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责任与规制建设研究*
2012-08-15刁丽丽闫志利
刁丽丽,闫志利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研究所,河北秦皇岛066004)
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界定,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定义。湖南省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义为: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1]。而目前的状况是,政府部门及财政资金也介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因此,认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以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增强劳动者职业能力为主要任务的各类培训实体。由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实施的培训具有内容针对性强、时间较为集中、专业目标明确等诸多特点,在我国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全国共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2.94万所,拥有教职工47.31 万人,接受培训人员 5 986.37 万人[2]。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改善民生、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可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既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又直接关联到培训受体的切身利益,作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主要类型
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人们择业意识的逐步增强,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呈现出数量逐步增多、投资主体多元、覆盖职业面广、规模逐步增大等发展态势。根据各地培训市场的调查情况,目前我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社会事业
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是我国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主体。普通高等学校所从事的职业培训工作多由校内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在组织成人学历教育的基础上,依据市场需求面向社会公众实施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分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和初等职业学校三个层次,对应培养高等、中等和初等实用型技术人才。在坚持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各类短期培训项目,现已成为区域性的综合职业培训基地;同职业院校一样,技工学校也分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三个层次,对应培养相关层次的技术人才。适应培训市场逐步扩大的趋势,多数学校积极发挥技术、设备优势,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民办合作
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其投资形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既有内地相关组织、企业或个人投资,也有境外机构和个人单独投资或同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投资。由于我国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政策[3],民办培训机构得到快速发展,成为我国社会培训职业技能机构的新生力量。同时,由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具有市场信息掌握较快、办学机制灵活、服务对象广泛、专业针对性较强等诸多特点,在培训市场中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到2010年,全国共有民办培训机构18 341 所,吸纳929.78 万人次接受了培训[2]。
(三)企业附属
为满足企业职工技能训练和知识更新的需要,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企业都建有职工培训中心或附属技工学校等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同时,也面向社会开展相关专业的技能培训服务。还有的企业依托社会其他组织,建立了合作共享的企业培训基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企业培训基地数量不断增多,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保障和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的重要力量,且呈现出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影响逐步增强之势。如在“十二五”开局之年,达晨创投、汉能投资、用友集团和分享投资等四家机构视企业咨询培训为高智力密集型产业,联合向盛景网联培训咨询集团注资9 000万元[4],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四)政府部门
为满足企业发展和民众就业的需要,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组织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设立了形式多样的就业、训练基地和培训机构等。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的新生劳动力、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中心,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特种行业作业安全培训机构等。还有些政府部门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常态化,如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业技术培训等。但从总体上看,这些培训中心或培训基地教师多为临时聘用或抽调人员。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分析
按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5]以及当今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推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指培训机构在最大限度地谋求自身效益的同时,要具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承担起对教育受体及相关方面利益增进的责任。强调社会责任是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仅追求自身目标利益的修正,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劳动者素质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实现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跨越,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和难题[6]。破解这个难题,需要着力改变我国初级劳动力过多、技术性人才匮乏的现状,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素质。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的主要途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根据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精心选择教师、合理配备设备、设施等途径,让所有教育受体通过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知识修养、掌握专业技能。
(二)促进就业再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培训是就业之基[7]。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加大管理和服务力度,有效地缓解了民众就业压力。然而,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目前又处于新增劳动力高峰期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期的“两期并存期”,就业压力仍十分严峻[8]。在这种情况下,众多民众希望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或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顺从民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灵通的优势,在用工单位与培训受体之间架起招工、就业的“桥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为培训受体就业广开“门路”,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撑。
(三)提高劳动者收入
在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良好的教育、丰富的知识、娴熟的技能已经成为就业和决定就业收入的决定因素,收入水平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9]。据调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已从1978 年的2.36∶1 发展到2009 年的3.33∶1,全国低收入群体达2.7亿人[10]。造成低收入的原因,主要是受教育程度低以及自身技能水平有限。通过参加各种培训,使培训受体能够掌握技能或进一步提高技能水平,实现就业或更高层次的就业,进而提高经济收入,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应担当起的社会重要责任。
(四)提升民生幸福指数
劳动者幸福指数的高低,与其所从事的职业密切相关。据调查,劳动者在考量从业岗位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的同时,格外关注的是自身能力的发挥和工作环境的优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每一位培训受体掌握一定的专业特长,使其智慧潜能得到充分挖掘,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使劳动者通过参加培训寻求到更加适合、更加满意的工作,或使劳动者通过培训技能水平进一步得到加强,社会地位进一步提升,在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的同时,产生成就感、幸福感。
