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视域下农村民间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困境——以石狮市锦尚镇老人协会为例
2012-08-17肖雨
肖 雨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9)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最大的变化从经济体制上说就是以现行的承包责任制替代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从政治体制上说,就是各种民间组织开始出现,并且逐步推行建立在民间组织基础之上的村民自治制度[1]。
而近几年来,老人协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国农村,特别是在福建乡村,老年协会组织非常活跃,成为村委会组织不可或缺的帮手。据福建省老龄委最新调查统计,全省行政村老年协会普及率达88.3%。老年协会是社区老年人互助组织,其宗旨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增进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2]。在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特殊时期,农村老人协会在团结和组织老年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了乡镇村委会落实老龄工作不可或缺的帮手,有效地弥补和克服了通过市场来配置养老资源的局限性,提高了老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研究方法及个案情况
本次调研的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为主,通过资料收集、田野观察和个案访谈及文案记录获取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整合来完成整个调研工作。
据老人协会负责人口述,石狮市锦尚镇厝上村老人协会是石狮市较早成立的老人协会之一,从1986年至今已有23年的历史。当初成立老人协会的目的只是让当地老人有一个一起娱乐消遣的组织和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当时晋江青阳老人协会的支援。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成果显著,得到了老人、华侨和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其所属的厝上村老年活动中心先后获得“先进老年活动室”、“先进老年活动中心”等荣誉。鉴于老人协会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当地政府对其大加宣传,老人协会的组织形式得到了制度化的推广。老人协会也因此被政府纳入统一领导规划的社会组织行列,成为村(居)一级的配套组织。
三、老人协会的官民二重性
老人协会嵌入在国家行政体制当中,被归为政府基层组织的配套组织,在制度性趋同的背景之下需要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承接市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的各种政策,配合政策的落实,必须强化组织的行政色彩。其次,老人协会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应该具有民间组织的自治性。深受传统文化影响的精英阶层必须通过传统的仪式方式来维系村庄共同体的生存,承担地方的部分事权,充分实现组织成员、地方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实现民间组织的自我管理。综合以上两点看,老人协会扮演的角色是制度结构中的夹心层地位,特征可概括为——“官民二重性”[3],即非营利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为广大民众服务;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又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种官民二重性的特点引发了角色的模糊。角色的模糊不仅影响了老人协会和村委会在处理地方事务上的制衡关系,同时限制了政府对协会的资源的提供,阻碍老人协会的运作。老人协会转而走向多元化筹集资金的模式,但由于资金来源的不稳定性,协会的运作困难。直接导致后果是协会的职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未能促进原本应该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这影响了政府对老人协会的资金的进一步投入,使老人协会无法争取到更多的制度上的认同;也影响了协会会员对于组织的忠诚感、归属感,引发非制度性认同危机。
这也是笔者认为的循环困境。从整个循环困境的路径来看,老人协会的运作与制度性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整个制度框架之下,制度的嵌入性影响了政府对老人协会的制度性认同以及组织成员对协会的非制度性认同。为清晰地展现几个因素之间的关系,笔者做出了如图1所示的逻辑分析图。
图1 “官民二重性”逻辑分析图
1.角色模糊与双向转换
处于国家和社会中间层的老人协会,其官民二重性的特征引起了代表政府力量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作为民间组织的老人协会对于协会的性质定位存在的差异,即角色的模糊。上级政府认为:“老人协会是群团组织,它的性质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投入。它不是政府直接的职能部门,主要还是靠老人协会自我服务。”但老人协会负责人认为:“老人协会是配合村委会工作”,更强调其政治上的依附性,所以“现在资金拨的不充分,感觉上对老人并不是很重视。”
根据高丙中对社会团体是否注册的标准进行的分类,老人协会属于挂靠社团,既包括挂靠在合法登记的社团之下的团体,也包括挂靠在各种企事业单位之下的和在单位之内活动的团体[4]。老人协会虽然归入行政体系当中,获得政治合法性,但是并未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不是正式的民间组织,缺乏社会合法性。其结果是,老人协会没能得到社会范围内的认可,在国家没有拨付资金的前提下,可能出现运作资金筹集困难。
老年协会的身份模糊性使得精英阶层处理事务上具有灵活性。传统权威集聚的象征性人物,是权力体系合法化的标志[5]。在这样的一种心理定势影响下,抽象的制度缺乏约束力,而权威才是力量。遇到事务和村委会进行协商,而在村委会无法触碰的领域则由老人协会出面进行协调。老人协会和村委会的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角色的双向转换。在一般的政府政策面前,村委会充当核心决策者,而老人协会只是外围咨询者。而在政策之外的一些民事纠纷,老人协会则转换身份变为核心、主导者,村委会成为外围旁观者。背后体现的是双方的权力主体制衡的关系。总之,角色的转换的灵活意味着模糊的边界与并不清晰的职能、权力划分。这对协会资源的获取产生了进一步影响。
2.资源获取
