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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子》“权说”析论

2012-08-15岳天雷

关键词:权变用权行权

岳天雷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451191)

一、刘子其人与《刘子》其书

刘子,即刘昼(生卒年不详)①关于《刘子》一书的作者,争议颇大,共有七说:刘歆撰、刘孝标撰、后人伪撰、贞观以后人撰、袁孝政伪撰、刘勰撰、刘昼撰。前五说目前已被学术界否定,唯有刘昼或刘勰迄无定论。傅亚庶先生通过对《刘子》与刘勰《文心雕龙》在政治观点和思想倾向之异同、其中所反映的美学思想、对纬书的不同看法、不同的道德观、不同的创作动机、语言风格之差异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提出《刘子》的作者不是刘勰,而为刘昼(参见傅亚庶.《刘子》作者辨证[M].刘子校释.附录四.北京:中华书局,1998:614-628)。此说甚是。,字孔昭,渤海阜城(今河北阜城县)人,南北朝时期北齐思想家、哲学家。据《北史》、《北齐书》本传记载,刘昼社会地位低下,“少孤贫,爱学,负笈从师,伏膺无倦”,学儒二十余年,但举秀才不第。他自视甚高,“自谓博物奇才,言好矜大,举动不伦,由是竟无仕进”。他曾多次上书,但“言非世要,终不见采”[1]540-541。刘昼生活的时代,正是南北分裂,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异常尖锐时期。他针对当时的社会时弊,表达了自己治国安民的思想主张和为国建功立业、施展个人才能的政治抱负。南北朝时期又是民族大融合的时代,思想界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兼收并蓄局面。在民族文化思潮中,儒、道二家对刘昼的思想影响最大。

刘昼著有《帝道》、《金箱璧言》和《刘子》,前两书皆佚。今本《刘子》共十卷五十五章,近三万字。南北朝时期,江左谈玄风气盛行,北朝亦受其影响,在《刘子》中亦有所反映。该书学术体系驳杂,兼采儒、道、名、法、兵、农各家,而以儒、道为宗。如该书《九流》篇说:

道者,玄化为本;儒者,德化为宗。九流之中,二化为最。夫道以无为化世,儒以六艺济俗。无为以清虚为心,六艺以礼教为训。若以礼教行于大同,则邪伪萌生;使无为化于成、康,则氛乱竞起。何者?浇淳时异则风化应殊,古今乖舛则政教宜隔。以此观之,儒教虽非得真之说,然兹教可以导物;道家虽为达情之论,而违礼复不可以救弊。今治世之贤,宜以礼教为先;嘉遁之士,应以无为是务,则操业俱遂而身名两全也。[2]521-522

可以看出,刘昼主张:以儒家治世救国,以道家全身美名;在朝从政宜取儒家,在野修身宜取道家。这种以儒、道为宗的价值取向贯穿全书。

权变学说作为儒家和道家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历史哲学的重要内容,也是《刘子》关注的重要问题。该书卷八《明权》章虽然篇幅不大,字数有限,但对儒家的经与权、权与道理、权与大义、权与贤哲等重要论题均有简明扼要、精辟独到的论述。可以说,《刘子·明权》是中国经权思想史上的重要文献。

二、《刘子》“明权”五论

《刘子》在继承汉儒经权思想的基础上,对权变方法的内涵、特质、准则以及行权用权的条件等问题作了纲领性阐述。

其一,权变方法的内涵——“反经合道”。在中国经权思想史上,汉儒明确提出“反经合道”说。如成书于西汉时期的《春秋公羊传·桓公十一年》曾说:

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3]81

对公羊家的这一观点,《刘子》概括为:“权者,反于经而合于道,反于义而后有善。”[4]411也就是说,行权可以“反于经”、“反于义”,但必须“合于道”、“后有善”。所谓“反于经”、“反于义”,即是违反封建礼仪制度、纲常名教;所谓“合于道”、“后有善”,是指符合封建伦理道德,达到合于性即“善”的效果。经与道、义与善的关系是:道为主,经为从,经服从于道;善为主,义为从,义服从于善。如果反经而悖道,反义而无善,那么就不能称为“权”。《刘子》还举例说:

