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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问题研究

2012-09-28易远宏

关键词:民间农户金融

易远宏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广东广州 510091)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问题研究

易远宏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广东广州 510091)

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至关重要,经过历次的农村金融改革,农村正规金融主要依赖于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农村民间金融的客观存在和不断发展壮大,使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化、法制化意义重大,论文肯定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性,试图探讨农村民间金融正规化的途径。

农村民间金融; 农村经济; 经济效应; 规范化

一、研究背景

2008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要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对依法运作、操作规范的民间金融,要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近年来,吉林海天案、安徽兴邦案、万里大造林案,以及现在轰动一时的吴英案等一批重大非法集资案陆续被查处。我国民间金融素有“南温州北鄂尔多斯”之说,2011年温州爆发民间金融问题后,温州市政府提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旨在将温州打造为“民间资本之都”,使民间资本阳光化,方案涉及利率市场化改革、增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8年的抽样调查,企业和家庭(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民间融资规模分别占总融资规模的46%和54%,但其资金来源渠道差别较大。2011年据银监会披露,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占比已经达20%和45%。而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实际上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截至2009年末,民间资本在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本占比高达93%。

二、文献综述

麦金农和肖继海拉·明特(1964)提出二元金融结构之后,对非正规金融进一步解释,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一种低效率融资机制,是金融抑制的产物,认为在短期内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长期作用不大。所以他们主张通过金融深化来解决二元金融问题,实现金融自由化。但加纳、马拉维、尼日利亚等国的实践证明,在金融深化、自由化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没有消亡。发展经济学的新结构主义学派指出发展中国家正规信贷市场和非正规信贷市场并存的现状;Taylor(1983)肯定了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有助于增加信贷总量;而非正规金融市场在韩国、台湾、印度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有成功的实践。Diagne(1999)认为正规金融市场与非正规金融市场不是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互补的;Seibel(1997)提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有效链接、制度创新等战略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

在当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没有有效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反而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我国金融制度的演变过程中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史晋川和叶敏(2001)指出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符合非国有经济部门利益、拥有成本优势、借贷市场的分割性,使其能发展壮大;邓大才(2004)认为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行为使民间借贷市场得到发展;罗丹阳和王小敏(2005)认为由于正规金融的缺陷为民间金融形成、发展创造了条件;张松(2003)认为由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信息不对称,以及巨大的资金需求促成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徐璋勇和郭梅亮(2008)认为长期沉淀的乡土文化是我国农村金融存在、发展的内在原因;王曙光与邓一婷(2009)也认为农村传统文化及其社区性能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建立有效偿付促进机制,从而降低信贷交易成本;胡金焱和李永平(2006)认为民间金融具有成本优势,主要包括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苑德军(2007)指出民间金融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和速度优势;郑振龙和林海(2005)对农村标会的实践研究发现其利率期限结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短期利率波动大,长期利率趋于稳定;徐保满(2007)认为民间金融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持续性等特点,同时又存在扩大金融风险的可能;姜旭朝、丁昌锋(2004)指出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呈“U”型,即先下降后上升;毛金明(2005)指出非正规金融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交易效率、调节市场利率、弥补正规金融缺口等作用;周脉伏等(2004)指出非正规金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通过非正式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黄建新(2008)指出非正规金融能有效改善农户的生活水平;林毅夫和孙希芳(2005)实证研究证明,民间金融对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提高信贷配置效率作用明显;冯兴元(2008)指出20世纪90年代后,民间金融在融资功能的作用大于正规金融;王俏荔(2010)运用博弈论分析农村非正规借贷行为中,无限期重复博弈、声誉制约、担保机制等可以实现纳什均衡;熊建国(2006)、廖霄梅(2010)、刘莉亚(2009)、魏源(2010)、曾学文(2009)、贺莎莎(2008)、朱守银(2003)、张杰(2007)等的实证研究表明,民间借贷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邵传林(2011)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有利于农业总产值增长;但农业经济的增长不一定促进农村民间金融增长;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融资的人均规模越大,则农村的人均收入就越高,但农村人均收入的增长却不一定能促进农村非正规金融人均规模的增长;郑耀群和周新生(2007)认为民间金融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安排问题,要确立合法地位的同时完善各种制度如进入退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监管制度等,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

