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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

2012-08-17

医院管理论坛 2012年6期
关键词:检验所同意书卫生部

患方不配合医院不担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2日进行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作相应修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拒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受到生命威胁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明确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同时对工伤保险中相应的第三人问题作出了规定。

草案原来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增加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草案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合并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2日进行三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删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实施的原则规定。同时增加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拟建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针对近期我国连续发生的几起因手术安全核查失误而引发的医疗事件,卫生部近日组织专家,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讨论稿)》和《手术安全核查表》进行研讨和修订。卫生部医政司相关人员表示,经过修订和征求意见,卫生部将于近期正式发文,将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作为一项医疗核心制度向全国推开。

医疗美容外科项目分级准入

日前,卫生部印发了《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外科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目录》将美容外科项目从易到难分成四级:一级项目指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项目,如隆鼻术;二级项目指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和风险,需要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技术才能完成的项目,如耳畸形矫正术;三级项目指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手术前需要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项目,如不良文饰修复术;四级项目指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如颧骨降低术。

根据《目录》要求,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可开展一级项目;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可开展一级和二级项目;医疗美容医院可开展一级至三级项目;三级整形外科医院、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可开展一级至四级项目。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项目和项目分级进行适当调整。

医学检验所进入医疗机构类别

日前,卫生部决定在综合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类别的基础上增设医学检验所。自此,我国医疗机构类别增至14类。

据卫生部医政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些小型医疗机构的检验人员、设备、方法、程序等难以满足医学检验的质量要求,设立医学检验所可以将周边医疗机构的标本集中起来,有利于控制检验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检验效率。

据介绍,医学检验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由政府主办还是由民营资本兴办。医疗机构与医学检验所的合作以自愿原则为基础。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恐难实现

旨在解决“高药价加剧看病贵”难题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可能遇到了问题。据卫生部官员日前透露,卫生部原定的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目标确定无法完成,时间将推迟至2010年3月份。

据某制药公司中国区总经理介绍,在深圳部分医院已经实现了基本药物零差价。“有一家医院大概垫了200多万,到最后政府只给了50万;另外一个医院垫了大概六十几万,结果一毛钱都没拿到,所以就已经瘫掉了。原因很简单,就是国家支付的费用投入不足。”

二级以上医院将建合理用药监测系统

继2004年建立和运行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系统后,卫生部计划在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以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合理用药目标。据悉,该系统全面运行后,将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这一信息是卫生部部长陈竺在2009年12月11日举行的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上透露的。

各地医疗知情同意书将改成统一版本

各地版本不一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将可能改革,形成全国“大一统”版本。记者采访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时获悉,医院协会将拟订一个全国统一的知情同意书范本,修改现有专业、生硬并带命令语气的知情同意书,增加人性化色彩。据统计,医疗诉讼中90%以上都是因为医院告知不足或医患沟通不足。患者对知情同意书存在许多不满。有人说知情同意书像霸王条款,病人像签“生死状”。

拟规定非医疗过错致伤给予补偿

记者从中国医院协会获悉,卫生部正在委托他们做一项关于知情同意书的规范项目。今后,知情同意书将有望参考国外做法,增设不同的诊疗方法及利弊等更具人性化的内容。此外,我国相关部门正在探索一些补救措施,通过医疗意外保险、基金等方式给非医疗过错导致的伤害给予补偿。

摩托车急救体系初步建成

作为今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重要事实之一,北京市120和999均已配备了急救摩托车,初步建立了摩托车急救系统。在道路不畅、交通拥堵的情况下,急救摩托车可先行前往现场急救。

急救摩托车配备急救诊箱、复苏箱、除颤仪、心电图机、氧气瓶等急救设备,并携带800兆电台,随时上报情况、接受指令。

“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一审宣判

2009年12月18日,因“丈夫”肖志军拒绝手术致孕妇李丽云死亡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李丽云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鉴于李丽云家庭困难,判决医院给予患者家属人道主义关怀帮助金10万元。

出台《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2日通过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医患纠纷的调解、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共4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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