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与监督管理
2012-08-15罗勇
罗 勇
(四川省汶川县畜牧兽医局,四川 汶川 623000)
无公害畜产品的认证与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了保障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实行政府推动发展机制。
1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
1.1 认证方式 无公害畜产品采取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相结合的一体化方式开展工作。产地认定是产品认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由省级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产品认证是由农业部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
1.2 认证要求
1.2.1 产地环境要求。畜产品生产与产地环境密切相关,良好的产地环境是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先决条件和基本保证。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应选择在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土壤未受污染的区域,周围及水源上游或上风方向附近,应没有对产地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尽量避开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并要与交通要道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畜牧业环境遭受工业“三废”、畜牧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的污染。
同一产地生产两种以上畜产品且分别申报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其产地环境条件应同时符合相应的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要求。
1.2.2 产地规模要求。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应区域明确,相对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各省可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生产组织程度以及生产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自行核定产地规模。自然条件好、生产组织程度高、生产技术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产地规模的要求。
1.2.3 生产过程要求
1.2.3.1 管理制度。企业应具有能满足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建立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1.2.3.2 生产规程。生产过程控制参照无公害食品相应标准,并结合本产地生产特点,制定详细的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自控措施、产地环境保护措施等)和生产操作细则。
1.2.3.3 畜牧业投入品。严格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准则)要求使用畜牧业生产投入品。严格实施兽药停(休)药期制度,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投入品。
1.2.3.4 动植物病虫害监测。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应定期开展动植物病虫害监测,并建立监测报告档案。畜牧业产地按《动物防疫法》要求实施动物疫病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等。
1.2.3.5 生产记录档案。应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及主要措施建立生产记录和投入品使用记录。企业(行业协会等)+养殖户模式下的申请人应与养殖户签订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协议和产品购销协议。
1.3 认证程序 认证程序采取逐级上报审批方式,即由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当地县级无公害畜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审批。各级工作机构在收到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后,在相应的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相应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工作机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通过终审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领导审批后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核发认证标志。
1.4 认证需要具备的材料 首次认证申报、正常复查换证申报、便捷式复查换证申报、产品扩项认证申报需要具备的材料各有不同,具体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畜牧业产品)认证申报材料要求》(农质安发[2010]13号)的通知办理。
1.5 认证制度 为确保认证的公平、公正、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是在一套既符合国家认证规则又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的制度下进行的。
2 证后监督管理
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是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等文件,对无公害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产品质量、产地环境、受托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检查。各级无公害畜产品管理部门有权对认证产品实行监督。
2.1 证书管理
2.1.1 证书的发放
2.1.1.1 为便于各省级工作机构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畜产品获证情况,做好跟踪监督管理工作,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签发的证书,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制作后,发至各省级工作机构,再由省级工作机构分发给各获证单位。
2.1.1.2 证书的备案与公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颁发证书后,将获证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备案,并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获证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单位及产品名录。
2.1.2 证书的变更。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者实际生产情况发生变化,证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生产者可提出证书变更申请。申请变更证书的内容时,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申请表、无公害畜产品证书(原件)、与申请变更内容相应的其他材料。
变更《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的申请,统一由无公害农产品省级机构受理。省级工作机构收到无公害农产品申请后完成材料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将申请表与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直接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1.3 证书的暂停与撤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同各省级工作机构对获证单位使用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或者撤销其证书,并予以公布。
2.1.3.1 证书的暂停。获得产品证书的,有生产过程发生变化,产品达不到无公害畜产品标准要求或经鉴定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标准的,质量安全中心将暂停其使用证书,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1.3.2 证书的撤销。获得产品证书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安全中心将撤销其证书: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使用范围;转让、买卖证书和无公害畜产品标志;产地认定证书被撤销;暂停产品证书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问题的。
2.2 标志管理 无公害畜产品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所以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标志的申请、审核、发放及跟踪检查工作。
2.2.1 标志的防伪查询。标志除采用传统静态防伪技术外,还具有防伪数码查询功能的动态防伪技术。刮开标志的表面涂层或在标志的揭露层可以看到16位防伪数码,输入此防伪数码发送到全国统一的手机短信查询号码(1066958878)或登录互联网(http://www.aqsc.gov.cn)进行查询,不但能辨别标志的真伪,而且能了解到使用该标志的单位、产品、品牌及认证部门的相关信息。以上查询的有效期限均为一年,即获证单位申请征订标志的当月至第二年同月。
2.2.2 标志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2.2.2.1 标识的申请。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使用标志。申请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按要求认真填写《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征订表》并汇款后,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征订表》和银行电汇凭证传真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2.2.2 标志的审核。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获证单位的生产规模、认证产量及包装规格等,核算其使用的标志数量。标志数量在认证产品产量范围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将按照申领者的要求制作标志。超越认证产品产量范围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仍然按照核算范围内的标志数量制作标志。
2.2.2.3 标志发放。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依据申领者提供的投递地址发放标志。在综合考虑运价、运输时间、运输网点及覆盖范围等基础上,采用中国邮政包裹邮寄方式进行标志的投递。
2.2.3 标志的使用。标志使用资质获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加贴标志,用以证明该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2.3 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检
2.3.1 监督抽检的数量。抽检获证产品的数量,质量安全中心根据掌握的产品质量情况灵活安排。一般情况下,应保证获证产品在证书有效期的三年之内至少抽检一次。
2.3.2 监督抽检的方式
2.3.2.1 年度抽检。质量安全中心将按照“统一抽检产品、统一部署实施、统一检验标准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统一汇总口径”的要求于每年6月以前将年度抽检计划下达至各省级工作机构及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
2.3.2.2 临时抽检。质量安全中心根据市场反馈信息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临时下达抽检计划。
2.3.3 抽检结果的反馈。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产品检测结果及时发送至有关被检单位,并抄送至被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工作机构。如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质量安全中心。
2.3.4 抽检问题的处理与公布。质量安全中心对有不合格产品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其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整改合格的,恢复其证书及标志的使用,不合格的则将撤销其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公告。
2.4 获证产地的监督检查 目前,各省对获证产地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2.4.1 认定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2.4.1.1 认定证书的发放。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工作及认定证书的发放。
2.4.1.2 认定证书的管理。为加强认定证书的管理,规范认定证书的使用,认定证书的格式、内容、编号等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当在颁发认定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获得认定证书的产地名录报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质量安全中心备案。
2.4.1.3 认定证书的暂停与撤销。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对产地认定证书的规范使用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和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部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发布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2.4.2 产地标示牌的管理。获证单位应在其无公害畜产品产地树立无公害农产品标示牌,并标明范围、产品品种、主要安全生产措施、责任人等,以便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负责对所树立的无公害畜产品标示牌及标示产地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树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示牌。
2.4.3 产地状况的抽检。为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对已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监管,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每年应按一定比例,根据产地生产情况,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产地状况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检,全面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
2.5 申(投)诉处理 申(投)诉方应当将完整的申(投)诉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邮寄到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质量安全中心监督处将调查结果的简要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申(投)诉意见核实结论表》,报质量安全中心主任审批。根据质量安全中心主任审批意见、国家及中心相关制度的规定,监督处负责申(投)诉事件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等通知申(投)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