实只需在后台的菜单中进行设置,然后链入其他的功能代码即可。因此,网吧也能添加本地影视到服务器,供用户点播。对于自行添加平台没有的电影,网吧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影视平台进行了加密处理,就算网管登陆到缓存服务器上,查看到缓存目录下的文件,也无法识别具体的影片,拷贝出来,用任何视频播放工具也无法播放。加密处理的情况下,平台为网吧设置了统一的存储涉案作品的文件夹,如果网吧自行添加了本地影视,其必须存放于新建的文件中,因此可以以网吧服务器文件夹与平台统一设置的文件夹是否相同来判定网吧是否自行添加了影视。

4. 临时复制和长久复制

临时复制的数据会因为计算机关机、重启等原因消失。网吧缓存服务器通过HTTP协议使得服务器可以有选择地为每个文档指定生存时间,即清楚地指出某个文件的有效生命周期,生存时间很短即意味着“不要对其缓存”。拷贝的保留时间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通过这个文件的大小、来源、生存时间或内容计算出来的。对于影视来说,生存时间都很长,只有比较老的电影或者需要释放磁盘空间才会删除相应影视。而且现在有的影视平台具备“穿透还原”技术,通过平台更新的影视,即使关机、重启后,服务器或客户机的影视也不会被清除。所以网吧对影视的复制不属于临时复制。

(二)影视提供者侵权责任分析

在分析影视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一下为网吧提供影视的平台的工作原理。网吧通过后台管理系统与平台系统服务器进行沟通,并读取最新的节目更新信息,而后通过FTP协议从系统服务器自动下载更新的节目内容,下载完毕之后自动将相关的节目资料发布到页面,网吧用户即可选择点播最新的影视。平台大多采用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视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在网站服务器上,让用户边下载边观看,而不需要等整个文件全部下载完毕后才可以观看。了解影视提供平台的工作原理有利于法院更好的进行侵权判定。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影视提供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法官在判定影视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 影视提供者以提供链接为抗辩理由。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以其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抗辩理由的。但经法院勘查后,其所述的链接的网址根本不存在,可以说是其设置的一个“假链接”, 所谓“假链接”,是指通过修改Windows等操作系统的网络参数,使某域名对应预先制作的、处于本机硬盘上或指定互联网空间中的网页内容,而非该域名对应的真实网站内容。影视实际储存于平台的服务器上,而不是其所述链接的网站上。这种情况下,平台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总服务器、中心城市缓存、网吧内部缓存等多层缓存架构下,同一地区的网吧缓存服务器形成一个网络,互相之间既是下载源又是上传源。法官可以要求影视平台提供某一地区使用其服务的网吧总数,进行一揽子解决,避免重复起诉,减少当事人诉累。”

2. 影视平台的影视播放方式通常有界面浏览与播放器集成和Web版直接访问两种方式。在界面浏览与播放器集成情况下,播放影视直接调用的是平台内置的播放器,播放时没有脱离平台页面,用户会认为影视是由平台提供的;在Web版直接访问的情况下,播放影视时通过网页调用平台影视,播放时用的是网吧客户机本地安装的播放器,用户会误以为播放的是网吧本地的影视。在第二种情况下,平台通常主张影视播放时已脱离平台页面,涉案影视不是其提供的,但我们经过分析可知,无论哪种情况,影视都是由平台提供,平台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3. 有些影视平台通过在影视内嵌广告发布和统计服务器群,实时发布和统计影视内嵌广告的详细数据,创造广告收入。法官可以要求影视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作为确定赔偿数额时参考的依据。

4.有些影视平台采用本地服务器缓存技术(P2SP),建立总服务器、中心城市缓存、网吧内部缓存等多层缓存架构,当网吧用户有点播需求时,就近从已经缓存的网吧服务器上多源缓存点播,实现本地区网吧之间的缓存服务器层次的P2P架构。在此架构下,同一地区的网吧缓存服务器形成一个网络,相互之间既是下载源又是上传源。法官可以要求影视平台提供某一地区使用其服务的网吧总数,进行一揽子解决,避免重复起诉,减少当事人诉累。