孝子之事亲,和颜卑体,尽孝尽敬。及其溺也,则揽发而拯之,非敢侮慢,以救死也。故溺而捽父,祝则名君,势不得已,权之所设也。[4]411

在正常时期,孝子应该“和颜卑体,尽孝尽敬”,这即是经,即是义;在非常时期即“嫂溺”或“父溺”之时,就应该揽发而救之,这又是“势不得已”的权。因此,“权”就是在不可得兼或不能两全其美情况下的灵活变通的方法。

其二,权变方法的特质——“反归”。《刘子》继承汉代的解经传统,提出“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与“唐棣之华,偏其反而。岂不尔思?室是远而。子曰: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为一章,提出“若棠[唐]棣之华,反而更合也”[4]《论语·子罕》411的观点,由此又概括出权变方法的特质——“反”。所谓“反”,其本义是指用手推翻加在上面的压力和挡在前面的阻力,为“行权”铺平道路。就“反”的内涵来看,具有“背反”与“反归”之别。所谓“背反”,就是一往直前,正面决裂,拒绝绕弯前进的方法。这种意义的“反”与“偏其反而”之“反”相抵牾。所谓“反归”,即不是从正面而是从侧面,不是一往直前而是以退为进的特殊的“反”;不是由合而分,彻底决裂,而是由分而合,复归于和谐。在《刘子》看来,孔子正是用“唐棣之华”(一种植物,即黄花木)的“偏其反而”为比喻,以说明权变方法反而“更合也”。

其三,权变方法的本体原则——“道”或“理”。《刘子》提出权变方法可以“反于经”,但必须“合道”、“当理”,即以“道理”为行权用权的本体准则。《刘子》说:

循理守常曰道,临危制变曰权。权之为称,譬犹权衡也。衡者,测邪正之形;权者,揆轻重之势。量有轻重,则形之于衡。今加一环于衡左,则右蹶,加之于右,则左蹶,唯莫之动,则平正矣。[4]410-411

这就是说,经是秤衡,权是秤锤。用衡可以测知物体的邪正,用权可以揆度物体的轻重。称量物体轻重,必然显现在秤衡上。如果秤锤向左移,秤则右蹶;如果秤锤向右移,秤则左蹶;二者都不能保持左右平衡。只有左右平衡,“唯莫之动”,才能达到“平正”。与此同理,人们在处置两难或不能两全的社会问题和事件时,也应该权衡轻重,以得“平正”。

人之于事,临危制变,量有轻重,平而行之,亦犹此也。古之权者,审于轻重,必当于理而后行焉。[4]411

在这里,保持“平正”即是“循理守常”之“道”,秤锤左右移动即是“临危制变”之“权”。从现代哲学来分析,《刘子》提出“道理”与权变的关系有两重内涵:就本体论层面来看,“道理”是本体论、是世界观,权变是能动性和灵活性的方法论。世界观制约方法论,方法论表现世界观。“道理”决定行权用权,而行权用权又须合道合理。从认识论层面来说,“道理”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权变是人们特有的主体能动性。行权用权合道合理,就是要合乎事物发展的规律。在这里,主体能动性是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性的必要条件,客观规律性决定了主体能动性发挥的限度和范围。可见,“道理”作为事物发展的规律或变化的法则,又成为衡量权变方法即主体能动性的是非准则。

其四,权变方法的伦理准则——“大义”。在《刘子》看来,权变方法不仅要合乎本体原则,而且要合乎伦理准则。《刘子》说:

慈爱者,人之常情,然大义灭亲,灭亲益荣,由于义也。是故慈爱方[大]义,二者相权,义重则亲可灭。[4]411

慈爱是人之常情,然而却有大义灭亲的事,灭亲反而使国家政权更加巩固,这是由于“义”的缘故。因此,应该在慈爱与大义之间权其轻重,如果义重亲轻,那么就可灭亲。譬如,虞舜流放弟弟象,周公诛杀管叔,石碏杀死子厚,季友鸩杀叔牙等事例,即是“以义权亲,此其类也”[4]411。《刘子》不仅主张“大义灭亲”而行权,而且主张“欺父矫君”而行权。《刘子》举例说:

