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落马后,人们关心啥
2012-08-30舒炜
舒炜
要说贪官这群人,坑党坑民坑社会,用贪腐毁灭着大家的美好期盼。他们巧取豪夺,贪污受贿,在位时顶着几十载浮名,中饱私囊,暴露时却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历史证明,大部分贪官终会零落成泥碾作尘,只有臭如故,所以没人愿意当贪官,即使当也要带上花花绿绿的面具。
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要揪出一个贪官,并不容易,这里面涉及到若干连锁环节,不能有一个疏漏。民众并不清楚这些,但凡查出来一个贪官,人们普遍关心“金额有多大”,会“判多久”,用某论坛版主的话来说就是“轻了骂娘,重了则是活该。具体对贪官们犯的什么罪,情节如何,他们反倒不是很关心。贪官落马,有一种大快人心之感,自然最想知道他会有什么结果”。
卜算子:还会带出谁?
不久前,铁路系统又有人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呼和浩特铁路局常务副局长刘彪被曝一个多月未出现在单位,这也是继去年该局原局长林奋强和原副局长马俊飞被“两规”之后,呼局再有官员被查,知情人士透露,很可能又是窝案。
反腐专家任建明总结到,就全国范围来看,“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现象正逐渐成为腐败的“升级版”。现实也是如此,自去年2月份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经济问题被调查之后,铁路系统已经连续发生多起剧烈人事震荡。铁道部原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原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原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原昆明铁路局局长闻清良……这一系列与工程腐败有关的窝案持續发酵。
江苏省某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则告诉记者,随着腐败手段的隐蔽化和集团化,尤其涉案金额大的案子,很少只涉及到一个人。任建明分析指出,一是某个部门或地方的主要领导贪污受贿,把下级也发展到腐败网络中来;二是群体作案的买官卖官行为;三是司法部门相互串通,多人互相勾结,贪赃枉法。
地区窝案,往往揪出贪官一片。比如在沈阳的“慕马案”中,总涉案人员有100多人,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给官场来了一次大震荡。河南三门峡市买官案的调查历经一年多,由三门峡市国土局原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代跃进被人举报引发,一个个顺藤摸瓜,揪出原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李卫民、副市长张君贵、交通局局长单向东、渑池县县委书记仝孟蛟等8名处级以上官员。据说当地的老百姓在那段时间里,天天等,天天猜,就看下一个带出来的又该是谁。无牵连的干部则想知道会牵连到谁,有牵连的干部个个如惊弓之鸟。
社会学家表示,在贪官落马后,公众在关心这“拔出的萝卜还会带出什么泥”的同时,也发出了“是否除恶务尽”的疑虑。每一起窝案都引人浮想联翩,因为涉案的大小官员早形成了一个“心理保护层”,那些没有被查出的人若依然身居高位,必然会寒掉大家的心。最近查出的原广东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贪腐案,更是牵扯出了该市的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让坊间也是大跌眼镜,茂名还剩下多少与罗荫国案无关的县处级官员?
定风波:怎么来量刑?
孙江今年61岁,闲暇时喜欢关注法制新闻,但对贪官的刑期有一个最大的困惑,那就是——为什么有时两名贪官犯了同一种罪,前者的涉案金额远远小于后者,但刑期反而更重?——“不知这是否和他们的级别有关?难道真有一张‘护官符?”其实,这不是孙江一个人的疑惑,记者所采访、了解的大部分人都对贪官刑期有忽高忽低的简单直觉。
安徽省宿州市原副市长李兴民受贿56.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青海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多康贪污受贿256万余元,获刑13年。同是受贿,后者多了近5倍,最终刑期却相差无几。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25万元,另有160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死刑;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702万余元,被法院判决死缓。两者的涉案金额在数字上相差无几,但一个是死刑一个却是死缓。
10多年前,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韩旭教授曾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过几年法官,在他手头判决的死刑大概有40多起,其中也有涉及贪官的,他至今感到心有余悸。“当初是太年轻了,觉得这些人只要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为什么不杀呢?但后来读了博士,又在高校待了几年,自己对法律的价值理念有了更深的领会。”韩旭说,“要是现在回去做法官,在量刑问题上一定会慎之又慎。”
由此可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同一个案件,由于不同法官的学识、经验和个人情感,可能会导致判决结果千差万别。然而,现实中对贪官处以死刑的,毕竟是少数,于是被判生刑的那些贪官受到了公众更多的非议。在百姓看来,领导干部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不断打破纪录,而法院最终判决的刑期却不断在降低,原来贪污受贿数百万元就被判处死刑,而现在许多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数千万元甚至过亿元,往往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韩旭表示:“虽然法律对定罪的规定很严格,但在量刑上的弹性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很多案件中量刑长短并没有和社会危害性成正比,贪官被轻判的现象比较严重。”
任建明指出,贪官轻判使得贪贿行为的犯罪成本过低,但是获得的利益却非常惊人,进而造成更多的官员心存侥幸,前腐后继。
四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刘丰荣(化名)认为,量刑的轻重,客观上也和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有着间接关系。举个例子说,虽然法律规定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在沿海一些发达地区,江浙一般是七八万元的起刑点,而在广东要达到10多万元。
