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农民政治人格的培育与塑造
2012-08-15刘明君
刘明君,王 锐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论当前我国农民政治人格的培育与塑造
刘明君,王 锐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 443002)
实现农民由传统依附型臣民政治人格向独立型现代公民政治人格的转变,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我国政治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课题。我国农民政治人格与现代公民政治人格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极大地阻碍了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此,首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农民民主权利,通过农民自身的政治参与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其次通过基层群众自治打造培育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坚实平台;最后加强公民社会建设,为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培育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农民; 政治人格; 现代化
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自拉丁文persona,原指古希腊罗马时期戏剧演员所戴的面具,引申为演员在舞台上所扮演的角色。社会心理学和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认为,“人格是个体内部决定其特征性行为和思想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1]。政治人格是人格系统的要素之一,是政治主体在政治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决定其政治行为和思想的心理特质的总和。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等级观念、特权意识、权力崇拜和臣民心理等根深蒂固的影响,以及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的存在,我国农民的政治人格与现代公民政治人格之间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极大地阻碍了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实现农民由传统依附型臣民政治人格向独立型现代公民政治人格的转变,就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课题。
一、将以人为本作为塑造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基本原则
现代政治人格是政治主体在现代化过程中经由政治社会化作用而逐渐形成的公民型政治人格。现代政治人格具有一些基本的特征,如独立的政治主体意识、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参与意识、坚定的法治意识以及丰富的政治知识和娴熟的政治技能。
要塑造农民的现代政治人格,必须首先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基层群众自治和培育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中,以人为本就是以每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一切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本。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一切工作都要以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公正的环境,同时,又要以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归宿,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经济上,以人为本就是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在政治上,以人为本就是要让每个人都享受平等的民主权利;在文化上,以人为本就是要让每个人都有平等地受教育和享受丰富的文明成果的权利。
在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形塑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要求我们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农民,切实落实村民民主权利,通过农民自身的政治参与实现村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最终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从政府的角度来讲,首先要充分相信和尊重广大农民,相信他们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自己管理自己。从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以来,“为民作主”的观念一直在封建官员心目中根深蒂固。建国后,这种封建思想的遗留并没有从根本上被清除,依然影响着我国部分官员的大脑。而传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自上而下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又从某种程度上形成村民对权利的依附。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官员和学者认为农民的政治素质不高,没有能力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因而重要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为农民作主,而不是让农民自己来进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这些传统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形成,因而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彻底转变不相信和不尊重农民的思想观念。
其次,营造以人为本的政治生态环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农民,切实落实村民民主权利,从制度、体制和程序上保证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实现。农民政治独立意识的缺乏、政治参与意识的冷漠固然有其主观原因,但从根本上来讲是长期以来农民政治权利被剥夺、被压制的政治环境的必然产物。不用说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农民屈从于皇权,政治权利完全被剥夺,就是在建国后,农民的政治权利也是长期受到压制的。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运动再到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的命运基本上是由党和政府决定的,大都只有听命的份。改革开放后实行了村民自治,农民的政治权利随着时代的发展表现得越来越充分,但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民代表占比从建国以来只有市民代表占比的四分之一的局面长期没有改变,“村治”仍然有很多时候受到“乡政”的干扰,农民的政治表达也经常在村干部的特权压制或巧妙的政治手腕中不了了之,农民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难以真正贯彻落实。因此,必须在以人为本原则下给农民以平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包括“村治”与“乡政”、农民与市民、村民与政府官员、村民与村官以及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普遍的政治平等权利,拓宽民主政治渠道,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为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形塑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
