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应等同于医保缴费年限
2012-11-16沈华亮
文/沈华亮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应等同于医保缴费年限
文/沈华亮
沈华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与生育保险处处长
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虽同属社会保险范畴,但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两险种承担的风险不同。医疗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患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养老保险主要是对参保人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人是否患病,何时患病,患什么病,患病后需要什么样的检查和治疗,治疗效果如何等等,都是不确定的。而退休养老对每个人都是必然的,医疗保险因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养老保险。二是两险种参保不一定同步。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加什么险种,履行了什么险种的缴费义务,就应享有该险种待遇的权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一定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也不一定参加医疗保险,各险种间缴费年限互认是违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的。三是保障时段有差别。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主要是“保当期”,而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制,主要是保“退休后”。医保参保人在职时缴纳医保费,同期享受医保待遇,退休时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与“保当期”的医保原则是相违背的。职工医保参保人理应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一样实行终身缴费制才公平。然而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现在已不是讨论是否公平、合理的时候,而是如何遵照执行。这就意味着医疗保险不仅要“保当期”,而且还要保“退休后”。四是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实施时间不同。全国各地普遍都是养老保险比医疗保险起步早,如深圳市养老保险1984年启动,医疗保险在1992年8月才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要长得多,如果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同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对医疗保险基金平衡肯定不利。
由于医疗保险起步相对较晚,为了平稳过渡,全国许多地方规定,医疗保险政策出台后,按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或者直接将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医疗保险实施初期,无疑是对的。但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深入推进,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越来越长,应该逐步过渡到按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包括退休地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按规定从其他地区转移过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医疗保险费要用于支付参保人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还要用于支付参保人退休后的医疗费用,因此,退休后不缴费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明显高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全国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规定为至少15年,医疗保险对退休后享受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理应增长1倍,即30年,考虑到女性工作时间比男性短5-10年,故可考虑设定男性30年,女性25年。如果难以一步到位,可以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即起步可以低一些,每延后1年,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标准相应增加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