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平台下供应链企业间治理机制研究
2012-09-26关宇航顾春霞
李 莉,关宇航,顾春霞
(南开大学 商学院,天津 300071)
1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标志的信息和通讯技术革命,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张庆一等,2010)。无线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对物联网的研发和应用,继而引发了现代企业在战略思想、管理理念、运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等各个方面的巨大变革。作为企业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人流有效配置的载体,供应链与网络经济有着密切联系,在物联网技术的影响下,供应链管理也将面临一场全新的变革。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及习惯的同时,也将给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生态领域带来新的风险。尤其是在供应链管理领域,物联网技术除了给供应链带来多样性与复杂性、共享性与智能性以及协作性与依赖性之外,也给供应链企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主义存在空间。本文在分析物联网下供应链所表现出的特征基础上,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应用物联网技术的供应链中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人流在流动中可能发生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了探讨,并构建了基于关系与合约双重约束的供应链治理机制。
2 物联网平台下供应链特征分析
供应链管理(SCM)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对降低企业总成本、提高节点企业准时交货率和缩短订货到生产的周期时间都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供应链管理系统十分复杂,且涉及到众多具有不同目标的企业,因此往往会存在两种不同模式之间的冲突,即产生供应链企业追求供应链整体效益最优的管理模式和单个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传统模式之间的矛盾(杜洪礼等,2011),尤其是在企业间信息交流不畅通,从而导致各业务关联企业间利益具有排他性的情况下。物联网技术的全新理念将在根本上改变供应链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为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物联网指的是将射频识别(RFID)装置、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GPS)、激光扫描器等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将生活中各种“物品”都纳入这个网络,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优化了传统供应链管理中的原料采购环节、产品生产制造环节、库存管理环节、物流管理环节以及产品分销环节,同时也使整个供应链以及供应链间企业的关系产生了新的特征。
2.1 多样性与复杂性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全球化已经不再是大型跨国公司和集团的专利。大多数企业都已经能够突破地域限制,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合作,借助于互联网这一强大的信息传递平台,可以构造一个更大的虚拟市场(张庆一等,2010),为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客户之间的联系提供便利。物联网技术的出现与繁荣,极大地改变了信息流动的速度与信息传递的范围,为企业全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全球化对企业最直接的影响之一就是从企业上游的供应商到下游的客户都将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尤其是在供应链各节点所处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更是加大了供应链管理的难度。
2.2 共享性与智能性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品在整个供应链内流动时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被记录和反映。通过网络平台将物品的生产状态信息、库存状态信息以及配送状态信息进行共享,特别是在物联网可视化系统的技术支持下,供应链各节点上的企业能够对其上下游企业的产品状态进行实时掌握,包括生产进度、库存数量、甚至产品质量等。根据物联网的信息,上游企业可以根据下游企业的库存状况,为下游企业供货,并制定自身的物料生产和采购计划。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供应链企业间信息、计划以及储物资源的共享提供了可能性,加快了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降低了供应链运作成本,提高了供应链的透明度和效率。
2.3 协作性与依赖性
通过物联网技术能够实现供应链之间信息的无缝整合,状态即时沟通,动作即时协作(朱文和,2010)。在信息和计划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协同作业的模式,物联网能够将供应链上所有组织连接成一个“虚拟企业”。基于物联网技术,企业能够依据上下游企业的情况设计物流配送策略和行动计划。“虚拟企业”各节点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每个节点状态的变化都会对流程中其他节点的活动产生影响,供应链中每一个节点的活动都要依赖其他相关节点的物流状态。
3 物联网平台下供应链企业间委托代理问题分析
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刘和东等,2009),供应链中每一个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个体,都有可能出于个体私利考虑,做出有损于整个供应链价值的行为,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
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考虑了环境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供应链上各伙伴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申丽萍等,2009),为本文分析物联网平台下供应链关系管理问题提出了一个可行的分析框架。Jensen&Meckling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人(委托人)委托另一个人(代理人)以他们的名义从事某些服务活动的合同,包括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代理人具有委托人所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委托人可以通过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酬劳来获得并利用代理人的知识,以取得更好的绩效和提高自身效用的机会。解决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极目标是降低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最终降低成本。
