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改善建筑市场环境
2012-09-0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黑龙江省建筑业的工作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抢抓机遇,奋力拼搏,通过不断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使全省建筑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促进了黑龙江省建筑业持续、健康、稳定发 展。2011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950亿元,完成建筑业增加值6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和14.7%;全省建筑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0年同比分别下降48.1%和57.6%,全省13个市地(系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实现了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目标。建成了松浦大桥、磨盘山供水工程、大庆、伊春、漠河机场等重点工程和“三供两治”、“三棚一草”等一大批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积极调整建筑业产业组织结构,推进建筑业产业升级。
一是积极构建高资质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主体,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覆盖全行业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龙头”,联合、兼并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跨地区、跨专业重组;扶持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向水利、公路、市政、环保领域拓展市场空间;扶持专业承包企业一业为主,扩展经营,增加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钢结构、环保、幕墙、智能、消防等业务,拓宽经营范围,实现了结构调整,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
二是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认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组织专家,深入地市指导服务,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优良企业增项、升级采取扶持政策,对合格企业加强监管,夯实基础,对不合格企业取消投标资格,限制市场准入,对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注销企业资质,达到了诚信受益,失信惩戒。
二、大力推进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一是进一步建立了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一些施工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初步建立了以企业为主导,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如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与哈工大、省寒地研究院联合,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优势,推进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着强大的优势。
二是加强了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一些大型施工企业面向工程实际,面向市场需求,加大了科技投入,建立试验室和中试基地,进行具有前瞻性的技术研究,作为技术储备。
三是组织实施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示范工程推广应用。经专家评审,“十一五”期间有110项示范工程获金牌,350项示范工程获银牌。省建工集团应用的数字化模板支撑技术、省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高寒地区斜拉桥塔柱160米高空冬季施工技术达到了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
四是组织实施了企业工法编制与评审。
五是加快发展低碳建筑工程技术。黑龙江省宇辉集团与哈工大研发的混凝土短肢剪力墙结构体系,省建工集团与哈工大研发的以“四节一环保”为核心的承重配筋砌块体系,均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为全国产业化推广应用基地,科技成果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省起到了绿色施工的示范带头作用。
建筑管理处处长 张立志
六是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近年来,国家发展战略的区域规划频频出台,形成了“东部率先”、“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板块,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经济圈的发展,这些地区的发展带动了一大批建设项目上马,每一地区的战略布局与投资都将为建筑业带来巨大的市场商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提供服务,为黑龙江省大中型企业与国内外知名建筑企业牵线搭桥,通过合作或结成联盟,实现借船出海。2011年共有325家企业出省承揽工程,共有5家企业获取对外工程承包资格。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
一是加强了建筑市场立法工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针对当时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无法可依的问题,黑龙江省就开始了抓建筑市场立法工作。1993年9月17日和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通过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通过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培养和发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建筑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条例的许多条文已经不适应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0月17日对《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条例进行了修改,通过了新的《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造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装饰管理规定》等5部政府规章;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9部。
二是深入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在黑龙江省已经形成制度,各地每半年都利用春、秋开工之时和竣工之际,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并与日常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工程,净化了市场环境。2008年至2012年连续5年,对全省13个地市、农垦、森工系统每年进行4次重点工程督查,随机抽查1640个在建项目,下达执法建议书155,份不良行为纪录330项,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无证施工、越级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着力解决了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最集中的质量通病,提高了优良品率;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大幅下降;标准化工地创建率大幅提高。
三是认真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了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机构,研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召开了有关会议,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从2010年1月18日起至3月7日分两次对全省2008年以来138个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逐一进行了重点排查,对17个地市负责的排查3000~5000万元工程项目进行了抽查。对排查抽查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落实了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现已全部整改,并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了一批建筑违法违规工程。
四是精心部署,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的要求,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全省建筑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重点监管建筑业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问题,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行为。
五是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交易规则,加强了工程招投标监管。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行了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两阶段开评标方法、工程技术标合格制评审,加强监管系统的应用,使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性有了新的提高。据统计,全省应公开招标率达到100%,应招标率达到98%以上。
六是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研究修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措施。全省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进一步完善,能够及时统计并发布各类施工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工程造价指数等反应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加大对计价行为的指导力度,提高了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
持续推进“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
一是将监督检查及执法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积极开展各种综合及专项检查,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及时消除质量隐患,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实体通病、工艺通病、管理通病并重治理,较好地促进了工程质量水平提升。在2012年的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检查中,检查内容和工程实体质量符合率都达到80%以上,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表扬。
二是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强化质量和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提高了工程建设速度和质量,发挥了投资效益,促进了经济发展。特别是一大批棚改项目实现了当年开工当年交付使用,使老百姓早日搬进新居,体现了政府的惠民政策。
三是以“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建设,严防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预防保证措施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监管效能,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2011全省市级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率达95%以上,县级工程创建率达85%以上。
四是全省建设系统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先进技术应用,提高管理效率。全面推进建筑施工现场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以及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安装工作在全省各地市全面展开。
五是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力度,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把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关,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未计取或未足额计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视为招标结果无效,已签订合同的,不予合同备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未专户存储的,不予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未一次性拨付到施工单位专项账户的,依法给予建设单位罚款处罚,对未足额、及时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责令改正,否则给予工程停工处罚;对施工单位未搭设双排脚手架、脚手架未设护身栏杆等标准工地不达标的,在标准化工地评价时给予扣分,并视为挪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