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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合同经济管理应关注的问题

2012-08-15黄京焕谢江华

四川水力发电 2012年1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

黄京焕,谢江华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72)

自2003年2月建设部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发布以后,越来越多的水电工程项目采用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

在总承包建设管理模式中,对于不同的总承包合同条件,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不同的总承包合同条件对总承包人在施工分包合同中的经济风险控制与担当均构成较大影响。

1 总承包合同条件对分包合同经济风险控制的影响

1.1 采用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总承包项目

近些年实施的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总承包合同条件通常采用 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在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面临很多未知数的情况下即被要求以固定总价、固定工期承担项目,诸多非承包人原因和“现场数据”的不确定以及“不可预见的困难”导致的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损失)均由总承包人承担;而按照施工分包合同条件,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分包人自身损失外,几乎所有非分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均由总承包人承担,这对于总承包人来说,其所面临的经济风险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对工程特性本身就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水电工程更是如此。

从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获得利益是承包商的根本目的。对承包商而言,风险控制首当其冲。因此,总承包人往往会采取尽可能与发包人协商在专用条款中将较大的风险列入相应变更条款的方式,以期在风险超过其承受范围时获得合同价格和工期的调整,但受制于FIDIC合同条件的基本原则,这种调整往往是有限的。

在上述情况下,总承包人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其经济风险,控制自留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其中,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对于部分临时工程(如施工期水流控制工程、施工支洞工程等)由分包人负责设计、施工并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分包合同实施期物价上涨的风险由分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初期支护费用摊入单价等,将部分经济风险转移给分包人。

对于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分包人的作法,确实可以将承包人的经济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但也带来了另一种风险:当所转移的风险发生且超过分包人在报价中所考虑的、可承受的范围,使分包人的经营处于“越干越亏”的状态时,分包人的施工积极性必然受到严重的阻碍,施工现场各项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工程进度将受到严重的制约,将难以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而总承包项目承包人将对发包人承担总承包的合同责任。

1.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总承包项目

2011年,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

《示范文本》与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有很大的不同,许多在FIDIC合同条件中由承包人承担的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的风险,在《示范文本》中是由发包人承担的。如:在FIDIC条款中,由承包人承担的“现场数据”的不确定以及“不可预见的困难”的风险,在《示范文本》中都是由发包人承担的;在《示范文本》中,仅有少量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这种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讲承包人是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降低的。

在《示范文本》发布后,工程总承包有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合同条件。对于国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人的经济风险已大大降低。除不可抗力导致的自身损失外,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都将由发包人承担,但同时对总承包人也赋予更高的要求。

在《示范文本》中,要求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同阶段都要向发包人提交许多详细的报告并需经发包人批准。比如: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占用资料、采购进度计划和现场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在《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较之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总承包人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发包人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控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都完全不同。

2 总承包项目下施工分包合同经济风险的基本原则控制

《示范文本》第1.1.4款明确:“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对工程总承包所承担的责任而言,意味着总承包企业不可能由其自身完成全部工作,势必要采取分包的方式来完成其自身无法完成的工作。以勘测设计企业为例,除项目的设计外,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或服务等要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分包人完成。

在上述分包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因素较多、管理难度较大的是施工分包。往往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是施工分包能否按要求完成。因此,采取何种分包方式并进行施工管理,是勘测设计企业在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必须认真研究和高度重视的问题。故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以及有关的合同经济管理及风险控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2009年,水利部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和行业管理需要,编制并发布了以“标准文件”为基础的、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水建管[2009]629号)。

对于国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在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施工分包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时,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施工分包人,除不可抗力导致的分包人自身损失外,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失,都将由项目发包人承担。

2.1 分包人是总承包人具有专业能力的合作伙伴

《示范文本》第3.8.6款“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中规定:“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于工程的实施,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形成一个整体,在总承包人的全过程整体节奏程序管理下,共同努力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总承包人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指导和帮助分包人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困难,以利项目目标的实现。

因此,对于总承包人来说,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完成合同项目。其与分包人的关系就不能简单的视为以分包合同为纽带的合同甲乙双方的关系,总承包人应将分包人视为用专业的能力协助自己完成工程项目目标的合作伙伴。

