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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接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

2012-10-11朱巍巍,孙玉琴,闫晓英

中国民政 2012年3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民政部流浪

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等领导与流浪儿童亲切合影留念

长期以来,新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2011年春天,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全部接回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项行动。新疆“接流浪儿童回家”活动获得了广泛赞誉,民政部多次在全国会议上推广这一做法。(一)上升为国家行动。自治区领导向民政部、公安部做了专题汇报,公安部、民政部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对救助保护新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召开十余次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和推进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专项行动。民政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救助方案,派出工作组与27个省市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面对面对接,逐个签订救助保护协议,先后派出40多批200余人次干部赴内地接回流浪儿童。全区民政系统积极协调、主动配合,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返、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医治、安置、返乡、源头预防等各环节工作,确保接回流浪儿童有家可回、有学可上、有事可做、有医可就。(二)夯实救助设施基础。“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3460万元,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先后拨付2550万元,新建15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自治区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安置中心建设即将动工。(三)加强源头预防治理。各级民政部门加强与综治、公安等部门协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对救助送回家乡的未成年人,从自治区到地州、县市、乡镇、学校、家长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了“乡镇、村、监护人、民政部门”四位一体的流浪未成年人动态管理教育模式。(四)健全区域、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与各省市区协作,逐步完善“双方互动,共同协商量,密切配合,解决问题”的协作配合机制,安全迅速接回每一个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积极主动与公安、司法、卫生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救助保护合力。(五)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强化督导检查,建立警示和通报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协调综治部门将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人数、解救返回率等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州、县(市)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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