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同城化研究
2012-09-26曾群华邓江楼张勇潘芬萍
◎ 曾群华 邓江楼 张勇 潘芬萍
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不断发展,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广泛地运用于其他领域,用以解释诸如产权结构、外部性问题、组织形态、区域合作等问题。制度本身是“一种社会博弈主体之间的自我维系系统”①,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不断地进行协调博弈的结果,其“选择依赖于各自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的市场与非市场权力”②。区域同城化实质上是相邻城市为提升综合竞争力而主动打破城市间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制度一体化现象[1-2]。笔者认为,作为区域一体化的空间表现形式以及城市群或都市圈背景下的新型地域结构,同城化是相邻城市产业发展相互协调、商品和要素跨区流动的额外成本逐渐接近于零的经济一体化现象,是相邻城市间联系更为紧密的网络型城市合作制度对较为分散的、独立的城市发展制度的替代,是区域城市合作中制度变迁的新型一体化表现形式。
一、同城化内涵的重新界定
同城化是伴随着城市建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出现的一个崭新的概念,笔者在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为研究视角,认为“同城化”是指在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区内城市之间基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共同目标,突破行政界限,以“同城”的标准,是在同质的环境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协同发展的新型地域组合关系,是相邻城市之间基于更低交易费用诉求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共享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3]。
二、同城化的制度内涵分析
(一)同城化是区域统筹协作的制度安排
相邻城市之间充分发挥各自原有制度优势,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同城化发展为导向,通过制度创新清除传统制度障碍,削弱地区间的政策摩擦,推动同城化的制度合作与政策对接、社会事业协同发展、区域环境保护与生态补偿等,是实现相邻区域同城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同城化作为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相邻城市的一种新型经济竞合与地域组合关系,是区域内城市突破传统城市之间行政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限制,统筹协作、协同规划、协调发展、互利共赢的一种新型城市发展战略与制度安排,以实现地域空间、基础设施、产业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逐渐融合,最终达到“同质化”的发展状态。
(二)同城化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交易费用的广泛化应用,为区域一体化与同城化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与分析方法。区域合作制度的选择主要趋向于交易成本最小化[4];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外在表现是相邻地区通过管理和制度创新消除彼此间的差别待遇[5],减少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交易成本,增强区域竞争力,因此,降低交易费用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的内在动力因素之一。作为区域一体化的空间表现形式与新型地域结构,同城化是相邻城市之间商品和要素跨区流动的交易成本逐渐降低并接近于零的制度现象,交易费用的降低将进一步加快同城化区域统一的要素市场体系、商品市场体系、服务市场体系等的发展和完善,不断加快区域同城化的进程。因此,交易费用视角下的同城化,可以理解为两个或几个相互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邻城市,在区域制度变迁下形成的共享区域优势资源、降低区域交易成本的一项制度安排,是相邻城市之间基于更低交易费用诉求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共享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
(三)同城化是实现民生为本的制度安排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同城化作为一种社会行动的正功能,主要体现在扩展社会发展空间、统筹社会事业发展、扩充社会资源享用、缩小社会心理距离、扩大社会交往范围等方面[6],通过城市间相互融合与发展,最终实现城市化发展成果共享,居民属地观念淡化的发展状态。因此,对于同城化进程中与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息息相关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应予以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应根据利益均衡的原则,合理调整不同城市现存的利益差异格局,相互将对方居民纳入政策范围,给对方居民以无差别待遇,从根本上解决同城化中的社会利益协调问题。同城化的最终社会目标是使不同城市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基本一致,是一项以民生为本的制度安排。
(四)同城化是具有扁平化管理的制度安排
