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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自我扩张性及对策研究

2012-10-26郑永红

卫生职业教育 2012年9期
关键词:扩张性戒毒毒品

郑永红,梁 鑫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毒品的自我扩张性及对策研究

郑永红,梁 鑫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毒品的强成瘾性及其产生的欣快感,决定其能够吸引有被害倾向的人吸食,且在成瘾后吸食量逐渐增多;吸毒人员主要以贩养吸,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从而使得毒品具有明显的自我扩张性。这种自我扩张性使得萎缩毒品市场需求的禁吸戒毒工作难以取得有效进展。因此,必须创新禁吸戒毒机制和技术,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行为,推动故意复吸行为的犯罪化认定。

毒品;自我扩张性;成瘾性

虽然世界各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但毒品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和解决,反而愈加严重。1998—2008年,全球鸦片使用量增长了35%,可卡因增长了27%,大麻增长了9%。2011年的一份联合国报告更是提出了全球禁毒战争已经失败的观点,毒品合法化的呼声也再次出现。然而,无论是从人的自然性还是社会性来讲,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使之合法化。毒品防治难以取得有效进展,进入瓶颈阶段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其中之一便是毒品的强成瘾性所导致的毒品自我扩张性。

1 毒品自我扩张性的表现

经济学著名理论萨伊定律——供给创造需求,由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 Say)提出,该定律主要是说供给本身也能创造自身的需求。毒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符合萨伊定律的核心意思,即毒品会通过各种渠道自行打开市场,创造一种刚性的稳中有升的市场需求。有学者认为,毒品地下经济具有自我繁殖机制,其暴利制将大量的地上社会资源纳入毒品地下经济中,制贩毒集团的高额利润引起社会收入分配的严重悬殊,若不能有效控制,会导致更多的人从事毒品的生产和经营[1]。毒品的自我扩张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毒品的强成瘾性所产生的欣快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社会快节奏、高压力下生活的人们寻求放松、发泄的内在需求,甚至在某些圈子或场所成为一种时尚,吸引着相当数量有被害倾向的边缘人群吸食。吸食毒品后所产生的欣快感与个体正常生活的喜怒哀乐根本无法相比。正因如此,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从1988年的5万增长到2010年的154.5万,增长近30倍(见图1)。尤其是近两年,更以年均20万的速度增长,仅2010年全国新发现登记吸毒人员就有21.4万余人。

图1 1998—2010年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

(2)吸毒人员的吸食量随着毒龄的增加而增多。个体吸食量的多少与吸食者的性别、年龄、体质、滥用毒品种类、吸毒时间、吸食方式等有着密切联系,不能一概而论。但基本上都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即最初的毒品吸食量相对较低,随着人体机能的依赖性和成瘾性增强,必须不断加大毒品的摄入量才能减少日益严重的戒断症状。以海洛因为例,初次吸食只需0.01 g即可产生快感而成瘾,之后吸食量不断增加到0.3 g左右才能消除戒断症状。我国许多人吸食的标准是每天平均0.3 g,也有人主张0.5 g或0.1~0.2 g[2]。也有调查表明,吸毒成瘾后平均日消费量为(0.57±0.46)g,其中广州(0.60±0.49)g、浙江(0.66±0.53)g、云南(0.55±0.37)g、甘肃(0.39±0.32)g[3]。而据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对登记在册的1 440名显性吸毒者的另一项调查表明,每日吸食海洛因<1 g是初染毒品者的用量,一般吸毒者每日要吸食海洛因1~2 g,瘾大者则在2 g以上[4]。因此,一方面实有吸毒人数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单个吸毒人员的吸食量在不断增多,两项叠加的结果是毒品市场需求量扩大,且呈稳定增张的趋势。

(3)毒品市场的强制性扩张,即通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和以贩养吸。强制性扩张使毒品市场需求在面临禁毒压力时能通过外力得到满足。毒品吸食者以及与毒品犯罪有关的人员组织为了巩固和扩大自己的毒品市场供求,总是以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的方法使他人染上毒品。其原因和心理动机有三:一是向戒毒者兜售毒品,牟取暴利,以贩养吸;二是拉人下水,寻求心理平衡;三是吸毒者按“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思路,让他人与自己分享毒品所带来的快感[5]。调查显示,在338名吸毒者中,戒毒后经不住毒友的诱惑,回到原来的吸毒环境,毒瘾发作的有288名,占85.2%;复吸的地点主要在朋友家,占 87.2%[6]。

2 毒品的自我扩张性对毒品防治的影响

(1)毒品的自我扩张性使得需求大于供给成为常态,进而使得因高额利润进行毒品犯罪成为可能。现实经济的常态往往总是非均衡的,即使均衡真的出现了,也是稍纵即逝,马上会由那些变动着的外部条件所改变,重又成为非均衡的[7]。毒品市场受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要么存在短缺,要么存在过剩。由于毒品的自我扩张性和政府查禁,供给相对短缺是常态,即毒品市场实际始终处在一个需求相对大于供给的状态,从而也使毒品犯罪的高额利润成为可能。以海洛因为例,其价格从毒源地“金三角”到粤港澳边界能上涨近40倍左右,如此高额利润必然会使一些人铤而走险实施贩毒。

