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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产品流通要抓好示范性建设

2012-10-14刘春广

前线 2012年9期
关键词:示范性市场主体流通

刘春广

北京农业地位特殊。所谓特殊在于示范性。这种示范性,不仅体现在农业科技的示范、农产品高端市场的示范,也体现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示范。

从流通环节看,北京农产品的示范性建设需要从流通设施建设、交易方式创新、市场主体培育三个方面展开:

在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上,我们要针对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存在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设施水平不够先进、公益性功能不够完善、应急保障供应能力不够强大等问题,按照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打造国际商贸中心的总体要求,建设大型市一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目前,有关部门有意在北京东南方向建设农产品中央物流园,提升改造完善新发地市场,形成双核保障机制。这有利于解决大城市农产品稳定供应的很多问题,尤其是“保应急”、“保淡季”等问题。当然,我们还要在流通设施的其他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使之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和国际商贸中心相适应。

在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上,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打破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够便捷、快速地完成交易、支付、结算等环节,进而使农业企业和农民更贴近市场,生产的计划性、敏捷性和适应性得到显著加强。农业企业和农民可以及时、准确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并将消费者的需求及时反馈,不仅解决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可以帮助生产者、经营者科学决策,合理安排生产。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改造传统流通过程,主要是形成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商流组成的,并以信息流为核心的全新流通流程。与此配套,有关部门要增加农产品的拍卖、中远期合同等交易方式,打造多种多样的农产品流通“桥”。

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主体培育上,北京需要在做大做强上下功夫。目前,本市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市场主要力量是单个或合伙经营的农民,特点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规模小、实力弱。这种组织化程度低的单个农民或合伙农民,在农产品进出市场时往往呈现出无组织的分散状态。同时,当遇到社会上其他利益集团竞争时,这些市场主体基本缺乏竞争力和自我保护力。简言之,分散、弱小、不规范的市场主体,直接影响、制约着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发育与成熟。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销售的规模化水平,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从根本上说是要克服分散的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加快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壮大现代化的农业企业,逐渐形成培育一批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连的“大粮商”、“大菜商”、“大果商”等大型商贸集团,提高农产品流通层次和档次。

此外,搞好北京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还要着力建立健全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体系、社区终端零售店、农产品信息组织体系等,使北京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真正成為全国的示范。

(作者: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叶再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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