在我国农村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以及缺乏抵押物,农民要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难以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能有效填补正规金融空缺。温铁军(1999)对东中西部15省份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农村固定观察办公室(2000)调查显示,农户借贷中民间借贷约占68.6%;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2001)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大约为正规金融市场4倍;李子奈(2006)抽样调查发现农户非正式融资渠道占借款总额的72.8%等,说明农村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张杰(2007)认为农户外源融资的次序首先为家庭圈层结构内的友情借贷,其次是政府的信贷支持,最后是带有商业特点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而友情借贷和高利贷统一组成农村社会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是满足农户资金需求的主要渠道,农户的大部分金融服务需求都由这些非正式金融市场提供。于丽红(2009)通过数据整理,从1986~2003年间,农户民间金融借款占年内累积借款比重最少为64%,高的接近于80%之多。而姚耀军和陈德付(2005)衡量农户从非正规金融获得贷款的比重,从1986~2003年间,最高比例是1998年达到86.2%,其中东部地区该比重1999年达到了92%,西部低于东、中部,经济越发达地区,该比重越大。

三、农村民间金融是农村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

对于民间金融的定义,理论界没有一致的界定,国外文献多用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规金融或非正式金融,世界粮农组织定义为个人之间所进行的金融活动;国际劳工组织界定为依赖于私人关系建立的融资网络;郭沛(2004)从法律角度视角认为民间金融包含农村各微观主体如农户、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和不具有合法地位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高发(2006)定义为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自己融通活动的组织等。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之外的一切金融活动形式,主要有友情借贷、合会、民间集资、高利贷、私人钱庄、典当、民间合作基金会等,而对于非正规金融、非正式金融、民间金融、地下金融等界定不作讨论。我国当前的民间金融长期处于政府视野之外,组织化、市场化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缺乏法律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保障合法权益,从而不利于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

1.农村正规金融的缺陷

自1998年以来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县级以下基层机构,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撤销,使农村金融市场仅剩下信用合作社一家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垄断,同时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导致效率低下,无法满足农户资金需求。另外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农村资金的支持杯水车薪,而有限的金融资源是一般农户无法获取的。相反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是导致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资金在工业和城市的高回报率诱使农村资金严重外流。

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正规信贷主力军,其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等缺点突出,如审批时间长、限制较多、贷款金额偏小、贷款价格偏高、贷款期限偏短等。一方面由于土地制度缺陷,土地难以作为贷款抵押物,所以一般农户难于从信用社获取贷款;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对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贷款者发生道德风险、违约风险概率相对偏高,从而形成呆帐坏帐,所以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贷款难度较大。同时,政府的过度干预、区域市场垄断以及信贷配给制度等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覆盖率低,多数农户金融需求无从满足。要克服正规金融的诸多缺陷,必须引入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补充,二者不是完全的替代关系,而是替代与互补的关系。

2.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

由于农村的社区性和圈层关系,使农村民间金融具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制度优势、交易成本优势等。农村非正规金融先于正规金融存在,内生于农村经济,是在农村传统文化环境下潜移默化形成的,是特定内生机制作用的结果。民间金融主要是在圈层内之间的金融活动,贷款双方相互了解,在克服金融活动的信息不对称和金融脆弱性上非正规金融具有相对优势,在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和对贷款的监督上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外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而农户住宅没有房产证,都不能作为抵押物,这是正规金融无法克服的问题。

农村民间金融可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放贷,对农民住宅也能有效处置,所以比正规金融更具有优越性;在交易成本上正规金融具有较高的制度成本和运作成本,而民间金融合同简单,契约成本低,同时人员要求不高,人工成本低廉,同时由于大部分在圈层内的借贷,所以信息成本非常低。但是民间金融的边际贷款成本曲线成U型,即随着贷款农户数量增加,边际贷款成本先递减后递增的趋势,所以民间金融是有效率边界(如图1)。

图1 两种金融资本边际贷款成本曲线图

四、农村民间金融的经济效应分析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也进一步促成了二元金融结构,城市正规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而农村正规金融市场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资金通过金融、剪刀差、财政等渠道外流严重,农户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农村正规金融趋于弱化;而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户提供资金,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主要体现在弥补农村融资缺口、满足农户生活性支出的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等。但同时非正规金融削弱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率,潜存着金融风险,因此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市场有利于保障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有利于缓解城乡差别。

1.积极作用

第一,融资补充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大幅度提升,居民储蓄大量增加,由于农户投资渠道缺乏,而银行存款实际利率低下,富裕农户在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更倾向于民间贷款形式以获得更高的利息回报,所以非正规金融的资金供给充足。如图2,当利率上限政策的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形成农村正规金融供求缺口AB,而民间资本正是为弥补由于低利率产生过度需求的资金缺口而形成民间借贷的。

