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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美学的角度看先秦子学中的和谐思想*

2012-08-15段知壮

关键词:墨家法家墨子

段知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美”字所使用的领域非常广泛,含义也非常丰富,几乎涉及了自然与人生、个人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既涉及语言文词之美,也涉及风景动植物之美,既有伦理社会之美,也有我们最为关心的典章制度与政治法律之美[1]396。美的范畴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是指能够引起人的美感的客观事物某种共同属性的本质概括;狭义的美既包括崇高和优美,还包括诸如悲喜、荒诞、幽默等范畴[2]。李泽厚先生分析美至少具有三种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涵义:第一种,表示感官愉快的强形式;第二种,它是伦理判断的弱形式;第三种,专指审美对象[3]。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法之美,就是在这第三种“美”的范畴内做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美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虽有普遍性的一面,但其特殊性更为强烈,美更多的是民族的、阶级的、历史的、地域的、国别的[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法的美更多的便是一种和谐。当然在这里我们要首先明确一点,即法律规范与法律精神是绝对不同的。如果我们仅仅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去看法的美,那样就太过于狭隘了,我们应当从法律精神这样一个角度去看待法之美。我们不能仅仅从“息讼”、“止讼”这样的观点就推断传统社会对法律持绝对的排斥态度。相反,正是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一种和谐的态度展现出来的,这是一种法律精神,深深地埋藏在人民的生活当中,潜移默化地指引着人们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

当然,现代和谐社会与传统和谐社会颇有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首先,传统和谐社会以义务为本位,忽视个人权利;现代和谐社会重视个人权利与社会义务的统一。其次,传统和谐社会追求一种伦理和谐,而非以民主法治为根基;现代和谐社会是一个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的法治社会。最后,传统和谐社会只注重静态的和谐而忽视动态的和谐;现代和谐社会追求一种动态的充满活力的和谐。应当指出,尽管传统和谐社会与现代和谐社会存在上述差异,但它们对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自然等问题的思考也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在追求和谐目标的方法与在和谐理念中体现人道精神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近似性,这也是传统和谐社会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的地方[5]3。

在先秦诸子的思想中,虽然都同样表露着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但是其各自对和谐的理解以及所追求的却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儒家眼中的和谐是一种等级秩序上的和谐,即在“礼”的标准下,社会各个不同的等级森严有序;道家眼中,和谐更多的则表达为一种对自然的遵从,等级的划分恰恰是对自然的一种无情的破坏;在法家眼中,和谐则是一种严谨的规范制度,不容许任何的破坏或是逾越;在墨家眼中,和谐表现在人人平等、互利、兼爱上,这是一种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下面就具体的诸家思想进行阐述。

一、儒家的和谐思想

和谐可以说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儒家重“和”的言论可谓俯拾皆是。如“君子和而不同”、“保和太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论语◦学而》:“礼之用,和 为贵,先王之 道,斯为美。”儒家眼中的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等级制度,也就是儒家的“礼”。《荀子◦儒效》:“曷为中?曰:礼义是也。”而礼的一个重要的作用也就是其效果是“和”。只有用“礼”有效地调节社会,解决社会问题,形成社会秩序,才能最终完成社会的和谐,这也是儒家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儒家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描绘出一幅美好的社会图景。《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做,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儒家眼中的和谐状态是有差等的,但是这种差等恰恰就是一种和谐的体现。《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人按照自己的“分”进行社会活动,从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儒家的和谐观非常注重天人合一。《礼记◦中庸》:“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上律天时,下袭水土。辟如天地之无不持载,无不覆帱。辟如四时之错行,如日月之代明。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意思是天地之道是和谐并行的,天地万物是和谐共生的,而天地之所以盛大完全是德化的结果。在此,孔子将“天道”完全寓于“人道”之中,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6]10。孟子将孔子的天、地、人和谐观进一步发展为“天人相通”的思想。《孟子◦万章上》:“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荀子更是进一步地阐述人民应该顺天而行,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人利用“天”之利来发展自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理天地”。《荀子◦天论》:“制天命而用之。”《荀子◦礼论》:“天能生物,不能辨物也;地能载人,不能治人也。”《荀子◦王制》:“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

