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城乡规划先导作用推动城乡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2012-09-0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一、城乡规划工作推进情况
“十一五”期末,黑龙江省城镇化水平达到56%,初步形成了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纽带、小城镇为基础的具有多层次等级规模结构、职能类型多样、主要城市沿交通轴线分布为主要特征的省域城镇体系,哈尔滨都市圈、哈大齐城镇带等城市群已见雏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工作逐步得到规范,在法律层面完成了城市规划向城乡规划的转变,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速滑馆透视图夜景
体育馆透视图日景
游泳馆透视图日景
整体鸟瞰图日景
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开展四年以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秉承以水丽城、以水宜人、以水聚财、以水兴业、以水宜居的理念,先后完成了《黑龙江省城市滨水区规划指引》、《城市滨水区总体规划》及各类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共实施包括滨水景观、滨水住区和公共建筑、滨水基础设施、滨水综合整治及城市水利工程在内的各类滨水规划建设项目400余项,完成投资近500亿元。哈尔滨万顷松江湿地系列项目、牡丹江江南滨江地区核心项目、齐齐哈尔劳动湖水域污染综合治理、鸡西市穆棱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双鸭山安邦河治理工程、大庆市龙凤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等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滨水项目建设,完善了城市功能,加速了城市建设步伐,有效促进全省人居环境优化和城乡建设提档升级,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城乡规划处处长 赵景海
(二)城乡规划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目前,黑龙江省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体系,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和农垦、森工系统均建立了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中有31个(12个地级以上城市、19个县)为政府序列局。黑龙江省县以上人民政府及省农垦、森工总局都成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市(地)、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市长(专员)、县长兼任,各级规划委员会都设立了办事机构,一般设在规划主管部门。全省共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95家,其中甲级8家,乙级35家,丙级52家。全省现有规划管理人员2000多名,规划专业技术人员4000多名,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300余名。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供了重要保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进一步提高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突出了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
(三)建立了完善的规划编制体系
黑龙江省目前已形成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门类齐全的规划体系,全省城乡规划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并举的方向转换。《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7-203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正在修编,目前规划纲要已编制完成。黑龙江省在国内首创性地编制了《黑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等省级规划,得到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内知名专家的高度评价。目前,已在国内各省区中率先全面启动规划期至2030年的第四轮城市总体规划。近三年,各地共完成15万公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覆盖了城区重点地块。各地还编制了城市滨水区、住房、绿地、供热、环卫、燃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名镇等专项规划,以及战略规划、都市圈规划、城市总体设计、城市色彩规划等非法定规划。村镇规划方面,全省已编制25个《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783个《小城镇总体规划》、4349个行政村和7850个自然村建设规划,小城镇和行政村规划编制覆盖率分别达到82.5%和46%。近年规划成果质量有较大提升,黑龙江省有10项规划成果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180项规划成果获得省级优秀规划设计奖,有29篇论文获得东北三省城市规划学术交流会优秀论文奖。
(四)规划管理逐步规范,规划实施得到加强
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黑龙江省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以“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核心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常规,积极转变审批服务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为经济发展和大项目建设服务。同时,强化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努力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房地产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城乡规划引导城乡空间健康发展,指导城乡建设的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在“三棚一草”、“三优一绿”、“三供两治”、“百镇建设”、“旅游名镇”、主街路综合整治等黑龙江省城乡建设重点工作中,全省规划管理和设计工作者都发挥了指导、服务、监督的巨大作用,推动了黑龙江省城乡建设的提档升级。特别是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推进三年以来,按照《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一大批重大滨水项目启动实施,累计投资600多亿元,极大带动了全省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全省规划行业队伍先进典型不断涌现,有1个单位获得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2011年度“关注民生、服务发展”群众最满意单位评议活动中,12个地级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中,有7个单位获得最满意单位,进一步提升了行业形象,推动了行业健康发展。
(五)地方性法规等机制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黑龙江省逐步建立了包括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依法行政、规范规划编制审批行为提供了法制保障。《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即将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经修改后已于今年1月起实施;近年来完成的《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报送规程》、《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近20项规章、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5项省级技术标准,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政府文件,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规划管理法制建设,促进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六)重点工作扎实推进,队伍素质大幅提升。
自2009年起,全省规划行业认真落实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制定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重大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成果质量考评标准》、《关于做好“四节一环保”规划管理和设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提高规划设计质量的相关文件。近两年,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了城乡规划学习交流的长效机制,先后组织各市(地)及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领导和省内甲级规划院长先后赴上海、西安等省内外城市学习考察,并连续两年组织举办了五期全省市(县)长、规划局长、规划院长系列培训班,聘请省内外规划界知名学者和相关领导授课,进一步提升了全省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规划编制单位从业者的思想理念和业务水平,全省规划编制和管理效能较以往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的重要工作,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城乡规划在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把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全力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继续大力推进滨水项目建设,督促各地快速实现滨水项目,特别是滨水区基础设施、滨水景观、城市公共设施等项目的成果转化;完善滨水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督促各地滨水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滨水城市建设的目标、定位、方向和功能,注重水域特色和时代风格,并把滨水城区建设融入城市整体发展框架;落实阶段性成果,抓好树典型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规划服务和技术支持。同时,制定评选条件,评选优秀滨水城市、小城镇和滨水项目。
万达广场
观鸟塔
(二)加速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尽快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同时要对省内现行城乡规划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认真清理,做好与《城乡规划法》施行的衔接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及规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三)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使之成为各级政府指导城乡规划的实体性机构,依法加强对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等方面的监管与调控。同时,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加强规划的审查和审批,严格管理规划编制单位,强化规划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建立和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公开、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等相关制度。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
(五)提高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编制的目的不在于绘制图纸、编制文本,而是围绕城乡发展目标,对土地和空间资源以及各项建设进行合理配置,并形成行政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为此要改革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体制,形成政府研究机构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编制体制,政府以专题研究及综合指导为主,规划设计单位以市场竞争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推动规划设计行业的发展。走向市场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资产股份制、人员聘任制、设计任务奖罚制等,真正脱离政府。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抓紧落实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加快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突出抓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审批和备案程序。
(七)提高规划管理及设计人员素质。规划管理和设计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城乡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建立规划管理及设计人员岗位培训、岗位认证制度,未经培训及认证的人员不得上岗;要建立城市之间、省域之间的定期交流制度;要建立规划设计及管理研究基金,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