老人协会的角色模糊直接影响老人协会的资源获取途径。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村老年协会接受村委会领导,其活动场所与经费可由村委会解决或自行解决。相关政策措辞的模糊似乎给协会的自主性提供了空间,但从根本上削弱了协会的运作自主空间。
老人协会和政府双方进行资源的互换。上级政府出资金支持老人协会建设,而老人协会则运用资金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加强乡村的凝聚力,巩固政府在乡村的核心地位,便于政策的推行。但是实际上,锦尚镇厝上村老人协会与镇政府的资源交换是不平衡的。根据布劳的交换理论,交换是双方继续提供报酬的诱因,并使吸引维持下去,加强了双方的关系。如果期待的交换不能形成的话,人们往往有三种策略,比如强迫他人提供帮助,或自己完成不需要帮助,或是从其他人处获得资源。老人协会帮助政府建设村庄、管理村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期待的互惠性资源,进而产生一种相对被剥夺的感觉。资源占有愈少,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单位的不满意度就会愈高,因为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在单位中没有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6]。
从制度性渠道获取资金不足,老人协会只能转而寻求多元的资金筹集模式,联合红十字会、海外华侨获取资金。活动经费主要是通过会长、理事代表协会亲自募集捐款的途径筹措。募捐会员大部分是当地企业、较富裕的个人和旅菲华侨等即罗兴佐提出的“第三种力量”。这种资金筹集方式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在于:中国社会的特点是伦理本位,当家成为一个人一生主要的社会网络的时候,其社会功能就会被无限的放大,进而使个人的人生意义同家庭与地缘相联系[7]。华侨对于家乡的物质、情感投入成为了一种义务,一种人生的价值所在。另外,老人协会还与有连带关系的当地的红十字会共用资金。但双方配合的具体过程中,老龄办负责人认为“两边都没协调好”。虽然有两种外力推动老人协会运转,但是协会的负责人只能在重大节日邀请华侨募捐,和红十字会共用运作的资金也十分有限,主要用于慈善事业。这些都使得协会资金来源的不稳定,进而影响了协会的运作。
3.公共利益与社会认同
资金短缺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协会对活动的开展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笔者访谈的几位老人会员大都对协会近年来的活动抱着失望的态度。根据当时的调查总结起来包括:
第一,活动明显减少,老人的直接需求没有得到满足。活动的意义也下降,只剩下单一的娱乐消遣活动。村庄内其他村民对协会的认同感逐渐下降,对于协会的行动存在不满。
第二,没能充分帮助老人争取到有效的福利。有效是指能够自身受益的如养老、医疗、交通等。作为民间组织的老人协会最重要的功能便是保护会员的利益。但是协会运转瘫痪,没有力量为会员们申请更多的福利。
第三,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且缺乏维护。刚成立时,老人协会建路、修桥,从事公益事业,为村庄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而今因资金不足,老人协会也无法继续提供村庄公共物品,完成地方事业。另一方面,协会运转不佳,甚至连协会自身拥有的公共物品都无能力继续维护,这也剥夺了老人们健身、娱乐的权利。
协会的运作困难使老人会员的利益未能实现最大化,这使得老人会员、普通村民对组织的“非制度性认同”下降。同时,老人协会也因没有“政绩”获得上级政府的进一步“制度性认同”,资金获取更加困难。
四、反思: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及状态
因为公共利益提供存在近似真空地带,老人协会得以在中国特有的制度结构下生长壮大起来。根据西方市民社会的理想模型,老人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应该发挥其自主性独立性,代表民间的声音,代表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但是身处于夹缝当中的协会发展得并不顺利。一方面是深深嵌入的外在政府制度,一方面是孕育协会的民间土壤、民间力量,协会的夹心层地位角色模糊,在处理地方事务时与基层政府组织角色双向互换。政府对协会的放权也导致协会运行资金缺乏,无法实现理想化的公共利益的提供,造成协会成员、乡村村民的非制度性认同,这进一步导致政府对协会的制度性认同的丧失,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困境。
民间组织在和强政府就公共利益的空间的争夺、博弈斗争中成为了弱势。嵌入的制度为协会的生长提供空间,却在同时制约民间组织的发展。
国家-市民社会的视角提出了作为独立整体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研究框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与社会应该是一种合作共生的关系而非尖锐的对立关系。二者在公共利益的有限空间中应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形成良好的制约平衡关系而不是“强政府”压制“弱社会”的模式。
本研究也引起了我们一系列的反思。厝上老人协会在循环怪圈当中另辟蹊径,创出了同海外华侨、红十字会合作的多元资金筹集模式。虽然资金来源并不稳定,但是这种借助外力来支持协会运作的途径值得我们考虑。制度应该如何安排才能更好地发挥外力的作用?制度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才能促成运行的良性循环,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制衡?这些都是本文由此引发的一些反思和提出的更深的研究命题。
[1]俞可平.中国农村的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以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东升村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3):17-23.
[2]甘满堂.乡村草根组织与社区公共生活——以福建乡村老年协会为考察中心[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7-28.
[3]陆明远.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分析[J].学会月刊,2004(3):33-36.
[4]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2):100-109.
[5]杨建华.经验中国:以浙江七村为个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李汉林,李路路.资源与交换——中国单位组织中的依赖性结构[J].社会学研究,1999(6):44 -64.
[7]翟学伟.是“关系”,还是社会资本[J].社会,2009(5):1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