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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特点和作用

2012-10-13陈柏林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法律

陈柏林

论模拟法庭在法学教学中的特点和作用

陈柏林

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学中的必要环节已成必然。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全新的实践性教学形式,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中能力训练的不足,有利于重新界定培养目标、提高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消除传统法律教学形式的弊端。对此,法学界人士也基本达成了共识,模拟法庭教学具有实践教学的独特优势,法学教育应积极引进并发挥其作用。

模拟法庭;法学教育;特点;作用

法学教育不仅依靠单纯的理论传输和自主学习,还将实践作为知识巩固和理解的方式。那种熟悉法律原理和概念、熟记法律条文,完全依赖今后工作中将理论与实践逐步融合的法律人才,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期望值的日渐增长。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更多的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掌握法律工作所需要的操作技能,并且善于运用所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实用型人才。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从法律内在特质来看,法律学本身便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

模拟法庭是课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专业课。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造成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脱节,致使对所学的理论知识不能科学合理地运用。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教学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模拟法庭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不论是对教学目标的追求,还是对知识传授的方式,都与传统教学模式有很大的差别,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学的依存性。法律学科不仅内容体系庞大,同时还有丰富的操作技巧,比较而言,操作技能的重要性并不逊于理论研究。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教师面授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教师的讲授,导致学生对所学知识的不易理解。而模拟法庭则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并且在活动过程中,将理论和实际紧密结合在一起。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处于一个非控制的场景,他们必须自己动手检索法律,共同研讨对法律适用的认识。这种教学方式不会像在课堂上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律知识,但在培养形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则是传统的课堂教学形式所不能及的,学生在设身处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大大地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

其次,学生学习的主体性。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学生素质的养成与提高,最终要依赖于内化,因此,在教学中必须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已经发生转变,由学生“变成”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成为学习的主动者。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会有根本不同,这正符合了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学教育中的教师应该起着导学作用,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教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学生成为整个过程中的主要人物,成为学习中的主体。因此,模拟法庭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起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再次,处理问题的的多样性。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实际案件中要遇到的情况。学生在模拟法庭中针对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首先需要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法律意见。同时,在对模拟法庭内容进行组织的过程中,不同的学生有着不同的思维方式,教师应积极引导,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模拟法庭教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不仅仅是对传统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挑战,成为法学教育实践性教学的又一有益探索,它将在法学教育中产生重要的作用。

第一,打破传统教学体系的局限,体现法学教学创新的要求,增强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学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逻辑学的熟练运用,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了解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行严谨,会使学生增强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提高创新意识。

第二,模拟法庭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性教学主要功能之一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理论课内容进行必要的验证,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便于今后工作中灵活使用。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让学生走出其原已熟悉的格式化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促进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使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通过模拟法庭使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前,不仅培养和巩固了用法律规范约束自我、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同时,掌握了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缩短了法学教学与法律工作实践的距离,使学生较深刻地体会到理论与实际情况的差异,有助于继续学习时进行查漏补缺。

第三,模拟法庭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成为主体,从而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刺激了学习兴趣,发挥了个性潜能,培养了综合素质。从笔者对所教授学生的问卷调查统计情况看(见下表)来看,学生普遍积极参与模拟法庭教学,收效颇大。满意度呈上升趋势,成效明显。

模拟法庭教学问卷调查结果

学生赞成率(%)2010秋 105 105 93 85 2011春 83 83 96 93 2011秋 102 102 98 96班级 学生人数 (个)学生参与人数 (个)学生满意度(%)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开设,往往打破学科的界限,或是对学科知识的扩展,或是对多门学科知识的有机融合,模拟法庭不仅需要诉讼、证据和相关实体法知识,还必须了解当事人心理、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特别是诉讼涉及到对象的行业知识,这已经扩展到专业知识以外的内容。整个模拟法庭运作进程是一种互动的过程,法庭庭审的操作程序、步骤、注意事项、辩论技巧和法庭中不同角色的执业要领等,诉讼法教程通常不会涉猎到的这些内容,而这些却是进行诉讼必备的基本技能。学生通过讨论案情、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主持庭审、在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评议、宣判等过程,实务操作能力得到了切实提高。

对此,在我国法学教育改革进程中,要从更高、更新的角度认识并积极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性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更多的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与国外法律同行并驾齐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把它从理论教学体系的附属地位中解放出来,确立其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只有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才能更好地适应法学教育的发展。

[1]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J].绥化学院学报,2005,(6).

[2]初北平,陈奉翔.模拟法庭教学的优势及其操作程式研究[J].交通高教研究,2003,(1).

[3]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4]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贺春健

G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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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2)02-0142-02

陈柏林/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广东东莞 5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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