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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律服务业的拓展和规范

2012-09-06赵芳

人民论坛 2012年20期
关键词:拓展规范发展趋势

赵芳

【摘要】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业服务,其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当前法律服务行业呈现出诸多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通过各种应对策略全方位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以促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将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服务业 拓展 规范 发展趋势

法律服务业的内涵与特征

法律服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服务仅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帮助活动。广义的法津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法律帮助活动的總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法律援助、提供公证等法律话动。

法律服务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第一,服务性。立足于当下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服务对象是否满意,是检验法律服务水平的根本标准。

第二,专业性。执业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服务,专业服务水平要求相对较高,非具有一定资历的人员不能胜任。

第三,广泛性。法律服务不仅行业众多,而且每一行业自身的服务领域有待拓展,服务领域涉及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的法律事务。

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法律服务业以“人民满意”为基准,努力开拓、规范服务,通过开展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等各项法律事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发展与社会进步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当前法律服务行业呈现出诸多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使得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新的研究课题。

律师队伍素质、服务质量尚需提高。律师行业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业。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国际社会合作愈发密切,律师业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就整体而言,我国律师队伍综合素质不够理想、服务质量尚需提高。

第一,人才培养不对路,业务方式分散。部分律师学历层次偏低,业务创新能力不足。从人才结构来看,青年律师的培养和现实需求不对接,律师中熟悉金融、公司策划、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反倾销反垄断、跨境贸易及国际并购等业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极为缺乏。不少律师是中途改行,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职业应变能力。大多年长者缺乏开拓创新意识、服务方式单一,新出道的年轻人社会阅历浅、人际关系不熟、业务方式分散,这也是当前律师业发展遭遇瓶颈的短板之一。

第二,服务结构不完善,业务领域狭窄。许多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业务非常分散,对高、中、低档客户挖掘不平衡,服务结构严重失衡。从行业领域来看,代理、咨询、证明、调解等非诉事务已成为市场和社会公众的需求,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尚未形成规模化效应,业务领域狭窄,仍然局限于以诉讼业务为主,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问题解决式服务,非诉业务仅限于法律顾问,而预防性及战略性服务开拓少,缺乏深度和穿透力。

公证服务社会认知度不高,业务领域拓展不够。近年来,公证服务机构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了许多工作,业务领域随之不断拓展。但从整体来看,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公证介入行政执法、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的力度不大,服务覆盖面还不够宽阔,领域还不够深入。

第一,服务方法简单,社会认知度不高。在当前的公证服务中,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提交材料,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是一种典型的“守株待兔”式坐堂公证,服务方法简单,宣传平台单一,是公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的重要原因。如此简单的公证过程根本无法体现出公证的服务效能,更不能彰显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价值。在城市和中心城镇,公证基本被公众所了解,而在广袤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因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广大农民群众对公证制度知之甚少。公证的定位是非诉法律制度,缺乏广泛深入的宣传,无法与社会形成信息流通,广大群众难以对公证有所了解,加之公证业内缺乏服务“三农”意识,没有积极主动开拓农村公证市场。

第二,政策支持缺位,业务领域不够全面深入。当前,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除了城中村改造部分及城区周边村庄,房管部门对农村房屋产权证书限制办理。然而,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业务,房产证和土地证缺一不可,无形中流失了大量业务资源。当前,公证凭借“防讼息争“的优势功能走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招标、拍卖、收养、赠与、提存、遗嘱等无所不及。然而在实际公证服务中,由公证处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按照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进行非营利性服务活动。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但一些当事人由于怕麻烦或受到监督而对公证服务无热情导致公证业务无法全面深入开展。

法律援助服务工作面临严重的困难和压力。法律援助是国家设立的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救济和保障制度,维护的是经济困难公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种种因素,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严重的困难和压力。

首先,社会援助组织严重缺乏,法律援助服务的政府主导性尚需加强。无论从法律援助服务的受案范围还是主体与对象来看,法律援助服务应深入最广大人民群众及其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见,法律援助服务既是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国家及政府的责任。目前,我国还缺乏足够的社会援助组织,更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保障。没有政府的主导,维持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运行是不现实的。

其次,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尽完善。当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力量薄弱,人员编制不足,难以满足广大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需要,部分服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提供的服务尚不能使民众满意。由于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个别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极差,缺乏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虽有无偿服务的律师,却无经费开展工作。不少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不尽完善,内部制度不健全,大局意识不强,缺乏凝聚力和开拓精神,根本不可能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的对策

针对法律服务业的现状与问题,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业,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笔者认为应采取并落实以下应对策略。

实施人才发展战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服务业的竞争,关键是专业人才的竞争。只有不断加強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才能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人才需求,保障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转变观念,努力学习先进的服务理念,探索和实践适应新形势的高水平的服务方式,培养灵活的职场应变能力,满足社会多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二是更新用人机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服务所等人员进入,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三是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四是逐步形成政府、军队、企业等律师队伍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新局面,从而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深层次拓展服务领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证机构应当不断完善机构、规范执业、自律自强,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健全公证人员的风格规范及人格魅力,打造一支“精通业务、公正诚信”的公证队伍,实现向现代化、多元化、深层化公证服务领域的拓展,进一步推进公证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此外,完善奖惩机制,维护执业秩序,加强指导监督,为公证服务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加大法律援助改革力度,完善新型的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办案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不断充实专职人员,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广泛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受益人群,满足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的需要。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自律建设,完善监督与执业风险保障机制,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自我发展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发展。应对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强化法律服务业的诚信建设,促进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公证和法律援助服务的认可度。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形成统一的法律援助体系,实现最大的效能,保障法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在其较为短暂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方兴未艾。鉴于其关乎国计民生,针对其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必须全方位拓展和规范以促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整体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滨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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