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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卫河船厂的督造监管机构

2012-09-02

中国船检 2012年5期
关键词:工部船队船厂

本刊记者 曹 凛

明朝三大船厂包括南京的龙江船厂、江苏淮安的清江船厂和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官营船厂在明初可谓是国家的经济支柱,因此政府在这几大船厂设立了繁琐复杂的监管和质量查验机构,以配套当时的政府高层官僚体系。明朝任命的监查船质的官员由多个部门的相关官吏兼任,监管权利比较分散,船质查验工作也由多个机构和部门共同承担,对于卫河船厂的督造监管也表现出了同样的特点。

卫河提举司

山东临清的卫河船厂建于1409年,1524年归并撤裁到清江船厂。卫河船厂在山东临清生产漕运船达百余年。

明代的许多船厂设立之前,就有提举司负责监造漕运船只了,“国初,漕船派造于诸省及各提举司”(《漕船志·卷之四·料额》)。卫河船厂建厂几年后,朝廷在船厂专设卫河提举司,以管理和督造卫河船厂的船只生产。卫河船厂先隶属于国家刑部,后归属于地方的山东布政司,1417年又改属到工部,且28处北方近河近海的沿岸军队设立了卫河船厂的18个分厂,一并归卫河提举司管理。卫河提举司与28处卫所的18个分船厂的关系相当于现在的船检部门与各船厂的关系,负有查验船质、提供技术保障、督造漕船事务和下达各厂修造船任务等职责。

卫河提举司负有如下职责:监管修造船、查勘与验收船质、管理卫河船厂的工匠,安排轮值,收缴以银代工的人匠银等。《漕船志·卷之七·兴革》记载“工部主事朱家相查得:先年,卫河提举司每岁额造浅船七十七只……遮洋船五十五只”,船只造完及交付船队使用后,都有卫河漕运衙门的提举司抽查船质。如1433年,因所造船只“梁阔底深”,船队通过大运河困难,卫河提举司查勘船质后率船厂工匠进行了船只改造:“(宣德)十三年(1433年)题准:遮洋船三百五十只、原系南京淮扬等卫官军驾使,每岁由直沽以东三汊河过,赴林南东店等仓交纳。梁阔底深,闸河水浅难行。以后粮完日,仍在临清闸下湾泊,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 ”(《大明会典·卷27·会计三·漕船》)。

卫河提举司还常检查老旧船只的船况,如在1458年,老旧的漕运船只就经过卫河提举司的仔细查验,将大量使用3到5年的松木船只和使用6到10年的杉木船只,送至卫河船厂大修及改造,并获得了朝廷的批准。

卫河提举司官吏的官职不高,有“提举司,提举一人,正八品……。副提举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从九品”(《明史·卷72·志第48·职官一》)。卫河提举司官员多为三年一轮,也有一年一轮的,多由刑部或户部的布政司任免,同时归漕船运粮单位兼管与协调。当时,卫河船厂生产的漕运船只主要供应北方三大漕船运粮单位:北直隶船队、山东船队、遮洋海船船队。

明朝的这些漕运船队最初归京畿都漕运司管,1368年京畿都漕运司设立正四品管员漕运使,1382年罢免。1404年漕运船队设立漕运总兵、副总兵和漕运参将,管理漕运船务。1451年朝廷设立漕运总督部院,由漕运总督管理漕运船务。1457年又在全国八大省市设立漕运12个把总,负责11700艘漕运船、127600人的漕运,加上遮洋船队的海船350艘、7000人,共13个把总,其中北直隶船队有2位把总,山东船队有1个把总。所以,卫河提举司官员也多由漕运使、漕运总兵、总督或漕运把总协调兼管。

卫河提举司除查看所造漕船的船质外,还负责对船厂2184名工匠进行管理的工作。“景泰二年(1451年),令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匠役二年一班。卫河提举司人匠各府人匠,共二千一百八十四名”(《漕船志》)。提举司根据造船工种的不同,将船厂工匠分为大木匠、细木匠、船木匠、铁匠、油漆匠、画匠、箬篷匠、绳匠、橹匠、

