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门诊药房退药情况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2-09-18孙凌
孙凌
(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266071)
我院门诊药房退药情况分析及对策探讨
孙凌
(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266071)
目的 减少门诊药房退药现象,促进合理用药。方法 对我院门诊药房2011-01—2012-01退药记录单共97份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退药原因主要是药品不良反应、患者病情变化、患者自身原因、医师处方书写错误、距离药品有效期太近等。结论减少退药现象,规范退药流程,有效改善医患关系、药患关系,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门诊药房;退药分析;对策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这是国家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1]中明确提出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门诊药房经常遇到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这给医院的药品管理带来诸多难处,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导致药患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保证药品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减少退药现象的发生,笔者对我院门诊药房2011-01—2012-01退药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退药原因,探讨解决对策。现报告如下,仅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对我院门诊药房2011-01—2012-01退药记录单共97份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表1)
表1 退药原因统计
3 分析
3.1 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是造成门诊药房退药的主要原因,占47.42%。不良反应主要是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中药制剂等在输液过程中引起的过敏反应,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等引起的胃肠道反应、中枢神经系统反应。这可能与医师对药物不良反应缺乏全面详细的了解以及不合理用药有关。
3.2 患者病情变化 患者因病情好转而剩余药品,或者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而不再使用之前所用药品。一般情况下,患者常会要求退药。
3.3 患者自身原因 随着医疗保健知识的普及,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2],在看完药品说明书后,认为药不对症,或者药物引发的不良反应多且严重时,产生恐惧心理,拒绝用药,从而要求退药。
3.4 医师处方书写有误 医生错开了药品的剂型、规格、包装以及生产厂家等信息,而患者也只有在取到药品后才能作出判断。
3.5 距离药品的有效期太近 患者常常认为近效期药品在治疗中必定无效或者疗效欠佳。
3.6 其他原因 药房无药而未及时停供或清零,处方书写潦草造成收费人员少收或多收药费,患者皆会要求退药。
4 对策
4.1 加强药师职业培训,提高药学服务 医院药房退药现象客观存在,开展药学服务是减少门诊退药的关键[3]。加强药房人员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药学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以扎实的药学知识为患者提供周到细致的用药咨询,改善药患关系。药师调配处方,必须坚持“四查十对”,增强责任心。药剂科应适时建立院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4];完善药品信息;定期编撰医院药讯,介绍药政法规、合理用药知识、药物不良反应、常用药品及新进药品的规格、用法用量、适应证、配伍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以供医师诊疗时参考。
4.2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 医师应开具正确处方,熟悉所用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并向患者详细交代。尽量选择经济有效的药物,以消除患者的抵触心理[5]。在治疗过程中,医师应善于与患者沟通,视病人为亲人,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调节患者的不良心境,使患者对医师产生信任感,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缓解医患矛盾,共创和谐医患关系,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
4.3 制定严格的退药管理制度,保障药品质量 门诊药房应规范退药流程,促进医疗安全。凡确需退药的患者,一律由诊治医师填写退药申请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退还药品的名称、退药理由、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在一些发达国家,医院药房通常都配有先进设备测试产品的质量[6]。而我国药房并不具备这些仪器,药师只能凭经验检查所退药品的质量,比如外包装是否完整、是否过有效期、是否按要求保存等,并最终确定该药品为本药房发出,药师核对无误后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收回所退药品,存放于指定地方,利于这些药品再次发出后的跟踪观察。药师在发票上签名,并协助患者到收款处办理退药手续。
[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Z].卫医发[2002]24号,2002.
[2]邹昌文.我院门诊药房退药原因分析及对策初探[J].中外妇儿健康:学术版,2011,19(7):416-417.
[3]罗琳,钱鑫,李明华.我院门诊药房退药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J].中国药业,2012,21(1):55-57.
[4]任小红.门急诊药房退药情况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药指南,2011,9(32):237-238.
[5]柳青青,李红.我院门诊药房退药原因调查分析[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11,4(10B):124-125.
[6]李虹.我院门诊药房退药原因分析及对策[J].广州医药,2011,42(3):71-72.
1005-619X(2012)09-0864-01
201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