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荆州水灾赈灾初探
2012-10-31陈程,卢川
陈 程,卢 川
(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 荆州434023)
清初荆州水灾赈灾初探
陈 程,卢 川
(长江大学文学院,湖北 荆州434023)
荆州地处长江中游的荆江河段,历来自然灾害严重,清初荆州水灾尤甚。清初政府及荆州百姓采取各种赈灾措施,缓解灾情。研究清初政府在荆州的赈灾措施及制度,对促进荆州地域社会发展、加强水利建设及当下应对自然灾害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清初;荆州;赈灾;水灾
一、清初荆州的水灾及危害
自然灾害伴随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我国水域众多,水患成为自然灾害中重要的一项。清代自然灾害总达一千一百二十一次,其中旱灾201次;水灾192次;地震169次;雹灾131次;风灾97次;蝗灾93次……[1]P23。长江中游的荆江河段,自古有“以水为国,依堤为命”之称。荆州是清代八旗驻防之地,又是荆江河段的重要城市之一,历来多水患。据文献记载,自唐以来,仅荆江大堤江陵堤段,大堤溃口就达56次:自隋至明,共溃口20次,仅有清一代溃口就达34次,从顺治九年(1652)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平均每七年半一次重大水灾。[2]P13康熙年间水灾更甚,《康熙荆州府志》所载水灾就有28次。清乾隆一朝共六十年,其中乾隆二十年、二十六年、三十年、三十一年、三十二年、四十四年、四十六年、五十三年和五十四年,荆州均遭水灾[3]。
文献对荆州水灾的记载十分丰富。 “顺治十五年,荆州大水,淹田户,溺人畜无算;十六年四月,江陵大水”,(光绪《荆州府志·灾异志》)康熙二年,“七月,江陵大水;八月,松滋堤决,大水浸公安,民溺无算;枝江大水,漂没民居,浮尸旬日不绝”(《清史稿·灾异篇》)。雍正二年,“江陵水;四年,江陵、监利大水”(《湖广通志》)。乾隆十一年,“十月,江陵、万城堤溃,潜江被水灾甚重;五十一年八月,江陵大水;五十三年六月,荆州万城堤决,城内水深丈余,官署民房多倾圮,水经两日始退”(《清史稿·灾异篇》)。更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长江中游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荆江大堤溃决,水从荆州城西门入,当时荆州“因江水上涨溃决堤胜至满汉两城均被淹浸”(光绪《荆州府志》卷十七《堤防志·谕旨》),所有文武衙署、兵民房屋及库房、监狱则全部被淹,官仓积储漂流一空。
水灾给荆州城市和社会安定带来极其严峻的挑战,市民深受其害。每当水患来临,“大小堤同日溃,居民户舍飘荡无余;田户淹没,人民死者无算”[4]P1003的惨剧屡见不鲜。民房倒塌,百姓漂泊流离,居无定所。“建瓴而下,七八百里浸成大湖,舟舣树杪,鱼游釜中,田庐漂荡,骸骨蛇龙,亿万生灵游离转徙”。[5]P120其次,水灾严重破坏了荆州城市的基础设施,“满汉两城文武衙署、兵民房屋以及库仓、监狱俱被淹没。”[6]P37除了衙署、库仓、监狱外,书院、学校等其他设施受水灾破坏也呈现出一片败瓦颓垣的局面。此外,水灾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雍正五年,江陵水灾后,米价迅速上涨,饿殍遍地,饥荒频发。水灾对清初荆州城市社会影响深刻,成为荆州城市的公共灾害。
二、政府主导的赈灾措施
清政府十分重视荆州水灾的治理和赈灾。仅乾隆五十三年,清政府直接下达赈灾谕旨达十三则。除此之外,还委派钦差大臣赴荆查办灾情,实施减税、修驻堤垸,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督查灾情、赈济抚恤、修防工程三位一体的赈灾体系,缓解了长江水患给荆州城市带来的严重后果。
(一)督办查办灾情,严厉惩办腐败
清初政府在荆赈灾首要措施,即为委派钦差大臣至荆督查灾情。乾隆至光绪年间,水灾频发,政府尤其重视荆州的水灾防护和治理工作。乾隆四十六年,江水盛涨,灌入荆州府之护城河,东、西、北三门俱被淹浸。对于此次江水盛涨漫溢之处,“著传谕舒常、郑大进,务即督率所属,实力抚绥,加意赈恤,毋使贫民稍有所失……仍将如何查办缘由迅速复奏。”[6]P39当时中央派钦差大臣查办灾情,既能快速了解灾情,找准受灾原因。
官员至荆州后,首先明确堤防责任。特别是对所决堤防工程则严格查明 “系何年何人承修,因何工程不固以致溃决之处”[7]P420,并及时加以处理。乾隆五十三年,荆州江水泛涨,城堤溃决据官员图桑阿奏,决堤原因是城垣不坚固。道光二十二年四月荆州大堤决口,官员裕泰速派人前往查办,一面将被水兵民酌给口粮,一面迅速组织复修大堤。政府查明水灾实情之后,采取修复决堤等一系列应急措施,为政府进一步有效处理水灾做好了准备。
