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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早期审查制

2012-11-17李彦红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7期
关键词:上诉人专利局申请人

文 / 李彦红

日本专利早期审查制

文 / 李彦红

2011年11月1日起,中日专利局之间互相制定了PPH项目用来加快专利审查的速度,使专利可以快速授权。对于专利快速授权的制度,目前日本专利局还实行了优先审查制度(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和早期审查制度(Accelerated Examination)等加快审查程序,在条件允许时,我国的专利申请可以对此加以利用。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48条之六的规定,专利公开后,但申请案公告前已被非专利申请人实施的属于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厅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审查官先于其他专利申请案,优先对其进行审查。优先审查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主要是指收到专利申请人侵权警告的民事主体)。如果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的请求,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专利申请已经实施,如果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需要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但仍然遭到申请人的警告。

优先审查仅将该专利申请在等待审查的序列中提前,审查流程本身不优化,所以与早期审查相比较,审查周期仍然较长。

日本专利厅于1986年发布了《早期审查早期审判指南》,设立了早期审查程序。早期审查不仅在等待审查的序列中提前,并且设置有单独的审查流程。因此,早期审查制度在审查时间上要比普通的审查程序用时更短,对于申请人或者上诉人来讲,会更快的得到专利的审查结果。以下将分几个方面介绍一下早期审查的流程和条件。

1. 请求早期审查或者早期审 判 (Accelerated Appeal Examination)的优势

与普通的审查制度相比较,早期审查结果会来的更快一些。一般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的平均时间约为2个月(2010年数据),这个平均时间比普通审查所用时间要短。

在请求早期审判后,一般会在4个月内收到上诉结果(2010年数据)。

2. 可以请求早期审查的申请和上诉的类型

早期审查适用条件为已经提交实审请求但尚未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并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或者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提起的上诉请求:

i) 正在或即将实施的专利申请

ii) 涉及对外申请的专利申请

iii) 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

iv) 绿色科技相关申请

以下对上述四类申请进行了详细阐述:

i) 现在正在实施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早期审查请求提交后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ii) 涉及对外申请的专利申请

a) 已向日本专利局和至少一个其他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请求;

b) PCT申请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申请

iii) 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等

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申请人为中小企业、个人、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工业技术转让。

iv) 绿色科技相关申请

此类申请旨在“绿色发明”,(节省能源消耗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技术发明)。

3.可以请求早期审查的申请人

需要用日语由申请人提出早期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或者上诉人在日本没有一个固定地址或者住所,应该通过在日本有固定地址或者住所的代理机构来办理早期审查。第三方不能对其他申请人或者上诉人的专利申请提出早期审查请求。

4.请求早期审查或早期审判的程序

(i) 提出早期审查请求要附加书面的“关于早期审查(早期审判)的情况说明书”。说明书中必不可少的要解释说明提出早期审查的环境,陈述现行技术的公开以及对比说明。此说明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定费用,审查员收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如果存在同样的在先申请,会暂缓加快申请的审查,直至在先申请公开后,再做决定。

(ii) 请求早期审查或早期审判无官费。

如果我国创新主体具有急迫的海外市场拓展需求,只要条件允许,就可以在上述审查程序如中日PPH项目、优先审查、早期审查等各个加快审查程序中加以选择,以便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拓展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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