理论研究和实证调查都已经注意到供应链联盟中存在的诸多合作风险和不确定性(郭捷,2010)。尽管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供应链的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了部分委托代理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委托代理问题的完全消失。供应链是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人流等为一体,具有多层次、多产品、竞争与合作并存特征的超级复杂网络结构,供应链结构如图1。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使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表现出了新的特征,使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人流在供应链间流动时出现了新的治理问题。
3.1 基于信息共享的委托代理问题
物联网技术对供应链的重要影响之一是实现了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了供应链的透明度。然而企业间的信息共享是一把双刃剑,无论是信息共享不足还是信息共享过度,都可能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
(1)信息共享不足。信息共享不足是指供应链企业间由于一些障碍导致彼此间信息不能充分共享。信息共享不足的原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的原因有:①缺乏良好的沟通,隐性知识传递方式缺失;②缺少先进的企业知识管理系统;③联盟间企业收益分配不合理。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即企业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存在意愿冲突。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零售商信息共享意愿冲突:①零售商每一笔交易的详细销售数据是高度商业机密,很难说服其共享给其他企业;②在信息未高度共享的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零售商可以依据其在销售数据上的信息优势获得额外私利。例如向供应商提供虚假销售信息,进而推迟付款期限,增加现金折扣等。然而,运用物联网技术时,企业间的信息高度共享,零售商将无法获得这些额外收益。
第二,供应商信息共享意愿冲突。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同一商品品种,可能由多个供应商为其提供高度可替代的产品。供应商一方面希望通过信息共享掌握竞争对手的销售数据,以保证其对产品的市场信息有全面了解;另一方面,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供应商又不希望通过共享使竞争对手掌握自己的信息。
第三,最终用户的信息共享冲突。顾客的消费行为作为个人隐私,部分消费者并不希望自身隐私行为成为共享信息(除了炫耀性消费)。尤其是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消费者并不希望零售商将自己的消费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深入分析。
以物联网为支撑的协同商务环境下,信息共享不足将导致供应链节点上的企业不能充分学习其他企业的知识和技能来改进它们自己的运作、战略或能力,降低创新效果和效率,损害供应链整体的经济利益。
(2)信息共享过度。信息共享过度是指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超出了合约规定的限制,使信息输出方企业因此遭受不应当的损失(张璐琼等,2008),主要体现为核心信息外泄风险。
网络经济下,信息成为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物联网的应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供应链企业间信息外泄的风险,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风险。企业的部分知识与信息可以公开和共享,部分需要商业保护。在物联网技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未成熟的情况下,物联网信息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物联网知识的产权归属问题十分复杂。错综复杂的环境为部分企业的私利行为提供了空间,尤其是当供应链在生产、工程技术等方面已形成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和技术诀窍时,非核心成员便选择脱离该供应链,此时将给整个供应链带来技术资料等泄密的巨大风险。
3.2 基于成本收益权衡的委托代理问题
物联网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最重要的环节在于协同模式的构建。然而,协同模式下初始合约往往很难被执行(靳忠祥、郭东强,2008),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直接导致前期IT投资的成本无法收回,给供应链中的其他企业带来大量资金风险。假设企业选择是否违约的标准是衡量成本与收益。
物联网下供应链企业执行协同合同的成本包括:①IT共同投资而引发的成本;②企业内部协同隐性成本,企业内部经过长期的管理实践会在不同层次的管理层上形成固化的知识体系。在协同初期,这种固化的思路将接受新的挑战,管理层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新问题。如果其不能胜任新的业务要求,将成为企业发展供应链间协同模式的限制性因素,即企业内部协同隐性成本;③企业外部协同隐性成本。物联网下供应链企业间的协调往往是跨组织、跨地域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协调的难度。供应链协调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使企业外部协同隐性成本成为企业执行协同合同的重要成本之一。
物联网下供应链企业执行协同合同的收益包括:①未来预期增加现金流的贴现;②隐性收益,即供应链企业间协同的效率释放,物联网下供应链企业之间将实现信息、计划、资源的共享,企业之间的决策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利用单个企业的优势,形成专业化的分工,实现整体化的运作效应,最终实现协同效益。
在企业是否违约的选择标准是衡量成本与收益的假设前提时,如果违约收益与违约成本之间的差额大于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差额,此时企业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一旦其基于个体私利选择非正常终止合约,这将给核心企业以及整个供应链带来投资成本无法收回的巨大资金风险。
3.3 基于供应链中断的委托代理问题
物联网平台下,供应链的全球化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提高效率和利润的同时,也对供应链各环节供给的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物联网平台下,信息的共享、动作的协同使供应链各个节点间具有非常强的依赖性,如果企业过度依赖少数几个供应商的精益化策略,使得供应链的弹性越来越小,一旦某一节点出现中断,将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会传递至整个供应链的各相关节点(郭捷,2011)。