所派官员大力查办、惩办赈灾不力的地方官员,制止腐败投机行为。乾隆五十三年,荆州以萧姓为首的地主,贿赂地方官,私占官地,认为在水灾时可以投机获利,政府在查明情况后,将其所占之地“以抵工赈之用,使为富不仁者知所儆戒”[4]P174,以此打击当时的地主投机分子。清朝中央政府拨款200万两白银用于荆州洪灾善后,并且惩处了大小染指官员,据倪文蔚《荆州万城堤志》记载,此次共处分“上至总督,下至司狱、县丞大小官员共二十三名,空前严厉。”[8]P258道光二十四年间,李家埠堤溃,将防护不力官员革职办理。可见,当时清朝政府对地方官员腐败、地方投机行为是严惩不贷的。
(二)减免民间税务,赈济抚恤灾民
政府的收入主要依靠租赋,而赋从田出,遇水患则田荒,田荒则赋无所出。灾民救死不暇,承担租赋则是加重其负担,因此每当灾害发生,政府立即实行蠲赈措施。
康熙年间,荆州所属地区遭受水患严重,政府实施免收银税、米税并给赈谷的抚恤措施。其中五十五年,赈灾数量最大,当时“江陵、监利二县夏水灾,依被灾分数,蠲免钱粮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一两七钱五分有奇,米二千一石有奇;赈谷共三万五千四百三石七斗四升有奇”[9]P88。“雍正四年夏,监利县水灾,政府蠲免银六千九十两九钱六分有奇,米七百七十九石六斗七升有奇;赈谷七千三百九十一石七斗二升有奇。五年夏,江陵、监利二县水灾,蠲免钱粮共一万八千七百一十九两二钱二分有奇,米共三千七十一石有奇;赈谷共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五石八斗有奇。”[4]P169《荆州府志》卷十六记载了乾隆年间,荆州及所属地区水灾十五次,赈灾十五次,其中详细记载蠲免钱粮七次,免征米七次,赈谷七次,赈银三次。五十三年,发生特大水灾,政府“发帑银两百万两,解荆赈恤”[6]P97。此外,“将满营存贮藩库马价银内动拨二万三千五百两”[6]P97,借给当地官兵修理倒塌房间,并且开设当铺,官铺,将息用于奖赏在救灾中表现优秀的兵丁以及惠养孤寡之人。据《光绪荆州府志》统计,光绪年间清政府在荆州及所属地区的蠲赈抚恤共达十四次。
(三)集中社会资本,修建防灾工程
兴修水利、堤防等防灾工程是兴国富农的大计,也是防备灾荒的先策。[1]P186坚固堤防的修建依赖于充足的经费。清前荆州修防堤垸工程经费来源较多,从本质上看,分为官帑支出和民间捐款两大类。在遭受洪灾打击情况下,百姓生计难保,修防民间捐款便不能保证。此时,政府发官款赈灾修堤则成为灾时赈灾的主要方式之一。嘉庆《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五年,政府支款银6000两修理荆江沿堤岸;嘉庆二年,政府出资修理江陵、监利等地江堤。《荆州万城堤志》第六卷记载,乾隆五十三年,政府拨款银两百万两修缮荆江堤段等工程;道光二十二年,拨款银近九万两,二十四年,拨款银近五千两,分别修理万城堤岳家咀、李家埠等工。使得荆州遭受水灾之时,有足够的资金,以此维持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民生。
政府作为赈灾、防灾的宏观决策者,在修筑地区堤防工程时,虽能集权办事,但力量仍然有限。因此,作为官款赈灾修堤的补充,社会捐款则是修防工程资金来源的又一重要途径。堤垸修防经费中,无论是江河大堤或沿江堤垸都曾得助于此。(见表1)
表1 :清前荆州修防堤垸工程捐助表
由以上统计可看到,首先,参与捐款的人员广泛,包括荆州知府、知县、富户、县人、绅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捐款、捐力的局面。而对堤垸修房中的捐款行为,清朝官方是大力倡导的。
同时,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集中,进行有效赈灾。雍正六年(1728年),清政府议准:“楚省官民,有于堤外捐载柳荻者,照河工之例分别议叙。”[10]P400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又进一步规定,修防堤垸工程,“绅士有急公捐赀在三百两以下者,给匾奖励;三百两以上者,提请议叙”。[10]P400政府大力号召、支持社会各界的捐款,并予以相应奖励。可见,清前期荆州捐款修防堤垸工程,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荆州区官民共同参与的捐款集资系统,它是政府和荆州百姓在面对水灾破坏时的一种有效的应对、处理机制。
三、结语
清代前期,荆州官民在面对水灾破坏时做出了各种应对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存在不足,但对当时赈灾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其中地方官民作为荆州民间赈灾典型代表,在政府主导下形成了,官民共同赈灾的有效体系,这既体现了政府荆州赈灾政策的灵活性,同时说明了人民力量的可贵,为我们当代赈灾,救灾提供了宝贵经验。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b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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