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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对策

2012-10-15赵珩

新校园·中旬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防控

赵珩

摘 要:本文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以及原因,并且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犯罪学角度提出解决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预防措施和治理政策。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防控

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一个热门的词汇,学界对其关注大多集中在教育、权益保护等方面。然而,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严重,其危害性也日益凸现。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留守儿童,目前国内学者尚未有定论。中国人民大学段成荣教授认为,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流动到其它地方,不能长期与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最近一次全国妇联针对留守儿童的全国性普查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可以确认0~17周岁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为21.72%。据此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

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凸显出来。当前,留守儿童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犯罪儿童低龄化。低龄化的趋势严重阻碍农村留守儿童未来的发展。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留守儿童触犯刑法,依法不受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和教育,便会轻视法律的威严,不断试图触碰法律底线。

二是犯罪儿童文化程度低。小学和初中文化的未成年犯占多数。留守儿童的文化程度不高,法纪观念差,而且多为法盲。加之农村地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普法意识不够,文化程度较低的的留守儿童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是犯罪意识单纯。大部分留守儿童作案动机和目的十分单纯。如故意伤害他人,可能仅是为了兄弟义气;抢夺、盗窃财物就是为了贪图享受,弥补他们的物质需要。他们采取的作案方式比较简单,如小偷小摸,抢夺犯罪,臨时起意的犯罪多,智能性的犯罪如诈骗犯罪较少出现。

四是侵财型案件居多。由于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增大,农村经济条件上相对落后,物质生活上,在外打工的父母亲通常无法满足留守儿童的物质需求。面对物质上的诱惑,留守儿童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往往是通过小偷小摸的行为一步步走向盗窃,抢劫等犯罪的。

五是组织形式多为团伙性犯罪。留守儿童失去父母的监管,在其他亲友或祖辈面前留守儿童往往封闭自我,而更愿与年龄相仿、状况相似(均为留守儿童)的伙伴在一起,形成群体。留守儿童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由于年龄小,结伙作案可以相互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因而暴力程度高,危害性大。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成因分析

1.家庭教育的缺位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结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俗称隔代监护;一种是生活在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家中,被称为委托监护。隔代监护虽然有着中国传统的亲缘支持,但由于祖辈多年龄偏大、身体欠佳、文化偏低,无论是从体力还是智力上都难以承担起对孙辈的监护和教育的重任。在留守儿童成长的过程中多限于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甚至纵容溺爱,而疏于精神引导和道德管束。而委托监护的,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在感情上不能达到对待亲生子女那样的程度。至于自我或兄弟姐妹监护,由于留守儿童自律能力和明辨是非能力较弱,在他们的成长的过程中,基本上处于无人管教的状态。留守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无法得到父母的引导、帮助,在情感上缺少健全的关爱和沟通的环节,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的滞后

学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绝大部分的农村教师教学任务重,工资待遇低,农忙时节也要下地干农活,本身已经是身心疲惫,因而也无暇顾及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

3.社会环境的影响

农村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诱发留守儿童走向堕落的重要原因。第一,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加之经济收入差距加大造成了农村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第二,不良文化的错误引导。随着互联网、影视产品等大众传媒的普及,过多的选择使身心尚未成熟的青少年难以正确抉择。某些低俗文化严重误导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第三,社区功能的缺失。留守儿童问题产生在他们生活的农村社区,农村留守儿童(上接第5页)问题的产生与农村基层的各种组织作用没有完全发挥也有一定的关系。

三、控制和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

1.有针对性地健全法制,实施有效的司法预防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中国的儿童权益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留守儿童问题的出现使得这些法律的滞后性一览无遗,对留守儿童权益的保护,立法需先行。同时公检法等司法行政部门要实行有效的司法预防。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侵扰学校、学生的案件和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和家庭、学校、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遵照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侧重于教育,着眼于感化,立足于挽救,特别是在案件审理中,最大限度地体现对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

政府应制订和实施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巿民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逐步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同时,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发展城乡教育。降低城镇中小学招收农民工子女的门槛,吸引有条件的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各地教育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措施,禁止学校以任何旗号或以各种名堂继续对流动儿童收取借读费等额外费用。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3.完善学校教育,建立以学校为中心的新型教育管理体制

学校教育是培养农村“留守儿童”法纪意识的关键环节。 要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必须纠正重智育、轻德育,注重思想教育、淡化法纪教育的错误思想,要从素质教育高度出发,明确教育目标,提高教师素质,调整课程设置,建立法治环境,突出法纪教育实效。在学校教育中增设相关课程,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法制等方面的指导教育。

4.发挥好农村居委会和基层公安机关的作用

在农村建立社区教育和监护系统,由基层党组织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系统。争取离退休教室和青年志愿者为对这些机构工作。这对于保护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态度,培育他们形成健康人格,提高其综合素质,沟通学校与家庭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承担起净化校园周边地区环境的责任。同时将“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应当作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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