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应与养老保险一致
2012-11-16孙国桢
文/孙国桢
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应与养老保险一致
文/孙国桢
孙国桢上海市医疗保险协会理事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而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的表述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迄今为止,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医保最低缴费年限。据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等部分城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的比较研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增强医保基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各地最低缴费年限的时间规定差异很大。重庆、南京、镇江、苏州等城市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北京、天津、大连、青岛、广州、深圳、厦门、福州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杭州为男女均满20年;上海、宁波为男女均满15年。
笔者认为;城镇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应与养老保险一致。首先,退休人员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即满足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能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与养老不同,而使一部分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国际上也少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高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国家和地区。其次,我国许多城市设定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法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宗旨是“低水平,广覆盖”,如果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硬性规定要高于15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既违背了社会保障公平、可及的宗旨,也影响到社会保障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再次,养老保险基金以积累型为主,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的原则筹集并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付。退休人员的医保费主要由在职职工缴,代际转移支付。上海市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职职工平均工作年限33年,退休后平均生存22年,养老保险规定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确实低于实际工作年限和退休后享受年限。但绝大部分参保人员实际上一直缴费到退休(如上海职工平均缴费年限为33年)。15年最低缴费年限本来就不是一项普惠政策,主要适用于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有特殊原因的部分职工,其中大部分是困难人群,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硬性规定要高于15年,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是困难群体,对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随着人口老龄化压力的增大,无论是养老保险基金还是医疗保险基金都存在着极大风险,要抵御风险,应多管齐下,医疗保险要特别注重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减少浪费,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还是与养老保险一致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