因同城化主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区域战略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使不同城市之间的同城同质发展更加强调高度的融合度与一致性,以及高层次的、扁平化的区域合作管理方式。从政府管理形式看,不同城市主体的政府部门的职能要求由以纵向联系为主向以横向联系为主发展,区域之间的协作以及政府部门间的对接不断加强;从企业管理与组织形式看,同城化城市之间的产业互补性促进了企业内部纵向的垂直分工和横向的水平分工;从社会公共事务看,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公共社会服务则逐渐趋同发展。因此,同城化实质上是一项扁平化管理的制度安排。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同城化博弈分析
自1944年由约翰·冯·诺伊曼(John von Neumann)创立以来,博弈论作为一种独特的处于各学科之间的研究人类行为的方法,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学科领域。博弈论认为,在人类的互动行为中,结局依赖于两个或更多的人所采取的互补性策略。为有效地解决合作中的冲突并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理性人发明了各种各样的制度,以规范彼此的行为。因而新制度经济学把博弈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手段,并将互补性问题引入到制度框架分析中,探讨制度互补这一特性对不同经济体制度变迁的影响。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是制度的创新主体(个人或组织)在潜在获利机会的驱动下的逐利博弈过程,具体表现为随机的、零散的(也可能是大规模的)、不稳定的分割利润的行为——即创新博弈过程,最终使博弈在集体理性下达到纳什均衡——即新制度的形成[7]。而制度的互补效应在促使制度变迁的边际收益增大的同时,使博弈参与人也从中获得制度互补产生的收益,即“租金”。
同城化作为一项制度安排,是参与博弈的相邻城市主体基于更低交易费用诉求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共享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基于此,笔者综合上述租金以及寻租的相关概念,借鉴吴朝阳(2007)对区域一体化现象的寻租、创租、分租过程的探讨③,将“租金”的一般化运用引入到同城化的研究中,认为“同城化租金”实质上是相邻城市之间以经济利益最大、交易费用最小、同城环境最佳、民生幸福指数最高等为主的共同利益。各同城化主体为寻求“同城化租金”与共同利益的实现,不断加强协调与合作,最终实现其共同利益分配或所占份额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同城化制度变迁的博弈过程实际上就是博弈主体围绕“同城化租金”或共同利益的“寻租—创租—分租”的过程,是相邻城市基于同城制度租金与潜在收益的“协调博弈—合作博弈—分配博弈”的结果。
(一)同城化制度变迁的动因:寻租——共同利益的协调博弈
Hans Haller (1990)和Vincent P.Crawford (1995)等认为协调博弈是参与人对不同策略组合具有相同偏好的博弈,其均衡选择依赖参与人之间对博弈进行有充分相似或行为选择一致的信念[16-17]。Paul G.Straub (1995)、Hans Carlsson和Mattias Ganslandt (1998)、Jasmina Arifovic (2000)、Russell W Cooper(2001)等认为,协调博弈是存在可能出现多个帕累托排列纳什均衡的博弈,同时对局人具有策略互补性——也就是当对局一方采取某种策略而获得更高得益时,将迫使另一方采取积极的措施以期获得高得益[18-21]。根据均衡选择时参与人之间是否采取相同行动的行为预期,张良桥(2007)把协调博弈分为对称协调博弈与非对称协调博弈。对称协调博弈④的均衡选择不仅要满足预期的一致性,而且要满足行动的一致性,并具备支付外溢性及策略互补性等重要特征[22]。因此,实现协调博弈的成功,关键要使博弈均衡满足预期的一致性与行为的一致性;协调博弈均衡选择问题的核心在于参与人之间的行为预期。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同城化是功能互补的相邻城市之间基于产业结构、居住功能、文化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等方面的协调互补发展策略,以“同城”的标准,在同质的环境中,不断协调博弈与利益共享所形成的共享区域优势资源、降低区域交易成本而相互融合和同质发展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根据库珀的博弈论思想,“博弈双方要协调一致,采取对称的、相同或相似的行动,才能共同受益”⑤。因此,笔者认为同城化制度变迁的动因是博弈主体基于共同利益而寻求同城制度互补收益的协调博弈的结果,即“寻租”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理解同城化的协调博弈,本文参照典型的最小努力博弈例子(张良桥,2009)。即:参与人同时选择有支付成本的努力水平,博弈支付由最小努力水平所决定,即最小努力博弈。假定有n个同城化的参与人,每个人都有n个可供选择的策略s1, s2,…, sn,所有策略都满足一维特征,且每个人对策略空间与支付函数有完全信息,其博弈支付函数为:
显然,选择相同行动的同城化策略组合都是纳什均衡,且这一系列的纳什均衡都可以进行帕累托排序,因为任何人单独偏离都不会带来支付的增加。
如果假设增加博弈前的廉价磋商,且每个同城化的参与人都能准确地预测到其他参与人的行动,那么博弈将均衡于最大可能的行动,也就是说,博弈前的廉价磋商会使系统自动达到帕累托效率均衡(表1)。
(1)基于支付外溢性的同城化协调博弈
库珀的分析表明,当某一参与人采取较高水平的行动,会刺激其他的参与人也采取较高水平的行动;而当某一参与人的努力增加导致了其他参与人的追随时,策略的互补性会产生支付的外溢性和乘数效应,即一个参与人的支付随着其他参与人行动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表1最小努力博弈,如果同城化地区A选择高水平行动s1,那么同城化地区B选择行动s1的支付要比选择行动s2时高。这种支付外溢性使得博弈参与人的行为随着对其他参与人选择的预期而逐渐趋向一致,最终实现共同利益的协调合作。作为协调博弈的重要特征,支付外溢性使得协调博弈的多重均衡满足帕累托序的关系[22]。
表1 最小努力博弈
(2)基于策略互补性的同城化协调博弈
