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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两湖地区订婚习俗的变迁与婚姻纠纷

2012-08-15潘大礼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两湖婚姻自由婚俗

潘大礼

(三峡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

对于近代中国的婚姻家庭的研究一直是学界重点关注的对象,研究成果比较突出。然而,从区域史和婚姻文化史的视角来看,对近代中国社会婚姻纠纷问题的考察还不够充分。本文即以近代两湖地区为中心,对此问题加以考察。

一、传统订婚习俗的延续

传统婚姻最重视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社会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近代以来的两湖地区,传统订婚习俗并没有消失,而是延续了下来,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包办式订婚

订婚又称 “合八字”、“行庚”,近代两湖地区婚姻的订立仍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例如湖北:“省内各地婚姻盛行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由于男女授受不亲,儿女婚姻完全由父母包办,个人毫无自主权力,或者双方父母早有协定,或者请媒人上门代为说合。”[1]149又如湖南长沙地区的情况是:“民国时期,婚俗有所改变,但仍有较浓厚的封建色彩,多为父母包办婚姻。”[2]692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个人意见是不会被考虑的,正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到叫花子提挎篓”[3]646。

近代两湖地区婚姻的订立,除了父母包办之外,媒人的作用也很重要。俗语有 “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由此可见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欲缔结婚姻,先由媒人传辞”[4]50。在湖南的安乡情况是:“媒人受托之后,上女家说合,探视女家的意向,俗谓提亲。”[5]581各地媒人的称呼也有不同,在湖北鄂东南 “称为‘月老’,在本省西部、北部广大地区被称为 ‘红爷’”,所聘之媒分为两类,“有亲朋好友,亦有职业媒婆”,此外,媒人说媒 “多是受人之托上门牵线,其中以男方聘媒为常见”, “有的则是媒人主动搭桥”[1]150-151。媒 人在传 统社会 里比较 重 要,被尊称为 “月老”,婚姻订立中必不可少的一员。

(二)订婚仪式

婚姻是人生的 “终身大事”,历来都受到社会的重视,并有一套庄重的仪式,近代两湖地区的订婚过程也不例外,并具有地方特色。

近代两湖地区的订婚仪式通常是从 “纳采”、“问名”等步骤开始的,首先要备好庚书,这是男女订婚的第一步,即男女双方交换生辰八字,也称 “庚帖”、“八字”、 “喜书”等。例如在湖南永兴是:“男方听父母之命,托媒人提亲,一经应允,双方互送庚帖,请算命先生合八字,择日订婚。”[6]650在湖北公安县议婚之后, “以单红贴书女庚章付媒妁送男家,其婚即定”[7]405。其次,订婚时要有聘礼,通常聘礼的种类与数量是由各地的风俗习惯决定的。在湖北武汉地区,男方在订婚时询问女方如何下聘礼时,“如女方通达的,只说听男家的意思;不通达的,就开口要几黄 (金首饰)、几白 (银首饰)、几套绸缎衣料。还有开口说要若干钱,作为首饰衣料的费用。连同抬盒的肉鱼喜饼茶食和请客陪媒人的酒席,所费实不少”[8]175。例如湖南的善化地区 (在今长沙市),“嫁娶,民间订聘书庚,媒氏互交为信,男家用金玉钗钏等物伴庚”[7]478。最后是 “门当户对”,订婚双方的男女不论在门第、地位等方面,还是在相貌、辈分等方面,都要大致相当,俗语里有 “儿郎相配,门当户对”,如湖北麻城地区主张 “取门户相对者结姻”[7]356。在湖南永兴一般 “讲究门当户对,幼年时便订下终身大事,有的甚至指腹为婚”[6]650。

二、新式订婚习俗的兴起

(一)新式订婚习俗兴起的历史背景

近代两湖地区订婚习俗的变迁与中国近代社会所处的历史背景是分不开的,中国社会婚姻制度真正从传统向现代转型还是在甲午战败之后:“这才引起国人的注意,发愤图强的声浪,弥漫了全国;这才有人想到西洋文化也有他的好处;妇女生活也才随着有改变的倾向。”[9]315新式婚俗于清末民初开始出现, 《清稗类钞》对此作了记载:“亲迎之礼,晚近不用者多,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结婚,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10]1987严昌洪也指出:早在民国初年,在晚清婚、丧礼俗变革的基础上,政府就制定了新式婚礼和新式丧礼[11]258。