从农民的角度来讲,坚持以人为本,首先是平等地对待政府官员和村官。农民必须要树立与政府官员和村官地位平等、权利平等的意识,尊重而不是崇拜这些公职人员。其次,要平等地与政府官员和村官对话、协商,不要觉得低人一等,更不要与之对立。农民要自觉地在乡村政治舞台上“说自己的话,唱自己的戏,作自己的主”,自主决定农民、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最后,每一个村民之间也要以人为本,村民和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和信任,在看重自身利益、愿望和要求的同时也同样尊重别人对于自身利益、愿望和要求的追求,不要有意地去伤害他人或损害他人利益,而要能够平等地坐在一起对话、协商和妥协,以集中所有村民的智慧和能力,协调彼此的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共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由于我国传统专制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思维也没有根本改变,在政府官员和农民身上都有着深刻影响,因此,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彻底解放思想,从观念和现实层面为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二、用基层群众自治打造培育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坚实平台
自秦朝实行“郡县制”以来,“山高皇帝远”的传统乡村社会一直是“皇权不下县”,主要以乡村自治为主。民国期间国家行政权力“下沉”后,乡镇政府就成为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乡村自治徒具虚名,统治者主要依靠行政权力和暴力机构实行强权统治[3]。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行政权力冲击甚至取代了传统的社会控制手段,地方政府及乡村干部通过代理方式实现了对乡村社会权力的垄断。”[4]1950年前后人民公社体制实现了对社员的全面控制,“民主办社”遭遇到“政社合一”高度集权的体制性障碍。但是,体制高压下的农民不仅自发地实行了包产到户,而且开始自己选举领导人,制定章程,实行自我管理。农民的两项创造无一例外都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前者被确定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者形成村民自治制度。
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明确指出:“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管理国家,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各级政权的组成人员,这是人民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1998年11月4日又通过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在乡村自治的实践中,不仅确立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主体框架,而且还创造了乡村政治的各种民主样式[5],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各地又陆续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自治章程,通过了村委会选举法规,确立了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出台与完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体系,使“草根民主”走上了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发展的健康道路。其次,乡村自治民主样式不断创新。吉林省梨树县创造了“海选”模式,山西省河曲县创造了“两票制”的选举模式,山东省日照市涛雒镇农民创造了“村民公决”模式,河北省武安市出台了“一制三化”的村治模式,湖北省宜昌市出台了“五步议事法”的议事恳谈会制度等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民自治中的实践中逐渐得到落实。最后,村民民主素质不断提高。在传统的体制下,农民根本没有参政的机会,也就没有参政意识,更不用说参政能力了。但是,通过村民自治的推行,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大大增强,自主决定自己命运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村民自治的洗礼中,广大农民的参政能力也得到了极大地锻炼提高,民主素质不断增强。
但是,由于村民自治在摸索中前行,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村民自治还存在着制度性缺陷。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是在总结20多年村民自治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出台的,相比较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疑更具可操作性,然而,村民自治中的各种权力关系仍然没有从制度层面得以厘清。例如,乡镇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大会的权力关系、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大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等等制度规定依然比较含混,公权力过大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顺畅的运行。第二,村民自治缺乏相应机制渠道,“四个民主”不能完全得到落实。村民自治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民的民主参与,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民主选举的实施情况较好,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则往往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第三,村干部和村民民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一方面是相当部分村干部的素质状况堪忧,态度消极,知识偏低,技能缺乏,存在着不作为、无作为和难作为等等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公权力过大对村民自治的干预以及自身生计和发展问题的制约,一部分村民还存在着“政治冷漠化”倾向,民主参与意识不强,民主参与能力薄弱。此外,还有贿选、宗族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冲击、村集体经济财力不足的限制以及大规模农民流动的挑战等等。这些状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
针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人就开始对我国推进基层民主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中国公民文化素质低,缺乏民主理念和民主政治的传统,本身就不适合搞民主。而村民自治又是在人口文化素质最低的农民中推行民主,因而是违背规律的,必然会造成恶果。诚然,实行民主需要公民民主素质的支撑,公民民主素质越高,民主越能健康发展。但是,公民的民主素质不高并不是拒绝实行民主的原因,相反,它恰恰是必须推行民主的理由。因为民主意识的形成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专靠空洞的宣传教育是无法实现的,而必须在现实的民主实践中逐渐培养,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专制传统深厚、民主氛围长期缺乏的国家。我党革命斗争的历史也证明,民主素质低依然可以很好地实行民主。1937年5月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充分考虑到大多数农民“斗大的字识不了几个”的普遍情况,规定选举可以采取票选法、画圈法、划杠法和投豆法等多种投票方法,依然将民主选举搞得有声有色。
