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新形势探究
2012-10-09莲都供电局江丽华
莲都供电局 江丽华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模式,以网络购物、电子货币、电子付款、网上银行、网络金融服务以及其他网络信息服务等表现形式存在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更加突出的优点。例如,交易更加便捷、效率更高等。但是电子商务的诞生也产生了不少的附带问题,其中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冲击便是诸多附加影响中的一个。在电子商务下,税收征管工作如果再采用传统商务活动下的工作模式则已经不能够很好地完成其本职工作。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的若干影响
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更加隐蔽化,因为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它的交易过程实现了全程的数字化和虚拟化,和现实生活当中的传统商务模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但是,目前的税收征管政策主要是依据传统的商务活动特点来制定的,因此,如果再采用传统商务活动下的工作模式则显然不能够很好地完成其本职工作。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如下:
(一)税收管理出现了真空区域
电子商务得以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政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真空和盲点,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在征税对象和应税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
首先,在征税对象的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在制定现行税法的时候主要参考依据传统商务活动汇总的“有形交易模式”,而非现在的“无形交易模式”。所以,目前税法中所针对的劳务收入、销售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征税对象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原因是,网络交易直接模糊了原本“有形交易模式”非常明确的征税对象,以往的商品也扩展为包括诸多无形产品(数字商品、虚拟货币、信息服务等),另外,企业和客户的交易可以通过任何的网络终端进行,一般只要消费者获取了密码或者下载某些信息便意味着交易的成功。这和传统的交易模式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很难确定征税对象。其次,在应税行为的认定方面存在着较大困难。没有有效的标准和依据来对应税行为进行认定。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是否应判定为应税行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经济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如助销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发布商业信息行为的经济性质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等。
(三)征税管理的难度非常大
首先,很难确定税收的管辖权。我国在今天实行的征税管理原则为地域管辖原则和居民管辖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确定依据依然是传统常务活动的“有形交易模式”,而非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的“无形交易模式”。因此,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税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以及有关管理方法是否也需要改变,目前还处于探讨研究阶段。其次,很难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征税管理的重要前提就是明确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但是企业和客户的交易可以通过任何的网络终端进行,很难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因而导致纳税管理的难度非常大。
二、电子商务时代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建议
(一)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未雨绸缪
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征管问题。电子商务获得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时代趋势,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组织相关专家及时开展电子商务时代加强税收征管的研讨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税收原则、税收制度、征税办法的探讨和制定。
(二)研发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
利用该系统进行电子交易活动的管理。系统工作流程是,第一,纳税人进行登记,而后获取一个唯一的税务登记号码以及超级密码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各项信息并进行详尽地登记。以后即便是该纳税人进行匿名交易,也能够有效地保证收税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强化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稽查
税收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新技术以及网络根据手段,对网络交易进行检查。同时,通过电子海关、网上税务办公等方式进行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稽查。另外,可以委托专门的软件设计公司来研发电子税务系统,利用实现各种税务工作处理的网络化和无纸化,提高税务机关的办公效率。
总之,面对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商务模式的革命性改变,税务机关应该主动出击、积极应对;同时,纳税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自己也应该提高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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