《礼记◦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家的“和”,无论是手段还是目的,都与德有关,或者说是与他们的中心“仁”这一概念有关。通过道德教化与自我修养,使人人通力合作、和睦共处,最后“与天地和其德”。而道家的“和”,虽然也有目的与手段之分,但都是就顺应天道流行的自然而言[6]57。“致中和”的意思是说按照中庸之道去做就能达到和谐,因为中庸之道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艺术、实现和谐的方法。儒家认为,司法乃是一种利益平衡艺术,它可实现和解与和谐。儒家推崇的调解制度就是和谐司法理念的制度化,它通过利益上的平衡实现了当事人的和解,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5]4。“中和”,意谓贯彻中庸之道就能实现和谐。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按照汉代儒家的解释,“庸”是“用”的意思,“中庸”即“用中”,亦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标准,是一种“完善”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因而都是不好的。但应当指出,将“中庸之道”当成折中主义是一大误解,“中”并不是一个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5]10。中庸之道反对极端,提倡适中和公正,作为一种方法论有其广泛的使用领域,在司法领域它要求司法公正、量刑适中,寻求当事人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5]143。

以儒家思想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质就是中和。中和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和谐。中和思想乃是原始先民对天道规律体认后所得出的决定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根本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从音律上讲,“和六律以聪耳”;从羹调上讲,“和五味以调口”;从人际交往上讲,“和为贵”;从事物生成上讲,“和实生物”;从邦国关系上讲,“协和万邦”,九族既睦;从治国方法上讲,“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从法律规制上讲,“刑罚尚中”,“刑罚清”[6]175。

二、道家的和谐思想

道家思想中的和谐,更多地表现为清净自然的理念。老子以道为万物之源,其规律表现为阴阳交合,非人力所能改变。因此,老子认为在灵肉之间、人人之际、天人之际,人们以“有为”的态度处理,就会重此而轻彼,甚至舍此而取彼,以致打破各种关系之间的平衡。正确的态度是“无为”,不违背道所彰示的规律法则,全面地认识和对待事物,即达到老子所说的“容”,使各种关系的平衡得以维持,才能与天地共长久[7]。《庄子◦天道》:“夫虚静、恬淡、寂漠、无为者,天地之平而道德之至。”道家的和谐观与其他诸家的思想不同,他们不认为通过人为的规制或是调控才能达到社会的和谐,道家对儒家的仁义礼乐持一种批判态度,认为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东西。《老子◦十二章》:“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庄子◦马蹄》:“道德不废,安取仁义?性情不离,安用礼乐?五色不乱,孰为文采?”相反,道家认为只有一切都顺其自然,才是和谐之道。

“无为”是道家思想的核心。道家认为,“无为”是宇宙的本来状态和普遍规律,它是一种自然的力量,这种自然的力量能够产生天地万物并左右万物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老子◦三十七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及《庄子◦则阳》“无为而无不为”的含义。在社会政治领域,“无为”是指为政者应该顺应事物本来发展的趋势,不用一种强制性的人为力量去主宰和干预事物自然发展的进程[5]1。当然,老子并不是提倡什么都不做,而是强调顺应本然之态而为,不强为,不妄为。作为统治者,应该依循人民生活之本然状态,不应过多地进行干涉,而应任其自由发展[8]63。

道家从很多的角度去论证清净无为思想,庄子引天地之道来说明。《庄子◦至乐》:“天无为以之清,地无为以之宁。故两无为相合,万物皆化生。”“故曰天地无为也而无不为也。”“人野孰能得无为哉!”进而引出,人应当去遵从并适应这种天地之道,自然而然的清净无为,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庄子◦天道》:“与人和者,谓人之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这就是说,实现了人际和谐与天人和谐,就会有一种真正的快乐。

按老子的说法,《老子◦三章》中“为无为,则无不为”,意思是说统治者无为,社会自然就会和谐稳定,达到大治。“治”相对于“乱”而言,在道家的语汇中,它指的就是社会的全面和谐与稳定。而导致“乱”局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人们互相“争”,“争”是由贪欲驱动的。《老子◦十九章》:“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老子◦二十九章》:“圣人去甚、去奢、去泰。”总之,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应力戒贪欲、抑制争心,然后社会生活才会由“乱”而“治”,实现和谐[5]2。《老子◦三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道家认为只有消减人们各种各样的欲望,让人民能够“无知无欲”,自然而然就能形成无为之治了。

