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程度探究
2012-10-17王莹莹
王莹莹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建设交通分院,江苏苏州215104)
一、引言
关税的基本职能是保证财政收入和进行产业保护,因而传统贸易理论将关税政策划分为财政关税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关税的财政职能逐渐弱化,而保护职能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经过长达十几年的艰苦谈判,我国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要求各成员国对具体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其他税费或最高限制水平进行承诺是WTO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作为WTO成员享有权益的同时,我国也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逐步降低进口关税,削减贸易壁垒。因此,如何在外部约束关税条件下优化关税结构以实现保护国内产业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关税保护程度的指标分析
(一)名义关税率
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的情况下,即当被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都是最终产品时,关税的保护效果很容易确定。如果征收的是从价税,那么税率本身就是引导资源在各产业间进行配置的信号。只要对最终产品征收关税,就会产生保护效果,关税税率越高,转移到该部门的资源就越多。因此,海关对某一进口商品征收的名义关税率直接反映出对该产业的保护程度。
(二)有效保护率
随着国际分工的逐步深化,大规模生产由一种产品从始至终的纵向全过程生产,发展到零部件及投入品的专业横向分工生产与合作,从而形成了以中间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由于中间产品的存在,名义关税率已经不能完全反映贸易保护的真实程度,还要受到对加工活动保护程度的影响,而不仅取决于最终产品本身的关税水平。针对这种情况,经济学家开始采用有效保护率来度量关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有效保护率是指由自由贸易转向征收关税时产业附加值的变动率。如果用ERP代表有效保护率,用V代表自由贸易条件下某一生产过程的增值,V’代表征收关税条件下该生产过程的增值,则有效保护率就可以表示为:
但有效保护率通常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
式(2)中:g为对最终产品生产者的有效保护率;t为最终商品消费者的名义关税率;ai为无关税时进口要素成本与最终商品价格比率;ti为进口要素的名义关税。
假定国内生产每单位服装含有80美元的进口羊毛,服装的自由贸易价格为100美元,对进口服装征收10%的名义关税,则国内服装消费者面对的价格将是110美元,其中80美元是进口羊毛,20美元是国内增加值,10美元是关税。对每单位进口服装征收的10美元关税代表10%的名义关税率,因为名义关税率是按最终商品的价格计算(即10美元/100美元=10%)。相应的有效关税率是50%,因为有效关税率是根据国内服装增加值来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如t=10%(即0.1),ai=80美元/100美元 =0.8,ti=0,则 g=(0.1-0.8*0)/(1-0.8)=0.5(即50%)。
如进口要素的名义关税率为5%(即0.05),则
g=(0.1-0.8*0.05)/(1-0.8)=0.3(即30%)。
如ti=10%,则 g=(0.1-0.8*0.1)/(1-0.8)=0.1(即10%)。
当ti=20%,则g=(0.1-0.8*0.2)/(1-0.8)=-0.3(即 -30%)。
从对式(2)的检验及结果可以得出有效保护率和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两者之间的关系:1.如ai=0,则g=t;2.对于给定的ai和ti值,t值越大,则g越大;3.对于给定的t和ti值,ai值越大则g越大;4.当ti小于、等于或大于t时,g值大于、等于或小于t;5.当ai和ti的值大于t,则有效保护率是负值。
针对进口要素征收关税可使国内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增加,对最终产品给定一个名义关税将减少有效保护率,因此对国内生产起到抑制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这种商品的名义关税是正的,国内生产的商品也要比自由贸易项下更少。很明显,名义关税率具有欺骗性,无法据其对与进口商品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所提供的实际保护程度作出粗略估计。而且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关税结构呈“瀑布式”(见图1),对原材料制定非常低甚至为零的名义税率,随着加工深度增加,名义税率会越来越高。这使得用进口要素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比名义关税率要大得多。