2.2 总承包人应控制分包人发生因非其自身因素所致的经济风险

根据《示范文本》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合同条件可知,在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的不利施工条件的阻碍而增加的施工费用与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不同,均由发包人承担,从而大大降低了总承包人的经济风险。在施工分包合同中,除了发生由发包人承担的经济风险外,总承包人在其他一些方面也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尽量减少分包人承担的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经济风险。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总承包人让分包人所承担的经济风险越小,其工作的积极性越高,项目目标实现的障碍越小,对总承包人实现合同项目总目标来说是十分有利的。因此,降低分包人非其自身因素所致的经济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对于降低分包人非其自身因素所致的经济风险,应从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计量与支付方式等方面着手: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对于价格上涨,在《示范文本》中明确,由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发包人可以调整总承包合同价格。

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中,对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全文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即:或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因此,在分包合同中,不要采取由分包人在报价中考虑价格上涨所增加成本的风险而提高报价,而是采用遇到价格上涨时给予价格调整的方法。

承包人在与分包人签定的合同中,应选择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的价格调整方法。这样实施有利于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取证,及时根据总承包合同向发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和承包人及时根据分包合同给予分包人进行价格调整。

(2)对工程项目选择恰当的工程计价方式。

在工程量计价清单中,除分包人为完成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所设置的临时设施以及人员设备进出场等费用外,凡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造价管理方式以工程量计量并可以参考定额子目编制单价的项目,都应采用单价结算方式予以计量支付。

如某水电工程,总承包人在施工分包合同中对引水隧洞施工支洞工程采取由分包人设计、施工并总价承包的计价方式。在实施施工中,由于总承包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不够详尽且与实际开挖揭示出的地质情况出现偏差,导致分包人开挖及支护费用大大增加,引起了分包人较大金额的索赔。如果采用按各项目工程量(洞室开挖、支护等)分别按工程量以单价方式计价,则可避免分包人承担因非其自身原因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应由总承包人负责设计、分包人实施并按完成工程量进行计价,从而可以避免因分包人在投标阶段由于对工程特性及工程所在地的水文条件、地质条件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而导致设计及报价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3)恰当的确定工程计量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和风险。

在确定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与行业定额子目工作内容基本一致。

在一些项目的分包合同中,对于地下洞室石方开挖单价,分包人被要求在单价中摊入洞室初期支护的费用(包括支护锚杆、喷混凝土、钢筋网等,超出定额子目的工作范围)。这样实施是将初期支护方案的决定权交给了分包人,同时分包人也承担着较大的经济风险;一旦分包人对工程地质条件认识不足,在报价中摊入的费用低于其实际成本,分包人的经济风险是较大的,而且对工程安全、施工安全来说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应将洞室开挖单价与初期支护单价分开,初期支护方案由总承包人确定,按方案实施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对分包人予以计量支付。

灌浆工程施工包括钻孔和灌浆两道工序。在一些工程中,分包合同规定采用钻灌合一的单价进行计量,其胶凝材料消耗由分包人自行测算并承担耗量变化的风险。客观上,在灌浆工序施工中,由于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其胶凝材料消耗也是不确定的,往往较常规预测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胶凝材料耗量的大幅增加,很可能导致分包人的较大亏损。因此,对于灌浆工程,应采用钻孔、灌浆分别进行计价,根据胶凝材料的实际单位消耗进行计量支付。这样做有利于在灌浆过程中发生胶凝材料消耗较大时,总承包人可根据工程特性,重新设计更合理的灌浆方式;而此时,对于分包人来说,根据实际的灌注量进行计价,风险较小且比较合理。

除上述之外,还有诸多可采取的降低分包人非其自身因素所致的经济风险的方法。

3 结语

笔者认为:工程总承包人应充分认识上述降低分包人风险的行为,这样实施不是将利益送给分包人,而是因为总承包人所掌握的工程资料和对工程的认识较之分包人更全面。分包人在投标阶段难以较准确的预测这些风险,而这些风险并非分包人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和不作为所致。同时应认识到,分包人不是为总承包人获取项目利益的工具,而是共同完成工程项目的合作伙伴,如果伙伴倒下,总承包人将不可能按总承包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各项目标。

总承包人应通过在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对设备采购、材料供应、工程施工、技术服务等各分包人进行全过程整体节奏程序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机械性能与项目功能的条件下,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实现项目目标,使总承包人及各分包人均获得应得的利益,实现多赢的局面。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 021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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