尽管物联网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供应链的稳定性,但也不能阻止合作伙伴的自由退出。这种灵活性很容易导致供应链中出现某种机会主义倾向,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发生,妨碍供应链整体的稳定运行。一旦供应链某一环节的零部件供给因突发事件而断供,就要求供应链上的企业具备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并能迅速找到新的供应商。
3.4 基于人才流动的委托代理问题
物联网的发展与应用对企业进行供应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尤其是对科技人才的需求将成为评价企业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人才是知识的重要载体,对企业来说,人才所具有的非结构化知识即隐性知识往往最能够体现其核心竞争力。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中,意味着供应链企业间的融通和流动性的增强,这将会加剧供应链竞争对手间的人才争夺。一旦供应链中某一企业出于私利的考虑,获得了其他企业的人才,这对于流失了人才的企业来说很可能会导致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的丧失,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企业乃至整个供应链的利益。
4 基于关系与合约双重约束的供应链治理机制分析
治理机制是指通过控制机会主义来治理交易的制度性安排(Jeffrey,1996)。Williamson提出机会主义的两种形式:在建立关系时故意提供各种形式的伪信息和在建立关系后各种形式的违约。Anoop(1994)将公司间关系的治理结构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以合约为中心(Contract-centered)的治理结构和以关系为中心(Relationship-centered)的治理结构。物联网的发展给供应链间企业的关系带来了新的特征,促使供应链间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人流在流动过程中产生新的委托代理问题。在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环境下,单纯依靠合约的规范已经不能完全实现供应链治理的目的。中国是关系型社会,在这一背景下,供应链间企业间基于信任建立关系网络,将有助于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关系收益的价值,改善对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效果。这两种治理机制并不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只有通过两种机制的共同作用,才能够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基于关系与合约双重约束的供应链治理机制如图2所示。
4.1 基于关系的供应链治理机制
关系治理是指采用价格、权威或信任等手段,对嵌入于社会网络的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结构和过程进行制约与控制,以分享关系租金的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制度与规则的总和(陈金梅等,2011)。Granovetter(1973)认为,关系包括强关系和弱关系两种,强关系对于维系着群体、组织内部的关系发挥重要作用,弱关系则往往在群体、组织之间发挥作用。
(1)供应链企业内部关系治理机制
①企业内部合作与信任机制。企业内部强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保证组织内部人员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助于企业维持和获取更多的资源。强联结在人际关系和组织间关系中具有安全性和保护性的作用(陈金梅等,2011)。强联结之所以能帮助企业克服不确定性风险,主要是因为组织内部的经常性交流与交易能够使组织成员之间建立很高的信任感和传递影响力,从而减少了核心人才流失的可能性,降低了丧失核心技术的风险。
②内部协调成本控制机制。企业内部关系网络的建立对于降低内部协调成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网络理论以及知识传递等理论,组织内成员的联系频率、联系数量以及联系强度都将对信息在成员间的传递效率产生影响。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成员之间的强关系,在成员之间形成较高的认知结构网络,能够提高两者交流信息及知识的效率,进而降低企业内部的协调成本,降低因成本收益权衡而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可能性。
(2)供应链企业间关系治理机制
①外部合作与信任机制。供应链企业间关系网络的建立是基于信任的,它的本质是通过频繁的谈判磋商与合作来处理公司间的相互关系。频繁发生的相互关系减少了双方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并在企业间建立了相互导向(Mutual Orientation),引导相互关系的进一步发生。供应链成员间的相互适应不仅减少了摩擦,巩固了合作,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增强了其信息共享的意愿,从而有助于交易的进行和效率的提高。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关系网络是一种潜在资产,它会随成员之间长期的相互作用为企业乃至整个供应链带来高回报。
②企业间信息传递机制。强联结的主体之间彼此很了解,知识结构、经验、背景等很相似,无法带来新的资源与信息,频繁互动所产生的资源与信息大部分是冗余的。而供应链企业间通过关系网络建立弱联结,对于传递非结构化信息和隐形知识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弱联结优势”理论(Granovetter,1973)和“结构洞”理论(Burt,1992),弱连接具有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两方面优势,具有异质的信息源,能够传递高质量、复杂的或隐性知识。弱联结的建立一方面为供应链企业间知识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通过非结构化信息的传递,将降低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发生。
③激励与惩罚机制。供应链企业间建立关系网络,有助于企业获得关系型租金,这种情况在高科技企业间表现的更为明显。关系型租金是指一个企业网络中的成员进行关系型特定资产的投资,相互进行资产、知识、资源等要素的交换与结合,并借助于一种有效的规制结构将各种资源结合起来,从而产生的一种大于单个企业收益之和的超额利润(桂萍,2007)。关系型租金对于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具有很好的控制力。当供应链中的企业出现违约时,它就会失去合作带来的高收益。冷酷战略和针锋相对战略均可以起到对违约企业进行惩罚的作用。另外,关系网络的建立,相当于在供应链企业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与交流的平台,能够为供应链企业间的协调提供便利,降低企业外部协同成本和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