匠、木桶匠……等几十种工种,然后按照工种编制,以厢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提高造船效率,改善建船质量(《大明会典·卷189·工匠二》)。

如今在山东临清城内的卫河船厂遗址——临清南厂街内,还能轻易找到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4年)卫河提举司衙门的遗迹。如刻有年号的大青砖四处可寻,雕花大石散落在民院墙内,带槽的船坞巨石已变成民居建筑的一部分……南厂街内的街巷名称也述说着明初卫河船厂的繁华:如专为漕船修造提供船钉的铁匠工作车间“钉子街”,为漕船提供弹绳、棚绳、缆绳和纤绳等船绳匠劳作车间“打绳口胡同”,有为漕船提供木桶的木桶匠劳作车间“箍桶巷”,为漕船提供油灰和麻灰等捻料的匠工作的地区“灰厂街”等。

工部都水分司

卫河船厂除由提举司督查新船建造情况外,工部直属的都水司分司也负有管理卫河船厂的漕船事务包括验查船质的责任,“工部都水分司,监修漕署”。卫河船厂建厂初期,朝廷就派都水分司的郎中前往船厂,“于都水部……出郎官一员监领厂事”在永乐十三年(1415年)常驻卫河厂区督查造船船质(《漕船志·卷之八·艺文》),“郎中非为船厂设也,然船务无巨细必关白之,例不可略也”(《临清州志·卷三·公署》)。都水分司郎中为正五品官职,《明史·卷72·志第48·职官一》记载工部设立的官职职称与人员搭配:“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后增设都水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一人,从五品”。都水分司郎中的下属有从五品员外郎一人,正六品都水司主事五人(《明史·卷72·志第48·职官一》)。

工部都水清吏司的具体职责包括:“都水典川泽、陂池、桥道、舟车、织造、券契、量衡之事。水利曰转漕,曰灌田。……灌田者不得与转漕争利。凡诸水要会,遣京朝官专理,以督有司。……凡舟车之制,曰黄船,以供御用,曰遮洋船,以转漕于海,曰浅船,以转漕于河,曰马船、曰风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备倭船、曰战船,以御寇贼,……。制式详《礼志》”(《明史·卷72·志第48·职官一》)。可见都水清吏司具有监查督造各种官船的权利与义务,如1415年,“驾船运粮……专于通州接运至北京。及行工部并北京工部取勘”(《漕船志·卷之六·法例》)。卫河都水分司与卫河提举司一样,都负有监查船厂船质的责任。由于卫河都水分司的官员官职远高于提举司官员,其查验船质的责任也大于提举司。但都水分司的官员官职又比漕运三大船队的总督官职要小,所以他们的部分船厂督查工作又受漕运总督的监管与牵制。

1443年,运粮船队要求卫河提举司到船队停泊地修造一批漕运船,船造好后,工部即派都水分司官吏验收船质:“正统八年(1443)令运粮船损坏附近地方产有物料,于清江、卫河提举司修造。每处工部差官一员监收督造”(《大明会典·卷156·军器·造浅船遮洋船则例》)。

卫河都水分司还配合提举司查验船料质量。1471年,卫河都水分司去船材料产地查看造船所需的“竹木等物,选上等者”押送回卫河船厂,交予卫河提举司查验后造船:“成化七年(1471年)令工部差官、于杭州、荆州、太平三处,抽分竹木等物。选上等者,按季送清江、卫河二提举司造船。后以解运竹木不便、折抽价银给领”(《大明会典·卷156·军器·造浅船遮洋船则例》)。

卫河都水分司还负有监管高级船匠的权利,这些具有专业造作技术的船匠,是船厂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卫河都水分司官员直接管理,以便工部保证新船建造质量。而船厂的军匠多由提举司与漕运船队派来的监官负责管理和指挥。由此看来,古代监查船质的官员由多个部门的相关官吏兼任,权利比较分散,专职官员也不多,长期专职的就更少。