然而,应谨慎使用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有效保护率理论假定商品和进口要素的国际价格不受关税影响,并且假定投入与生产中的要素比例是固定不变的。这两个假设的正确性都值得怀疑。例如,当进口关税使进口要素价格上涨时,国内生产者有可能用价格较低廉的国内要素或进口要素来替代。尽管存在这些缺陷,在评价与进口商品竞争的国内生产者所获得的保护程度上,使用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无疑要比名义关税率的概念更趋合理,而且有效保护率概念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上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当然,式(2)可以很容易地扩展到具有不同关税率的多个进口要素的情况。这是通过在公式分子中使用每一进口要素的ai和ti值之和,在公式分母中使用每一进口要素的ai值之和来实现的。
图1 工业国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瀑布式税率结构
三、优化我国关税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各产业部门要依托比较优势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变化
在WTO的约束关税下,适当降低原材料和技术含量较高的资本品的关税税率,以保证机械、汽车、电子和石化等支柱性产业的关税税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原材料和资本品(主要是钢材、有色金属和机电产品等)关税税率可适当降低。目前我国机电产品在绝对量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一方面存在剩余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又存在较为严重的结构性需求缺口,在商品大量积压的同时又有部分急需的技术装备长期依赖进口。适当降低关税税率有助于解决机电产品国内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并使机电产业由劳动和资源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过渡。与机电产业类似,钢材产业也存在总量过剩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我国钢铁产量多年来一直居世界第一位,但与此同时,不锈钢和特钢产品等又存在供不应求的状况,走私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关税水平一方面可以减少因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而必须大量进口产品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打击走私,避免不必要的关税收入损失。同时,国内巨大的潜在市场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进口钢材制品的冲击。此外,有色金属产业属于典型的资源密集型产业,我国每年有色金属的产量和出口量都相当大,但在生产上并不具备技术优势,加工成本较高且缺乏深加工能力。此时进口国外价格低廉的要素可节约本国资源,为经济的持续发展积蓄后势。
(二)防止有效保护过度,避免产业结构轻型化与趋同化
近年来,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地区先后出现了纺织、食品和耐用消费品等轻工业重复发展或过度集中的产业结构趋同现象。从税制角度看,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梯形税率结构中,最终产品的相对税率最高,市场价格最高,并享有最高的有效保护,资源和原材料等中间投入品处于负保护或保护不足状态。在利益机制驱动下企业纷纷涌向最终产品生产部门。因为纺织和食品等轻工业投资少、见效快,可吸引更多的要素投入,导致低技术含量企业过度集中与膨胀。因此,在我国关税有效保护结构的设计中,并非所有制成品都要给予高税率保护,而应结合产业政策适当降低轻工、纺织和耐用消费品等制成品的关税,让相关产业在国际竞争的压力下,主动联合、改组或兼并,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发展。
(三)采取适当措施解决采掘业等资源基础产业的负有效保护问题
采掘业产品较低的关税率与我国国内能源及原材料价格过低相关。鉴于我国资源短缺,应充分利用国外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对煤炭、石油和金属等采掘业以及能源和冶金等初级产品部门实行低关税率以利于这些产品的进口。然而,过低的关税会使国内这些产品的生产部门处于负有效保护率的状态,对其生产和长远发展不利,因而降低这些部门生产所需的投资品和投入品的关税,可以提高对其保护程度。
(四)改变利用高关税抑制非生活必需消费品进口以减少对贸易机制造成的扭曲和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
在制造业消费品部门中,对烟草和饮料部门的产品实行高关税以限制这些非生活必需消费品进口。然而,高关税在抑制消费的同时也对国内生产者提供了高保护,使他们可以在低效率的基础上获得高利润。而且,外商直接投资可绕开关税壁垒进入我国市场,这样高关税所保护的就不仅是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因关税造成的福利损失将有一部分成为外国生产者的利润。理论研究表明,对于非生产必需消费品或奢侈品征收消费税以抑制消费是更为合适的办法,不会引起贸易机制的扭曲和相应的在资源配置上的浪费。与上述商品的较高关税形成较大反差的是,其消费税并不高,因此有必要将关税改革同消费税改革相配合,在加入WTO后降低关税税率的同时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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