4.2 基于合约的供应链治理机制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新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物联网立法空白的存在使现有法律无法完全适应物联网社会的发展。在供应链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将面对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应对不同的法律制度风险。因此,企业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供应链管理就更加有必要以合约的方式明确合约双方的权责利,确定惩罚与奖励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对供应链风险进行有效的治理。
(1)信息共享权限设置。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情况制订一个详细的信息分级标准,并根据信息的机密级别,对信息的共享范围进行控制。供应链在应用物联网技术进行信息共享时,需要明确供应链上不同企业的信息获取权限,明确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必须遵守的准则,以确保企业信息的安全。对于非结构化的隐性知识,企业可以利用BBS论坛、视频会议等方式来实现知识的获取者、创造者、拥有者之间的交流(张璐琼等,2008)。
(2)监督机制。一方面,以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为主要领导,监督其他企业是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和检查供应链企业的日常活动和交流。一般来说,供应链上的某一企业对其他成员企业在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机会主义往往很难察觉,通过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可以有效降低成员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委托代理问题发生的概率。
(3)货源备选机制。物联网在供应链管理中的应用,提高了供应链的透明度,增强了供应链各节点间的联系,增加了节点间的依赖程度。供应链上一个节点的物流状态发生变化,必将对后续节点上的企业的生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企业需要以合约的方式,确定后备资源,以保证供应链的弹性。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合同支付预付款或一定的补偿费用,保证其紧急情况下资源的可得性。
(4)信用评级机制。供应链企业间关系网络的建立基础是企业间的相互信任,信任的基础是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建立由核心企业、供应商和经销商共同组成的监管机构或协会组织,或者通过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信用。一旦供应链中企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如信息共享不足或者外泄其他企业的核心信息,损害了其他企业乃至整个供应链的利益时,可以降低其信用等级,使其因为缺失商业信誉而无法生存。
(5)惩罚机制。再完善的制度设计都不能阻止非核心成员脱离一条供应链而转投其他供应链(王玲,2010)。一旦脱离供应链的企业将供应链企业间的技术资料和成本数据等泄露出去,将会给整个供应链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以合同方式建立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惩罚机制。当不诚实行为或者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时,一方面可以将违规企业淘汰出整个供应链,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集体惩罚机制,将其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传递给其他供应链体系,使违规企业也无法被其他供应链所接纳。
5 结束语
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供应链管理实现了信息的无缝整合、状态即时沟通、动作即时协作的同时,也给供应链治理带来了新的委托代理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双重约束机制入手研究物联网技术下供应链治理机制的构建,为保障供应链企业整体利益,提高供应链治理效率和效果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但是本文的研究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通过后续的研究加以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关系治理做为供应链治理机制之一,如何确定供应链间关系网络的规模以及设计成本分担机制等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后续深入探讨;第二,缺少有关中国的具有代表性的调查与实证研究,也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逐步深入。
[1]Anoop Madhok.Opportunism and Trust in Joint Venture Relationship:An Exploratory Study and Model[J].Scandinavian Journal of Management,1994,11(1):57-74.
[2]Jeffrey H Dyer.Does Governance Matter?Keiretsu Alliances and Asset Specificityas Sources of Japanese Competitive Advantage[J].Organization Science,1996,7(6):649-666.
[3]Rousseau D,Sitkin S,Burt R,Camerer C.Not So Different After All:A Cross-Discipline View of Trust[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8,23(3):393-404.
[4]Smeltzer Larry R.The Meaning and Origin of Trust in Buyer-Supplier Relationships[J].Journal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1997,Winter,40-48.
[5]刘永谋,吴林海.物联网的本质、面临的风险与应对之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4):35-41.
[6]王玲.基于博弈论的供应链信任产生机理与治理机制[J].软科学,2010,24(2):56-60.
[7]吴翊民.基于信任的虚拟供应链治理机制探讨[J].物流技术,2009,28(3):111-114.
[8]杨丽斌,储雪俭.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供应链成本研究[J].物流技术,2008,27(1):129-131.
[9]张璐琼,郭东强.协同商务环境下企业知识共享的风险与防范[J].现代管理科学,2008,(1):29-31.
[10]张庆一,李贵春,踪程.网络经济下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创新与构建[J].现代财经,2010,30(2):60-66.
[11]朱文和.基于物联网技术实现供应链全过程的智能化物流配送服务[J].物流技术,2010,(7):17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