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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要考虑统筹地区之间的公平

2012-11-16高小莉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8期
关键词:待遇医疗保险公平

文/高小莉

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要考虑统筹地区之间的公平

文/高小莉

高小莉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法律上规范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履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参保人员的个人公平,但却由此引发了统筹地区之间的不公平。

以广东和四川为例,广东省大部分统筹地区筹资水平在3%,四川省大部分统筹地区筹资水平在6.5%;广东省职工参保人员在职退休比是1:8.54(剔除农民工后的在职退休比是1:3.3),四川是1:2.02(剔除农民工后的在职退休比是1:1.9),医疗保险基金中个人账户的划入广东低于25%,四川高于35%。从上述数据中可以发现两个现象:一是广东省职工医保中人员结构年轻,且外来务工人员多(目前仅四川到广东务工人员就有600多万人,该人群大部分会陆续返回原籍);二是广东省共济性基金较多,医疗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强于四川。

有数据表明,60岁以上的人所需的医疗费用占其一生所需医疗费用的70%。在职退休比较低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如川籍人员在广东工作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已有48岁女工回川转移接续基本医保关系)后,再返回四川继续就业或自谋职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退休时,按相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如此这般,缴费在广东,享受在四川,势必造成四川职工医保在职退休比进一步恶化,基金面临的压力更大,待遇水平与广东的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深圳住院报销比例为95%,成都的报销比例在80%)。当然,将不同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特别是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体现了对职工个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认可,对职工个人是公平的。但是,经济发达地区甩掉了返回原籍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对经济发展欠佳的统筹地区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来讲,这种情况对于缩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障国民医疗保险待遇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不利的。现实中,由于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责任在统筹地区,许多统筹地区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上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性措施,规定参保人员需在本地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才能在退休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从而造成了参保人员新的不公平。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可以考虑选择性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中央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在职退休比设定调剂金上解下调幅度;二是规定转出地结合当地同龄人群年均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参保人在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等因素作为计算基数,给予转入地一定的统筹基金补偿。三是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待遇水平,更好地维护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公平性,保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行,推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进行,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因素。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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