5.影视平台提供给网吧的影视既有授权的也有未授权的,以此来扩大其影视库内容,增强其在越来越多的影视平台中的竞争力。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侵权故意是很明显的,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考量情节。

6.影视平台对于其提供服务的网吧数目往往含糊其辞。开庭时法官往往要求平台提供其在涉案地区服务的总的网吧数,但影视平台一般拒绝提供或者含糊其辞,这样会导致网吧、影视平台被重复起诉的案件增多。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1. 网吧获利。当前网吧管理环境下,想精确计算出网吧自行添加的某部影视作品的获利,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只能根据播放影视作品的收入比例来估算。而在估算时,至少有以下因素应考虑:网吧的终端数;用户每小时支付的上网费用;观看影视的用户占所有上网者的比例。假设某网吧有100台终端,在满员的状态下,其中1/5的用户在观看电影,每部电影时长一个半小时,网费为2元/小时,网吧因20位用户观看电影增加的上网收入为60元/天,全年收入为7200元,笔者所在法院调解的几起案件,就是按每部电影7000元赔偿。当然,电视剧与电影有所不同,而且具体到个案,还应根据作品的新旧、票房等上下调整。

2. 平台获利。从当前的收费模式看,平台收取每个网吧的使用费大约在2000元/年-3000元/年,可以看出使用费并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平台盈利模式是向批量网吧提供影视,其获得的是“薄利多收”的效果,其获取的是规模效应。

3. 计算方式。此类案件中,原告往往一次公证多个网吧,针对每个网吧的公证又含多部作品,这种情况下,是按作品计算还是按网吧计算在司法实践存在争议。如果按作品计算,确定一个高赔偿数,比如8000元/部一揽子解决,不考虑平台将涉案作品提供给多少家网吧;如果按网吧数计算,平台需提供使用其服务的网吧总数,确定一个低赔偿数,比如3000元/部,再乘以网吧数,比如20个网吧,那就需赔偿6万元。

三、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理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以及各地高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意见。201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网吧自行提供影视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以及是否有经营资质影视平台提供影视情况下网吧责任承担进行了界定,具体规定如下:

相关文化部门应该确定具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商的名册并予以公示,以方便网吧经营者选择。”

(一)关于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时被告的确定。根据《通知》的规定,网吧因提供影视作品被诉侵权,如果影视作品是网吧经营者自行提供的,权利人可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如果网吧提供的影视作品是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获得的,权利人可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也可以网吧经营者、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权利人仅以网吧经营者为被告的,网吧经营者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影视作品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据笔者统计,《通知》发布后,大多数权利人不再单独起诉网吧,而是将影视作品提供者和网吧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

(二)网吧经营者向网民提供的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获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影视作品是从没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获得的,则有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文化部颁发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影视作品提供者是否有经营资质,主要看其是否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知》发布后,大多网吧在开庭时都以对影视平台资质进行了合理审查为抗辩理由,但也有网吧没有对影视平台资质进行审查,只凭一张交款收据主张已经向影视平台支付费用。

(三)网吧自行提供影视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通知》规定: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要除应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外,还应重点考虑网吧的服务价格、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对侵权作品的点击或下载数量等因素。在北京地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法官在审理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时,应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通知》的相关规定,注意把握司法导向和利益平衡,积极促进信息传播和规范传播秩序,推动相关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四、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审理的其他建议

网吧影视著作权案件体现了多方力量的博弈,法官应该从公平出发,在多方博弈中寻找一个平衡,同时法院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相关文化部门应该确定具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商的名册并予以公示,以方便网吧经营者选择。

(二)相关文化部门牵头,建立由影视作品提供商、网吧协会、网吧共同参与的影视联盟,由影视作品提供商统一平台运作。

(三)网吧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引导,着手运用调解手段处理网吧侵权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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