(五)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培养一支庞大的技能型人才队伍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技能型人才支撑,需要不断扩大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但对社会公众而言,多数成年人已很难再选择学校教育,只有通过参加针对性强、时间安排集中的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理论知识的更新和从业技能的提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因此,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充分发挥继续教育重要载体和学习型社会建设主力军的作用,通过充分了解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教学水平,通过培训大量的社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培训机构社会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高端服务业,在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培训机构数量众多、所有制结构复杂、规制建设尚未全面到位等原因,部分职业培训机构明显表现出社会责任缺失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本观缺失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为目标,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是体现人本观的重要保证。但从目前培训市场分析,以职业院校为主体的“学院派”培训机构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各种职业资格证的应试考试,导致培训受体实践操作能力不强;以大型企业附属机构为主体的“实践派”往往重视“实际经验”的积累,理论知识培训不尽到位,呈现出“重实践轻理论”的现象,影响了培训受体的可持续发展;其他机构为主的“效益派”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的,培训内容系统性差,缺乏有效的设施设备支撑,培训受体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
(二)法律观缺失
由于目前我国专门用于培训业发展的法律规章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健全,部分培训机构法律意识明显缺失,借职业技能培训名义坑国害民之事屡见不鲜,国家资助的“民生工程”变成了一些培训机构和官员牟取私利的“敛财工程”。据报道,湖北省某县劳动局两任领导班子,2006~2009年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24.7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11]。武汉市仅一年内就查处13件农民工培训造假案件[12]。江苏某职业技术学院要求本校学生在正常完成学业的同时,另外缴纳2 140元参加为期10天的培训,且交钱后可以不上课[13]。江苏省南京市两家民营培训企业一边办培训,一边搞“报班包过”考试,参训者花费数千元考取的“营养师”竟是假证[14]。
(三)信用观缺失
信用作为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人们在交往中可以信任的正当合理性并且实施信任的行为准则与品质[15]。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能够使培训受体保持一种可以确定的预期。但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诚信体系及预警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信用原则、标准和尺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信用观极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信用观严重缺失。据报载,武汉某会计培训连锁机构在学员报名时,承诺提供书本并包考,考不过再上课一年。但待部分参训学员下期学习时,培训机构已“莫名蒸发”[16]。
(四)社会观缺失
社会观包括社会价值观、社会文化观、社会责任观以及社会道德观等多个方面。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理应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任。但目前有许多培训机构服务社会民众意识淡薄,明显缺乏社会观。部分培训机构采取暴利运营的模式,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部分培训机构社会道德观严重扭曲,出现随意减少实习材料、缩短培训课时等行为,直接影响到培训质量。部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文化氛围尚未形成,难以形成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培训受体认可度较低。
四、技能培训机构社会责任的规制建设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只有在受到约束力控制时,才不会产生或少产生缺失现象。保障培训机构兼顾效率与公平,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促进和保证体系,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规制。
(一)自我规制
自我规制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从强化管理的角度出发,将承担的社会责任目标和内容通过自身的规章、制度得以明确,并具体贯彻于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在当前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并保持永久的竞争优势,必须实施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目标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并将所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全方位表现在战略定位、战略选择、战略实施、战略控制等各个环节,与培训机构的工作目标、组织结构、用工制度、利润分配等相互衔接。以此确定培训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师资配置和培训方式,不断提升培训质量,满足培训受体在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等多方面的需求。
(二)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实施了诸如《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与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法律规章,但由于缺乏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针对性,约束力不强。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技能培训单独立法,形成完整的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条款[17],以此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明确其应担当的社会责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的各种失信及不规范行为,使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加强群众监督工作,发动社会各界及时举报不合法的培训机构。各级政府检查部门和监察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违反社会责任的公益诉讼机制,对侵犯培训受体或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的行为做出追究。
(三)政府规制
改变目前政府部门“多头”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的现状,从根本上消除各自为政的现象,建立起适合市场要求,包括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的制定、职业培训机构运行、职业资格认证与鉴定等统一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规制。引导、鼓励、支持、监督和约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形成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培训结构,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鼓励与奖励。对社会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行为不尽到位的培训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充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护人、协调培训机构利益与社会利益仲裁者的角色,以间接调控或直接干预等手段,引导、监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纠正和惩处逃避社会责任的行为。当前,由于我国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很多培训机构设备设施缺乏,师资力量较弱,培训方式方法滞后。政府要宏观调控,帮助市场建立严格的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和量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以及对从业人员资质、校舍和培训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建立培训质量保证监督体系,督促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对政府投资“购买”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全面实施“培训券”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四)行业规制
建立健全各级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培训机构自律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规制建设,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行业协会的统一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架起培训机构与政府、与企业、与培训受体之间的“桥梁”。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先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对标活动,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水平和质量。通过行业协会,积极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高我国职业技能培训的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
(五)舆论规制
社会舆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鼓励、监督等规制作用,也具有客观评价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社会舆论规制,使培训机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主动处于社会舆论评价与监督之下。舆论规制必须把握正确方向,把现阶段培训机构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倡导承担的社会责任区分开来,既要将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内容纳入到现行制度设计之中,又不可以采取过激的手段强制推行。各级各类媒体在为职业技能培训类产品作进行推广宣传时,应主动协调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审核,决不可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益性网站平台,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情况,能够自由、自主地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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