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日外观设计制度差异暨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建议
2012-11-17王美芳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 / 王美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浅析中日外观设计制度差异暨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建议
文 / 王美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在2010年明显增多,从过去的每年60件左右跃升为100多件,相信随着中国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与近邻日本贸易的增加,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会稳中有增。中国和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有共性也有差异,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中国申请人向日本递交外观设计申请时会产生问题,甚至导致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比较分析了中日两国外观设计某些保护客体的差异、中国的成套产品合案申请和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与日本成套产品申请和关联申请的差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差异、两国对视图要求的差异以及中国申请人可以利用的日本特有制度。在分析两国差异的同时,对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提出了具体建议。
外观设计 申请 日本
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在2010年明显增多,从过去的每年60件左右跃升为111件 。1.数据来源:2011年6月16日中日外观设计专家会议日方提供资料。相信随着中国工业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与近邻日本贸易的增加,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还会增加。
日本曾作为中国创立外观设计制度的借鉴对象,所以其外观设计制度与中国有许多类似之处。随着两国外观设计制度的逐步演变,其间的差异越来越多,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出外观设计申请恐怕会产生很多问题,甚至导致外观设计权不能得到保护。因此,本文介绍和分析中日两国外观设计制度的差异,同时对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具体建议。
一、保护客体
中日两国均要求外观设计应以产品为载体,应当是对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做出的设计,并且外观设计应当有美感。虽然总体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的保护客体却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在中国不予保护的客体在日本给予保护,例如部分外观设计和界面设计;而一些在中国给予保护的客体在日本不予保护,例如不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可以重复再现的非移动房屋。本文选择差异较大的以下三种客体进行介绍和分析。
1.部分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某个局部或者构件的外观设计。
对于产品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也不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日本对于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是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时引入的。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其中括号中强调的“物品的构成部分”即指部分外观设计。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和整体外观设计申请的关系,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后,不得再就该产品的某个部分提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但是,如果是由同一个人提出注册的话,即便后申请的部分外观设计和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只要先申请的整体外观设计没有公开,在后的部分外观设计仍然被允许注册。
日本要求部分外观设计的视图表现形式为:用虚线表示产品的整体形状,即不要求外观设计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的局部设计,是要求外观设计保护的部分。此外,还有以下要求:
(1)如果不是产品的一部分,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不能作为产品的一部分的情形通常有两种:未以产品为载体的图案或色彩;产品的形状不是常规形态的。
例如图1所示纤维制品的图案,图片仅表示了单纯图案,而未表现其载体,该图案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权。再如图2所示T恤衫的图案,由于申请人以实线明确表示了要求保护的图案及其所在的位置,用虚线明确表明其载体(T恤衫)的形状,就可以被授予外观设计权。
图1 纤维制品的图案
图2 T恤衫的图案
(2)部分外观设计应当是整体外观设计中包含的一个封闭的领域,应当是可创作的单位,能够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例如图3所示建筑用水泥砖,实线部分仅为一条棱线,因该棱线本身并非是一个封闭的区域,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
图3 建筑用水泥砖
图4
图5
再如图4所示包装用容器,虽然实线部分在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中占有一定范围,但是该部分不是部分外观设计的可创作单位,不能成为与其他外观设计的对比对象的部分,不属于部分外观设计。图5所示两个案例,其实线部分均为封闭的区域,属于可以进行创作的单位,能够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因此属于部分外观设计。
(3)成套产品中的某个套件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原因是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价值在于其组合成整体时的状态。
