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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2-08-15余中根

红河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侵权责任法罚金

余中根

(保山学院,云南保山 678000)

《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一个新的规则,叫做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也叫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这一条款解决了一个焦点问题,即侵权人同时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一 何谓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侵权责任优先原则指的是,当侵权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人完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如果其财产还有剩余,才可以继续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1]

一般情况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难以同时适用,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当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冲突时,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如一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需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以及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责任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金承担。[2]

当然,这个规则并非《侵权责任法》第一次规定,《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所规定,规定了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的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5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 法律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侵权责任优先本质上涉及到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问题。在法律上,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各项权利相互间发生冲突的现象[3]。责任竞合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一个行为既违反了侵权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比方说,罚金或者罚款已经罚了5万元,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是5万元,但侵权人的手里只有5万元,这时候,应当先承担哪个责任呢?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加害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在事实构成方面,加害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实施多个违法行为。第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同一行为符合不同性质的法律(即不同法律部门)的数个责任构成要件。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既违反《刑法》,符合相关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民法通则》,符合相关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三,加害人承担多重责任。加害人不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是承担多重责任。如既承担民事责任,也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第四,追究程序的复杂性。由于部门法之分割,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程序法,这就使追究加害人多重责任的程序变得十分复杂。这些程序有的相互依存,有的相对独立,有的则又有主从关系。[4]

那么,如何处理好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呢?我们认为:第一,应承认法律责任竞合的存在,并尽可能地对其做出妥当处理。应该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利益及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三个方面的因素。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某种限制性规定而受不利影响,同时还要顾及债权人实现其利益的便利。也不能因债权人选择行使请求权而使债务人失去此种利益。在发生法律责任竞合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因此对于协调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应当给予充分重视。[5]第二,确立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较少,不足以既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支付行政罚款和刑罚罚金或没收财产。此时,应考虑“私权优先”的原则,即优先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加害人被判决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罚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政罚款的,应当以加害人的可执行财产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这样就保证了私人的权利、保证了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优先,民事权利在社会上得到了最优先的尊重。当一个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国家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的时候,那么首先承担对个人的责任[7]。

三 侵权责任优先的缘由

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要确立侵权责任优先的原则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该规则充分体现了私权优先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的核心功能在于保护权利和利益,不同的法律规范保护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权利和利益。刑法规范和刑事责任、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责任都侧重保护公权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民法规范和民事责任侧重保护私权和私人利益。一般来说,法律保护的公权和私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其同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对私人及其私权、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而且私权和私人利益的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和强调。当法律保护公权与保护私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私权。财产性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则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优先保护私权的原则。[8]

第二,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国家、个人(单位)承受财产损失的能力不一样,可以说差别很大。财产刑的不执行不会使国家发生经济上的困难,但被告人不履行民事责任却可能使个人(单位)陷入极大的困难乃至绝境。因此,因执行财产刑而使国家和个人(单位)利益无法兼顾时,放弃财产刑的执行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人道和正义是法的社会功能的体现,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所在。[9]

第三,民事责任优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具有法律的保障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债权,但却因其承担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后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而无法实现,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投入一定注意查对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否则可能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这样必然影响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心和速度,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民事责任优先,可以有效地克服这种弊端。[10]

第四,不同法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功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刑事责任侧重于惩罚,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罚款和财产刑法律责任设置,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补偿损失、救济损害,是一补偿性责任。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却使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落空。反之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效果显然是优良的。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明确规定确保侵权责任优先的程序。因为在实践中,当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往往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借助其强制性已优先承担。若没有程序衔接,很难确保承担侵权责任的优先性。

[1]王利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9.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4-15.

[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1.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1.

[5]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5.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3.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2.

[8]李建华,麻锐.论财产性民事责任优先承担规则[J].社会科学战线,2011,(8):222.

[9]叶反修.论民事责任优先原则[J].池州师专学报,2002,(1):37.

[1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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