出于一种对和谐秩序的追求,道家反对法律的严酷,主张立法、司法当以宽和为本。《老子◦五十七章》:“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这几句话的意思是,法律越多对百姓的限制就越多,百姓也就越难以致富,而且法律的繁多也导致百姓动辄触犯法律,故“犯罪”现象也就激增。在那个时代,法律往往缺乏人道精神,这样的法律越多民众就越受其害。因此,老子才极力反对法律的严密,而提倡法律的宽和。正如《老子◦七十三章》:“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立法与司法的宽和精神也应合乎“无为而治”的真义,它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5]3。《庄子◦天地》:“昔尧治天下,不赏而民劝,不罚而民畏。今子赏罚而民且不仁,德自此衰,刑自此立,后世之乱自此始矣!”庄子也强烈地反对刑罚的运用,认为这是对万物和谐状态的一种严重破坏。

《庄子◦刻意》:“圣人之生也天行,其死也物化。静而与阴同德,动而与阳同波。不为福先,不为祸始,感而后应,迫而后动,不得已而后起。去知与故,循天之理。故无天灾,无物累,无人非,无鬼责。其生若浮,其死若休。不思虑,不豫谋。光矣而不耀,信矣而不期。其寝不梦,其觉无忧。其神纯粹,其魂不罢。虚无恬淡,乃合天德。”道家的圣人观也与儒家有很大的不同,道家主要以自然无为、法天贵真的理想人格为圣人品质,正是这种“静而与阴同德,动而与阳同波”才是顺应自然的表现。这也正是道家主张人们去追求的目标。

道家思想当中无处不体现着对美的追求与向往。《老子◦八十章》:“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朴素自然之美的表现。《老子◦二十一章》:“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这是朦胧迷离之美的表现。崔大华先生曾经有过这样一段分析,《庄子◦山木》:“南越有邑焉,名为建德之国。其民愚而朴,少私而寡欲;知作而不知藏,与而不求其报;不知义之所适,不知礼之所将;猖狂妄行,乃蹈乎大方;其生可乐,其死可葬。吾愿君去国捐俗,与道相辅而行。”崔大华先生分析这是“顽强地表现他的批判现实社会和与儒家对立的自然主义立场”[9]。精辟之极!

三、法家的和谐思想

法家的和谐思想主要表现在制度的严格,一切都预先规设的井井有条,并且不得有任何的破坏。法家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审美有害于法律和法治,文与法是相违背的,是要不得的[1]405。但这并不表示法家不认同和谐的重要性,在法家眼中,这样有序不紊的社会秩序便是和谐。《商君书◦定分》:“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法家认为,社会的混乱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地区分出“名分”,只要预先明确无误地确定了每个人的“名分”,那么一切社会秩序自然可以按照事先的规定而有条不紊地运行。

《商君书◦壹言》:“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法家的治国思想正是基于其对制度进行规范以控制社会和谐的观点而发的,法家认为严苛的规定就可以使得“民从制”、“官无邪”。同时,法家也非常看重统一的重要性,只有统一这个前提的存在,才能进而推行具体的规范。

《慎子》:“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使人君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忠信,不得释令而不禁。”从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法家强调的统一并不是单单强调君主的重要性,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法家心目中的君子只是一种标志性的意义。当然这不是说法家认为君主无用,只是相比之下,法家尤为重视规范制度的重要意义。

《商君书◦修权》:“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法家对社会规范的强调与君主的统治并无实际的冲突。恰恰是君主权威的存在才能保证法纪的实施与实现,君主的“权”既是“法”的前提与保证,也是“法”的规定。而这三者的相互结合正是法家眼中的社会和谐。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虽然法家是在保证君主权威的前提下倡导法的重要性,但是从法家的典籍叙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其用了大量的笔墨来描绘“法”、“刑”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之预设,必须严格地按照法之预定来行事。正是如此,才能让这个国家在法之规定下井然有序。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法家的严刑主义虽然目的是加强与巩固社会安定,但是正因为这种严苛的刑罚,反而使得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讼,很刚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者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者,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四、墨家的和谐思想

墨家的思想以墨子所倡导的“兼爱”、“非攻”、“尚贤”、“尚同”、“天志”、“明鬼”、“节用”、“节葬”、“非乐”、“非命”等十大主张为主要内容,在春秋时期是与儒家并列的“显学”[8]49。墨家设想在理想社会建立一种平等的、不分厚薄亲疏的劳动关系和分配关系,在社会政治领域举用贤能之人参与国家管理,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去爱人、利人,他自己也必然会为人所爱、为人所利,人们互济互助,过上丰衣足食的安乐生活[8]53。

墨家墨子的和谐观更注重人人平等互爱。《墨子◦法仪》:“今天下无大小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在墨子看来,人人皆天之子民,大国、小国皆天之邑。墨子鲜明地阐发了这种人与人平等、国与国平等的思想。《墨子◦兼爱中》:“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由此可见,墨子的平等思想并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在国与国的关系上也是如此。《墨子◦非乐上》:“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在这里,墨家思想体现出了一种强烈的集体主义精神。与儒家的森严的等级制度思想相比,墨家更强调天下一家的集体平等主义。

