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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当前我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2012-08-15

山西建筑 2012年14期
关键词:条文强制性施工图

李 民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 200125)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1]。施工图审查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施工图审查陷入勘察设计技术整体过程审查和审查机构市场化特征明显两大倾向是目前的主要问题;另外,审查人员严重短缺已成为施工图审查的最大障碍。现针对审图工作中的两大倾向和一大障碍进行分析讨论。

1 施工图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的两个倾向

1)技术化倾向。从近十多年来的审查情况来看,审查工作的技术化倾向较为严重,与勘察设计生产单位的审核审定工作相似。甚至出现审查单位签发的告知书满天飞的情况,一个不大的项目,每个专业常含有多页告知书,连同回复在审查档案中,可装订成厚厚一册。究其原因,最基本的在于审查人员,常常习惯于原来的工作,混淆了两种工作的区别。建设部134号令所规定的审查内容并不多,而且仅着眼于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安全、环保、节能等最基本的标准。若不满足则应出具告知书,责令其整改、纠正。否则,属于技术性缺陷,甚至探讨性的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可开具告知书,也可不开。若审查人员存在告知书多开几张就等于问题找的多些,审查工作的成绩多些或水平高些的思想,似乎是不合适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各专业勘察设计条件差异悬殊,在当前工程勘察设计队伍大流动时代,在一个地方会有不同地方的勘察设计队伍共同工作情况,审查人员会面对来自各地具有不同风格的勘察设计人员。只要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就给予通过,而不必追求与当地习惯、风格上的差异。当然一些外地勘察设计方案是否适用于当地,需进行验算,甚至现场验证,也可建议通过专家会议讨论认定等方法。如在工程勘察报告中,对标准贯入击数成果的修正与否问题,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国家标准已明确不再按杆长进行深度修正,但在公路、铁路等行业和某些地方标准中,依然保留杆长修正的习惯。这必须与其所判断的砂(粉)性土的密实程度的标准,尤其是判断砂(粉)性土液化标准一致,若采用国标或相同的地方标准判别的话,那么标贯击数不须进行修正,否则将影响液化判别的最终结果,需开具告知书整改。

在建设部第134号令中强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审查工作的依据。对此,前不久同济大学高大钊教授就此曾撰文进行了专门探讨。高教授在文中明确指出,“对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直接涉及国家长远利益的环保、节能等技术要求,按照指定性模式制定的建筑技术法规,它是强制性技术文件,必须遵照执行”[2]。高教授在文中提出了强制性条文在审查中执行存在有对条文的理解上和执行上的两方面的问题,我们深有体会。对于强制性条文或法规,要求无条件执行,但是,随着人类认知的发展,这些条文是否存在局限性,有其可探索性。以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对勘探孔类型规定为例,强制性条文4.1.20条第1款明确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时,钻探取土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在软土地区即钻探取土孔和静探孔数量应控制在1∶2之内,否则违反强制性条文,应予以整改。但若发现局部地段持力层(硬土层或砂层)起伏较大,为摸清其起伏情况,补充勘探孔时布置了几个静探孔,这样,两类孔之比超过了1∶2,若刚性地执行该条规定,应判违反强规,需要整改。然而,针对此问题,的确值得探讨。另外,对于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还存在无限扩大的问题。特别是有些审查机构,将规范中一些非强制性条文,如“应”字头的条文,也作为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准强制性”条文,将技术标准上升到了法规的地位,要求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开具整改单。这一倾向进一步加大了审查人员与勘察设计人员之间的矛盾。

2)市场化倾向。2004年,国家将施工图审查由“行政审批”调整为“行业自律管理”后,施工图设计审查准入标准大大降低,从而导致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审查机构存在。

市场化倾向对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因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审查机构往往会在利益的驱动下,迎合投资方要求,审查机构甚至在无消防、公安、规划等上级批复情况下,擅自发放审查合格证书,甚至超越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进行施工图审查。为满足业主需要,出现审查工作全部完成之前,已发放审查合格证书情况。审查企业为揽得较多的审查项目,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压低审查单价,从而形成了审查市场的低价恶性竞争。这在上海市目前基本已被审查中心所纠正,但潜在的仍存在。市场化低价竞争的结果势必严重影响审查工作的质量和由政府部门委托本项工作的权威性。

1.2 审查人员严重匮乏

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技术难度较高的工作,它不同于勘察设计企业生产中的审核、审定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从送审文件中找出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条文及其他需处置的问题。这要求审查人员对所审查专业十分熟悉,有较多的工作经验,甚至需要在所审查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面对送审材料,大批量设计图纸、计算书、勘察报告,能从容自如地掌握审查重点、可能存在的质量疑点,从而在有限的审查周期内,认真地查阅、验证勘察设计文件,处理在审查期内被审查方陆续反馈的各种情况,包括异议及搁置情况,准确及时地审查好每一份勘察设计文件。建设部第134号令中,对审图人员年龄及资格均作了相应要求,鉴于我国目前的审查工程师有相当一部分是离退休人员,随着岁月流逝,越来越多的审查人员年龄超过了65岁,退出审图工作。本应大量地补充进入的新的审查人员,由于他(她)们或是在职单位的技术骨干(室主任、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或是刚退休的,但为本单位所反聘,或为外单位所反聘的人才,这些单位的经济效益较审查公司好。这批潜在的审查人员,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会选择效益较好的勘察设计单位,而不愿意来到这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部门或单位,对审查机构(公司)持远离态度。因此审查人员的匮乏,已成为本应由政府承担审查工作的一大障碍。

2 结语

1)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的技术化倾向,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学习建设部134号文件,统一认识,明确审查内容,突出审查重点,缩小审图范围,克服勘察设计生产习惯。

2)要使施工图审查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借鉴国外及中国香港地区施工图审查制度经验[4],不断完善国内施工图审查制度,严格控制恶性竞争,提高审查质量,吸收更多优秀的审查人员进入该行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Z].2004.

[2]高大钊.对修订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若干问题的思考[J].工程勘察,2011(8):1-6.

[3]GB 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S].

[4]余宏亮.国内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建筑经济,2011(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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