作为一种参与人选择相同的策略并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博弈,协调博弈是建立在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即策略互补基础之上的[23]。时空距离的邻近性为同城化主体之间创造了各种功能的互补性。而对于一个具有I个行为主体进行的博弈,其得益与行为主体的协调程度正相关,即“内部报酬递增”,从而出现策略选择的互补性,它是建立在没有固定概率分布的奈特不确定性⑥基础上,使得协调博弈存在多重纳什均衡[24]。也就是说,一方高水平的行动会提高另一方选择高水平行动的激励,从而诱导他自身也付出更多的努力与协调举措。假设在表1最小努力博弈中,同城化地区A和B两地面临“不同城s1”和“同城s2”两种策略选择,如果同城化地区A选择行动s2,那么同城化地区B从行动s2转到行动s1增加的支付是-2;从行动s1转到行动s2增加的支付是2。因而,同城化地区A高水平行动增加了同城化地区B采取较高水平行动的边际收益,这种正反馈性质就是协调博弈策略互补性这一重要特征的体现。由此可以看出,协调博弈的关键在于建立在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上,即意味着其他对局人增加努力会使余下的对局人追随,如 A 选择s2会引导 B 自发地选择s2,从而达到更高的均衡收益组合。简而言之,协调博弈的策略互补性,使得对局人较高水平的行动增加了另一对局人采取较高水平行动的边际收益,是一种取得额外收益的具有正反馈性质的策略行为。
支付外溢性使得博弈参与人的行为选择逐渐趋向一致,最终实现共同利益的协调合作。基于协调博弈的策略互补性带来的乘数效应与自强化倾向使得行为主体趋向于更高的均衡收益组合。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同城化行为主体,在协调博弈中无疑会以同城化的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不断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寻租,以寻求同城制度合作的更高收益。
(二)同城化制度变迁的目标:创租——共同利益的合作博弈
在同城区域共同利益的合作博弈过程中,区域内各博弈方将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自己的私利,为了区域的整体利益而共同努力,共同创造“双赢”的制度“租金”。只有合作的共同利益这块“蛋糕”越做越大,各城市才能分享更多的利益。也就是说同城化程度越高,同城的收益也就越大。因此,同城化制度变迁的目标是各博弈方在共同利益的合作博弈过程中创造最大化租金的结果,即“创租”的过程。
1.作为合作博弈的创租:同城化整体收益大于单独收益
根据局中人是否合作,博弈论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博弈双方能否达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非合作博弈强调个体理性与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往往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率。而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效率、公正、公平,是一种“双赢”策略[25],通常能获得较高的效益。合作博弈一般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联盟内部而言,应存在着具有帕累托改进特点的分配规则,即每个加入联盟的局中人都能获得比不加入联盟时更多的收益(或租金);二是对联盟来说,整体收益(或租金)大于其单个局中人单独博弈时的收益(或租金)之和[26-27]。
根据上述特点,同城化的内部博弈关系最终走向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同城化创造的额外租金,预期创造的租金越高,每个加入同城化的局中人都能获得比不加入同城化时更多的收益(或租金),同城参与者就越趋向于选择同城合作。反之,参与者则更趋向于考虑零和游戏的竞争策略;二是鉴于同城化进程中区域中心城市的主导作用。作为领导者的中心城市的先发行动带来的整体利益能够形成溢出效应[27],能够使其他参与者也受益,从而参与者就会选择同城合作的态度,接受中心城市的辐射与扩散,最后带动周边城市形成与其“同质”的局面,共享同城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果。
2.作为制度变迁的创租:同城化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是一种行为模式对原有行为模式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或者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产生过程。只有当潜在利润超过预期成本时,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产生并被创新,从而使存在于原有制度安排外的利润内部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一项新制度安排被创新后,任一受新制度安排约束的个人或团体无论是否支付费用都能从中获益。从制度变迁的需求主体看,当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而新制度又能创造某种旧制度所无法给予的制度收益或利益时,就会产生对新制度的需求,从而选择制度创新或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看,如果新的制度安排所产生的制度预期收益与成本之差大于旧的制度,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基于对预期净收益的期望会选择改变现有制度并进行创新,制度变迁就有可能发生(郑元凯,2007)。也就是说,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在制度变迁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可能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这就是制度变迁的原则。
