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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合作社理论与实践座谈会综述

2012-10-14萍之

前线 2012年9期
关键词:联合社农户农产品

萍之

2012年,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五周年之时,我们迎来了联合国的“2012国际合作社年”。中共北京市委前线杂志社、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2012国际合作社年在北京暨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社理论与实践座谈会”。座谈会上,专家学者积极探索符合首都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政策措施。

如何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专家认为,作为广大弱小农户的集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了单个家庭经营的自身弱点,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可以有效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问题,可以帮助农民在生产上节本增效并分享产业化经营利益,可以通过“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等直供直销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

农业部经管司原巡视员、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专家指导组组长刘登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最直接的效果是北京市郊区农产品购销两旺,流通渠道增多、农产品卖出了好价钱;农家乐使市民高兴、农民赚钱,形成新型的城乡关系、供应关系。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是因为合作社联合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这是合作社的根本作用所在。从实行家庭承包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成了两次飞跃。有了家庭承包制就激发了千百万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了合作社组织就克服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一盘散沙的弱点。承包制、合作制两者相得益彰,这就是中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模式。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原主任、北京市農民专业合作社专家指导组专家缪建平认为,由于合作社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经营,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的主力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增加的主渠道以及农村农业政策贯彻落实的主要抓手。据调查,从事同一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和没有参加合作社的相比,年经营收入要高出20%左右,许多示范合作社农民增收比例更大。

与此同时,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经济处提出: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仍然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产业链条较短、服务层次较低、带动能力还不强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合作社登记门槛较低,造成没有活动内容的“微小社”和“空挂社”占有相当比例。在财政资金、信贷资金、产业项目、科技项目等方面的扶持还有待加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重视增加数量、扩大覆盖面,更要注重提升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增强自身实力和发展活力,提高带动和服务能力。

如何看待公司在农民合作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公司领办和控制合作社的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一种观点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成员实现利益平衡的平 台。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投资者的公司或龙头企 业,它们只能通过返还一小部分利润的方式对农户做一些让步,但它们与农民的根本利益并不一致。非合作社性质的龙头企业如果挂起合作社的牌子,会使真正农民自我服务的合作社难以得到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认为,公司和农民社员是不同的利益群体。生产与销售农产品的农民社员是服务的利用者,农产品加工或营销公司作为合作社的团体会员,是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分割问题。生产农产品的农民社员将经济活动向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领域拓展,使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社员能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最佳途径,是我们应该鼓励和倡导的发展方向。

缪建平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了农工贸相结合、产加销一体化新的经营模式,使分散的小农户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化经营,为农民收入的增长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应大力倡导。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认为,越是公司化倾向明显的合作社,其内部治理权越是集中,决策的效率也越高,盈利能力也就越强。这也会导致完全由小农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或者是合作社中的小农成员难以享有财政支持。

刘登高认为,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要克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公司的种种寻租偏向,政府有关部门以法扶持,因势利导引导的作用不能低估。财政支持要以农户为主体,以社员为扶持对象,这才符合合作社法的要求。

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

任大鹏教授认为,从实践来看,建立联合社的需求有三个方面:第一,总体来看现有的合作社规模都普遍偏小,无法提高小规模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需要联合。第二,通过联合的方式,以联合社来代行基层合作社管理,避免管理成本太高。第三,合作社中的单一产品规模小,其营销成本过高,因此为了降低营销成本,就需要和其他相同产品合作社联合。

张晓山认为,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农民在地区或全国有自己的代言人,可减少交易费用。同时,合作社的地方及中央组织,可以承担下级合作社(包括地方合作社)的某些其自身无法履行的特定功能,并可产生更好的效果。在生产和销售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的农民合作社在较高层次组织起来,可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对市场的预测也将更容易,同时可以增强与农业龙头企业谈判的实力。这是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之间平等伙伴关系形成的另一个重要条件。这样的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在农产品的供给和需求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政府也就找到了进行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的“抓手”。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提及合作社成立联社的问题,这就使合作社的联社在注册登记时遇到一些困难。

缪建平认为,从实践情况看,通过多种服务功能的联合,可以通过交换的联合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使小农户形成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化经营,甚至是集团性的企业化经营;可以逐步克服品牌农产品发展的价格障碍和规模瓶颈等制约因素,提升合作社产品品牌影响力。引导组建合作社联合社,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合作社之间联合要有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要农民自愿,不能行政性“捆绑”。二是联合社法人的设立,不能影响基层社的法律人格。联合社的财产制度和盈余分配、责任制度,包括品牌作为无形资产,应当特别注意与基层社加以区分,产权关系要明晰。三是建议尽快赋予联合社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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