民国时期,特别是1930年国民政府 《民法·亲属编》的制定与颁布,男女平等、自由的西方民主思想得到了广泛的宣扬与实践。受此影响,西方新式婚俗的兴起日益增多。邓子琴指出,“政治既如此,教化亦随此而变”,西方的新式婚俗“亦渗入中国婚礼,无异旧时变态婚姻之形式化矣”[12]338。因此,受此历史背景的影响,近代两湖地区新式订婚习俗的兴起也在必然之中。

(二)新式订婚习俗的兴起

传统社会的婚姻观念是专制的,忽视子女的意志。近代以来,两湖地区婚姻观念逐渐发生改变,新式男女已开始主动追求婚姻的自由与幸福。

近代两湖地区一些个人或机构对自由恋爱思想的不断宣传,例如在湖南汉寿县即有女界进步人士 “发起成立县女界联合会,宣传男女平等,反对封建礼教,提倡自主婚姻,城镇出现自由恋爱”[13]415。在湖北黄石地区,在1927年全国工人运动新高潮中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即 “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开展放脚、剪发等活动”,一些进步者如姜彪、刘汉中、王钦等人经常四处演讲,“自编自唱文明戏,尤其是那些反应婚姻爱情悲剧的戏,既歌颂了爱情,又针砭了旧式婚姻的弊端、寓教于乐,给群众留下了深刻印象”[14]233-234。

近代两湖地区的男女对新式婚姻观念不仅宣传,而且付诸于实践。湖北的 《竹枝词》曾对此作了描述:“宝通寺里去求神,信手抽将箴一根。四句五言诗一首,不关嗣息即婚姻”; “红男绿女并香肩,菩萨低眉不管闲。但愿有情成眷属,佛家也是说姻缘”[15]84。这两首竹枝词均反映了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到寺庙中求神拜佛祈求美好婚姻的情况,虽有封建迷信的色彩,但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近代湖北女性追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又如:“阿侬生小住江滨,惯引渔郎来问津。昔日茶为花博士,而今茶是妾媒人。”[15]233这首竹枝词形象地刻画了女孩通过卖茶这一媒介,找到了心仪的男孩为配偶。择偶自由体现了近代湖北女性在婚姻方面的自主权,传统父母包办式的婚姻生活渐趋松动。

三、新旧订婚习俗的冲突与婚姻纠纷

近代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在从传统向现代进行变革,作为社会风俗之一的订婚习俗也在经历这样一个过程。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社会处于过渡时代,风俗的演变也表现出过渡的特征:一方面,古老的传统习俗仍顽固地要保住地盘;另一方面,新的社会习俗尚在艰难地夺取阵地,守旧势力与革新势力激烈斗争的结果,是旧俗与新风的并存与杂糅。”[11]326近代两湖地区订婚习俗同样处于新旧杂糅的阶段,传统旧式订婚习俗与近代西方新式订婚习俗同时并存,两种不同类型的订婚习俗必定会产生冲突。

(一)家长包办与个人自由的冲突

在传统社会里,婚姻提倡家长包办,忽视子女的个人选择意志。由于父母与子女在择偶标准和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的价值观,没有考虑子女的个人自由权,往往造成了子女婚姻的痛苦。