民主是一个发展过程,公民民主素质的提高,民主制度的完善,只有在民主的实践中才能逐步实现。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要求,我们必须在村民自治的不断完善中逐步营造民主氛围、破除传统观念的影响,培育农民的现代政治人格,提升农民的民主素质。
三、以公民社会建设奠定孕育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社会基础
公民社会(亦称市民社会)概念的源头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系指古希腊城邦由公民群体构成的政治社会。到了近代,洛克开始将市民社会等同于国家,而孟德斯鸠则提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享的思想。在此基础上,黑格尔进一步认为,市民社会是私利的个人组成的集体,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调节和干预着市民社会。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又凌驾于社会之上,而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使国家成为抽象的普遍性,市民社会则成为具体的特殊性,是构成国家的基础。依靠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就能克服市民社会,实现人类的解放。
国内学者往往在同等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范畴。一般来讲,“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民间的公共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作为公民社会组成要素的民间组织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是组织性,其二是非官方性,其三是非盈利性,其四是相对独立性,其五是志愿性。”[6]可以说,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是政治民主化的摇篮,是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顾名思义,公民社会的本质就体现在成员的公民身份上。从现代性角度来看,公民主要是针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专制制度下没有自主性、没有人格独立、没有政治权利的一种身份属性。而公民则意味着人格上的独立、自由与平等以及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对等性。《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7]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在古希腊,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公民概念重新被使用,但还不具备现代意义,仅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后方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正是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自愿组成的公民社会,才能相对独立于国家,不受国家的任意干预。可见,现代意义的公民和公民社会是社会历史进步的产物。
传统的中国社会,一直是重集体轻个人的,个性长期被压制,农民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当然也没有独立的政治人格。改革开放后,在村民自治推行的过程中,村民的民主权利有时候依然会遭到公权力的压制,极大地阻碍了农民独立自主、自由平等等现代政治人格的形成。从中外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可见,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培育现代政治人格的必要前提,公民在公民社会中形成的独立自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合作互利等意识是培育现代政治人格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农村公民社会建设,为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生成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改革开放之后,各种民间组织在我国大量涌现,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我国产生和发展起来,对经济政治生活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村开始出现专业经济协会,这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它以自愿原则,吸收农民加入,由协会提供产、供、销服务并组织会员进行生产经营合作。专业化农业协会组织的建立不仅增加了入会农民的收入,而且使农民合作中有组织的市场竞争实现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得到了民主的洗礼。随着农村改革的渐进发展又出现了维权性民间组织和社会性服务组织。前者是自发成立的维护农民各种合法权益的各种组织,维权性民间组织的出现体现了农民有组织地参与政治博弈、维护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农民自主意识增强的象征。社会性服务组织则是一种能够提高农民福利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如老年协会、扶贫协会等。由此可见,农村民间组织同时兼具经济和政治的双重职能,不仅成为政府和农民互动的中介,而且对于塑造农民独立性与合作精神,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国农村构建公民社会的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为我国农村公民社会的建设指明了一条正确的方向。我们必须以现有的农村民间组织为基础,加紧农村公民社会的建设,为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孕育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1] 奥尔波特.人格:心理学的解释[M].英文版.纽约,1937:48.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3] 徐 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256.
[4] 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18.
[5] 骆正林.基层政府在村民选举中的舆论调控和引导[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
[6] 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1.
[7]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四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36.
[责任编辑:赵秀丽]
D 663.2
A
1672-6219(2012)04-0016-04
2012-04-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样式的转型与我国乡村群众自治制度的创新研究”(09BZZ009)。
刘明君,男,三峡大学政治学与政治文明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 锐,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