(2)毒品的自我扩张性使得缉毒工作与禁吸戒毒工作必须均衡开展,任何一方相对滞后都会使其他工作失效。因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明显会使实有吸毒人员数量下降,毒品需求量相对下降,这将使毒品均衡价格下降。但一方面,毒品自身也通过自我复制和扩张功能,即通过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以及囤积毒品等手段来扩大毒品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均衡价格的下降幅度相对于20~40倍于成本的毒品犯罪收益而言影响较小,同时低廉的价格本身就是一种导致需求扩张的因素,这就使得吸毒人数增加,毒品需求量增大。在经济学上,禁止措施相当于使供给曲线急剧向上移动;供给曲线向上移动后,上瘾物品的价格就会提高很多[8]。此时,毒品犯罪的利润空间更大,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会拉动供给,从而达到原来的均衡点。

3 针对毒品自我扩张特性的防治策略

由于强成瘾性特点,毒品在生产出来后能自我扩张市场需求。这就决定了在禁毒工作中必须特别考虑毒品的自我扩张性所带来的影响。否则,对毒品供给的打击会因需求的稳定而丧失意义,而毒品需求的减少会因毒品供给自身的稳定和自我扩张性而失去价值。而我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四禁并举”方针也是这样一种理念,因为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仅仅是法律对这几种行为的一种禁止性规定,要从根本上防治毒品扩张,关键在于“并举”,即打击毒品供给与打击毒品需求并举。因此,基于毒品自我扩张的特殊性,在毒品防治的现有策略上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1)创新禁吸戒毒机制和技术。在禁吸戒毒的宣传教育方面,要建立经常性宣传教育机制,特别要加大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力度,重点监控打击公共娱乐场所吸食毒品行为和新型毒品的滥用。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方面,要不断强化和改进动态管控机制,围绕吸毒人员进行相应的情报搜集、动态管控和打击处理等一系列工作,对其进行分层、分级管控,对任何易染毒区域和人员实时监控,不留死角。在戒毒机制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到戒毒和康复治疗工作中。在戒毒技术方面,推广和普及药物治疗方法,探索和完善中医戒毒技术,研究和创新手术戒毒。

(2)建立缉毒和戒吸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打击毒品供给的缉毒部门与萎缩毒品需求的戒吸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定期联络并加以制度化,由各级禁毒组织协调和平衡双方的工作情况,根据毒品供需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国家或本地区禁毒工作重点,将打击毒品供给与萎缩毒品市场结合起来以达到动态均衡的目的。在打击毒品供给见成效的同时,加大禁吸戒毒力度并巩固成果;在禁吸戒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加大打击毒品供给力度,防止其自我扩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治毒品问题。

(3)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处罚幅度上和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致人轻伤、重伤大体相同,应该说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明确且严厉的。然而贝卡利亚早就说过:“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刑,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但在禁毒实践工作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极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禁毒部门往往更加重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打击而忽视前者。其次,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熟人社会的特性决定了受害人碍于情面很少检举、举报。再次,因为毒品获取渠道的单一性,受害人吸毒后往往只能从犯罪嫌疑人手里购买毒品,只要受害人没有戒毒的决心,就不可能举报、检举此类犯罪。最后,此类行为的受害人意识到自己染上毒瘾并深知毒品的危害性往往是在被初次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后的较长时间以后,这使得认定和证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实物证据和言辞证据很都难搜集,进而无法证实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开展缉毒工作和对吸毒人员的帮扶教育过程中必须注意发现和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毒品行为。

(4)通过监控毒品价格实现毒品问题的预警。毒品价格能较客观地反映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毒品供求情况。当毒品均衡价格上涨,说明打击毒品供给工作成效相对强于禁吸戒毒工作,但如果上涨超过最高均衡价格致使利润进一步增大,则意味着供给会出现反弹;当毒品均衡价格下跌则说明禁吸戒毒工作成效相对强于打击毒品供给,但如果下跌至最低价格均衡点,则意味着毒品市场需求的自我扩张,较低的毒品价格本身也是一种扩张。然而由于毒品市场是一种地下经济,对价格变化情况的收集、测定和监控难度较大,非一般的物价部门和研究部门能承担此项任务。因此,无论从情报能力考虑还是从本身的职能考虑,这种价格监测任务都应由新近成立的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承担,定期发布全国以及毒品重点区域的价格状况,将毒品价格作为收缴量的最佳补充信息用于毒品问题评估,以指导各级缉毒部门与禁吸戒毒部门建立动态的联动机制[9]。除毒品价格外,涉毒地域、涉毒主体、毒品流向也能反映毒品市场动态,作为毒品问题预警的依据。

(5)实现故意复吸行为的犯罪化认定。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不将吸毒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对待,仅认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我国亦如此。虽然初次吸食毒品行为无论吸食原因如何都不宜界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吸毒者本人也是受害者,但吸毒成瘾人员在戒毒后已深刻认识到毒品危害性的情况下,明知是毒品还主动复吸则可以界定为犯罪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复吸率,遏制毒品自我扩张。

[1]聂志红.毒品问题的经济学分析[J].新东方,2005(2):25~26.

[2]胡训珉,田硕,李晓珊.重估毒品经济[J].检察风云,2007(4):8.

[3]陈小波,王卉.中国海洛因市场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4):16.

[4]马模贞.毒品在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3.

[5]崔焕娟.戒毒人员复吸心理与毒友劝诱手段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5):62~63.

[6]何家武,彭晓兰,周文杰.338名女性吸毒者复吸因素分析[J].中国热带医学,2004(2):273.

[7]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8]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M].17版.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9]肇恒伟.毒品问题评估指标[J].中国刑事警察,2008(4):16.

R163

A

1671-1246(2012)09-0156-03

注:本文系2010年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GZF2010XZDLW12);2010年兰州市社科规划项目(1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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