男女婚姻的决定权掌握在谁的手里,一直是中国近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经过历次思想启蒙运动特别是五四运动的洗礼,“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个人自由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导致了新旧婚俗之间的冲突不断发生。近代两湖地区新旧订婚习俗最大的冲突便是家长包办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分歧,例如湖北当阳的黄启银 (男)与赵定秀 (女)因为婚约纠纷于民国三十七年 (1948)诉讼到宜昌地方法院:“(法官)问赵定秀:你现在既已与被上诉人订了婚,何必又要反悔呢?(赵定秀)答:我现在不愿意跟他。问:原来是约定日期结婚,你以后为什么又不愿意了呢?答:是我父母答应的,我未有答应。”[16]从这个事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赵定秀之所以不同意与男方黄启银订的婚约,就在于父母的包办。近代两湖地区家长包办与个人自由相冲突的婚姻纠纷事件中,最为著名的是1919年11月湖南长沙发生的 “赵五贞案”。青年女子赵五贞,在年轻的时候由父母许配给古董商人吴凤林,但是遭到了赵五贞的激烈反对,无效后其又申请延缓婚期,也遭到了男方的拒绝。最终,赵五贞在迎娶的路上,用剃刀割断喉管自杀于花轿之中,以结束自己年轻生命的方式,表达了对家长包办婚姻的抗争,以及追求个人婚姻自由的诉求。该事件经过长沙的 《大公报》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其中,毛泽东就曾指出赵五贞的死是传统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的, “三面铁网 (社会、家庭、夫家)坚重围着,求生不能,至于求死的”。同时毛泽东还指出旧式的订婚制度的黑暗,因为这一制度:“可以使赵女士死,又可以使钱女士、孙女士、李女士死,它可以使女死,它又可以使男死。”[17]该事例体现了订婚方面家长包办与个人自由的冲突,从毛泽东的话中,进而使我们了解到,该冲突的背后则体现着新旧婚姻制度的对立。

上述的事例已经反映出,近代两湖地区新旧订婚习俗与婚姻纠纷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婚姻自由思想的不断宣传和实践,子女在追求个人婚姻自由的同时,日益对传统父母的包办制度表达不满,导致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现象的出现。

(二)追求男女平等导致的冲突

在传统社会,旧式的订婚制度主张男女有别,通过 “六礼”的订婚过程来看,男女是不平等的。只有男子有主动的选择权,女子则处于被动的地位。戊戌变法之后,天赋人权、男女平等的思想日益构成了新式订婚观的文化内涵。在五四时期,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也是当时讨论的一个热点,而在近代两湖地区,由于存在传统婚姻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在订婚习俗方面追求男女平等的目标导致了婚姻纠纷的出现,主要体现在男女订婚自由与感情至上两个方面:

一是男女追求订婚自由。在传统社会,男女订婚是不自由的,订婚是家长包办的。在近代两湖地区,一些男女为追求订婚的自由,产生了许多的婚姻纠纷。例如在1920年春,湖南长沙发生了女青年李欣淑为反对婚姻专制,追求订婚自由而出走的事件。当时的 《大公报》对此事件评论说:“现在李欣淑女士出走,她抱不屈不挠的精神,实行奋斗的生活,把家庭的习惯,名教的藩篱,一齐打破,她有彻底了解的新思想,她有爱世努力的人生观。”[18]再如湖北黄陂县的任遵炎(男)和丁惠兰 (女),因婚约纠纷于民国三十六年 (1947)上诉到湖北省最高法院。丁惠兰为了追求订婚自由,没有同意家长已代订的与任遵炎的婚约,其与法官的对话如下:“(法官)问:这婚约你现在愿不愿意? (丁惠兰)答:不愿意。问:为什么不愿意?答:我根本不知道一个人,我不能同意。”[19]在近代两湖地区,追求婚姻自由已成为一股风气,特别是对女性来说意义更为重大,例如五四时期就读于湖南桃源县女子中学的王一知后来回忆说:“在操场的树荫下,在宿舍里常常聚集着一簇簇人争得面红耳赤,热火朝天,后来变为抗婚、逃婚,以实际行动反抗旧礼教,争得婚姻自由。”[20]511这段话反映出,民国时期婚姻自由观念对学生的影响很大,男女 (特别是女性)不惜采取种种措施以达到追求婚姻自由的目的。