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看,同城化作为区域制度变迁下形成的共享区域优势资源、降低区域交易费用的一项制度安排,实质上是博弈行为主体追求同城化潜在利润(收益)的过程。但这一潜在的利润真正实现的关键还在于同城化成本这一制约因素的大小。如果同城化成本高于实施同城化的所能获得的同城化收益,同城化就难以发生。只有当同城化制度变迁所引起的交易费用低于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收益)时,同城化的制度变迁才可能真正发生。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P同表示同城化的潜在利润,C同表示同城化所需的交易成本。由此可见,作为制度变迁的创租原则,或者说同城化实现的制度约束条件,是同城化成本小于同城化收益。
3.同城化创租的关键:合力推动制度变迁的进程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过程的划分,同城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各博弈主体如何合力推动这一制度变迁的进程,这也是同城化创租的关键。第一,形成由相邻城市政府为主体的推动区域同城化的初级行动团体,使之对制度变迁起主要创新作用、策划作用和引领作用。其中,经济势能、集聚与辐射功能强大的区域中心城市是第一行动集团的核心;第二,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相邻城市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提出可行的同城化具体方案以及详细规划,如广佛同城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的制定;第三,初级行动团体应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评估和选择同城化的具体方案,推动乃至实施制度变迁;第四,形成由各区县政府、区域协调机构、企业、个人、非政府组织组成的推动同城化的次级行动团体,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同城化收益而进行和深化一些制度安排;第五,两大行动团体合力推进同城化的实现,并就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
(三)同城化制度变迁的结果:分租——共同利益的分配博弈
地方政府区域内协调博弈的动力机制源于“蛋糕做大”、“收益分享”与“各得其所”的合作激励。但“蛋糕做大”、“收益分享”的激励只是给区域合作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区域合作成功更重要的在于最终利益分配,即合作参与人之间合理的分配与补偿机制是更为重要的约束条件[23]。只有当博弈参与人预期合作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大于竞争收益,而且预期能够公平合理地分享同城化的收益时,同城化的合作策略才能成功。
同城化作为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的空间表现形式,其基本目标在于通过相邻城市之间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与分享机制,兼顾社会公平、地区公平。在同城化共同利益的协调博弈与合作博弈中,更为重要的是共同利益如何有效公平、公正地分配。换句话说,同城化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是围绕共同利益或“同城化租金”的分配博弈,即“分租”为落脚点的。
关于合作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即收益分配问题,是博弈方之间最为关心又最不易解决的一大难题。基于不同的分配公平性或计算简单性等原则来求解的方法模型比较多,如Nash讨价还价法、夏普利(Shapley)值法、核心法等[28-30]。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但运用最为广泛的是Nash、Shapley模型[31-33]。Nash 解法得到的均衡解满足帕累托最优的要求,其中两个参与人的地位是对称的,因此,这种解法使得博弈双方谈判成功比破裂多得到的收益在两个参与人中间平均分配。但对于两个经济实力不同的同城化城市来说,这种收益分配方式显然不尽合理。夏普利值法是通过公理化方法描述解的性状得到唯一的解,即博弈中格局中得到的效用分配。相对Nash解法,Shapley值解决合作利益分配问题更为合理。因此,同城化区域根据参与合作博弈的成员收益贡献率进行分配收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四、结语
同城化作为一项区域统筹协作、降低交易费用、实现民生为本、扁平化管理等的制度安排,是区域一体化在空间上的突出表现形式。本文在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分析框架,探讨性地提出同城化租金的概念,认为同城化是相邻城市基于更低交易费用诉求,围绕“同城化租金”或共同利益的“寻租—创租—分租”的利益博弈与利益共享的动态制度变迁过程,是博弈主体基于同城制度租金与潜在收益的“协调博弈—合作博弈—分配博弈”的结果。
注释:
①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2:28.
②戴维斯,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科斯,阿尔钦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5:302.
③详见吴朝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8:80-105.
④鉴于同城化的特征与此处的对称协调博弈的特征相似,因此,本文中同城化的协调博弈实际上就是一种对称协调博弈。
⑤罗素·W·库珀:协调博弈——互补性与宏观经济学(第一版),张军,李池译[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2.序言第VI页.
⑥奈特不确定性是指不能用一个确定概率测度来描述的不确定性。参见徐元栋,黄登仕,刘思峰.奈特不确定性下的行为决策理论研究综述[J].系统管理学报,2008,17(5):48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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