有人说,按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客观上却造成在10万到500万之间,量刑幅度差距很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说过,现在处理的受贿案件,10万以下一万一年,10万以上伸缩性就大了,“只要你到了10万,绝不会判你9年,但10万以后的,差不多每100万增加一年或半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从一些法院的统计情况看,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判决,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60%至70%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不讳言:“近几年职务犯罪判得比较轻,老百姓有意见。”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反腐形势严峻的中国,缓刑被贪官“过分享用”,反映出法网疏漏之虞,让其成为贪官们的“特权”。
芳心苦:立功和翻供
近几年来,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断被刷新,但不少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往往给人得以从轻发落的印象,而“秘诀”就得益于他们的一系列立功表现。
韩旭表示,除了受贿数额和次数外,犯罪情节也是量刑的依据,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自首立功、从犯等情节都是决定最终刑期的重要因素。
但司法界对自首的鉴定就大有玄机。江苏某市检察院的多名检察官告诉记者,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真正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动归案的,但若在“两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往往也被认定为自首。
“最让人诟病的是,这些自首立功细节,外界至今无从得知‘立功者到底是检举了哪起犯罪。”韩旭说,“如果贪官要通过假立功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把握不好就会出现串通立功、虚假立功等情形,严重误导审判结果。”
重庆酉阳县民爆公司原经理罗龙芝因“立功”,在二审时刑期减少了1年半,不久后却被发现这一切竟是由法官、民警和律师“一条龙”联手炮制的。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涉嫌贪污,县公安局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现”证明,高玉川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后查明这些材料均属虚假,涉案的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处分。
据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一个落马贪官的立功行为,很可能就是揭发其他官员的贪腐,这也是司法部门鼓励贪官立功的原因,所以越是重罪的贪官对立功尤其积极。但对立功表现的认定,一些地方只是办案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法官甚至不过问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至少,反腐不能步入依赖贪官‘立功的误区,因为贪官本身侵害的就是权力行使的廉洁性和公信力,不能让他们钻空子,防止其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韩旭指出。
有立功就有反抗,翻供就是贪官的一种激烈反抗,前不久在法庭上翻供的就有原中国足协副主席谢亚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对此表示,贪官们翻供理由最多的,就是说自己被刑讯逼供。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花样百出的理由,比如原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就说自己是身体有病,吃药吃多了乱说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还说自己当初认罪是源于向中央做深刻检查,是拔高自己,从法律上来说他没罪。
湖南长沙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刑辩律师则告诉记者,从贪官自身来看,有的翻供是先前为其他同案被告人包揽罪行,后来又后悔;有少数贪官则是刚开始抱有一线希望,全力配合,但随着对看守所环境的适应和案情的了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要比想象严重得多,于是在庭上“倒打一耙”,更有的是为逃避刑罚、推卸责任,甚至多次反复改变原来所作的供述。
刘丰荣透露,在实践中,落马贪官翻供失败是否一定会遭到从重处罚,大多因法官而异。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在法庭上翻供,他们之前的自首、立功情节将不成立,而这将间接加重其刑期,所以现阶段职务犯的翻供比例并不高。
浪淘沙:赃款犹可追?
贪官的贪腐行为,必然会涉及到金额大小不等的财产,他们落马后,以前卷走的赃物该怎么追回和处置,也是公众关心的一个话题。
韩旭指出,退赃是法律规定的可酌定从轻判决的必要条件,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和写明。四川大学一名法学教授则表示,追赃和退赃是两个概念,引发的结果也截然不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能否加重处罚,无意中纵容了不退赃意识和行为的蔓延。他举了个例子,要是一名贪官隐匿了上千万元的赃款,待其刑满之日,此笔钱便可心安理得地享用了,而光是靠正常工资,估计用10年也赚不到的。
在记者采访的一些检察院内部,向来把追缴赃款就看作是一个“高难度的技术动作”,近几年来更有难度加大的趋势。一名已从事了数十年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老领导表示,赃款难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贪官拒绝说出赃款去向。“有的贪官是冥顽不灵,有的则说自己的钱都花了,赌博了,做生意了,做慈善了,甚至还有说和别人做买卖被骗了的。”
换另一个角度看,除了少数贪官会把赃款悄悄存在地板下任其发霉,大多都通过“洗钱”来让其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是让亲属经商办企业,甚至将赃款转移境外,自己做裸官,一不对劲,马上外逃。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原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贪官的携款外逃,让赃款追回的难度升级。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洪浩教授告诉记者,追缴赃款赃物不单纯是为了挽回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追缴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本身就是一种打击犯罪的手段。一些“犯事小、刑期短”的贪官则会顾忌官场潜规则,更怀着“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的心理,对能否立功,看得较淡。对此,在经济方面的判罚除了追缴赃款,完全可以增加额外的威慑性惩罚,让其有所顾忌,这也是丰富惩治犯罪手段的一个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