二是感情至上。在传统旧式婚俗里,男女婚姻的成立不是建立在感情之上的,而是为了祖先和后代,家族主义优先考虑,男女个人的感情是遭到忽视的,正所谓 “上是宗庙,下继后世”。然而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婚姻自由思想的传入和宣传,男女权利意识不断加强,认为婚姻的美满与否是建立在男女之间的感情基础之上的,如果男女二人没有感情,婚姻生活就不会有美满的结果。因此,因为感情归属的问题,在近代的两湖地区也导致了不少的婚姻纠纷的发生。例如抗战时期湖北宜昌的方本良因与尹梅芳二人感情不合而解除了婚约:“窃流亡青年方本良,于二十七年四月凭媒介绍聘尹梅芳为妻,因国难严重未及结婚,现双方意见不合,解除婚约,嗣后男婚女嫁两不相干,恐未周知,特此登报声明,方本良、尹梅芳启。”[21]又如1948年湖北崇阳县回头乡的丁国虎与陈友贵 (女)二人发生婚约纠纷,陈友贵之所以解除婚约,就在于其与未婚夫丁国虎的感情不和,认为:“未婚夫丁国虎孱弱不通情意,更难忍受。”[22]由此可见,近代两湖地区男女在订婚平等权的追求方面,与传统旧式婚俗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婚姻纠纷不断发生。

新旧订婚习俗的冲突与婚姻纠纷,其实主要反映了订婚过程中的家长专制与个人自由,以及男女之间平等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而详细的展现了近代两湖地区婚姻纠纷与新旧订婚习俗之间的互动关系。

四、结 语

传统社会的婚姻过程,从议婚到订婚再到结婚要讲究 “六礼”的规范,相配合的是一系列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从一而终”之类的封建伦理观念。在瞿同祖先生看来,中国传统婚姻制度具有家族性和阶级性的特点。认为:“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23]97这种在婚姻中只考虑家族性和阶级性,否定子女个人意志的现象,在近代湖南订婚习俗中生动体现着。例如双峰地区:“旧时,境内男婚女嫁,通常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4]575茶陵县情况于此类似:“经媒人说合,父母应允后,即可合婚。”[25]656因此,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具有封建专制的特点,在这种婚姻制度里不讲究子女订婚的自由和平等。

清末民初以来,主张自由平等并带有个人主义色彩的西方婚姻文化的传入,对中国传统婚俗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早期维新派即对传统封建婚姻制度进行抨击,欣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这 “是早期维新派思想方面一个特色”[26]。有学者也指出,和晚清相比民国时期的婚俗变迁是十分激烈的,“文明结婚、集团婚礼等新式婚姻礼俗出现了,并逐渐流行起来,本身就是对旧式的婚俗婚礼的极大冲击”[27]234。正如上文所指出,在婚恋观念上,男女自由恋爱、订婚的现象开始出现。因此,具有封建专制性的订婚习俗与追求平等自由的新式订婚习俗之间发生冲突将不可避免,这种冲突是近代湖北婚约纠纷不断涌现的根本原因。

近代中国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阶段,受此时代影响,传统订婚习俗也不断发生变革。通过考察近代两湖地区订婚习俗的变迁与婚姻纠纷的联系,试图说明以下两点:第一,从传统文化的衰微和近代西方文化的东渐来解释近代婚姻纠纷的出现。传统婚俗有着一系列的礼仪规范,但是在近代欧风美雨的冲击下,不断的衰微和变革,西方新式婚俗逐渐扩大其影响力,在这种传统与现代并存、中西杂糅的历史时期,即是抛弃传统的那一套旧礼制,而追求西方的婚姻自由、平等和幸福,从而诱发婚姻纠纷的不断发生。第二,中西婚姻文化的冲突之所以发生,与近代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分不开的。中国从传统向现代进行过渡的历史时期,也是近代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时期,这是近代中国一切社会文化发生转型的根源,婚姻纠纷的出现也体现了此时期的历史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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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LS7-2-166.湖北省高等法院对宜昌黄启银、赵定秀婚约的判决,1948[B].湖北省档案馆藏.

[17]大公报 (长沙).1919-11-16.

[18]大公报 (长沙).1920-02-28.

[19]LS7-2-35.湖北省高等法院对黄陂县任遵炎、丁惠兰履行婚约案的上诉案的判决,1947[B].湖北省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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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武汉日报 (宜昌版)[J].1939-02-15.

[22]LS7-2-1.湖北省高等法院处理崇阳县丁国虎、陈友贵婚约无效案,1949[B].湖北省档案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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