中国申请人应当注意:虽然日本对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是利好差异,但需要注意申请的转换问题。即,如果申请人先在中国提交申请,之后6个月内又向日本提出申请,如果希望享有优先权,应保证在中日两国要求保护的客体完全一致,即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相同。
如果在中国要求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图6所示柜子),在日本要求保护其中的部分外观设计(图6所示以实线表示的把手部分),从表面上看,两个申请的图都清楚地表示了柜体和把手,差异仅在于视图线条不同。而日本认为两个申请存在另一个更大的差异,即两个申请中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不相同的,一个是产品整体,另一个是产品上的零部件,因此不能享有优先权。如果中国的整体外观设计在日本申请日前被授权公告,将导致在日本的部分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
图6
2、界面设计
界面是指电子设备通电后在显示屏上显示的内容。目前,中国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即界面设计不属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日本对界面设计的保护可以追溯到1993年,当时日本特许厅签发了《关于液晶显示等的审查指南》,规定符合某些条件的液晶屏幕显示可以申请注册。2006年又在《外观设计法》的外观设计定义中增加了关于图像设计的规定,规定图像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在日本,作为受保护的图像设计限定在适用于物品并与物品功能的实施不可分割的范围。对界面设计的保护仅限于产品通电后出现的初始菜单或开机画面,电子计算机图像、因特网上显示的图像以及电子游戏机显示的图像不受保护。
中国申请人应当注意:
(1)界面设计可以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也可以与其附着的产品共同作为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如图7和图8)。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提交申请时,如果相关文件仅表示了界面设计本身,而未将其附着的产品以虚线表达,申请将被驳回。
图7
图8
(2)如果界面包括多个变化的画面,则各画面必须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基于相同的操作目的,二是画面有形态的关联性,否则将被驳回。例如图9所示多媒体播放器显示屏的界面设计,不同的画面都基于相同的操作目的,并且形态具有一致性。
图9 多媒体播放器
(3)界面设计必须是以完成产品的操作为目的,且只限定在能够使产品发挥其功能的状态。例如手机(如图10)、数码照相机、汽车用导航显示器最初的菜单画面或开机画面设计,在该状态下,产品的功能可以实施,而不是正在实施。而计算机软件图像、游戏演示图像或网页设计等属于“产品正在实施的状态”下的图像,不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图10 手机界面
(4)图像设计必须显示在产品或与产品一起使用的其他产品上。由于一些产品本身没有显示屏幕,需要借助其他显示设备,其他显示设备上的界面设计也可以受到保护。例如VCD 或 DVD 播放器、投影机等在其他显示设备上呈现的界面设计(如图11),也受外观设计法的保护。
图11 DVD播放器
3、建筑物
不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可以重复再现的建筑物,在中国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这样的建筑物包括两类:一是可以在工厂加工、到现场组装的移动房屋;二是带有地基的建筑物,即非移动房屋。
而在日本,只有移动房屋可以获得外观设计权,非移动房屋不属于保护客体。
二、申请的单一性
中国允许满足法定条件的多项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即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日本虽然也有成套产品的申请和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但不是合案申请制度。两国采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命名的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
1.中国的成套产品合案申请与日本的成套产品申请
中国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个套件外观设计都具有相当于将其单独申请而获得的权利效力,也可以被部分无效。合案申请为申请人简化了申请手续、节约申请费用。
日本也允许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并非“合案申请”,仍属于“一设计一申请”。成套产品中的每一件产品不能单独主张权利,也不能被部分无效。并且一旦以成套产品的形式提出申请,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在成套产品的认定上,日本也与中国的作法不同,并非是规定数个条件,而是明确限定为下表中的56类产品。
日本成套物品表2.引自2010年《日本外观设计审查基准》。
18 一组装调味容器组件 撒食盐容器撒胡椒容器由任意一栏的构成物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物盛酱油器具盛调味汁器具19 一组餐饮用刀、叉和匙组件刀叉匙20 一组椅子组件 椅子(两个以上)21 一组招待家具组件 桌子安乐椅22 一组室外用椅子和桌子组件 室外用椅子室外用桌子23 一组正门(玄关)收纳组件 木屐箱收纳架24 一组收纳搁板组件 收纳搁板(两个以上)25一组书桌组件 书桌侧面书桌26 一组桌子组件 桌子(两个以上)27一组顶灯组件 顶灯顶灯用吊饰28一组空调组件 空调空调室外机29 一组洗脸化妆台组件 洗脸化妆台化妆镜收纳架30一组厨房组件 洗涤台厨桌煤气灶台收纳架31 一组便器用附属品组件 便器盖罩便器座盖厕所用垫32 一组红茶组件玩具 各构成物品分别以不是上述玩具的组合物为准。33 一组咖啡组件玩具34 一组正餐组件玩具35 一组装调味容器组件玩具36 一组刀、叉和匙组件玩具37 一组高尔夫球棒组件 高尔夫球棒(两个以上)38一组鼓组件 鼓铙钹39 一组事务用具组件 剪子裁纸刀裁纸器规尺订书机包含栏内两种以上物品的组合物40 一组书写具组件 自动铅笔圆珠笔自来水笔誊写笔包含栏内两种以上物品的组合物41 一组汽车用空气挠流器组件 汽车用空气整流器(两个以上)42 一组汽车用座套组件 座套(两个以上)43 一组汽车用地垫组件 地垫(两个以上)44 一组汽车用脚踏板组件 加速踏板制动踏板45 一组双轮摩托车用整流罩组件 整流罩(两个以上)46 一组双轮摩托车用挡泥板组件 前挡泥板后挡泥板47 一组车载用路径感应机组件 车载用路径感应机本体监视电视接收机48 一组收音机组件 调谐器放大器扬声器箱也包含一体型调谐器与放大器。
