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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2012-08-15

河北职业教育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院校职业

陈 艳

(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肇庆 526000)

近些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呈现良好势头,高职院校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的高技能专业人才。高职教育在发展的同时,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高职教育做好目标定位至关重要。2006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给出了解释,明确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要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也不例外,要着重对“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内涵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培养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多种实践能力兼具的高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要准确理解实践能力的内涵,必须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实践能力的主要特征是实践性。只有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构建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体系,要从培养目标的定位、课程体系的设计、教学方法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教学模式要体现实践性并能与法律职业岗位紧密结合。第二,实践能力是在实践活动中形成并表现出来的,只能通过实践活动才能提高人的实践能力。人的实践能力并非先天遗传,而是需要后天的不懈努力方可提高,所以要精心组织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以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相应的实践能力。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火爆也是基于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而出现的必然现象。然而,从目前人才市场反馈的信息看,一方面,我国法律技能就业岗位急剧增加、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另一方面,又有相当一部分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造成这种供需矛盾的局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低,满足不了工作岗位的需要。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2.实现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要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而目前,高职教育仍正处于如何转型的思考与探索中,培养出来的人才也更注重实践能力。因此,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符合我国现阶段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

3.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增强学习效能的需要。加强对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使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择业观,正确定位,根据社会及企业需求,可以更客观、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合理安排在校的学习时间、学习资源,增强学习效能,实现人与职业的合理配置,实现大学生由择业、就业逐步发展到职业、事业的终身可持续发展。

4.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促进就业的需要。在用人单位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工作表现情况调查中,用人单位反馈回来的评价意见是:毕业生在理论知识的掌握方面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但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可见当前用人单位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需求普遍都有较高的要求。

5.缩短职业适应期的需要。实践能力培养建立在企事业单位需求的基础之上,根据市场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需求情况,设计实践能力培养课程体系,增强实践教育的实效性,能够有效缩短学生步入社会的职业适应期。

三、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片面追求高就业率以及“普法式”教育等滞后的教育理念,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发展。目前我国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理念存偏差:一是错误理解高职教育中的“以就业为导向”,一味追求高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有办理预就业的情况。二是部分教师对“应用型人才”认识不足,认为我国的高职法律教育实际上就是普法教育,就是一般知识和理论的灌输。由于教育理念滞后,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实践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课程体系的设置和教材的选用缺乏实践性,影响法律教育效果。总的来说,高职法律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其问题也很突出:第一,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第二,高职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比较大,目前法律专科毕业生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学生人心不稳。第三,一些高职院校,培养方案不是根据本专业的工作任务、工作项目设计课程,导致课程设置针对性和目的性不强,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第四,教材选用方面,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这直接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效果。

3.对师资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高职院校驶入快速发展的快车道,各院校在快速扩招,但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这一高职院校教学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重视远远不够,几乎没有将实践能力培养的师资队伍建设列入议程。特别是对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管理不到位,而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本身以获得收入为主要目的,责任心差,这样就使得不但未能充分利用外部师资资源,甚至连日常的一般教学效果都不能保证,更别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实训场所建设不完善。在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类专业,普遍存在着的校内实验实训场所不足、设备简陋、利用率低等实际问题,更有一些高职院校为了应对国家的评估和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读本校,虚构虚报一些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校企合作单位,其直接后果是工学结合难以开展。

5.现实教学中仍侧重理论教育,忽略实践能力培养。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注重的是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相对薄弱,虽然各校所确定的人才培养模式各不相同,但都是以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是求。而高职法律类专业学生将来所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职业辅助工作,没有实践经验的积累很难适应职业岗位需求。

6.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7.法律实践性教学过于专业化,效果不明显。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师生们看来,实践性教学应当是围绕法律专业来展开的。在很多师生心里,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是学习和培养有关法律的职业能力的。这种认识,无形当中限制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空间,将法律专业学生的发展局限于法律的小圈子里,而与社会发展所要求的集多知识、多能力于一身的综合型人才需要相脱节。同时,也与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多种社会科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的实际不符。

8.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法律专业能力培养目的。实习本来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但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学生也觉得迷惑,更谈不上通过实习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了。

四、加强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要真正推进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样,树立正确的理念是前提。只有真正认识到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把握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在老师和学生当中共同树立正确的培养理念,才能使得培养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2.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定专业,以岗位定课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建设与“专业学习与社会服务一体化”的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的科学的课程体系。根据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在制定计划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要求是:具有司法文书、基础写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具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等。同时聘请与专业相对应岗位、岗位群的行业专家和专业教师共同分析培养目标定位、岗位职业能力,根据法律专业毕业生能力要求,全面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素质、要求,建立突出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课程标准的课程体系。

3.建立适应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以马克思主义实践观为哲学基础、以知识主义理论为教育学基础、以建构主义为教学论基础、以情景认知理论为心理学基础,使之有足够的养分。实践教学体系既要包括静态的教学模块,也要包括动态的教学环节;既要包括校内实践,也要包括校外实践;既包括体系自身的构建,也包括体系的保障;既要关注学生,也要关注教师。这些方面丝丝相扣,不可偏废某一方面,不能忽视细节。

(1)倡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模式。将教学内容改革与教学方法改革相结合,采用多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不同类型的课程教学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组合。对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

(2)创建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等实践活动。要与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区等单位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学生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真实情景下解决法律问题,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可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大大提高。

(3)建立并落实工学结合的实习制度,提升实践能力。在毕业前期,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通过实习,使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实习过程中,学生通过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4)建立并完善校企合作关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培养方案需由学校和企业共同谋划商定,它至少应包含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两大支柱。院校和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按照企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设立咨询机构、定期召开咨询会议等形式,联合商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制定课程标准,联合开发项目课程,联合编写教学教材及其他实训教材,确定培训考核方法。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取校企联培、合作培养、订单培养、工学结合、学工交替、顶岗实习等多种方式。

4.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考核机制。拟订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并聘请行业专家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考核。包括对教师和学生的双重考核机制。

(1)建设一支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团队。加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建设,整合学校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全程就业指导,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①选拔表现突出、发展潜力大的教师作为专业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教学和科研实践,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锻炼、到国内同类的知名学校进行考察访问,提升专业带头人的综合素质。②选拔若干名成绩突出的教师作为专业“双师”素质骨干教师重点培养,强化老师的实践技能。③聘请依托行业相关岗位上的行业专家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的实践指导老师。④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培训工作,提升兼职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

(2)建立学生综合能力测评考核机制。科学的考核机制可以引导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向正确方向发展。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同时对学生的考核引进“综合能力测评”模式,加大实践教学的考核力度,重视社会实践环节。

五、结束语

尽管国内各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都进行过各式各样的尝试探索,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现实中仍有一些领域值得我们去探索。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所以我们要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不断探索出适应社会发展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只有这样,整个高职教育的道路才能越走越宽。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2.

[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2006.

[3] 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意见,2004.

[4] 李忠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初探[J].职业技术教育,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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