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融资机制助力海洋经济
2012-09-07张爱珠
□ 文/张爱珠
应致力于破解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题,切实为中小企业参与海洋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近年,浙江海洋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然而,与发达海洋地区如台湾、广东、山东相比,无论是海洋产业总值的绝对数,还是其在GDP中所占比重,浙江仍存在很大差距。浙江海洋经济相对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资金短缺是其重要因素之一。
思考浙江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中大量涉海企业巨大资金需求和浙江省投融资体系建设现状,浙江中小企业融资机制尚存在以下“瓶颈”:一是海洋经济产业的资金需求存在异质特性;二是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透明;三是间接融资存在问题;四是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五是资本市场缺乏层次性,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六是风险资本支持的力度不够;七是风险规避手段缺失,形成潜在无形损失。当务之急,应致力于破解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难题,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加强对涉海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海洋经济重点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靠政府财政投入、基金收益、社会捐赠等。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涉海产业发展基金的捐赠。政府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贷款贴息、项目奖励、支持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奖励等,以此鼓励涉海企业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海洋发新产品、新项目,促进各类涉海产业的较快发展。据调查,有13家金融机构认为,如果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政策,会加大对新兴涉海企业的融资服务,持这类观点的金融机构占总调查家数的52%。
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涉海产业发展。具体来说,一是制定新兴涉海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认定为新兴涉海产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返还;之后2年,给予减半返还。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返还;之后3年,给予减半返还。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驻浙银行对涉海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单独核算,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先征后返。三是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对涉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单独核算,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纳税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先征后返。四是政府出资对涉海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的培训,以便财务人员及时掌握新财务与税收政策,规范涉海企业的财务信息生成与披露。
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贷款的政策性支持。中小型涉海企业要获得较快的发展,有必要加大对中小型涉海企业贷款的政策性支持。一是借鉴山东渤海银行做法,在浙江省地方银行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部门,专门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二是借鉴日本的社区银行经验,在沿海各乡镇银行营业机构成立涉海小企业贷款部门,开展对创业期渔业小企业提供不超过20万元的贷款;三是引导在浙其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积极探索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商业贷款。
创新间接融资方式
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各类涉海产业质押贷款业务。针对海洋经济示范区中大量闲置的土地和海域使用权,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一是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操作流程。二是积极探索落实海域使用权的登记。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海域使用权的中介服务市场。同时积极支持企业利用专利、专有技术和商标等质押进行融资,让拥有无形资产的优质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支持,让最需要资金扶持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获得支持。
建立符合中小企业分行业、分类别贷款特点审批方式。中小企业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不同贷款金额、期限上要求显著不同,如大量从事渔业捕捞、养殖企业短期资金需求多,且季节性要求强,在贷款管理上有必要建立符合涉海企业贷款特点的贷款分类、不良贷款问责考核等差别化的制度体系,为银行业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营造良好的政策激励与导向。积极推行“股权出质登记”新政策,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小企业可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浙江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
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当前需要创新金融产品方式、加强产业集群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与合作。一是建立完善并购融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与市场中介机构合作,积极利用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优化整合。二是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重点支持船舶工业、海洋工程、海洋装备制造业等海洋新兴产业和港口码头建设的设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三是积极探索开发集合融资平台,有效整合各类金融资源,鼓励银行、信托、财务、担保、创投等机构加强合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海洋产业融资,积极发展各种债权、股权类融资平台,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海洋经济相关企业和项目利用债券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探索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产品。四是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通过适当的市场增信,实现规模化融资,重点探索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融资模式、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和集合债券融资模式,发展和推动置于价值链、供应链下的贸易贷款。
发挥政策性金融避险作用。浙江海洋重点规划区作为欧亚大陆桥头堡之一,具有吸收日、韩、欧美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大规模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区位优势。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支持外向型海洋经济发展的力度,设立出口区域性信用风险保障专项基金,合理补偿金融资源的政策性成本。该出口信用风险保障专项基金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依托,实现政策性保险和银行信贷的有效组合,维护外向型企业在生产流通环节资金链条的连续性,为其提供避险手段和融资保障,从而有助于推动外向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更好地完善经济区内的产业布局与分工。
建立涉海产业贷款担保机制
从国外信用担保体系成功的经验看,必须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加强和完善担保体系的配套机制建设。
——多渠道筹集信用担保资金。浙江应在加大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一是提高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或风险准备金;二是将担保机构经营所获得的经营收入补充担保基金;三是向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筹集资金。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制度。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解决信用问题,完善中小企业的评价制度,银行、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联合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各部门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制度。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浙江各级政府应抓住多元化资本市场完善之机遇,借鉴深圳为辅导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提供“一站式服务”做法,制定相应政策,积极引导成长性好、具有一定规模中小企业做好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准备,对于离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甚远的中小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政府应借鉴美国创业板经验,做好在创业板市场上市准备。对于达不到在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则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涉海企业的股权投资,建立场外股权交易市场。
鼓励创业风险投资
政府应制定政策引导浙江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的投融资。一是完善体制机制。通过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海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对未上市的中小涉海高新企业投资超过2年,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
二是重视引进培育。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各类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和投资,政府应定期为风险投资搭建平台,如各级政府牵头风险项目对接会。
三是加快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上技术市场及各市县(区)分市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为风险投资提供技术信息、项目评估、投资和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