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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初期社队企业利润分配的变化

2012-10-11王春雷

关键词:生产队社员比重

王春雷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社队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肩负着发展农村工业化、为农村经济繁荣和发展服务的历史重任。而其独特的“回队分配”的报酬分配形式,也使劳动者与社队企业并没有形成以工资为主要支付手段的雇佣关系。尽管社队企业的经营除直接、间接纳入国家计划,按计划进行外,对未纳入计划的,允许企业“自行采购”、“自行销售”、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但在劳动力成本方面,严格意义上讲,社队企业并不受工资成本的约束,不具有完全的市场化特征。改革开放后,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正是这些变化在逐步改变着社队企业的性质,并为最终社队企业的终结和完全市场运作的乡镇企业产生埋下了伏笔。

一、国家对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在社队企业利润分配中,对农村的反哺占一定比重。在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中,除用于劳动者工资和企业发展之外,社队企业还肩负着反哺农村的历史使命。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指出:“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由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分别报县、公社批准,严禁领导人任意批条动用。除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新建企业外,主要应当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和支援穷队。也可以拿出一部分分配给社员或举办社队福利事业。”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黑革(1979)361号],其第十七条做出规定:“对社队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地制宜地积极支援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支援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社办企业一般应以纯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二十交公社,用于全社范围办社队企业;百分之三十交公社,用于农业机械化和农田基本建设,也可提取其中一小部分举办集体福利事业。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积累的增加,逐步扩大支农比例。超额利润全部留企业,其中可提出百分之十到二十作为企业的奖励基金。”[1]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并下发执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定额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在企业分配上,《条例》规定:“劳动报酬,应该和农业同等劳动相等,一般实行‘厂平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合,回队分配’。”[2]58

回队分配是人民公社时代社队企业的分配方式。在人民公社时代,社队企业的劳动者与生产队、社队企业的关系是“在厂工作,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工资上缴,定额补贴”。即社队企业内部分配实行工分制,职工年终回队按本生产队的分值计算劳动报酬,参加社队的现金及各种物质分配。社队企业的“职工”虽然在社队企业工作,但其仍然是生产队社员,社队企业给“职工”登记工作日,并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表现评定出等级并折算成工分,再将工分额分派到“职工”所在生产小队,小队据此工分数和该队工分值给“职工”分配口粮、油、现金及其他各种物资。如果“职工”在社队企业已经领取了工资,则应交回生产小队,小队则按一定的标准给予补贴。这种分配办法照顾了生产队的集体利益,因为企业的计划分值一般高于生产队,厂队结算时,工厂付给生产队的报酬款高于队里付给企业职工的报酬。同时保持在同一个生产队内务工与务农的社员收入不出现大的差别,以稳定农业劳动力。但在企业里却出现了同岗同工,实际报酬不同的问题,来自富队的职工,年终回队领取的报酬,总是高于穷队的职工,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

二、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1982年农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社队企业对农村的发展取得了显著贡献。在支援农业基本建设方面,1979年到1981年,社队企业利润共335.7亿元,纳税82.6亿元,本身扩大再生产129.4亿元,用于农田基本建设、购置农业机械66.1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对农业(包括农林牧水)投资111.4亿元的59.3%。在提高社员收入方面,1981年社队企业支付工资总额130.6亿元,加上利润返还生产队参加社员分配20.1亿元,共150.7亿元,社队企业发达的地方,农民收入已经由主要靠农业转为主要靠社队企业,用工业利润来提高务农社员的收入。特别是粮食生产费用很大的粮食高产区,没有这种补贴,粮食生产利润太少,就难以为继。1979年到1981年,社队企业利润用于集体福利事业的达18.8亿元。很多地区的民办教书、计划生育等补贴、修桥修路及校舍、影院等公共建设的开支,都是用社队企业利润支付的。[2]74

在社队企业最后终结的年代,即从1978年至1983年,社队企业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1978—1983年社队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单位:亿元、%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社队企业的利润总额分配使用中,呈现出“两低三高”的趋势:

