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信力弱化的表现及对策思考
2012-08-15吴刚
吴刚
(湖北省直工委党校 管理教研室,湖北 武汉430064)
政府公信力弱化的表现及对策思考
吴刚
(湖北省直工委党校 管理教研室,湖北 武汉430064)
政府公信力弱化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面临的困境。公权力滥用、政府角色错位、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政府信息公开度不够是政府公信力弱化的主要表现,应着重从制度机制、政府和公众三个层面逐步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弱化;提升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而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反映了公众对政府治理行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政府公信力,不仅影响到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更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政基础和政权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为此,在当前政府公信力有所弱化的背景下,研究和探讨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公信力弱化的表现
(一)公权力滥用
1.权力寻租引发腐败。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行使行政权的实际过程中,滥用公众授予的权力谋取私利,即进行权力寻租活动,形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和个人化”的非法现象,导致公权力的腐败。公权力的腐败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实则是在愚弄公众,愚弄公众对他们的信任和期望,而这正是政府公信力弱化的最严重的表现,直接影响到政府的执政基础和政权的合法性。
2.政绩工程屡禁不止。由于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不完善,一些政府官员基于其政治前途的考虑,在任期内一味追求经济绩效,以城市发展为由,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突击式地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大兴土木,劳民伤财;而对于关乎公众切身利益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敷衍应付,能拖就拖,甚至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这无疑加剧了公众对政府的不满,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二)政府角色错位
1.政府越位。一些地方政府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在没有国家法律支持或者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介入与自身无关或没有足够能力处理但能从中获利的事务中去,并设置过多过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过于繁琐的办事程序,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过度干预,妨碍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行使自主权。
2.政府缺位。市场上不断涌现的危害公众生命健康的问题产品(毒奶粉、假疫苗等),有不少就是挂着政府相关部门认证许可标牌的企业生产的,而这种监管不力极易使公众对政府履行服务职能的能力和意愿都产生质疑。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公共危机意识不强、应急能力弱,在危机面前消极被动、掩盖事实、能拖就拖,无法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保护公共安全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职责。
(三)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
1.政策的制定程序不规范。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缺乏必要的程序和论证,缺乏必要的民主和公开,“拍脑袋”政策时有发生,随意性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在2007年公布了 《关于征求90平方米以下住宅设计要点意见的函》,可不到24小时就废止了,堪称是朝令夕改的范例。
2.政策的执行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及官员,或为了自身利益,或为了敷衍应付,在执行过程中对政策随意歪曲、附加或选择性执行,致使一些受到公众认同的政策走了样、变了味,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
(四)政府信息公开度不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已颁布实施,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一些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仍偏少,或仅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上,特别是在关乎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突发事件和重大案件的公开上遮遮掩掩、一拖再拖。这一方面容易导致“行政神秘化”,人为拉大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另一方面也易成为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温床,并最终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二、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对策思考
(一)制度机制层面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缺失及执行不到位,无疑是当前政府公信力有所弱化,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公共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刻不容缓。
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不断完善政府社会管理法律体系,避免文件和领导讲话大于法的现象,切实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容侵犯性,同时也为其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行政环境。
第二,在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只停留在各项原则性的规定上,必须配备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条块分割,尤其要避免各项制度和规定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必须内外协调,注重系统性和衔接性;不能只顾眼前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考虑长远利益,注重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坚决杜绝制度虚置,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再健全的法律,再完善的制度,如果不能执行到位,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能仅靠苦口婆心地说教,也不能仅寄希望于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的党性自律,必须配套以公开机制、独立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2.完善权力制约体系,遏制公权力滥用。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早在19世纪就曾警告说,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我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政府及官员的权力是中国公民赋予的,是受其委托代为履行的。因此,只有当这种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时,才会切实保证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政府公信力及其执政的合法性才不容置疑。
第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人大,必须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发挥更为硬性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不可流于形式,不可仅停留在对法律法规和各项决议的审议、表决方面。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人大的监督乏力,将使掌握权力的政府有可能利用公众授予的权力反过来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当前,迫切需要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落实监督内容,完善人大的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信访制度等,以增强其监督和制约作用,保证政府权力合法合规的有效运行。
第二,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彰显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当前,最重要的是赋予司法机关独立的权力和地位,尽快改变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权、人权、物权都受同级政府约束的尴尬现状。可以想象,让一个财权、人权、物权都受同级政府约束的司法机关去制约和规范这个政府的权力行为,是多么力不从心。另外,必须同时提高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尽快出台完备的《反贪污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充分发挥其对政府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功能。
(二)政府层面
1.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当前地方政府有效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水平不高,在职能转变方面,既落后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步伐,也不及中央政府到位,这也正是政府公信力弱化的最主要的直接原因[1]。而一旦政府职能转变到位,现存的很多突出问题(如公共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政府信息公开度不够等)就会逐步得以解决。
第一,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模式,实现从“无限”到“有限”的职能转变,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和“小政府大保障”的政治格局[2]。政府不应再简单地直接干预和指挥经济社会活动,而是从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出发,为经济主体和全社会成员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放权、还权于市场和社会,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第二,加快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应着重从如下方面加以完善: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公共服务的基本标准,明确相应部门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保障基础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实现教育公平,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到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3];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市场就业创业机制。
2.调整利益格局,实现让利于民。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不能很好地维护公众的根本利益,甚至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正是造成政府公信力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一,变“与民争利”为“让利于民”。马克思曾说过,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地方政府及官员自然也有其自利性,所以,让利于民,不是要求他们都去做清心寡欲的佛教徒,这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而是要求他们在索取利益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公众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要在地方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彼此认同的利益保障和均衡机制,并以这种利益的均衡,而不是某种口号式的许诺,使政府取信于民。
第二,地方政府不仅要保障公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也要对其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等予以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对于关乎公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决议,要将其制定目的、原则、程序、实施步骤等信息及时公开,并广泛听取民意,接受他们的监督,保障他们的权益。对于比较敏感的公共事件,也要及时将发生的缘由、过程、处理的方案等信息予以公布,这既可以避免公众对此事件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更可以彰显政府面对危机的务实态度和应对能力。而对公众民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必然会使政府获得更多的公众信任和认可。
(三)公众层面
社会公众是政府公信形象的认识主体,而公民社会作为公众自己的组织,通过对政府公共政策、现存的社会问题等进行讨论,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自己的政府观和政府公信形象[4]。所以,培育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必然会从客观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1.建立和完善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使公民真正地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5]。同时,要逐步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完善各种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
2.加快培养公民平等、自治、参与和合作的公共精神和意识,强化其作为法律独立主体的角色意识,提升公民对公共政策与国家权威的认同及对社会的信任感和认可度。
3.构建政府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的合作治理模式。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建立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回应机制,特别要发挥公民社会对私人利益的规范和管理作用,继而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中,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协调发展。合作治理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形态,有利于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必定于这种相互信任、合作互动的政府与社会关系之中得到提升[6]。
[1]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124.
[2]胡洪彬,吴玲玲.近年来政府公信力研究综述[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4):90.
[3]陈玉忠,邱丽莉.论提高我国政府的公信力[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13.
[4][5]秦丛丛.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路径选择[J].人才资源开发,2010,(8):24.
[6]刘雪华.谈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与政府职能转变[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