从这种天下大同的角度出发,墨子强烈地表达出了他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孙光妍教授指出,墨子敢于揭露战争的不义,倡导非攻,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大国侵伐小国,提倡维护诸侯国之间的和平,体现了他的平民意识与和平共处的天下观[6]134。《墨子◦鲁问》:“厚为皮币,卑辞令,亟遍礼四邻诸侯,驱国而以事齐。”这里记载了墨子劝告被齐国威胁的鲁国,要联合小国的力量共同对付大国,与之抗衡,主张小国要结为盟友以保证整体实力。

墨子非常强调集体主义内部的和谐,墨家的“兼爱”主张普遍、平等地爱一切人,不分厚薄,一视同仁,即“爱无差等”,并以“交相利”作为基础,认为爱人就是“利人”[8]50。《墨子◦非命下》:“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墨子◦兼爱中》:“诸侯相爱则不野战,家主相爱则不想篡,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者,以相爱生也。”墨子期待着这样一种平等、兼爱的社会图景,并且不遗余力地去实践着。

墨家也非常注重实务性。墨家重质轻文,认为仪式是无用的,音乐艺术活动奢靡挥霍,劳民伤财,贻害刑政及物质生产,因此应该“禁而止也”[1]405。《墨子◦天志上》:“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这里可以看出,墨子是极其重视天人合一的,认为人应该法天,应该顺天意而行。墨子认为其所提倡的人人平等互爱的和谐天下,恰恰就是天之运行规律,所以人民才应当去遵行。

《墨子◦天志中》:“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墨子的平等和谐思想并不是一味地强调父慈子爱,墨家思想当中也包含着严格的赏罚思想。也就是说,墨子的平等观也体现在刑罚上面,当有人犯罪破坏了这种人人平等的关系,必然将受到惩罚。但是同时墨家也强调法必须“仁”,否则就失去了法应该扮演的角色的效力,这也便是《墨子◦法仪》中所说的“法不仁不可以为法”。

五、结语

美作为包涵真又高于真、蕴藏善又超越善的实证形态和价值形态,可使法的真与善得到更充分的实现,因为美是社会历史长久积淀的产物,美既可启真,又可求善。符合审美规律的东西也往往是真和善的。反过来看,一旦我们偏离美的角度去考虑真与善时,则往往没有真和善可言。法律中的美,使民众在欣赏的愉悦中就会自然而然地或自觉不自觉地趋近法、信仰法,把法这一客体主体化,内化为主体的新质,从而时时处处以法为则进行思考和行动,严格地守法护法[1]411。

而在中国,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和谐一直都是作为一种基调存在的。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合无间。家族中的亲人之间、地域上的邻里之间、社会中的行业之间、朝堂上的君臣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等的和谐美满,被视为太平盛世的标志[8]2。当今,我们更是高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旗帜。先秦子学当中的和谐思想对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巨大借鉴意义的。我们应当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去看待其思想当中的有益部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儒家的和谐思想注重社会整体秩序的安定,强调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其道。当今,我们如何来调整大众评价与精英评价之间的重重矛盾、如何调节越来越大的社会贫富差距、如何调节行业之间的不均等等现象,这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大力发扬儒家的和谐精神,把握对“度”的调节,使之在社会的各个矛盾处形成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道家讲究去掉那些不必要的形式主义,强调一切以自然清静为主,尽量减少对民众的干预,正如同很多学者奔走呼吁的一样,我们要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要相信“市场要比政府更聪明”这一说法,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让市场去发挥其调节与导向作用,减少行政上的不必要的干预。法家主张坚持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社会活动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这也正是要求我们在当今社会要坚守法律独立。法律的日臻完善并不等同于社会正义的完整实现,正如同黄宗智老师所说的,法律是一回事,实践又是一回事。我们的法律实践情况是否能跟得上我们现在立法的先进程度,这也是一个非常需要注意的问题。墨家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爱,重视社会的公平性与正当性,法律最终还是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我们是否能够在立法层面和司法执法层面彻底地消除特权阶级的存在,也是社会是否和谐的一种体现。和谐社会既是一个理想状态,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建构的动态过程。但和谐社会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是社会关系和谐。法通过权利监督与制约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生态调控机制来促进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从而形成一种社会和谐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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