1.以工补农建农的比重快速下降。绝对数量上从1978年的26.30亿元降低到1983年的13.54亿元,比重也由1978年的23.5%逐年递降到1983年的11.6%,下降了0.51倍。尽管如此,仍占企业利润总额的10%以上。

2.工资部分依然是回队分配,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所占比重逐渐下降。从1978年的38.9%,下降到1983年的25%,下降了0.36倍。尽管在逐渐降低,但比重仍占四分之一。

3.在农村社会福利方面所占比重呈快速增长态势。从1978年的4.00亿元增加到1983年的11.40亿元,比重由3.6%增加到9.8%,增长了1.72倍。年均增加1.24%以上的企业利润投入到以工补农、建农中。

4.企业利润中用于其他建设方面比重增加较快。1978年为7.00亿元,比重占6.3%,1983年增长为11.97亿元,比重占10.3%,增长了0.9倍。虽然中间略有波动,在1980年为18.11亿元,比重为12.9%,呈现出峰值,但6年平均占企业利润的8.8%,至1983年仍占企业利润的10%以上,总的趋势是在缓慢增加的。

5.用于企业再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从1978年的30.9亿元上升到1983年的50.56亿元,比重也从 27.7% 上升到 43.3%,增长了0.56倍。

我们从表1中可以看出,社队企业利润中用于回队分配的份额逐渐缩小,即职工的工资逐渐地从社队农业劳动收入中独立出来,为以后雇佣关系的产生打下了基础。以工补农分额的减少和企业再投资比重的增加,也说明了社队企业正在逐渐地从农业中独立出来。但我们也看到,企业用于农村社会福利和其他建设金额也在逐渐增加,这也反映了社队企业的中国本土特点,即根植于农村,便于吸收农村资金和利用农村本地资源,但同时还负有建设本地农村社区的职责。这与社队企业从一开始就隶属于政府,而社队企业发展的好坏,也一直是乡村政府的行为目标,同时地方政府对乡村的发展建设也多靠企业利润的投入有关。这种单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直到1984年以后才为乡镇企业的诞生所终结。

三、结 语

综上所述,社队企业在报酬分配上,既考虑到按劳分配原则,“承认企业与农业的差别”,但同时,又受小农狭隘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都干集体的事,不能有两种分配办法”。甚至可以这样说,人民公社社队企业的这种分配方式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文化根基,它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也是中国传统思想中“不患寡,而患不均”在分配领域的体现。但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分配方式拉不开不同产业收入的差别,得以使社队企业可以在人民公社这个大的组织系统中与农业和谐相处,而不至于出现分化。同时,由于公共积累归人民公社,也便于国家直接从集体中对农业进行剥夺,而避免由于直接与农民个体面对面交涉而产生的中间费用、摩擦与冲突。由于这种分配方式不能很好地体现不同劳动者的价值,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无法充分调动起来。在80年代乡村企业的另一种所有制形式一出现,即产生了雇佣关系,分配领域才开始以按劳分配作为主要的分配方式。

由此可见,在社队企业时期,社队企业和“职工”并未形成真正的雇佣关系,因为雇佣首先在于存在自由劳动力,而社队企业只能雇佣本社队成员,且社队成员本身属于集体组织,并不能自由出卖劳动力。另外,社队企业对“职工”没有工资支付,仍然要折合成工分,即社队企业并没有独立出生产队,是在人民公社这个大的体制下的一个生产部门,社员到社队企业做工,相当于生产队的派工。当然,最后的报酬也要由生产小队来定。报酬额由工分额来决定,而工分值由生产小队的农业和非农业产值的综合取定来度量。也就是说,完全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也分享到了社队企业带来的成果。由此可见,这时的社队企业尚未完全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不能实现独立的经济核算,尚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企业。

[1]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 暂 行 规 定 (黑 革 [1979]361 号 )[EB/OL].人 民 网,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79/B52202219-7909.html.

[2]张毅,张颂颂.中国乡镇企业简史[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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