欺父矫君,臣子悖行。然舜娶不告,弦高矫命者,以绝祀之罪重于不告,矫命之过轻于灭国,权之义也。[4]411

所谓“欺父矫君”,就是隐瞒父辈,假托君命。在正常情况下,“欺父矫君”无疑属于“臣子悖行”,不忠不孝,然而在面临“绝祀”、“灭国”的非常时期,通过“欺父矫君”而行权又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舜帝正是认识到“绝祀之罪重于不告”的道理,通过隐瞒父亲而行权,这恰恰符合娶妻继嗣之大义;郑国商人弦高也正是意识到“矫命之过轻于灭国”的道理,通过矫诏君命而行权,这恰恰达到了退却秦师、保存郑国之目的。可见,《刘子》提出行权用权有时虽然可能“大义灭亲”、“欺父矫君”,但同最高的伦理准则——“大义”相符合,这才真正是“权之义也”。

其五,行权用权的条件——“贤哲”。《刘子》认为,权变方法是非常经常道,是一种非逻辑、无序的方法。《刘子》说:

夫有道则无权,道失则权作。道之于用,犹衣冠之在身也;权之轻重,犹甲胄之卫体也。介胄御寇,而不可常服;权以度理,而不可常用;自非贤哲,莫能处矣。[4]411

这里的“道”,是指规律或法则,即按照规律或法则而发展变化的常态。常则守经而无权,变则反经而行权。“道”的作用,犹如身体穿衣戴帽;权量轻重,就像甲胄护卫身体。甲胄用来抵御寇贼,因而不可常穿;权衡用来揆度事理,因而不可常用。正因为“权”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灵活变通的手段或举措,具有非逻辑性或无序性,所以只有那些具有很高的智慧和道德修养的“贤哲”才能行权用权,驾驭高超的权变艺术,而非一般人所能运用。

三、余论

《刘子》的权说承袭的是汉儒解经传统,与宋儒朱熹大异其趣。如前所述,汉儒将权与经、经与道相对立,提出:道为主,经为从;道在经之上,经服从于道;权可以反经,但必须合道。由此提出“反经合道”说。《刘子》承袭这一观点,提出“权者,反于经而合于道”的观点。与汉儒相同,《刘子》还把《论语·子罕》“未可与权”与“唐棣之华”合为一章,以“唐棣之华”的“偏其反而”为比喻,概括出权变方法的根本特质——“反归”。而宋儒朱熹则把“未可与权”与“唐棣之华”分割为两章,说:

“唐棣之华”而下,自是一段。缘汉儒合上文为一章,故误认“偏其反而”为“反经合道”,所以错了。[5]996

对此,今人赵纪彬先生作了详细考证。他认为,朱熹将其割裂为两章毫无根据,遂使孔子本义陷于残缺。他说:“这是从我划线,唯我主义的武断,没有任何科学价值。但是,恰巧根据这个毫无根据的理由,把完整的一章分割为两章,通过朱熹的《集注》长期流行于世,成为元明清三朝钦定的‘经书’官本……一经《集注》割裂开来,前半章‘权’字的方法论意义,模糊不清,遂启后世的长期纷争;后半章成了断头的蜻蜓,也就陷于不可理解的迷雾里面。”[6]266-267又说:“程朱由于反对汉人‘反经合道’的权说,硬将全章分割为二,强指‘唐棣’以下廿七字与‘权’义无关,而归之于‘不可解’,遂使孔子本义,陷于残缺。”[7]287看来,《刘子》和汉儒对孔子权说的理解为近真,基本上反映了孔子权说的原貌,其后朱熹的断章实属偏误。

[1] 李百药.北齐书·刘昼传[M]//傅亚庶.刘子校释(附录一).北京:中华书局,1998.

[2] 傅亚庶.刘子校释·九流(卷十)[M].北京:中华书局,1998.

[3] 刘尚慈.春秋公羊传译注·桓公十一年(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2010.

[4] 傅亚庶.刘子校释·明权(卷八)[M].北京:中华书局,1998.

[5] 黎靖德.朱子语类:第三册(卷三十七)[M].北京:中华书局,1986.

[6] 赵纪彬.《论语》“权”字义疏[M]//困知二录.北京:中华书局,1991.

[7] 赵纪彬.高拱权说辨证[M]//困知二录.北京:中华书局,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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