49 一组车载用收音机组件 车载用调谐器车载用放大器扬声器箱也包含一体型车载用调谐器与车载用放大器。50 一组扬声器箱组件 扬声器箱(两个以上)51 一组电视接收机组件 电视接收机电视台52 一组光盘再生机组件 监视电视接收机光盘再生机53 一组电子计算机组件 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用数据显示器或数据输出器由任意一个栏的构成物品组合而成的组合物带电子计算机用数据显示器的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用键盘或数据输入器带电子计算机用键盘的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用数据显示器电子计算机(两个以上)电子计算机用数据输入输出用辅助器54 一组自动销售机组件 自动销售机(两个以上)55 一组医疗用X射线拍摄机组件 X射线拍摄机医疗用床56 一组门柱、门扉和栅栏组件 门柱门扉栅栏
中国申请人应当注意:如果在中国未合案申请,例如对餐刀和餐叉分别提出两项申请,那么在日本最好也分别提交两个申请。如果在日本将餐刀和餐叉作为成套产品仅提出一项申请,不但保护范围缩小,还不能享有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反之亦然。
2.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与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申请
中国在制定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时,思路上借鉴了日本的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即同一申请人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得到外观设计权,但是两国采用的形式具有很大差异。中国的相似外观设计申请是一种合案申请,与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相同,其每项设计均能单独主张权利,也能被部分无效。但对于同一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项数有限制,即必须在10项以内。
日本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涉及的是分别提交的申请间的关系,即与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其他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作为该主外观设计申请的关联申请。关联外观设计制度是在原有的类似外观设计制度上发展而来的,是同一申请人的多项外观设计的违背在先申请原则和新颖性要求的例外。
最初,关联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必须与主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同,从2006年开始,关联外观设计的登记申请日可以在基本外观设计的登记申请日以后、并且在基本外观设计的授权公告之前。这给了申请人更灵活的时间提出与基本外观设计相似的关联申请。
日本对于关联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没有限制,关联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是自基本外观设计的登记之日起二十年。虽然关联外观设计和基本设计分别具有独立保护范围,但仍然要求共同许可和转让。
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制度
中国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是6个月,并且实行的是狭义的宽限期制度,只有以下三种情形的公开才不导致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可见,在中国设计人或者申请人自己在出版物上的公开或者公开使用仍会导致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
日本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与中国相同,也是6个月;但实行的是广义的宽限期制度,即设计人或者申请人的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也不会造成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日本《外观设计法》第4条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两种公开情形:
(1)违背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的人的意图,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
(2)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登记的人的行为,造成外观设计公开的。
中国申请人应当注意:如果曾经因申请人的自身原因造成外观设计在申请前公开,在中国申请时,并非对所有的公开都能提出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但是如果申请后又向日本提出外观设计申请并要求优先权,要注意在日本的申请中补充因申请人或者设计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开的证据,避免因未声明而导致申请人造成的在先公开出版或者公开使得外观设计丧失新颖性。
四、对视图的要求
两国目前都允许使用绘制视图、照片视图、计算机辅助制图。对于视图的具体要求,中国最初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例如要求对立体产品必须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不定长产品采用省略画法等。但中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并且10年来对视图的要求也做了一些调整,与日本的差异加大。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应着重以下两点:
1、日本对视图数量的要求更为严格
中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立体产品的申请必须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申请人可根据情况省略视图,例如某个视图因与其他视图相同或者对称可以省略,或者因某个面没有设计要点可以省略。
日本目前对于立体产品的视图数量仍然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必须包括依据正投影规则、按相同比例绘制的一套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及仰视图,如果仅仅通过“六面视图”,无法表示所设计的全部内容,则要求提交其他必要视图,如立体图,剖视图或剖面图等。
如果中国申请人先在中国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后在六个月内又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若希望享有优先权,则应尽量保证两国的视图显示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在日本提交的视图显示的一些内容在中国的申请中并未表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能享有优先权。
