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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当代意义

2012-09-04蔡玉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1期
关键词:正义

蔡玉华

摘要: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由此,他提出了正义的两原则,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通过分析其正义原则的理论前提和基本内容,指出其正义论的当代意义。

关键词:正义;原初状态;平等原则;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B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1-0261-02

约翰·罗尔斯:美国当代著名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1971年发表其传世之作《正义论》,此书的发表,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在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被大多数社会和政治哲学家视为最有代表性的、系统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

社会正义观是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正义既是人们社会理想的组成部分,又是调节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在此意义上,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

关于原初状态的假设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论起点。“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做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狀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1]可以看出原初状态是一种介于先验和经验之间的理想处境,主要包括三种因素。(1)客观环境或自然条件,其中包括在一定范围的地理区域内存在着的众多个人。(2)主观环境或心理条件,其中包括个人的利益、需要和生活计划等。(3)更重要的是“无知之幕”。无知之幕保证把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关于他个人及其存在于其中的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知识、信息都过滤过去。这些被过滤出去的东西包括: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理智能力等;每个人关于他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等;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政治、经济状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

既然每个人都被无知之幕遮掩而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能力,那么,他们一致同意的分配权利义务的原则便一定是正义的、公平的,“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1]。一句话,“正义原则得到证明,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1]

因为无知之幕的遮掩使每个人都不知道地位和能力等实际情形如何。这样,每个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便都会万分谨慎而必定从自己可能处于的最坏情形来做出决定,即按“最大最小值”做出选择。“‘最大最小值意味着‘最大的最小值。这一规则使我们注意那种在任何计划的行动中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形,并依此做出决定。”[1]这就是说,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必将根据自己可能是地位和能力最低下的人来做出决定。

罗尔斯提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

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原则,它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在罗尔斯看来,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而且,按照“平等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1]

第二个原则可以概括为差别原则,它“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那些利用权力、责任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1]。这一原则就是要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分配。因为社会的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会因为社会、自然等因素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这就需要调节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使它合乎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同时,在机会公平的基础上,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以便所有人都有可能进入权力地位和担当领导性职务。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两个原则不是等量齐观而是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安排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后一原则。

首先,第一个优先原则是自由的优先性,即平等自由的原则对第二个原则的优先。因为“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1]。“这一次序意识着:对第一个原则的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1]。这就是说,公民的平等自由是第一位的、绝对的和不可补偿的。

其次,第二个优先原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就是说,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均等优先于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正义的社会必须首先保证公民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这也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不能人为地限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对财富和收入不平等的合理限制。第二优先原则主要是解决社会财富的公正合理分配问题。在罗尔斯看来,一个正义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不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来增加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在社会竞争和分配中保护弱者的利益。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任何限制、损害个人自由公平享有各項权利的政府,都是违反正义的。罗尔斯所指的公平,不是指公民个人的地位、财富的结果状态,而是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种种机会。政府应保证每个人机会均等,让每个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享受政府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机遇等。政府的调节,只能是对人们最终形成的社会经济差距的调节,不能伤及机会均等原则。这一调节也不应超过有利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限度。罗尔斯的这一正义观,非常契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种种交易机遇和条件,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的竞争,是不平等的竞争,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降低工作效率,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甚至造成动乱。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寓于公平之中,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因此,政府应该在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中,在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过程中追求劳动效率的提高,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在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虽然每个社会成员拥有政府所提供的大体相同的发展机遇,享有基本同等的各项权利,但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了人们收入分配的差距正在扩大。如果社会财富不合理地过分集中到一小部分人手中,公民收入差距过大,不仅会使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财富得不到有效地利用和发挥,还会造成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浪费性消费,甚至还是产生社会腐败的重要因素。这既不利于这部分人自身的发展,也会引发许多社会成员的不满。同时,社会财富的过分集中也势必造成部分成员的贫困化、边缘化,形成一些贫困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这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平最终会使我们付出牺牲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沉重代价。为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社会全面发展和繁荣,政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了,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

罗尔斯的正义论涉及到多个领域,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也讨论了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个人正义,它是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存在的反映,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正义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最少收入者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经济上的不平等现象,以保持社会的公平公正。这样,就可以使个人和社会统一起来,有利于建设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9-234.

[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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