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贪官需要“接地气”
2012-08-30舒炜
舒炜
一直以来,惩处贪官的问题一直是媒体、舆论和民众关注的焦点。那么,该如何让贪官真正得到惩处,且真正触及内心深处?如何让老百姓对法律和政府公信力信服?如何通过惩贪来震慑更多后来人,起到预防腐败的更好效果?这才是惩治的最终目的,也是现实的一道难题。
各拥立场的三方对峙
如前文所述,贪官的胡作非为让民众义愤填膺,切齿痛恨,主张对贪官们大刑伺候,也对中央严惩腐败官员的坚定决心和强力行动拍手称快。
之前社会上有过不少对死刑问题的调查,绝大多数民众都对贪官力主死刑。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发现对贪官处理偏软偏轻,公众自然会感到愤懑和失望。新华社曾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且贪官的假释、减刑比例占到这类罪犯总数的70%。
有评论指出,贪官轻判,让贪官在刑罚上占到便宜,这就加重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加降低了贪官的犯罪成本,自然让其难有真实的悔意。同时,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增加社会反腐败成本。全国人大代表王银香就认为,现在一些贪官从死刑变死缓,死缓变无期,无期再变有期,处罚不到位。
官员们对贪官的态度却是模棱两可,有的是口口声声要严惩贪官,但真正涉及到自己或自己单位利益时却又“心慈手软”。不久前,湖南省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在公众对贪腐容忍度极低的民意背景中,行政部门以“公函”的方式为受审官员求情,即便含有真实合理的证据成分因素,也折射出公共权力行使的严重错位。
当然也有对贪官不留情面的官员。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曾大胆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山东省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更表示,腐败现象如此严重,主要就是处罚太轻,才助长了贪污受贿风气盛行,表面上对贪官实行了“人性化”,实际上对人民大众却没有了人性。
相对于民众的义愤和大部分官员的态度,法学家们的意见更趋理性。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表示,反腐工作的重点是严防和严查,不应在贪官的量刑上做过多文章,比如有100个人犯罪,你抓住1个把他杀了,对那些潜伏的贪官来说,威慑力并不大,但你要是把那99个也都抓了,即使判得比较轻,威慑力仍然是很大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的看法在学界被认为较为公允,他说:“贪污贿赂罪的刑期,不仅仅是刑法问题,还是一个政策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的问题,这是个难题,也是舆论的焦点,可能立法者确实考虑尊重公众的看法。”
落实对贪官的刑罚
就落实惩处贪官的具体手段而言,四川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韩旭教授表示,必须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和量刑情节来堵塞“贪官轻判”问题,才能让贪官的刑期接到“地气”,落到实处,尤其是更加明细和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会对打击职务犯罪更加有效,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去年刑法修改后,规定将贪污受贿等罪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最低刑期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3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上对“贪官被轻判”的认识和情绪。但记者采访的多名检察官均认为,相關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界定模糊,是贪官被重罪轻判的重要原因,但仍不可小视某些人暗箱操作的“能量”。在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内,并不排除存在官官相护,贪赃枉法的可能。
除此之外,加强审判中的回避,也是防范贪官轻判的一大利器。韩旭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异地审理,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异地审理可以排除地方权力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属于司法机关的一种集体回避,也是反腐形势发展的要求,不过在异地审理的指定上,还应设计得更加科学。
除此之外,关于贪官假释、减刑使用比例过高的问题,高层也有回应。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门针对“贪官减刑偏快、幅度偏大的问题”(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语)。
武汉大学法学院洪浩教授告诉记者,这个规定的亮点在于程序上更加透明。长期以来,减刑、假释案件法院都是书面审理,即使召开听证,也是在监狱进行。如今6类容易出现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需要中级以上法院公开审理,职务犯亲属和媒体可以参加旁听。除此之外,还对法院判决时限做出了严格规定,避免曾经出现的久拖不决。
怎样才能让贪官真心悔改
贪官如能真心忏悔,对他和他的家庭,以及民众,都是一种积极的交待,且以鉴来者,利于预防腐败。
每隔一段时间,媒体上就会刊登一些落马贪官的形形色色忏悔书,这是普通公众了解“落马”官员心态的一种直接渠道。里面既有洋洋洒洒和文采斐然,也有声泪俱下或套话连篇,但老百姓却不断质疑,这些忏悔书到底是不是真正发自他们内心?
安徽省能源集团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在庭审中,含泪念了长达4页的悔过书,但被人发现大段抄袭原成都市龙泉驿区委常委朱福忠的悔过书;窑街煤电集团原党委书记李人志竟称自己犯罪是由于纪委、检察院未能及时提醒,否则他就不会犯罪;原浙江省台州市委宣传部长苏建国落马前多次受过警示教育,但他却由此产生了荒唐逻辑:看到那些比自己级别更高的干部犯了更严重错误时,“忽然有一种如释重负之感”。
在本届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以坚决的语气说出“加大追逃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决不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高层打击腐败的这种坚决态度让人们记忆犹新。四川省一名纪检干部指出,在以往的案例中,有时加强些追赃的力度,就会让他有所顾忌。贪官冒着风险犯下的罪行,目的是为了用这些钱来享受,即使自己享受不到了,也要留给家人,所以在交代罪行时会遮遮掩掩。而赃款要是大部分都被追回,那么贪官将会最大程度地配合侦查,以求从宽处理。
四川某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在一些腐败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且犯罪手段特别恶劣的,如多次索贿的,有必要考虑从重处罚。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死刑均是惩贪环节中的一道道防线。那些实在是罪大恶极的贪官,如果确实触及到了最后一道防线,其自身唯有追悔莫及。
惩处贪官的根本意义,是打击腐败行为和起到更好的预防腐败警示作用。所以,人们既关心贪官污吏得到怎样的惩处,更关心还有多少贪官污吏仍未被真正的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