卫河都水分司衙府的“监修漕 署”的地理位置,据乾隆王俊本《临清州志》记载:“工部都水分司,监修漕 署在板闸南、卫河东浒”(《临清州志·卷三·公署篇》),即坐落在现在的山东临清南厂街内:明初的临清驻扎部队卫所13000多人,被誉为军事重镇;当时的临清商贾云集,被称为大运河的第一大码头;而南厂街东西邻近会通河与卫运河,为当时每年数百万漕粮通过大运河运往北京的“漕挽咽喉“(《漕运通志)(明·谢纯));卫河都水分司衙府的“监修漕 署”所以选设在南厂街,还因为邻近船厂好管理,而船厂三面环水,具备船坞新船入水的天然条件。

都司与布政使司的监收官

除卫河提举司与工部都水分司监造卫河船厂的漕船外,都司也负责部分监管卫河船厂28分卫18分厂的造船事务。史籍中屡屡提到都司督造漕运船的事例,如“今例……北直隶、山东都司浅船九十五只,每只用银一百二两八钱……浙江都司每年该造船四百七只,俱用松木料……江西都司每年该造船不等……湖广都司每年该造船不等……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理”(《大明会典·卷156·军器·造浅船遮洋船则例》)。都司其实是明代“都指挥使司”的简称,都司属于兵部,明初1375年朝廷在全国设立了13个都司,即地方军事指挥机构,都司下属约5600人为卫,千人以下为所,官职为指挥、千户、百户、总旗和小旗等,官兵均世袭。北方近河近海的28处卫所,共设立了卫河船厂的18个分厂,如在1443年“各卫所仍差拨官军,盖立厂房,相兼匠作用工及贴办物料”(《大明会典·卷156·军器·造浅船遮洋船则例》)。北方的都司官员负有督造漕船事务的责任。

1430年,山东卫所船队的一批漕运浅船因质量问题,送至卫河分厂修理,“宣德五年(1430),奏准运粮官军船……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理”(《大明会典·卷156·军器·造浅船遮洋船则例》)。船修补后,山东都司的指挥使与分厂监收官一起查验了船况,使之船式符合明朝漕运浅船规格的要求:“底长五丈二尺;头长九尺五寸;稍长九尺五寸;底阔九尺五寸;底头阔六尺;底稍阔五尺;头伏狮阔八尺;稍伏狮阔七尺。梁头十四座;底栈每一尺四钉;龙口梁阔一丈、深四尺;两厂敢共阔七尺六寸;使风梁阔一丈四尺、深三尺八寸;后断水梁阔九尺、深四尺五寸,…底板厚二寸;栈板厚一寸七分。共用大、中、小楠木九根”(《漕船志·卷之三·船纪》)。

都司还派分厂的卫所监收官去生产木料的各布政司府管辖地域查验和购买船料。据《明宪宗实录·卷194·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记载,卫河船厂设立后,所需木材“三年二派于各布政司府、州买办”。布政司也派相应的督查粮道的参政、照磨所的检校、杂造局或军器局的大使等官吏协助查验船料质量。明朝布政使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民政事务,其主官为左右布政使,下属有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其中参政、参议分司负责督粮道、册道和分守道的职责,其下属单位还有照磨所,有检校一人,正九品。还有杂造局、军器局等,有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1465年,因灾荒原因“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又有尺寸不及者。(都司与布政司的)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漕船志·卷之四·料额》),虽然都司与布政司的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导致押运木料者往复奔波多次,但从中亦可见都司与布政司的监收官验收船料“必求合式”的认真严肃、良好合作精神。

1524年,卫河船厂并归到清江船厂,撤销卫河船厂的提举司和都水分司的衙门机构与官吏编制,包括卫河提举司、工部都水分司、都司的监收官等相关查验船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调往清江船厂,“山东、北直隶、遮洋三总运船今后督令官旗俱赴清江厂,听本部主事监督成造”(《漕船志·卷之一·建置》)。临清南厂为中心街以百年船厂形成的居民聚居的胡同、商铺、繁华闹区也渐至荒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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