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
2012-10-28文/钟瑛
文/钟 瑛
深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
文/钟 瑛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意味着村民负担的减轻、收入的增加,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村民福利的改善。因此, 广大农民具有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愿望。在推进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我们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践形式,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近年来,北京市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方向,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有2484个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占全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60%。城乡接合部50个重点村中,累计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达34个,占68%。全市约有近60万的农民成为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东,真正成为拥有集体资产的市民,累计股金分红总额已超过7亿元。
综观北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的实践主要有4种模式:第一种是将全部可量化的集体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量化的模式,这种模式以丰台区的南苑为代表。第二种是将资产量化与投资人股相结合的综合型股份合作社模式,这种模式以大兴区西红门镇为代表。第三种是将集体经济部分存量资产在集体经济成员中量化的模式,这种模式以顺义区南法信镇为代表。第四种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模式,这种模式以通州区梨园镇车里坟村为典型代表。总言之,北京各区县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基本上都经历了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份分配、成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及建立组织治理结构等方面的具体操作环节。通过资本化改革,彻底改变了原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制,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方面,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当前北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得到明确承认。二是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三是大多数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承载过多的社区服务管理职能。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基础薄弱,结构单一,自身发展乏力。
因此,就当前现状来说,进一步深化北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资本化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政协委员考察昌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
应从立法上切实推进北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8年进行修正,但距今已经超过10年之久。这10多年来,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资产产权界定不清、资产监管松懈等问题陆续浮出水面,尤其是宅基地、小产权房等近年来成为学界与业界争论不休以及群众纠纷频出的热点问题。因此,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亟待修订和补充。同时,应抓紧出台《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
坚持因居制宜、一居一策、分类指导,多种形式推进北京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资本化改革。应依据资产的经营属性,将集体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改制,资源性资产纳入到经营性资产中。集体经营性资产数额较大、质量较好的村,可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个人,组建股份制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集体经营性资产数量较少、资不抵债的村,成立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发展商贸、劳务、租赁经济,逐步偿还债务,最终再进行股份制改革。在清产核资后、改制前,集体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留归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经营性资产纳入参与改制的集体资产范畴;改制时还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将来被征用时留归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作为经营性资产列入改制后成立的公司资产,并按改制方案进行量化。非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在保持产权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先由“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负责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在“村改居”社区公共开支金额纳入财政承担后,非经营性资产应纳入经营性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的改制方案进行改制。
认真学习领会新《公司法》的实质,通过公司章程充分体现农民意愿。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与原《公司法》相比,在内容上做了大规模的修改。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公司企业组织形式无法律依据的问题,清除了农村集体经济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的法律障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认真研究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和领会其实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新《公司法》已经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权力,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与股东意愿之间的一个重要连接点。因此,要高度重视公司章程的制订工作,善于合法地利用公司章程化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严格依照章程中的规定开展经营,让广大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最大程度地满意,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全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产权管理制度和资产营运机制,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力运行的制衡约束机制,加强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增强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强化集体资产营运的有效监督。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彻底改变村支书兼任董事长的政企不分格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后,公司不履行社会职能。同时,公司化改造,要合理安排支撑村委会开展工作的经济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公司的股东只能享有股东权利,而不能干涉公司独立经营。村委会即使占有公司一部分股份,也只能履行股东的权利。原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公司职能,与社会职能完全剥离。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社会职能由村委会承担。这就要求公司经营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公司事务和村委会事务,绝对不越权行事。
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后,应继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权的改革。首先是改革集体股。集体股容易造成产权不明晰,今后应分阶段逐步减少直到最终取消集体股。其次,使个人逐步拥有完备的产权。其中,转让权利是关键。股权流转是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放开转让权可以逐步进行,如转让对象可以先规定在社区内部,在条件成熟时再规定可以向社区外转让。
总言之,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量化程度低及产权分布不合理,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化改革。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集体成员的利益,并形成农户增收、集体资本增值、国家税源增大的多方“共赢”长效机制。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