图2 农村正规金融供求缺口

第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农村民间金融不受政府干预,资金的配置是以市场为基础,同时借贷双方信息完全对称,市场参与主体较多,属于竞争性市场,避免了市场失灵导致的低效率配置。但是当市场利率过高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民间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反而下降(如图3),二者的曲线成向后弯曲形形态,如C曲线。

图3 民间金融资金配置效率曲线

第三,民间金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当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后,农村资金需求的满足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和各级政府财政支农投入,虽然财政支农资金的绝对量逐年增加,但是其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农村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靠民间金融给予提供,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重要。王婷婷(2009)基于农村民间金融规模估算总量,实证研究农村民间金融、正规金融与农民收入的数量关系。得出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高于农村正规金融效率结论,二者的系数值分别为9.73和1.55。同时通过对山东省滨州地区的15个村镇的问卷调查,发现农村非正式金融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指数为42.5,77%的农户认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2.消极作用

农民民间金融的消极作用就在于潜在的金融风险、削弱政策的效率性等。由于目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制不健全,借贷双方完全依靠自律、信用和道德约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一旦存在强有力的外部诱惑而进行投机谋利,加之民间金融监管缺失,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农民民间金融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效率会有所削弱。民间金融的高利率会减少银行储蓄,增加货币流通量,如在低利率政策下,由于贷款利率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会通过其他形式流入民间金融领域,从而导致民间金融活跃,而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化性质使实际贷款利率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利率,对投资、储蓄、消费、货币流动速度和货币量都有所影响,政策执行效果下降。

五、规范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

第一,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关法规。农村民间金融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社会,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当诱致性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将丧失其规模优势,因而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制度保障,才有利于其规范化发展。在当前民间金融规模扩大背景下,为农村民间金融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使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发展尤为重要。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金融运作机制,效果显著。因此应尽快明确相应法律法规,如非正规金融法、放债人管理条例、合同法等,从法律上肯定民间金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民间金融从目前的压制性管理转变为扶持性、服务性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将其纳入政府监管范畴的同时要实行差别对待,不能一味打击取缔,鼓励具有合理内核、超越信任半径的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发展,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监管体系。在允许不吸收存款的贷款组织存在,监督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在给予足够自主经营的空间同时要加强监管,控制非正规金融风险。

第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农村非正规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其次制定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保证农村非正规金融有序演进。由于民间金融是内生性的,其监管应有别于正规金融监管,要强化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建立非正规金融机构与立法监管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提供有效渠道,同时有利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监督。监管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如对信任半径范围内的民间金融形式,选择采用行政监管的方式;对超出信任半径范围合格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执行监管职能。同时对不同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包括谨慎性监管和非谨慎性监管。对圈层内部、信任半径内的民间借贷,通过地方行政管理等规范其行为,实施非谨慎性监管;对超越圈层和信任半径的民间金融组织实施较严格的谨慎性监管。对于规模边界内的民间金融,交易者可以自行承担监管职能,可以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超过规模边界的民间金融应有正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承担监管职能,实行强制性登记制度。建立农村信用评价体系能有效防范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风险,监测交易双方的相关指标和信息并进行评级,根据信用级别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性。同时对于信用级别低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减少金融风险。由于目前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对其监管应采取法律制度监管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一元二级”监管模式。

第三,引导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协调发展。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二者之间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如民间金融灵活、创新,对农村当地的市场和文化熟悉,能有效搜集农村信贷客户各种信息,克服了正规金融的缺陷,是对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正基于此,政府应促进农村正规和非正规金融的协调、共同发展。一方面应该加强二者的合作,丰富农村金融市场。如促进二者的组合贷款或协作贷款,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建立小额信贷机构,借助小额信贷机构直接贷款给非正规金融组织,或者把金融产品和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联系在一起,开发“低端市场”。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向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储蓄、贷款、培训、技术顾问等多种服务。另一方面要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和民间金融法人治理机构,促进利率市场化,消除农村金融抑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改善外部制度环境,应该为金融市场的完善提供弹性的市场,鼓励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相互竞争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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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建平]

F 832.43

A

1672-6219(2012)04-0051-05

2012-04-20

广州市教育局2010年青年课题“珠三角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研究”(10B066)。

易远宏,男,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财经学院讲师,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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