因此,如果中国申请人有意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在中国提交首次申请时要注意考虑日本对视图的要求。
2、是否保护色彩以视图显示的为准
在中国提交申请时,如果保护的范围包括色彩要素,除要求视图显示要求保护的色彩外,还必须在简要说明中声明“要求保护色彩”,否则即使视图显示了色彩也不予保护。
而在日本,只要视图包含色彩,色彩就是保护要素之一,不需要提交要求保护色彩的声明。
中国申请人应当注意:如果先在中国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六个月内又向日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若希望享有优先权,则必须保证两个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都相同,否则会被认为属于不同的外观设计,不能享有优先权。如图12所示,如果申请人在中国先提交无色彩的绘制视图,后在日本递交照片,虽然照片未显示了产品色彩的色相,但显示了其明暗变化,两者不被认定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图12
另外,如果向日本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包含色彩,同时要求享有中国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优先权,申请人请求在中国制作优先权证明文件时,应当要求相关部门出具包含彩色视图的证明文件。如果中国优先权证明文件中的视图是黑白的,将导致在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不能享有中国优先权。
五、日本实行的其他特殊制度
日本还实行一些中国没有的特殊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有特殊需求的申请人很有帮助,中国申请人可以善加利用。
1.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
向日本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重新确定申请日。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如果对申请书的记载或申请书附带的视图、照片、模型、样品所做出的修改超范围,并且这种修改可以得到认可,那么该外观设计的补正日即为申请日。
这避免了因修改超范围而使申请遭到驳回,并且使得申请人不必花费时日提交新的申请。
2.保密外观设计申请制度
日本1909年就开始实行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即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人可指定自外观设计权的设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的期间,请求在该期间内对其外观设计保密。
在日本获得保密的条件很宽松。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在提交外观设计登记申请时或者在缴纳第一年登记费时提出保密申请。申请人或者外观设计权人需要在提交给特许厅的书面文件中写明请求保密的期间,该保密期间可以应申请人或者外观设计权人的请求延长或者缩短,但不能超过3年的最长期限。请求保密的还要缴纳相关费用。
对于保密申请,在授权公告时不会公告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模型或者样品的内容。保密期届满之后,将在外观设计公报上及时公告请求书及请求书所附的图片、照片、模型或者样品的内容。
保密外观设计在其保密期间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对于保密外观设计,在有侵害外观设计权或者专用实施权的行为发生或者有侵害可能的情况下,保密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权人或者专用实施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停止侵权或者请求预防侵权的发生,只有向对方出示经特许厅长官证明的记载全部公告内容的书面文件并提出警告之后,才能提出停止侵害请求。
保密外观设计的文件、模型或者样品在保密期间一般不得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但在已得到外观设计权人的许可、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参加人提出请求的、法院提出请求的情形下,请求者交纳规定的手续费后即可查阅或者复制。
日本目前每年3万申请中,保密申请大约有1000个左右。3.数据来源:2010年11月中日业务交流会(北京)。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如果不希望已向日本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过早地为公众所知,就可以借助日本保密外观设计制度保证外观设计的公开与企业产品的公开同步进行。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保密外观设计的保密期限
3.转换申请制度
日本允许申请人将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并且保留原申请日。这使申请人的利益不因自己的错误选择而受到损害,使不能满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条件的申请在不影响申请日的前提下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日本《外观设计法》规定了申请转换的条件,归纳起来有3点:
(1)申请的转换须在驳回原发明专利申请的最初的审查决定副本送达后3个月内进行;原申请的最初说明书以及附图中须详细记载相关信息,以便确认变更后新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
(2)转换后的新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与原申请人一致。
(3)转换后的外观设计申请的外观设计必须与原申请的最初说明书以及附图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一致。
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后,原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
随着中国申请人向日本提交申请的数量逐步提高,两国间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问题会越来越凸显。中国申请人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申请规划,避免在日本申请时产生难以克服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